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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些记述,勃艮第人两次——第一次是定居萨伏伊,第二次是拓展到里昂和罗讷河以外——都不是作为征服者到来的,而是与罗马人签订了协议。同时期的阿兰人,1以及419年移居加龙(Garonne)河的西哥特人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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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移民协议条款没有流传下来,但它们与文献中提及的罗马军队借宿民宅的规程存在关联,都被称为“hospitalitas”。贡达巴德王(473-516年在位)在法典第54款中规定:“本族分得三分之一的奴隶与三分之二的耕地,凡已经从本族或祖先获得奴隶与耕地者,不许向分得居住地的土民索要三分之一的奴隶或三分之二的耕地。”他还说不少人无视这条命令,因此,他要求族人归还非法强占的土地,以便向来受苛待的罗马人得以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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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地,西哥特法典中也有一条规定,田产在哥特人与罗马人之间的划分落实后便不得改变;罗马人不能索要属于哥特人的三分之二,哥特人也不能索要属于罗马人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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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了解到奥多亚塞之所以废除了末任罗马皇帝,是因为日耳曼人索要三分之一的土地,而罗马人不同意。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都拿了三分之二,因此,奥多亚塞的部民只要三分之一好像已经够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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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正是历史文献的关键内容,我们必须凭借它得出一幅关于日耳曼人是如何散居和定居于罗马人之间的图景,之后的整个历史进程都由此奠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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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马帝国境内的农业组织形式,有三类田产需要考虑:小农的田产,小农要靠自己和家人耕种土地,可能还有一名男性或女性奴隶帮工;一般地主的田产,一般地主有奴隶为其劳作,自己不用下地,只是进行日常的监督指挥,如果住在城里的话,就委托一名经理督促耕作;最后是大地主的田产,大地主或许也会像一般地主那样亲自经营田产或由经理代管,但大部分情况下还是会将田产分给佃户,佃户是半自由的奴隶,耕作方式和小农一样,部分收成要交给地主,还要按照需要为东家服劳役。在这三类里面,第一类无疑非常罕见;前自耕农大部分都沦为佃户,这样做当然失去了完整的自由,却从富豪地主那里获得了强大的经济支持和法律庇护作为回报。第二类是大规模的奴隶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即使还有零星存在,肯定也不常见,只有自己住在城内、城外有田地的公民才会经常使用。绝大部分土地都属于由佃农耕种的大地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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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能分给勃艮第人的只能是第三类。佃农不能分地,因为分了地他就无地可用了。要是分到的地还及不上一名佃户的全部租地,勃艮第人至少有一条不会满意:那样一来,他就必须自己下田了。毕竟,他不是被叫来种地的,而是专门当战士保护地方的。甚至到了70年后,勃艮第王西吉斯蒙德(Sigismund)在写信给阿纳斯塔修斯皇帝(Emperor Anastasius)时依然将族人称作帝国军人(milites)。日耳曼人之前很少进行耕种,男人更是不干农活。他们主要靠放牧和打猎生活。于是,他们要随时做好集体上阵的准备。要是成了农民,他们就不能这样做了,在许多时节,农民如果想要种好庄稼,就完全不能离开土地,其他的时候也只能短暂离开。但是,如果勃艮第人出征时只带空闲下来的人,那样人数就太少了,做不成事;上阵的时候,他们必须带上尽可能多的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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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们的人数还是太少,不能占满大片土地。勃艮第人当然没有在443年就马上去占地,但在之后一代人的时间里做到了这一点,采用的方法是向每一个先前的农庄里插人,一个勃艮第农夫对应一个罗马农夫,最起码有一大部分农庄是这样做的。雅恩(《勃艮第史》1:389)按照过去被认为可信的最好数目估计,443年迁入该地区的勃艮第男丁计9.39万名(总计28.17万人)。但因为我们估计的男丁数减少到了3000人至5000人,所以定居过程的整个前提条件都完全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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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勃艮第人占领土地是分阶段逐步进行的。西哥特人也是如此,他们最初定居在加龙河畔,之后逐渐占领了直到卢瓦尔(Loire)河和罗讷河的全部土地,向南则越过罗讷河到达阿尔卑斯山,最后拿下了西班牙大部。我们不可能假定一个满足于耕种被分得的农庄,从此安顿下来的部族会在短短几年后就再次全体迁移,到别处去占一片差不多的土地。恰恰相反,东哥特人与查士丁尼皇帝交战时曾说,他们愿意撤出整个意大利,只要波河(Po)以北的土地就心满意足3:这足以表明,尽管他们在意大利已经居住了50年时间,但还是没有办法作为农民安居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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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由一定数目的奴隶参与耕种的中等大小的田地上,分地有没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也是很难想象的。中等地主主要住在城里。按照显存的管理条例和税则,这些地主要缴纳田赋,如果地产不再归其所有,则免纳此税。4但是,从罗马人和日耳曼人的角度来看,分割这种中等田产都是不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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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这种田产的勃艮第人会陷入尴尬的处境。他完全不懂种地的知识,个性也不适合耕作;安排日常农务、将收成卖个好价钱,尤其是必不可少的记账都不符合他的本性。他只能雇一个经理,但就连监督经理也超出了他的能力和兴趣范围。毫无疑问,新主人肯定不能对分得的三分之二田地进行有效的重组。蛮族人对大农庄只有一种可能的利用方式,那就是分给佃户耕种。据塔西佗记载,他们早在老家就熟悉这种耕作形式了。但是,佃农制不适合中小田产。即便在古代日耳曼地区,手下有一名佃农的普通自由民也很少;那样一来,他当然就要允许佃农建立家庭,收成不好的年份里除了佃农本人还要供养其全家,而歉收的年份可算不得少。