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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单兵装备价值45头牛,或15匹母马(3头牛相当于1匹母马),或一整个村子的大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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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粮草、运粮车加拉车的牲畜或驮粮的牲畜和照顾牲畜的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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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从卢瓦尔河流域出发与萨克森人交战,或从美因河去往比利牛斯山的法兰克军队与最早期的日耳曼士兵是完全不同的。后者将自备武器视为福利而非负担,而且作战范围仅限于周边。定居后的士兵出征后是要回家的,与一去不回头的民族大迁徙时代的战士也是不同的。加洛林时代的军队是由只占全体人口一小部分的——事实上,是极小的一部分——特定阶层组成的,而且采取的形式只是附庸制度加上维持该阶层存在所需的封地占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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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是国王以人民领袖的身份征召子民参军,现在是国王以封建体系至高领主的身份征召附庸参军。这个转变过程发生得非常缓慢,而且很可能在王国不同区域是不同步的。附庸制度的发端早在墨洛温王朝建立后的第一个世纪就很明显了,但在查理曼时期,普遍兵役仍然在法律和形式上存在。直到查理曼孙辈的时代,普遍兵役制才彻底消亡并完全让位于附庸制度。古代的普遍兵役制只在民兵中继续存在,也就是动员平民对抗外敌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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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兰克王国的罗马区,这一社会分化的进程肯定要比日耳曼区更容易和更明显。与罗马帝国时期一样,罗马区的人口主体仍然是佃农和农奴。市民(plebs urbana)不被视为完全自由的人,工匠和店主也并不比农民更有尚武精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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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大部分日耳曼人出身的战士才是自由人(liberi, ingenui),往往也叫作“贵人”(nobiles)。他们的人数极少5,一片2200平方英里(约5698平方千米)的地盘上不过只有几百人而已。有的战士生活在小农场里,有的在大农庄里;有的生活在自己的土地上,有的生活在封地上,还有的作为附庸生活在领主的宫廷里为其服务,没有自己的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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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的观念完全被一个事实所主导——战士就是自由人,自由人就是战士——以至于早在五六世纪时,作者们就用“miles”一词来表示与神职人员相对的社会阶层了。6到了中世纪晚期,在安茹伯国的法律用语中,“franchir”(跨越,超越)的意思仍然是anoblir(使成为贵族),而不是——打个比方——affranchir(使自由)。在我们看来,这是一种古旧的表达方式,从中能窥见一个早已逝去的时代。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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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服萨克森人之前,法兰克王国境内的纯日耳曼地区很少。在莱茵河沿线、施瓦本和巴伐利亚,大量罗马遗民仍然生活在日耳曼征服者的统治下,而且保持着与罗马区相同的社会关系。但在混居地带,尤其是莱茵河河口、斯海尔德(Scheldt)河两岸、黑森地区和美因河两岸[1]等纯日耳曼区的日耳曼人中间也发展出了类似的社会关系:一大部分人或多或少放弃了完整的自由权,脱离了战士阶层。我们没有直接的证据,也不知道这个进程的发生时间、强度和速度。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件事确实发生过,首先从整个法兰克王国军制的统一性就能看得出来。