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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10 (3)基克布施(Kiekebusch)通过史前史资料确认了这一点。据他估计,公元一二世纪时期的日耳曼聚落至少有800名居民。达扎乌(Darzau)墓地使用了200年时间,约有4000个骨灰罐,相当于每年去世20人,可得村民至少有8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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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12 (4)轮居轮耕的记载哪怕肯定有一定的夸大,但不可能全无真实成分。整体迁移耕作区乃至居所的做法只对占据广大土地的大村才有意义。耕地面积有限的小村只需轮流休耕即可,不需要大费周章。大村周边的耕地不够用,不得不转移到远处,为方便起见采取了全村迁居的办法。黑特纳(Hettner)在《俄国的欧洲部分》(Das europälische Russland,发表于《地理学杂志》,Geoǵraphische Zeitschrift 10.11:671)一文中写道,俄国草原的村社土地极其广大,因此村民会在农忙期离开村子,住在田间地头的简易小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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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14 (5)一村必有长。由于村社土地公有制、公有牲畜牧养、来自敌人野兽的频繁威胁,村中必然要有一名公认的领导在场。抵御和追打狼群、抵挡来袭敌人直至将家属和牲畜转移到安全地带、筑坝截洪、扑灭火灾、调解日常纠纷、开始耕种或收获——尤其是最后一项,在村社土地公有制下必须统一进行——都不可能临时从外地调来领导。如果以上都属实的话,那么村庄必然会有一位领导,而既然村庄就是宗族,村长也就是族长。但如前所述,这个人必然与百户长是同一个人。因此,村庄就是百户,有几百名战士乃至更多,因此规模不可能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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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16 (6)小村的好处是好养活。但尽管大村不得不忍受频繁迁村的不便,日耳曼人还是偏爱大村,因为他们的生活环境一直存在危险。不管威胁来自野兽还是更凶悍的人,村子里至少总要有相当一批随时可以应敌的人。如果在其他蛮族——比如后来的斯拉夫人——的居住区域依然能看到小村,那也不能削弱前面提到的证据和论证。因为斯拉夫人不是日耳曼人,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不代表他们处处都要相同。此外,我们掌握的斯拉夫人相关证据来自很晚以后,或许发展阶段已经有了变化。当然,随着人口滋生,耕作愈发集约化,人们不再迁居,日耳曼大村也会分出小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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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18 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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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20 来自法兰克时期的证据确认了我对百户长官职的看法。等到考察民族大迁徙之后原始日耳曼组织形式瓦解的时候,我们会回到这个话题,但这里还是要说明几点关于后世百户长官职的,通过前后时代的连续性来佐证我们的看法。否则的话,假如我们之后发现法兰克人官职的特征与划分中间存在某个前文未曾提到的矛盾,那么我们对早期状况的重构的可靠性必然要受到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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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22 如果我对百户长(hunno)的看法正确,那么一个直接的推论就是:民俗法中经常出现的“百夫长”(centenarius)就是百户长,这从名称中就能看出来,而且长老或百夫长(tunǵinus aut centenarius)这句套话指的是一个东西:并列只是为了明确意思。伯爵是国王的官员;百夫长或长老是有职位的平民,不享受3倍偿命金(werǵeld)的特权,也不由伯爵任免。直到加洛林王朝时期,百户长才成为伯爵的下属。伯爵掌握过去酋长的重要职能,但依据不是古老的法律观念,而是凭借新建立的王权的名义,是为国王效劳。国王掌握了过去酋长的权威;众多古老酋长中只剩下了国王一人,而且越来越多的部落渐渐纳入或顺服于王权,接受了国王派来的伯爵的管辖。但与当年在酋长手下一样,传统的共同体首领——百户长——作为伯爵之下的民官存续了许多代。在本无紧密的日耳曼宗族共同体的罗马化地区,被称为“村长”的百夫长一直是伯爵的下属;日耳曼化地区的百夫长则是后来才变成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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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24 布伦纳(Brunner)和理查德·施罗德(Richard Schroder)认为存在一个过渡时期,伯爵只负责行政事务,百户的司法事务仍然由长老负责。那么,按照这种看法,作为法官的长老就是过去由人民选举产生、掌管大片区域的酋长。