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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1199年,亨利二世的儿子理查德一世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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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1216年,理查德一世的弟弟约翰一世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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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1272年,约翰一世的儿子亨利三世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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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1307年,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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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的盎格鲁-诺曼王国发展出了一套截然不同于欧洲大陆的军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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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称“征服者”的威廉公爵并不是顶着这个名号登上英格兰王位的。在盎格鲁-撒克逊人面前,他把自己打扮成前朝国王忏悔者爱德华(Edward the Confessor)的亲属,甚至可能说自己被爱德华指定为合法的王位候选人,因为当时没有成年的继承人。按照威廉的说法,先前被选中的哈罗德伯爵无权称王,因为他一年前曾向威廉郑重许诺不谋求王位。于是,在合法即位的幌子下,威廉在战场取胜后接手了政权。他没有按照军中规矩拿走任何征服者应得的战利品,而只是将哈罗德家族和支持者的财产作为叛军财产充公。先前不支援哈罗德的北方诸侯现在起兵了,结果同样被打败,财产归了王室。通过这种方式,威廉将产权原则与征服行为结合起来,将一大部分没收来的财产分给了大约300名扈从。其中约有40人是领主,也就是后来的“男爵”(baron)1,他们获得了大片领地,相应也有义务为国王提供骑士。这些应服兵役者(servitia debita),加上高级教士手下的人,其总数大约不到5000,绝不会高于此数。为了履行义务,男爵要招揽次级附庸。但次级封地的块数不需要达到额定兵员的人数,因为男爵也可以在身边蓄养骑士,不将他们安置在土地上,用得着他们时也不必花时间召集。他们被称作领主的门客(“super dominium”:“无地者”)。但相反的情况也会发生,因为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世俗和教会领主都蓄养了超出国王规定要求的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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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出60名骑士的男爵已经属于最强大的诸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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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直属附庸的上层清一色是诺曼人,下层则有一些是撒克逊人。由于撒克逊人瑟恩武士主动投靠了征服者并为其服役,因此次级附庸里能找到许多撒克逊名字。将在威廉治下的英格兰、撒克逊人(和丹麦人)和诺曼人都算上,有封地的战士约有5000名,2其中大概有四分之一来自原住民,四分之三(3000到4000人)是征服者安置在土地上的、说法语的骑士。他们绝没有后世传说的6万人那么多,甚至现在还有人在重复这个数字,也没有其他人认为的3.2万人那么多。除了有封地的诺曼人,还有相当多没有封地的人也留在不列颠岛,为国王或某位领主服役。即使算上他们,这批战士其实也是很少的,即使他们征服的是一片人口达180万的土地,即使之前占据这片土地的民族极其好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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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推移,有封地的骑士有所增加。1166年,征服者的曾外孙亨利二世进行了一次人口调查,发现有封地的骑士越有6400名。教俗两界的大诸侯都分封了众多附庸,一般都多于征服者当年规定的征召兵额。原因大概主要不是他们想要掌握更多战士,以此增强自身实力,因为他们要真是那样的话,当然也可以在府中养士。我们还发现,在斯蒂芬(Stephen)国王治下的内战期间,新增的骑士封地非常少。封地骑士众多的原因很可能在于,有封地的骑士地位更高。因此,男爵通过牺牲部分财产将领地转封的办法为自己组建了一支社会地位更高的扈从队伍,男爵的荣耀更盛,野心也更盛。这是他们奖赏忠臣功绩的方式。除非我们明白这不单纯是物质报酬,同时也必然涉及组建家庭的问题——领主府中门客是不许成家的——否则就不能充分衡量奖赏的意义。