我们从流传至今的军队动员条例中会发现,每个区域的战士都必须自带全套装备和口粮上阵。另一个证据是,征兵时不是——比如,按照各个区域的人口数目和供给能力——抽取一定规模的人;恰恰相反,征兵对象是全部或一部应服兵役者。由此可以假定,应服兵役的自由人是相当平均地分布于整个国土的。否则的话肯定会出现极大的不公平现象,比如,黑森境内的一个地方要动员几乎全部的成年男子并为其提供装备,而高卢内地某处明明只有少数地位高于佃农和市民的自由民,却只需要为这些自由民提供补给。既然高卢内地的各个片区定居的日耳曼人人数少,因而自由民人数也不多,那么当时法兰克王国东部和西部的社会组织形式肯定已经是相当类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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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论点还有另一则间接证据。哪怕在仍然信仰异教的萨克森人[2]中间,我们也发现了同样的进程。据文献显示,萨克森人中有一批没有完整自由权的人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虔诚者路易时期,这些部分自由人(frilingi et lazzi,自由人和半自由人)构成了一个庞大的群体。8842年,他们组成了一个名为“同志会”(Stellingabund)的密谋团体,目的是伸张异教时期享有的权利。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此事表明法兰克人的统治剥夺了他们的完整自由。我们还可以假定法兰克人事实上将自由人降低成了下层阶级。但是,人民的要求不是恢复自由地位,而是赋予他们过去的阶级权利。因此,早在异教时期肯定就有一大批这种有一部分自由权利的人,之后讨论萨克森战争时会回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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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各地的自由民数目越少,下面两套流程就越容易执行。一种是国王通过手下伯爵召集自由民作战的旧制度;一种是召集领主及其军事附庸的新制度。两者是并存且彼此对立的。最终符合逻辑的解决办法是:原先的自由民中继续从军者加入附庸阶层,改事农耕者下沉为半自由民,这样就没有身份不属于附庸的战士了。规定每个自由民都要有一名领主的正面证据首次出现于847年秃头查理时代的文献中。但864年又有一份条令显示,(身份不是附庸的)自由民要与其他自由民一同上阵。9同样的还有一份晚至884年的文献。10那时的现实生活已经远远脱离了这些要求,以至于作者会用“vasallisch”(附庸)这个词来表示“kriegerisch”(战士)。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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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理曼的时代,这两种截然相悖的军制仍然并存。尽管一系列文献的言辞似乎毫无疑义地证明,大量自由人确实——即便并非所有自由人同时承担——轮流承担军役,但其他文献证明当时上阵作战的只有附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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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连已经成为附庸的前自由民也会被伯爵征召上阵,不从王命者要接受惩罚。文献也没有直接讲明两套制度在现实中是如何协调的。由于附庸制度在查理曼死后迅速占据了主导地位,我们必须假定:两种军制之争早在紧随克洛维[3](Clovis)即位的国王那里就有了端倪,而附庸制在查理曼时代终于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征召全体自由民从军只在理论上继续存在,现实中只有个例而已,而且是由大地主执行的。但是,普遍兵役制之所以能在形式上存续那么久,不只是因为遗留法律形式的顽强性,还有一个积极的和非常强大的动因:征兵是国家迫使日耳曼自由人服役的唯一手段,特别是要迫使其纳税(司法职能除外)。如果一部分下层武士既未转化成附庸,但也没有下沉为半自由人,这时就取消普遍兵役制,那么这部分臣民就完全不用承担公共义务了。因此,查理曼——很可能还有他之前的国王——曾发布敕令,要求不上战场的自由民按照财产多少分组,每组提供一人的装备。直到目前为止,人们是这样理解这些敕令的意思的:比如有3个人,每人有面积为1海得(hide)[4]的土地,那么他们就要为其中一人提供包括口粮和交通工具在内的全套军需。但这个结论忽略了一点:对于3海得的田产来说,这样的要求实在太高了。自然地,实际提供军需的任务是由大批半自由人和农奴在领主或伯爵的命令下承担的。那些手里只有一两海得寻常农田的自由民或者出钱代役,或者只出一件武器或自用军装。即便如此,大概也是很不容易凑的。在他们极其低下的经济条件下,要求他们上交的每一件武器、每一块皮革或布匹和每一块火腿或奶酪都是了不得的东西。