伯爵直到后来才吸收了长老的这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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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26 布伦纳试图用萨利克法典的几则条文来佐证自己的看法;阿米拉(Amira)在《哥廷根学术通讯》(Göttinǵische Gelehrte Anzeiǵen 1896:200)中反驳了他的解释;但理查德·施罗德在《历史杂志》(Historische Zeitschrift 78:196-198)中采纳了布伦纳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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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28 我无意深入法律细节,但在我看来,施罗德的论证显然并没有驳倒阿米拉的观点。施罗德只是提出了一种可能性:“由长老主持,被认为和国王法庭(Curia Reǵis)是一回事的公共法庭(mallus publicus leǵitimus)并不等同于……由‘长老或百夫长’(tunǵinus aut centenarius)行使司法权的法庭。”因此,他并没有真正提出反驳阿米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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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30 布伦纳还有一个论证。他认为,假如没有长老担任大片辖区的法官,那么除了国王本人以外就只剩下百户一级的法官了。但如果我们更仔细地考察编年史,这个论证就会显得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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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32 施罗德本人在《历史杂志》(78:200)中写道:“甚至第一部萨利克法典——它很可能是克洛维本人的手笔——都不再承认长老是区级常设法官,伯爵才是。”既然克洛维是广开疆土,以至于国王无法亲自巡回断案的第一人,那么国王(作为酋长的继承者)和百户长之间就绝无另外一级法官的道理。事实上,处于上升期的王权不可能要求,甚至不可能允许人民自己选择高级官员,这些官员自然地、必然地要成为国王任命的伯爵的对手。我们是知道克洛维追杀政敌的手段的。在我看来,伯爵成为区级常设法官的时刻正是克洛维真正建立法兰克王国的时刻,从此国王再也不会巡回开设高级法庭了。假如民选区级法官存在的必要性乃至可能性都不复存在,那么萨利克法典中所说的“长老”就只可能是百夫长,也就是以前的百户长。两位学者错在低估了早期百户长的重要性,而且因为执迷于千户的概念,所以未能正确看待百户的意义、组织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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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34 众所周知,“长老”(tunǵinus)一词的确切词源尚未发现。读者可参阅黑尔滕(van Helten)的近著《德语与德语文学历史论文集》(Beiträǵe zur Geschichte der deutschen Sprache und Literatur)(西弗斯出版社,15:456,第145段)。除了“杰出”(vortrefflich)和“有名望”(angesehen),黑尔滕认为“tunǵinus”还有“高级”(rector)的意思,但有人反对说他的最后一个含义与基于法律史的通行观念有矛盾。如果我提出的看法正确的话,那么反对意见就不攻自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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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39 战争艺术史 [:1700069501]
1700075140 战争艺术史 2 阿里索的位置[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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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42 阿里索几乎是我们对罗马人与日耳曼人之间所有战役重构的核心,因此我们必须对争议极大的阿里索堡位置进行一项专门的研究。这个问题之所以留到现在才讲,是因为要谈论要塞的位置,自然就要考虑普遍的战略法则和战区的特殊条件。我们没有紧接着纯理论性的导言,而是先讨论了历次战役才来做考证,现在读者们应该对当时的局势有了更清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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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44 就本研究而言,有两个问题是从一开始就明摆着的:第一,罗马人有没有在利珀河上游建立一座补给站,作为深入日耳曼腹地的行动基地;第二,这个地方是不是叫作阿里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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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46 