有记载称,教会显贵中间存在将教产通过裙带关系转化为封建领地为亲属朋友牟利的劣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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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封地的大小没有具体规定,比如一人5海得之类。各个伯爵领地(county)应承担的兵役也没有多少标准。国王只会根据大封建主的财产,提出一个可以被5或10整除的兵额约数,相当笼统。对个人而言,拥有直辖或次级封地的本地骑士的田产面积差异极大,有的甚至不过是一小块地。一块骑士封地相当于年收入20镑的观点是后来才出现的,而且比纸上空谈也差不了多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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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服者赐予的大地产不是靠在一起的,而是散布于全国的,显然是有意要避免欧洲大陆上大地产结合为诸侯国的情况发生。尽管有势力强大的男爵,但这种做法让诺曼底王朝英格兰国王能够定期通过官员(郡督)来管理各个伯爵领地。如此一来,庄园就不会变成封地,“伯爵”(earl)也就成了单纯的名号。毋庸置疑,在征服者威廉的外孙斯蒂芬统治时期,英格兰的情况在一段时间里变得更像大陆。男爵们获得了行政大权和官位,修建城堡、铸造钱币、互相私斗,但斯蒂芬的继承者金雀花王朝开国君主亨利二世压制了上述行为,拆除城堡、重振王权。君主权威一直占据上风的原因不只是大地产分配得当,更主要是骑士阶层与平民百姓的普遍对立,以至于两股力量不能联手反抗王权。在之后的一个世纪中,奥德利克·维塔利斯将英格兰新贵描绘为“粗鄙的暴发户,几乎为地位的骤然提升而发狂,自认为可以为所欲为”。面对异族领主的暴行,百姓只能向君主求助。在骑士与平民两大阶层融合为新的民族之前,这种状况持续了几代人的时间。宫廷长期说法语,几乎一直持续到中世纪结束。在这片土地上,伯爵没有像大陆上那样发展为实土诸侯,伯爵领地仍然由官员治理,同时战士形成了一个以封建法为基础的骑士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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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书前几章得到的教训来看,这种状况肯定会导致兵制废弛,因为骑士军队不能靠官员也不能靠领地互不相邻的男爵来调动。官员与战士没有那种能确保其具备军事素养的亲密私人关系。男爵只有在备好领内收成、劳役和车驾的情况下才能征集士兵。4法兰克的伯爵一开始也只是官员,但战士身份固有的和自然的法则将其转化为封建领主,让他们能够凭借伯爵领地的资源提供可靠的战士。只有在形势逼不得已的边境地区,征服者威廉才允许建立欧陆式的和组织严密的伯爵领地,以便对抗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这些领地被称为“行宫领地”(palatinate)。但就连这些领地也被解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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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曼底王朝英格兰国王一直将郡督官职与男爵身份分开,从而避免了将欧洲大陆的附庸制度引入英格兰,消除了地方独立性,并缔造了一个严格实施中央集权的庞大王国——尽管如此,英格兰国王还是维持了当时盛行的、以精锐个体武士为基础的军事制度,手段是引入一个全新的要素:货币、军饷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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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威廉确实要求附庸以封建征兵的形式支援国王,还要求势力最大的附庸提供规定数目的次级附庸,但他很快就发现这种方法不切实际,也不可能落实。在一次丹麦人的入侵(1084年)中,就连威廉本人也没有征召附庸,而是对每海得土地征收6先令税金,然后用这笔钱募兵上阵。据记载,他的儿子亨利一世也曾募兵作战。5编年史中写道,亨利二世之所以率领雇佣兵上阵,是因为他不想为骑士、市民和农民增加负担:“他不愿意劳烦有产骑士、城市居民或乡里百姓,于是率领雇佣兵出战,事实上是率领无数骑士。”(nolens vexare agrarios milites nec burgensem nec rusticorum multitudinem……duxit solidarios vero milites innumeros)6亨利二世的财务总管理查德·菲茨-尼尔(Richard Fitz-Neal)也证实了这一点,他在财政报告中写道:“遇有战事,国王更喜欢动用雇佣兵,而非附庸。”(mavult enim princeps stipendiarios quam domesticos bellicis apponere casibu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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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征服者威廉晚年(1086年)编订的全国地籍册《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列出了田地、磨坊、森林、鱼塘等所有资产,而且按阶层统计了全体人口,但没有提到兵役。