大农庄的可支配物资很多,歉收时还有别的指望。另外,三四名佃农是养不起主人全家的,得有多得多的佃农才行。于是,在中等规模的农场里耕作的农夫不是佃农,而是雇工。从任何一个方面看,靠佃农耕种都是大规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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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唯一适合与日耳曼人分成的农场类型就是由佃农耕作的大农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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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前面引用过勃艮第法典里的一条,要求罗马人交出三分之二农田和三分之一农夫。该条接下来又规定,罗马人与勃艮第人各得农舍、果园(葡萄园)、森林和林间空地的一半。三种不同比例的划分——三分之二、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必然是有特殊原因的,需要加以解释。5具体的解释大致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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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地主交出的三分之二耕地主要是佃户的田地,余下的三分之一里面有部分是佃户的,但主要是自耕地,同时还保留了一半林地、果园和葡萄园。为了继续耕种保留地,他必须留下三分之二的奴隶,因为奴隶不只是下地干活,还要干家务活和手艺活,这部分人数是不能减少的,或者说根本不需要减少,因为大部分耕地都已经交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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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勃艮第人要怎么用三分之一的奴隶耕种三分之二的土地?我们或许可以假设,勃艮第人自己带来了大量奴隶,可以填补耕种所需的缺额。但是,他们也可能进行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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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看到,按照分地的前提条件和目的,只有大田产才符合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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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勃艮第人都能分到地,一个罗马大地主配一个勃艮第人,这是完全不可能的。尽管他们人数稀少,但做到一比一分配还是嫌人多,尤其是最初移居萨泡蒂亚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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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有日耳曼贵族和首领才能分到罗马人的地。编年史中讲勃艮第人与“元老”(“senators”)——按照当时的口语,元老就是贵族、大地主的意思——分地的那一段应该按照字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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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掌握的材料能够解决罗马人要交出三分之二的农田,却只交出三分之一奴隶这个表面的矛盾了。一部分佃农的屋子也交了出去,交的时候已经无人居住,普通勃艮第自由民就搬了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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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中记载的移民分地模式完全不适合日耳曼群众:小田满足不了他们,大田他们又管不了。事实上,日耳曼人在农业方面仍然是完全不开化、不发达的。从过去氏族下的准共产主义生活方式转向个体经营模式只能逐步进行,再加上他们起初完全没有这方面的动力,所以推进得就更慢了。他们的主流思想只能是保持传统的战士生活状态,而不是尽快抛弃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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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让日耳曼人的组织适应罗马文明的问题。让这些粗野的战士在罗马人中间延续旧日生活是不可能的。然而,通过从文献中搜集到的资料,我们得到了一幅生动而又能够理解的新情势的图景。罗马地主先前供养蛮族雇佣兵花了大量的食物和税款,但每次打起仗都要准备遭到这些人最无情的劫掠,如今土地交了出去,负担也少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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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人分成中等规模的群伙进驻大农庄,首领占有房屋、场院、果园、葡萄园、森林的半数,耕地及其上佃户农舍的三分之二。首领的同宗或属民及其家属则安置到原本就无人居住,或者专门清空的农舍中,想干活的时候就凭借自己的知识种一种地。但是,他们仍然认为自己的本业是打仗,也期望以打仗为主要生计来源。如果某一年不打仗,他们就必须靠收成或积蓄生活。如果有仗可打,长官不会给他们发钱,但会提供给养和承诺战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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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地位不仅包括个人的勇气和使用武器的本领,还要有依照命令出征的能力。除非去的地方紧挨着,否则出征都需要不能个人自备的补给装备。战士需要远超出个人携带量的口粮,需要备用武器,生病或受伤时还需要有人照料。个人拿不出这一切所需要的车辆和役畜。就连相当于中等地主的人也办不到。因此就需要一种掌握必要物资的常设组织,就像过去的氏族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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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车茹喜部及其同盟曾围困阿里索堡数周或数月时间,那么每个地区派来的一群人马都要在那里由氏族成员提供食物和补给,因为即便是只有五六次开拔、持续五六个星期的战役所需的补给量都是极大的。这样的组织同样活跃在迁徙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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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献中可以得出结论,日耳曼人在定居后满足了这一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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