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0076108e+09
1700076108
1700076109
1700076110 战争艺术史 [:1700069507]
1700076111 战争艺术史 第一篇 查理曼及其继承者
1700076112
1700076113
1700076114
1700076115
1700076116
1700076117
1700076118
1700076119 战争艺术史 [:1700069508]
1700076120 战争艺术史 1 查理曼
1700076121
1700076122 日耳曼人之前已经以战士阶层的身份进入世界帝国罗马的诸省份。接着,伴随着可怕的破坏与苦难,他们终于延展成覆盖在这些省份上的一层薄膜,可以说是一层新的皮肤,从而建立了新的罗马-日耳曼政治制度。
1700076123
1700076124 在法兰克王国,为确保战士阶层长期战斗力所采取的组织形态以封建制度为基础,附庸(vassal)领受封地并承担相应义务。凭借战士阶层,加洛林王朝从穆斯林手中拯救了国家,接着,在一场持续数代人的进程中实现了军事力量的更新。
1700076125
1700076126 这些战士以自备补给的骑马武士为主,因此哪怕只为一名军人配备武具,其负担都很重。一部法兰克人的古老法律详细列出了武器和军用牲畜的价值。1我们把这些数字加起来,再用等价牛数来表示武备的价值就能得出下列数字:2
1700076127
1700076128
1700076129
1700076130
1700076131 因此,单兵装备价值45头牛,或15匹母马(3头牛相当于1匹母马),或一整个村子的大牲口。
1700076132
1700076133 此外还有粮草、运粮车加拉车的牲畜或驮粮的牲畜和照顾牲畜的民夫。
1700076134
1700076135 于是,从卢瓦尔河流域出发与萨克森人交战,或从美因河去往比利牛斯山的法兰克军队与最早期的日耳曼士兵是完全不同的。后者将自备武器视为福利而非负担,而且作战范围仅限于周边。定居后的士兵出征后是要回家的,与一去不回头的民族大迁徙时代的战士也是不同的。加洛林时代的军队是由只占全体人口一小部分的——事实上,是极小的一部分——特定阶层组成的,而且采取的形式只是附庸制度加上维持该阶层存在所需的封地占有。3
1700076136
1700076137 过去是国王以人民领袖的身份征召子民参军,现在是国王以封建体系至高领主的身份征召附庸参军。这个转变过程发生得非常缓慢,而且很可能在王国不同区域是不同步的。附庸制度的发端早在墨洛温王朝建立后的第一个世纪就很明显了,但在查理曼时期,普遍兵役仍然在法律和形式上存在。直到查理曼孙辈的时代,普遍兵役制才彻底消亡并完全让位于附庸制度。古代的普遍兵役制只在民兵中继续存在,也就是动员平民对抗外敌入侵。
1700076138
1700076139 在法兰克王国的罗马区,这一社会分化的进程肯定要比日耳曼区更容易和更明显。与罗马帝国时期一样,罗马区的人口主体仍然是佃农和农奴。市民(plebs urbana)不被视为完全自由的人,工匠和店主也并不比农民更有尚武精神。4
1700076140
1700076141 只有大部分日耳曼人出身的战士才是自由人(liberi, ingenui),往往也叫作“贵人”(nobiles)。他们的人数极少5,一片2200平方英里(约5698平方千米)的地盘上不过只有几百人而已。有的战士生活在小农场里,有的在大农庄里;有的生活在自己的土地上,有的生活在封地上,还有的作为附庸生活在领主的宫廷里为其服务,没有自己的田产。
1700076142