这在一个封建国家似乎是不可思议的事情,甚至有学者认为封建骑士制度在征服者时期还不存在,是由他的继承者创立的。人们很快就发现这种看法是错的。一旦明白封建军制与定额动员是两个不相干的概念,我们就不会对征服者没有在地籍册中列出兵役感到那么惊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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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封建制度与附庸制度在英格兰的意义完全不同于欧洲大陆。可以肯定的是,征服者在极大程度上利用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他认为自己是整个国家的至高所有者。自此以后,没有一块英格兰土地的所有权不是让渡而来的。但是,这种封建主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产权法和继承法中的领主权益和土地世袭。至于实质性的兵役,首先是由税金加以补充,后来更被税金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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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征兵与雇佣兵结合的状况一直持续到爱德华时期(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亨利二世的曾外孙)。《大宪章》(第51次团会)废除了雇佣兵这支由国王掌握的强大而危险的力量。8势力强大的男爵之所以拒绝上交军费,是因为他们在国王面前的政治地位以承担封建军事义务为基础。9但现实规律要比基于政治的考量更强大,佣兵制仍然占据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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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开始,附庸的军事义务能延伸到何处就是值得怀疑的。查理曼能够命令一位卢瓦尔河地区的伯爵带着手下从征易北河以东自费打几个月的仗,那是因为伯爵的地位介于领主和官员之间,能够调动整个伯爵领地的资源。英格兰国王不能要求男爵们自费和无限期提供骑士出征,交战地点还有可能在大陆上。与大陆一样,附庸有自费服役40天的义务在英格兰成了惯例,但服役范围是否包括海峡对岸一直有争议,而且诸位男爵直接拒绝服役。10以6周为限的战争只能是相邻地区间的私斗。因此,只有发生叛乱、遭到劫掠和与苏格兰人或威尔士人发生边境冲突等情况才需要严格意义上的封建兵役。但在其他情况下,兵役也要通过交钱的方式履行。与加洛林敕令中的规定类似,几名骑士要合起来提供一名上阵兵员的装备和补给,其形成了两种制度的过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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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年,亨利二世对威尔士发起远征(“maximam expeditionem”:“一场规模极大的远征”),规定3名骑士为一组,一人出征,其余两人出装备(duo milites de tota Anglia tertium pararent)。111198年,理查德一世要征讨诺曼底,规定10名骑士为一组,一人出征,其余9人出装备。121205年,约翰提出了同样的要求。1230年,亨利三世规定以两普劳兰(plowland)[33]为一单位,出一人服役40天,费用由地方承担。13还有几次亨利三世提出了类似的要求。14在现实中,上述要求必然都是通过征税募兵满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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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从圣奥尔本斯修道院(Abbey of Saint Albans)的情况详细追溯这一发展过程。15院长有6块骑士封地,每块封地又被分给若干名次级附庸。当国王征兵时,每块封地的各位地主就要集合起来,共同出一名骑士。有时他们会雇佣一名骑士或两名军士(sergeant),有时会从自己人里面选一人服役,其余人为他提供装备和军需。马姆斯伯里的骑士中似乎也有类似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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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亨利二世开始,我们发现了“盾税”(scutagia)的直接证据,而它实际上肯定要古老得多。16出钱可以“代替”兵役,每一名男爵或骑士在每一个场合下都可以选择应征或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这种解释并不确切。相反,国王坚守着凡不应征者都要没收封地的原则,此人必须向国库交一笔罚金才能免于指控。围绕封建义务的争论还延伸到了普遍税(general tax)的概念中。许多细节还不明确。关于没有响应征召的领主的次级附庸要交多少钱,向谁交钱的问题,目前尚存疑问。但我们可以把这些疑问放在一边。对军事组织来说,要点在于出钱代替亲身服役,然后用这笔钱征募和维持佣兵骑士的现象。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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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从此时起,大领地的军事意义就在于这个阶层的尚武精神通过传统、训练和实战传承了下来,这样才有兵可征。