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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385 讲到日耳曼人的农耕组织时,恺撒不仅提到了酋长,还说“村长和酋长”(“maǵistratus et principes”)负责分配耕地。考虑到恺撒在其他地方惜墨如金,说“村长”只是赘词不太说得通。假如恺撒明明能用“酋长”这样简单清晰的概念,却单纯为了凑字而加上“村长”字样,这实在是稀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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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387 在塔西佗笔下,日耳曼官员类别的二分不像恺撒笔下那样清楚。具体来说就是他严重误解了百户的概念,为后世学者造成了许多麻烦。但分析到最后,我们甚至从塔西佗的文字中也能确切地得出同样的事实。假如日耳曼人只有一类官员,那么这批人的数目肯定很多。而塔西佗一次又一次写道,每个部落中都有个别地位远高于大众的家族,其他家族都不能与之相比,于是有“王室”(stirps reǵia)之称(《塔西佗编年史》11.16;《历史》4.13)。当代学界一致认为日耳曼人最初没有下级贵族。“贵族”一直指的是酋长。这些家族将祖先追溯到神灵,“神灵将他们从贵族中选立为王”(“reǵes ex nobilitate sumunt”)(《日耳曼尼亚志》7)。车茹喜部请求克劳狄乌斯皇帝送还阿米尼乌斯的侄子,说他是唯一的贵族血脉(《编年史》11.16)。北方民族中不存在王室以外的贵族。假如每个百户都有自己的酋长家族,那么贵族与百姓的差别不可能如此显著。假设众多酋长家族中有少数几个享有特殊地位的观点是不充分的。如果只是一个程度的问题,那么绝嗣贵族的地位肯定会被其他贵族取代;不会只有少数人属于“王室”,王室的数目不可能这么少。当然,差别不是绝对的,百户长家族升入酋长行列的情况无疑偶有发生。但这里仍然不是量的差别,而是质的差别:酋长家族构成了贵族,他们的官员属性是次要的。百户长属于社区中的自由民,官位大大提升了他们的地位;毕竟,官位也可能染上世袭色彩。因此,塔西佗对酋长家族的描述显示其数目非常少;酋长家族的稀少进而又预设了酋长之下还有一批地位较低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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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389 从军事角度看,一支大军下面肯定要有若干长官统率,规模不超过200人至300人的单位。征召5000人出征的话,这种分队长官至少要有20人,更可能是50人上下。酋长人数不可能有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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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391 从经济角度看也能得出同样的结果。每个村庄必然要有村长。之所以必然要有村长:一是因为农业公社组织;二是因为放牧和保护牲畜需要人管。作为一个社区,村庄必须随之做好行动的准备,不能等着远方的酋长来下命令。即便我们必须假定村庄的规模相当大,村长的威权肯定还是很小的。王室家族的数目要少得多,权力要大得多。因此,我们必须将酋长和村长区分开,两者的职能层级相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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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393 村庄轮居与轮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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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395 恺撒说日耳曼人每年都要更换居所和田地,我认为这一点从整体来看是可疑的,因为我找不到每年轮居的理由。哪怕茅屋连同家用器具和粮食牲畜都容易搬迁,建立新居仍然是要耗费精力的。日耳曼人的铲子少且粗陋,挖地窖肯定是异乎寻常地麻烦。因此,我认为恺撒笔下的高卢人和日耳曼人“每年”轮居的说法无疑要么是夸大,要么是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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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397 塔西佗没提到轮居,只讲了轮耕(《日耳曼尼亚志》26)。有人倾向于认为,两人说法的差别表明经济水平的进步。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在塔西佗的时候——事实上,甚至在恺撒的时候——许多日耳曼村庄无疑已经有可能是固定聚落了,而且可能性不小。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每年轮换休耕就可以了。不过,周边以沼泽森林为主或土壤贫瘠的村庄不能这样做,只得辗转于广大地域中个别堪用的土地之间,于是不得不经常迁移村庄。图迪休姆(Thudichum)正确地指出,塔西佗的描述绝没有排除这种迁居的可能性,而且尽管他没有明说,但我认为他下笔时肯定是知道迁居之事的。他写道(《日耳曼尼亚志》26):“土地为共有,按照耕夫数目分份,然后按照等级统一分配。他们的田地很容易分割。每年耕种不同的田地,总有土地休耕。”这段话中不寻常的地方在于双重流转:首先说“土地”(aǵri)轮流分配,接着又说“田地”(arva)每年轮换。假如塔西佗的意思只是村庄将一大片土地划为田地,然后每年在田地内轮流休耕的话,这种表述对一贯言简意赅的塔西佗来说是太罗嗦了,而且这个过程本身也没有多大意义。但如果这位罗马作者脑子里想的是村庄整体迁移,居所随着田地一起走的话,那么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他没有把这一点讲明,但考虑到他简洁的文风,这也不是多么费解的事。