1700076143 这一时期的观念完全被一个事实所主导——战士就是自由人,自由人就是战士——以至于早在五六世纪时,作者们就用“miles”一词来表示与神职人员相对的社会阶层了。6到了中世纪晚期,在安茹伯国的法律用语中,“franchir”(跨越,超越)的意思仍然是anoblir(使成为贵族),而不是——打个比方——affranchir(使自由)。在我们看来,这是一种古旧的表达方式,从中能窥见一个早已逝去的时代。7
1700076144
1700076145 收服萨克森人之前,法兰克王国境内的纯日耳曼地区很少。在莱茵河沿线、施瓦本和巴伐利亚,大量罗马遗民仍然生活在日耳曼征服者的统治下,而且保持着与罗马区相同的社会关系。但在混居地带,尤其是莱茵河河口、斯海尔德(Scheldt)河两岸、黑森地区和美因河两岸[1]等纯日耳曼区的日耳曼人中间也发展出了类似的社会关系:一大部分人或多或少放弃了完整的自由权,脱离了战士阶层。我们没有直接的证据,也不知道这个进程的发生时间、强度和速度。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件事确实发生过,首先从整个法兰克王国军制的统一性就能看得出来。我们从流传至今的军队动员条例中会发现,每个区域的战士都必须自带全套装备和口粮上阵。另一个证据是,征兵时不是——比如,按照各个区域的人口数目和供给能力——抽取一定规模的人;恰恰相反,征兵对象是全部或一部应服兵役者。由此可以假定,应服兵役的自由人是相当平均地分布于整个国土的。否则的话肯定会出现极大的不公平现象,比如,黑森境内的一个地方要动员几乎全部的成年男子并为其提供装备,而高卢内地某处明明只有少数地位高于佃农和市民的自由民,却只需要为这些自由民提供补给。既然高卢内地的各个片区定居的日耳曼人人数少,因而自由民人数也不多,那么当时法兰克王国东部和西部的社会组织形式肯定已经是相当类似了。
1700076146
1700076147 上述论点还有另一则间接证据。哪怕在仍然信仰异教的萨克森人[2]中间,我们也发现了同样的进程。据文献显示,萨克森人中有一批没有完整自由权的人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虔诚者路易时期,这些部分自由人(frilingi et lazzi,自由人和半自由人)构成了一个庞大的群体。8842年,他们组成了一个名为“同志会”(Stellingabund)的密谋团体,目的是伸张异教时期享有的权利。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此事表明法兰克人的统治剥夺了他们的完整自由。我们还可以假定法兰克人事实上将自由人降低成了下层阶级。但是,人民的要求不是恢复自由地位,而是赋予他们过去的阶级权利。因此,早在异教时期肯定就有一大批这种有一部分自由权利的人,之后讨论萨克森战争时会回到这一点。
1700076148
1700076149 王国各地的自由民数目越少,下面两套流程就越容易执行。一种是国王通过手下伯爵召集自由民作战的旧制度;一种是召集领主及其军事附庸的新制度。两者是并存且彼此对立的。最终符合逻辑的解决办法是:原先的自由民中继续从军者加入附庸阶层,改事农耕者下沉为半自由民,这样就没有身份不属于附庸的战士了。规定每个自由民都要有一名领主的正面证据首次出现于847年秃头查理时代的文献中。但864年又有一份条令显示,(身份不是附庸的)自由民要与其他自由民一同上阵。9同样的还有一份晚至884年的文献。10那时的现实生活已经远远脱离了这些要求,以至于作者会用“vasallisch”(附庸)这个词来表示“kriegerisch”(战士)。11
1700076150
1700076151 在查理曼的时代,这两种截然相悖的军制仍然并存。尽管一系列文献的言辞似乎毫无疑义地证明,大量自由人确实——即便并非所有自由人同时承担——轮流承担军役,但其他文献证明当时上阵作战的只有附庸。
1700076152