英格兰骑士上阵杀敌,保持尚武精神和武艺是为了报酬而自行做出的决定,而不是因为领主征召。在欧洲大陆,伯爵成了国王的附庸,因此要提供手下的骑士封臣。这个过程中甚至常常会出现中间层级,比如公爵下面有伯爵,伯爵下面又有方旗骑士(banneret)[34]。在英格兰,男爵(“tenentes in capite”:“大借地人”)与次级附庸(“subtenentes”:“小借地人”)只有数量层面的区别,也就是大地主和小地主的区别。1292年《封地买卖法》(Quia emptores)规定,凡是分封产生的新受封人均成为国王的直属附庸,于是从政治和法律角度也消灭了封建体系下的中间层级。但从军事角度看,原本以占有大庄园为基础的附庸制度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以至于男爵都成了佣兵队长。在大陆,伯爵也要带领手下上阵。英格兰郡督只有召集民兵时才会带上手下,但到了战场上,包括骑士和骑士仆从在内的战士都由先前征募他们的男爵统领。男爵有名义,有个人声誉,也有为战士提供初始装备和首笔军饷的资源——按照与国王的协议,作为回报,男爵可以从国王处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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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封建制度是以纯粹的以物易物经济为基础的。它的变体——比如诺曼底王朝及其继承者金雀花王朝时期的英格兰制度——的基础则是以物易物经济与货币经济的混合体,因为作为中坚战力骑士阶层的社会经济地位都基于土地授予,但正规军则是利用货币来征募和维持的。英格兰国王推行这一制度得益于欧洲开启的经济变革。在那个时代,我们能发现由贵金属显著增多带来的货币经济复兴萌芽。令人惊讶的是,军事组织最先受到金银流通量增多——后面讲佣兵制度的一章会接着谈这个问题——影响的地方不是在蕴藏和产出金银的欧洲大陆,而是在英格兰。贸易活动将一部分贵金属带入英格兰,政治发展又让英格兰得以利用这些贵金属。在11世纪,贸易已经相当重要了。正是在这一时期,亨利四世统治下的德意志城市首次登上了政治舞台。佛兰德(Flemish)诸城和科隆都与英格兰之间有着活跃的商品交换。英格兰编年史作者亨廷顿的亨利(Henry of Huntingdon,约1155年)写道,英格兰向德意志出口铅、锡、鱼、肉类、生牛、羊毛、煤等大宗商品,换回白银。18当时,欧洲大陆还没有一个中央政权强大到能够为了自身目的而控制货币流通。各地民众已经没有纳税的习惯了。只有在最极端的势力——可怕的维京人的逼迫下,整片区域或国家有时才会通过集体摊派的方式收集和上交贡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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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受蛮人戕害更甚于欧陆,付给入侵的蛮族人,换取其离开的赔款“丹麦金”有时竟然具有了正税的性质。克努特王统治英格兰时曾定期给侍从发饷,还为其提供冬季住所。征服者威廉在征税时将税金与“丹麦金”的传统联系了起来,尽管那种传统在当时已经消失了。威廉的继承者们凭借强大的王权逐步发展出了一整套税收体系。这些国王是古代盎格鲁-撒克逊国王的合法传人。但是,通过将自己带来的封建统治观念嫁接到古代传统上的方式,他们大大扩张了权力。现在,英格兰国王既是国家元首,也是全部国土的所有者。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国王一直受到长老会议(witan)的制约。欧洲大陆的君主要受到上层附庸豁免权和伯爵领地世袭化的制约,英格兰国王则不受两者制约。尽管男爵会议(consensus)取代了长老会议,但我们已经看到,它在英格兰的权力根基既不深厚,又不宽广。领主们带来诺曼-法兰西法并按照其观念生活,这套法律被叠加于本土的盎格鲁-撒克逊法之上,于是当两套法律产生冲突时,判定应采用哪一套的权力属于国王。因此,作为权力中枢的君主通过郡督管辖伯爵领地,颁布法律,编制全国地籍册为征税依据,施加刑罚,并按照自己的判断赐予奖赏。当每位获赐封地者去世后,继承者要想重新获得封地,就必须交一笔继承税,确定金额的方式完全是任意的。国王享有所有未成年领主的封地的监护权,目的则是为自己谋利。国王会出于自己的考量把已故附庸的女儿嫁出去。英格兰发展出了一套极其严厉的治安罚金制度(amerciaments),以至于有人将其不无道理地比作军事占领当局的惩戒行为。由于处罚力度与犯人的财产挂钩,所以哪怕是轻微过错或手续不全也可能面临极高的罚金。在欧洲大陆,没有统治者能这样对待自己的下属,也就是高级附庸,甚至都不可能编订《末日审判书》。郡督按照收取普通租金的方式征收领内税金。如果常规收入、“盾税”、继承税和罚金不够用,那就征收“补助金”(Hülfen)和居民个人财产的九分之一乃至四分之一。19拖欠者应受的处罚不仅限于本人财产。有一个犹太人不愿交钱,约翰国王(亨利二世幼子)就每天拔掉他的一颗牙;被拔掉七颗牙后,他按要求交了一万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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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英格兰国王征收货币税,又用这笔钱建立了一套特殊的军事制度,因为征服让他们具有了从人民中榨取用以维持佣兵军队的海量资源的必要条件,即独裁大权和令人恐惧的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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