在着手研究和比对文献之前,有一个技术问题必须先搞清楚:利珀河的通航河段有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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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48 我要感谢以下几位水运技术专家提供的信息:公共工程部施工顾问勒德尔(Röder)和小凯勒(Keller II),以及曾在利珀河畔上的哈姆(Hamm),现在在迪茨(Diez)工作的建筑工程师勒德尔(Rö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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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50 古时候,陆运在修好明确的道路之前难度极大,就连小河沟都会被用来运输。就像不伦瑞克城之前开发奥克河一样,15世纪,赫特福德城(Herford)也试图开发韦勒河水道。当然,满载的船只在纤道修好前逆流而上也不容易,但总比赶着同样数目的大车在松软的路上走容易些。正常情况下是纤夫沿着河岸拉船。如果遇到不可通行的湍流,货物就要在上岸后被搬到可以上船为止,空船则由纤夫继续拉着走。在非洲,现在还是这样做的。利珀河上没有湍流,天然通航河道一直到利珀施塔特(Lippstadt),之后的河段因为修了农用水坝,所以不再用于航运。但只要没有水坝,通航河段就能延伸到帕德河(Pader)、阿尔默河(Alme)与利珀河交汇处的诺伊豪斯(Neuhaus)。从诺伊豪斯至利珀施塔特的平均坡度为1/2000。河道下切得很深,航运条件非常好。因此,只要没有水坝阻碍,长20米、宽4米、吃水0.75米、装载量45吨的驳船便可畅通无阻。平均而言,这种驳船一年中有98天可轻松通行,101天受限通行,166天不可通行——156天是因为水位过低,10天是因为水位过高。我们不能说德意志地区河流在古代的水量肯定比现在充沛。但哪怕不作这一假定,仅从上述数据无疑就能得出这样的结论:阿米尼乌斯时代,利珀河水运起点直到诺伊豪斯都可用于军事运输,罗马人当然可以使用比上面描述的船小得多的船。开春后,罗马人几乎可以将夏季战役所需物资一直输送到河流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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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52 现在出现了一篇似乎反对我观点的文章,题目是“利珀河在中世纪是一条相当重要的水运通道?”(War die Lippe im Mittelalter ein Schiffahrtsweg von erheblicher Bedeutung?),作者是杜塞尔多夫档案馆馆长伊尔根(Archives Director Ilgen)。在我的请求下,作者同意在发表文章前给我看一看。这是一篇很有文化历史意义的文章,伊尔根证实了利珀河从中世纪直到18世纪都很少用于航运,有诸多自然因素妨碍通行。不过,就连这篇文章也为我的看法留出了充分的空间,因为“相当”这个词的弹性很大:对我们来说,不用太高的通航能力就足够了。最后,我想修正伊尔根文中的几处细节和语气——当然,主体内容是无可指摘的——这些地方让利珀河的相对通航能力显得太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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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54 据伊尔根称,一次1735年至1738年的科学考察活动发现从韦瑟尔至哈姆的河段中有51处沙洲和3处暗礁。不过,像暗礁这样的障碍物不是特别重要,因为就算是在枯水期,从水面到这些障碍物的距离也有1.5英尺(约0.46米)以上。更麻烦的是豪斯达尔(Haus Dahl)至哈姆之间的6座磨坊水坝。自从中世纪末期开始,这些水坝就对整条河的航运造成了不利影响,磨坊与航运的冲突一直延续到今日。水务办公室编写的《奥得河》(Der Oderstrom)一书中写道(1:233):“在西里西亚的政治衰落期,当地领主批准修建了磨坊水坝,对水运造成了严重干扰。”奥得河航运量的增长始于拆除水坝。利珀河大概也是如此。伊尔根告诉我们,1597年明斯特(Münster)的耶稣会教堂所需砖块只能通过水运到达哈尔滕,然后转陆运。但从这段话中完全不能得出关于哈尔滕以上河段的情况,因为从韦尔讷(Werne)到明斯特的陆运路程不比从哈尔滕到明斯特短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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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56 赫特福德、科尔维(Corvey)和利斯博恩(Leisborn)三家修道院是将自产的莱茵葡萄酒从杜伊斯堡陆运出去的,我们从这个事实中也得不出更多结论。利珀河口水位最低的月份是9月,10月也好不到哪里去。但空酒桶必须在9月份运到莱茵河,装满酒后于10月份被运回来,但这正是利珀河不可通行或至少不能确定通行的时段。我之后会甚少强调伊尔根文中的消极观点,多强调他对利珀河通航能力的正面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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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75158 1486年,苏斯特(Soest)镇想要利用苏斯特河与阿瑟河(Ahse)打开通往利珀河的水道,而且募集了所需资金,这无疑可以证明利珀河并非完全不可用于通航。德尔斯滕(Dorsten)、哈尔滕、奥斯滕多夫(Ostendorf)设有收费站的事实便是佐证,而且1526年有225艘船通过德尔斯滕收费站,这个数目是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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