不过,既然我们必须设想实际上阵的人是骑马武士,那战马就是所有装备中最重要和最昂贵的。战士们几乎累年出征,而他们忠诚的战马在长途行军中往往不得不被抛弃,战士回乡时是带不回来的。马在战争中的损耗总是远远高于人。但是,农民是没办法每隔几年就交出一匹合格战马的。大部分农民根本没有马,更不用提有用的战马了,他们是靠公牛或母牛耕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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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加洛林诸国王要求自由民分组抽丁上阵的规定本质上是隐性地征收代役税。多数情况下,这并不是真正的征召,而是国王向自由民索取财物的法定权利,同时这项权利也约束了任意妄为的官员。比如,如果前面讲的各拥有1海得土地的3人已经为其中一人提供了装备,或者按照要求上交了之后伯爵发给手下附庸的装备,他们大概通常更喜欢这样做,或者足额提供了代役金,那么这三人就完成了义务,伯爵不能提出其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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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敕令在这方面的规定似乎非常精确。807年的一份敕令要求:凡塞纳河以西的臣民,田产达4或5海得者应亲自上阵;3人各有一海得,或一人两海得,一人一海得,或两人各一海得,一人不足一海得,或6人各有半海得者,得分为一组,每组出一人上阵。无地者,每6个财产达5镑的人应提供一人军需以及5个索里达金币(solidi)。尽管上述规定如此具体,但我们不应该误以为它们得到了不折不扣的执行。首先是上层,对高级官员来说,敕令基本毫无意义。我们来想象这样一个政府,它的领导人全都不识字,每一条信息、每一张列表、每一份报告和每一份账目都完全要靠书吏来翻译。中央政府是完全不可能可靠地了解到每个地区有多少可用人口和财产的。爱德华三世[5]时期,英格兰国会决定采用一种新的征税方案,其预计税额的基础是全国有4万个教区,但后来才发现,其教区数目连9000都不到。12有人估计骑士领地(包括王室官员)的数目在6万,有人估计在3.2万,事实上连5000都不到。我们之后会看到,英格兰好歹还有一个真正的中央政府,而法兰克王国并没有中央政府,因此连能用来举例子的估计数目都找不到。本书之后遇到的许多类似迹象——比如前面英格兰历史中的例子——表明,中世纪政府对自身政治制度中稍大一些的数量关系完全没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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虔诚者路易[6]时期,法兰克王国似乎曾在829年试图编制一份全国财产所有者清单。我们有这部法令的4个不同版本,但4个版本的细节都不相同,这是当时的典型状况。一个版本没有提两人成组,一个版本漏掉了6人成组,一个版本只提到了3人成组,还有一个版本根本不提多人成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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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能的解释是,估算财产和分组过程中的任意性和随意性极大,以至于规定的细节差别已经无关紧要了。从各个方面来看,某些状况和估计值大概被报了上去,然后成为定制。即便法令确实执行了——这是可疑的——用处大概也不会太大,因为即便真的完成了这样宏大的任务,而且获得的财产信息有一定的可靠度,其成果也只适用于当时而已。由于所有者死亡和遗产被继承,一切信息在短短几年间就变了。但是,哪怕只是看第一年,它的用处也是很小的。因为个人状况对上阵打仗的影响非常大,尤其是生病与否,而这从上述信息中是查不到的。最后,法令和统治者的本意不可能是按照字面意思来执行“全体自由民出征”或“按照规定,每组推一人出征”的规定,因为这样做的先决条件是,全国各地的自由民——按照其能力大小——确实是均匀分布的。在征役迭兴、战火连绵的情况下,哪怕分配上有些微不平等都会为自由民恰好较多的地区带来极其严重的负担,特别是以日耳曼人为主的地区。在罗马帝国,作为中央政府的元老院一直在根据精心编制的各区人口普查表来调整兵役负担。查理曼帝国没有这样的管理流程。归根到底,尽管有若干自上而下发布的规范性敕令,也有派出钦差(missi)进行监察,但这件大事还是交给了伯爵自行处置。每当集结大军的时候,皇帝或皇帝任命的元帅就要检阅各支部队,各部人数都不多,很容易就能看清哪个伯爵身后的部队足额且装备精良,哪个带来的人数不足或装备粗劣。关于兵额的具体规定很少,甚至在整个中世纪后期都是如此。13这是很自然的,因为这种军队重要之处在素质,而素质是不能计数或测量的。要求全员出征的王命总是意味着,国王要求每一个有从军义务的人都要参军。我相信从中还能得出一个结论:字面上要被征召的自由民根本不在国王考虑范围之内,因为尽管我们前面讨论了那么多,王国各地的自由民分布肯定还是很不平均的。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假定,各地的实际附庸人数是大体上对应于当地供养兵员的能力的。