1700076153 就连已经成为附庸的前自由民也会被伯爵征召上阵,不从王命者要接受惩罚。文献也没有直接讲明两套制度在现实中是如何协调的。由于附庸制度在查理曼死后迅速占据了主导地位,我们必须假定:两种军制之争早在紧随克洛维[3](Clovis)即位的国王那里就有了端倪,而附庸制在查理曼时代终于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征召全体自由民从军只在理论上继续存在,现实中只有个例而已,而且是由大地主执行的。但是,普遍兵役制之所以能在形式上存续那么久,不只是因为遗留法律形式的顽强性,还有一个积极的和非常强大的动因:征兵是国家迫使日耳曼自由人服役的唯一手段,特别是要迫使其纳税(司法职能除外)。如果一部分下层武士既未转化成附庸,但也没有下沉为半自由人,这时就取消普遍兵役制,那么这部分臣民就完全不用承担公共义务了。因此,查理曼——很可能还有他之前的国王——曾发布敕令,要求不上战场的自由民按照财产多少分组,每组提供一人的装备。直到目前为止,人们是这样理解这些敕令的意思的:比如有3个人,每人有面积为1海得(hide)[4]的土地,那么他们就要为其中一人提供包括口粮和交通工具在内的全套军需。但这个结论忽略了一点:对于3海得的田产来说,这样的要求实在太高了。自然地,实际提供军需的任务是由大批半自由人和农奴在领主或伯爵的命令下承担的。那些手里只有一两海得寻常农田的自由民或者出钱代役,或者只出一件武器或自用军装。即便如此,大概也是很不容易凑的。在他们极其低下的经济条件下,要求他们上交的每一件武器、每一块皮革或布匹和每一块火腿或奶酪都是了不得的东西。不过,既然我们必须设想实际上阵的人是骑马武士,那战马就是所有装备中最重要和最昂贵的。战士们几乎累年出征,而他们忠诚的战马在长途行军中往往不得不被抛弃,战士回乡时是带不回来的。马在战争中的损耗总是远远高于人。但是,农民是没办法每隔几年就交出一匹合格战马的。大部分农民根本没有马,更不用提有用的战马了,他们是靠公牛或母牛耕作的。
1700076154
1700076155 因此,加洛林诸国王要求自由民分组抽丁上阵的规定本质上是隐性地征收代役税。多数情况下,这并不是真正的征召,而是国王向自由民索取财物的法定权利,同时这项权利也约束了任意妄为的官员。比如,如果前面讲的各拥有1海得土地的3人已经为其中一人提供了装备,或者按照要求上交了之后伯爵发给手下附庸的装备,他们大概通常更喜欢这样做,或者足额提供了代役金,那么这三人就完成了义务,伯爵不能提出其他的要求。
1700076156
1700076157 王室敕令在这方面的规定似乎非常精确。807年的一份敕令要求:凡塞纳河以西的臣民,田产达4或5海得者应亲自上阵;3人各有一海得,或一人两海得,一人一海得,或两人各一海得,一人不足一海得,或6人各有半海得者,得分为一组,每组出一人上阵。无地者,每6个财产达5镑的人应提供一人军需以及5个索里达金币(solidi)。尽管上述规定如此具体,但我们不应该误以为它们得到了不折不扣的执行。首先是上层,对高级官员来说,敕令基本毫无意义。我们来想象这样一个政府,它的领导人全都不识字,每一条信息、每一张列表、每一份报告和每一份账目都完全要靠书吏来翻译。中央政府是完全不可能可靠地了解到每个地区有多少可用人口和财产的。爱德华三世[5]时期,英格兰国会决定采用一种新的征税方案,其预计税额的基础是全国有4万个教区,但后来才发现,其教区数目连9000都不到。12有人估计骑士领地(包括王室官员)的数目在6万,有人估计在3.2万,事实上连5000都不到。我们之后会看到,英格兰好歹还有一个真正的中央政府,而法兰克王国并没有中央政府,因此连能用来举例子的估计数目都找不到。本书之后遇到的许多类似迹象——比如前面英格兰历史中的例子——表明,中世纪政府对自身政治制度中稍大一些的数量关系完全没有概念。
[ 上一页 ]  [ :1.70007610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