此外,我们绝不能假定所有村庄都是这样做的。面积小但土地肥沃的村庄不必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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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399 村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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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401 我的一个主要观点是日耳曼人的村庄必然相当大。有人可能倾向于认为百户(宗域)是由多个小村子组成的。这无疑是迄今为止的主流观点。但不论从文献还是客观分析出发,此说都不难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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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403 (1)图尔主教格雷戈里所著《法兰克人史》第2卷第9章中写道,据苏尔皮西乌斯·亚历山大(Sulpicius Alexander)称,公元388年,罗马军队攻入法兰克时发现了“庞大的村庄”(inǵentes vic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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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405 (2)村庄与宗族无疑是一回事,而有正面证据表明宗族的规模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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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407 (3)基克布施(Kiekebusch)通过史前史资料确认了这一点。据他估计,公元一二世纪时期的日耳曼聚落至少有800名居民。达扎乌(Darzau)墓地使用了200年时间,约有4000个骨灰罐,相当于每年去世20人,可得村民至少有8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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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409 (4)轮居轮耕的记载哪怕肯定有一定的夸大,但不可能全无真实成分。整体迁移耕作区乃至居所的做法只对占据广大土地的大村才有意义。耕地面积有限的小村只需轮流休耕即可,不需要大费周章。大村周边的耕地不够用,不得不转移到远处,为方便起见采取了全村迁居的办法。黑特纳(Hettner)在《俄国的欧洲部分》(Das europälische Russland,发表于《地理学杂志》,Geoǵraphische Zeitschrift 10.11:671)一文中写道,俄国草原的村社土地极其广大,因此村民会在农忙期离开村子,住在田间地头的简易小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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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411 (5)一村必有长。由于村社土地公有制、公有牲畜牧养、来自敌人野兽的频繁威胁,村中必然要有一名公认的领导在场。抵御和追打狼群、抵挡来袭敌人直至将家属和牲畜转移到安全地带、筑坝截洪、扑灭火灾、调解日常纠纷、开始耕种或收获——尤其是最后一项,在村社土地公有制下必须统一进行——都不可能临时从外地调来领导。如果以上都属实的话,那么村庄必然会有一位领导,而既然村庄就是宗族,村长也就是族长。但如前所述,这个人必然与百户长是同一个人。因此,村庄就是百户,有几百名战士乃至更多,因此规模不可能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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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413 (6)小村的好处是好养活。但尽管大村不得不忍受频繁迁村的不便,日耳曼人还是偏爱大村,因为他们的生活环境一直存在危险。不管威胁来自野兽还是更凶悍的人,村子里至少总要有相当一批随时可以应敌的人。如果在其他蛮族——比如后来的斯拉夫人——的居住区域依然能看到小村,那也不能削弱前面提到的证据和论证。因为斯拉夫人不是日耳曼人,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不代表他们处处都要相同。此外,我们掌握的斯拉夫人相关证据来自很晚以后,或许发展阶段已经有了变化。当然,随着人口滋生,耕作愈发集约化,人们不再迁居,日耳曼大村也会分出小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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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415 长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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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417 来自法兰克时期的证据确认了我对百户长官职的看法。等到考察民族大迁徙之后原始日耳曼组织形式瓦解的时候,我们会回到这个话题,但这里还是要说明几点关于后世百户长官职的,通过前后时代的连续性来佐证我们的看法。