唯有如此,规定战士阶层的全部男丁均需出征的敕令才有合理可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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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法令的字面含义,我们会以为所有应负兵役者被视为拥有同样的军事价值,而且要轮流出征。这在墨洛温王朝最早的几位国王时期或许仍然是可能的,那时的法兰克大众仍然处于从原先的战士状态向农耕生活、农民个性转换的过程中。在那个时代,一次战役中的此类敕令可能确实会在战前颁布,而且符合实际情况。但到了流传至今的敕令所处的时代,一方面因为法兰克人已经变成了农民;另一方面因为附庸们已经形成了独立的阶层,所以动员农民轮流出征是绝对不可能的。在一个市民-农民社会中,有意愿去过战士的生活、有机遇和能成为战士的人并非随处可得,而天性好战的合格战士也是非常罕见的。实际征召范围(我们可能忽视了各独立文本之间的差别)要远远小于乍看上去的样子。当然,大部分应征者不是拥有好几海得田产的大地主,而是只有一海得或半海得的人。然而,这一海得或半海得土地上往往不止有一个年龄符合标准的男丁。这些人都有从军的义务,但负担是根据财产多少来分配的。比如,如果严格按照807年的敕令执行,那么动员兵力占青壮年男子的比例不会超过10%。然而,一位伯爵要是带着辖区内十分之一乃至六分之一、四分之一的农民来报到,那么皇帝或同僚们肯定会觉得很奇怪。我们没有理由假设这伙人的作战效能会高于三十年战争时期勃兰登堡征召的部队。后者的征召方式是,一个村庄或几个村庄合起来出一人,让他带着口粮、武器和弹药到指定地点集合。这种壮丁在9世纪能发挥的效能不会比17世纪更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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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整个中世纪,一部法令表面上征召全体公民从军,实际目的却是反复出现各种形式征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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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卷中已经证明,最晚从6世纪末开始,墨洛温王朝征战时的决定性因素就不再是大规模征兵,而是附庸。到了查理曼孙辈的时代,古代普遍兵役制的最后痕迹也不见了。可以肯定的是,军事制度不会重新以早已失去尚武精神的农民为其存在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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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必须这样来理解查理曼敕令的含义:如果一名或一组地主不是恰好天性尚武的话,那就有义务为伯爵手下的附庸武士提供装备(adjutorium,助战),由附庸代替其承担兵役。对敕令的这种解释让双方都很满意:农民宁愿留在家里,伯爵想要的不只是一个拿兵器的人,而是一名素养合格、愿意打仗、服从命令的军人。至于具体规定了服兵役者应自行上阵的言辞应被视为纯粹的官样文章,是几代人乃至几百年前传下来的。征兵令在现实中是征收战争税,税额在不同时间和地区都不一样。与西班牙的战事相比,萨克森人为讨伐索布人(Sorbs)[7]或波希米亚人的战争要承担的税负自然要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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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那些似乎表明普遍兵役制存在的敕令相比,涉及附庸的敕令更能反映加洛林王朝的实际情况,这一结论完全得到了兵力考据的支持。军队的规模越小,就越可以肯定是由职业兵组成的。比如,一名管辖5万人口,手下兵力只有100人的伯爵不可能每年抽取不同的100人,而是有一支他可以信赖的固定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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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观角度来看,特别是对本书最重要的加洛林王朝军制文献是这样的规定,即要求每支部队都要从家乡自带整场战役所需的全部辎重补给。在古罗马军队和现代军队中,军需品都是由国家提供的。为此,统帅要在适当地点设立补给站,指挥输送,购买给养,再由辎重队送到补给站。军需耗尽后会有持续的、系统的补充方法。而加洛林时代的战士要从家里带上整场战役所需的一切物件,包括往返所需。按照前一卷对这项要求的估算,一名普通士兵携带的物资超过了一头驮畜或役畜的运载量。但除非我们设想来自每支伯爵领地的部队还带上了一批肉用活畜,否则就连这也不够用。如果我们明白这些战士以特权阶级自居,在很多地方被直接称为“贵族”,而且他们是征服者的后代,不像过去的军团士兵那样受百夫长的严格纪律管制,那么,我们就必须设想他们也有着相当高的需求。他们对简朴凑合的生活条件并不满意,而且即便是风餐露宿,他们仍然希望获得哪怕并不丰盛的各类补给品和充足的酒。在一份个人命令中(811年),查理曼禁止相互敬酒(“ut in hoste nemo parem suum vel quemlibet alterum hominem bibere roget”:“军中不得要求同袍或其他任何人饮酒”),而且醉酒者在恢复自制能力前只能喝水(“quosque male fecisse cognoscat”:“他必须认错”)。因此,加洛林王朝军队身后肯定拉着数目不小的葡萄酒或啤酒桶。不管是自己携带还是有随军商人,这种军队的辎重队伍肯定一眼望不到尽头。民夫和役畜的数目肯定要比战士多几倍,车辆牲畜占用的空间也要比行军队伍本身大得多。加洛林王朝的军队士兵要从家乡带上战役全程所需的给养,这一得到文献佐证的事实令人信服地表明军队规模是很小的。15跟着这种辎重队的大军既行动不便,也养不起马匹和役畜。我们可以假定,查理曼很少会在一地集结超过5000名或6000名战士,因为这些人加上辎重队的长度就有14英里(约22.5千米),也就是一整天的行军路程了。一支加洛林时期军队的绝对规模上限大概就是1万名战斗员。但我们必须意识到,“战斗员”不是一个有明确定义的概念。这5000人或6000人肯定是以骑马武士为主。但追随酋长、伯爵、主教和高级附庸的大量仆役,以及赶车牵骡的辎重队员也是有武装的,而且或多或少都有战斗素养16,至少能够执行辅助作战、劫掠物资和蹂躏敌境等任务。当然,我们前面讲过,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轻装部队的地位也处于战斗员和后勤人员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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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洛林时代的文献稀少,对事件经过的记述总是宽泛笼统,这很容易让我们对个别现象、个别事实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以及每年征兵对乡土造成的负担形成错误认识。但是——举个例子——我们可以将腓特烈二世皇帝的一件事转嫁到查理曼时代的法兰克伯爵领地上。1240年,腓特烈二世要求司法官费雷·伊德隆迪(Ferre Idronti)按照能力动员当地的附庸,但司法官感到非常难办:18名附庸(feudatorii)据说已经在服役了,其他人太穷,无法迅速凑齐装备(“adeo imminuta erat, quod tam cito non poterat praepari”)。最后,在这样一块大到足以让皇帝亲自致信长官的地区里,竟然只有18人(不超过18人!)在得到补助的情况下凑齐了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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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各自独立的关于加洛林时代军队构成情况的报告确认了一点:我们必须将加洛林时代的军队设想为小规模的精兵,而非此前常有的大规模农民兵。换言之,一支大军是由来自远方各处的一股股部队编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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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年,巴伐利亚人参加了阿基坦(Aquitania)作战。778年,巴伐利亚人、阿勒曼尼人、东法兰克人参加了西班牙战役;791年,萨克森人、图林根人、弗里西亚人、利普里安人参加了对抗阿瓦尔人的战役;793年,阿基坦人参加了南意大利战役;806年,勃艮第人参加了波希米亚战役;818年,阿勒曼尼人、萨克森人和图林根人参加了布列塔尼战役。阿基坦人曾多次出征萨克森;815年,伯恩哈德国王(King Bernhard)带着伦巴底军(“cum exercitu”)去帕德博恩(Paderborn)参加帝国会议;832年,洛泰尔(Lothair)带着伦巴底人、路易带着巴伐利亚人去奥尔良[8]。17即便我们想象这些分队是从平民中征召来的,那么即使征召程度很有限,合起来的大军仍然会相当庞大。在前面讲过的军需补给条件下,这是完全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如果要集结的军队规模不大,只要平民中还存在某种近似于普遍兵役的制度,那也用不着让巴伐利亚人去西班牙,让利普利亚人去蒂萨河(Theiss),让萨克森人去布列塔尼了。因为上述区域中的任何一个都有10万以上身体健康的男丁。除非统帅希望将职业士兵征召到自己身边,而非市民或农民组成的单位,否则将林林总总的部队聚集起来,让他们消耗体力和物资来回长途跋涉的做法就是不能理解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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