否则的话,假如我们之后发现法兰克人官职的特征与划分中间存在某个前文未曾提到的矛盾,那么我们对早期状况的重构的可靠性必然要受到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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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419 如果我对百户长(hunno)的看法正确,那么一个直接的推论就是:民俗法中经常出现的“百夫长”(centenarius)就是百户长,这从名称中就能看出来,而且长老或百夫长(tunǵinus aut centenarius)这句套话指的是一个东西:并列只是为了明确意思。伯爵是国王的官员;百夫长或长老是有职位的平民,不享受3倍偿命金(werǵeld)的特权,也不由伯爵任免。直到加洛林王朝时期,百户长才成为伯爵的下属。伯爵掌握过去酋长的重要职能,但依据不是古老的法律观念,而是凭借新建立的王权的名义,是为国王效劳。国王掌握了过去酋长的权威;众多古老酋长中只剩下了国王一人,而且越来越多的部落渐渐纳入或顺服于王权,接受了国王派来的伯爵的管辖。但与当年在酋长手下一样,传统的共同体首领——百户长——作为伯爵之下的民官存续了许多代。在本无紧密的日耳曼宗族共同体的罗马化地区,被称为“村长”的百夫长一直是伯爵的下属;日耳曼化地区的百夫长则是后来才变成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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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421 布伦纳(Brunner)和理查德·施罗德(Richard Schroder)认为存在一个过渡时期,伯爵只负责行政事务,百户的司法事务仍然由长老负责。那么,按照这种看法,作为法官的长老就是过去由人民选举产生、掌管大片区域的酋长。伯爵直到后来才吸收了长老的这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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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423 布伦纳试图用萨利克法典的几则条文来佐证自己的看法;阿米拉(Amira)在《哥廷根学术通讯》(Göttinǵische Gelehrte Anzeiǵen 1896:200)中反驳了他的解释;但理查德·施罗德在《历史杂志》(Historische Zeitschrift 78:196-198)中采纳了布伦纳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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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425 我无意深入法律细节,但在我看来,施罗德的论证显然并没有驳倒阿米拉的观点。施罗德只是提出了一种可能性:“由长老主持,被认为和国王法庭(Curia Reǵis)是一回事的公共法庭(mallus publicus leǵitimus)并不等同于……由‘长老或百夫长’(tunǵinus aut centenarius)行使司法权的法庭。”因此,他并没有真正提出反驳阿米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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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427 布伦纳还有一个论证。他认为,假如没有长老担任大片辖区的法官,那么除了国王本人以外就只剩下百户一级的法官了。但如果我们更仔细地考察编年史,这个论证就会显得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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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429 施罗德本人在《历史杂志》(78:200)中写道:“甚至第一部萨利克法典——它很可能是克洛维本人的手笔——都不再承认长老是区级常设法官,伯爵才是。”既然克洛维是广开疆土,以至于国王无法亲自巡回断案的第一人,那么国王(作为酋长的继承者)和百户长之间就绝无另外一级法官的道理。事实上,处于上升期的王权不可能要求,甚至不可能允许人民自己选择高级官员,这些官员自然地、必然地要成为国王任命的伯爵的对手。我们是知道克洛维追杀政敌的手段的。在我看来,伯爵成为区级常设法官的时刻正是克洛维真正建立法兰克王国的时刻,从此国王再也不会巡回开设高级法庭了。假如民选区级法官存在的必要性乃至可能性都不复存在,那么萨利克法典中所说的“长老”就只可能是百夫长,也就是以前的百户长。两位学者错在低估了早期百户长的重要性,而且因为执迷于千户的概念,所以未能正确看待百户的意义、组织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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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1431 众所周知,“长老”(tunǵinus)一词的确切词源尚未发现。读者可参阅黑尔滕(van Helten)的近著《德语与德语文学历史论文集》(Beiträǵe zur Geschichte der deutschen Sprache und Literatur)(西弗斯出版社,15:456,第145段)。除了“杰出”(vortrefflich)和“有名望”(angesehen),黑尔滕认为“tunǵinus”还有“高级”(rector)的意思,但有人反对说他的最后一个含义与基于法律史的通行观念有矛盾。如果我提出的看法正确的话,那么反对意见就不攻自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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