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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072 战争艺术史 [:1700085858]
1700098073 战争艺术史 4 佣兵军队的内部建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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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075 在中世纪,统率军队的人和组建军队的人从来就是一体的。封建征召武士是如此,佣兵团也是如此,这种局面延续到了16世纪至三十年战争为止的佣兵大军中。遇到大事,国家领袖会任命几位团长(colonel),事小则任命一名至多名队长(captain),一次性付给他们一笔钱,任务是招募维持国土佣仆或骑马武士。不过,这些校尉往往兼具企业主的身份,因为他们要在开战时或交战期间预付必要的全部或部分军饷。在规模极大的战事中,企业主将军——比如瓦伦斯坦(Wallenstein)[11]——要一边指挥作战,一边集结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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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077 团长自行任命队长,队长任命尉(lieutenant,德语中称loco-tenente)、掌旗官(ensign)、军士长(first sergeant)2、后勤官(qua-rtermaster sergeant)和军士(corporal)。军士也可能由士兵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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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079 多个队(数量不等,约为10个至18个)组成一个团(reg-iment)。“团”的原意是团长建立了统领各个单位的制度(regimen),也就是权威。一个单位约有400人乃至更多。因此,团与团的规模差得很大。下辖多个单位的上级单位,比如团,只是行政编制,不是战术单元。如前所见,战术单元是群,是方阵,也叫作“营”(battal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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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081 我们对中世纪佣兵团的内部结构了解不多。它们似乎完全基于统帅的任意处罚权和个人能力。后来开始出现了书面条令,现存最早的实例是红胡子腓特烈制定的军营守则(第3卷)。为确保条令得到遵守,瑞士联邦开始通过宣誓服从的手段来要求士兵听话。十四五世纪之交,德意志人也效仿了这种做法,当时国土佣仆刚刚出现。誓词要求不羁的士兵承诺遵守被称为“条书”(letter of articles)的战场条令。为了控御士兵,条令变得越来越详细。《真诚建议与反思》的作者(弗隆斯贝尔格)建议分成小队依次宣誓,因为“如果你把所有没有宣誓的人集中在一个单位里,他们是不会发誓服从条书的,因为他们会随自己的意愿建立制度,你只能同意。从此以后,你的性命就再也没有保障了,因为长官如果不能用强力迫使手下服从的话,他唯一的办法就是提醒手下遵守誓言”。条书结合了效忠誓言和战场条令的性质,其内容形式自然会根据统帅、地域、时间的不同而有相当的差别。条书的基本思想是佣兵和佣兵首领的双边协议。士卒宣誓服从,首领承诺报酬。随着临时招募的佣兵团逐渐向常备军转化,协议的相互性不见了,民主成分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统帅单方面的处罚权力。从文化史与军事史角度来看,当代军事条令的前身条书都有极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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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083 通过林林总总的细节和其他资料的补充澄清,我要指出条书的几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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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085 一条基本规定是,士兵不得组建“共同体”,用现在的话说,士兵无权成立工会。不过,他们有任何不满都可以通过自行推选的双薪兵头向长官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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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087 为了强调指挥大权,佣兵首领在某些情况下无疑会施加暴力。3此外,军中惩处有一套司法程序。中世纪原本是军司马(field marshal)[12]坐堂审案,因为作战人员都是骑兵,马匹及一切相关事务都由司马掌管。现在,司马的位子被王室监军(Schultheiss)和宪兵长(Profoss)取代了,两者都由资深老兵充任。不过,司马长期保留了监督战利品分配的职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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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089 军事法庭遵循德意志民事法庭的组织形式与审判流程,有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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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091 担任陪审员的军官必须是被告的同僚或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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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093 除了这种真正的军事法庭以外还有“人民法庭”及其变体“长矛法庭”,必须由团长下令召开,不过是民主性质的,而且在现实中往往是鞭刑了事。随着军队秩序的严格化,它也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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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095 骑兵与步兵的权利长期有很大差别,因为骑兵是封建骑士的继承者。因此,骑兵不接受个人报名,而要由一名贵族带着或多或少的随从来参加的传统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这自然会对骑兵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炮兵同样享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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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097 团结排外是这种军制的主流精神,于是到了17世纪,军人就完全脱离了民事司法体系,哪怕侵犯平民的案件也只能由军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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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099 行政事务相对简单,因为武器、装备、被服、马匹都由个人自行负责。军粮主要交给承包商负责,费用由宪兵长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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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101 黑森领主腓力(Philip of Hesse)亲自向手下佣兵出售必需品,希望借此收回一半军饷,用现代业界的话说就是“实物交易”。5如果腓力本人的货卖光了,他就向承包商摊派回本。这套制度对规模比较大的部队当然不够用,于是士兵们会就地抢掠。此举不仅令乡间残破,人民恐慌,对作战也是极为不便。在友军和中立势力的地盘上,腓力和萨克森公爵约翰·弗里德里希(Johann Friedrich of Saxony)要求士兵只能征收马匹吃的干草和燕麦、面包、蔬菜、熏肉、肉干等食物,但不许抢夺牲畜和家居用品,也不得搜掠箱斗橱柜。据德拉努记载,科利尼(Coligny)[13]会认真选出精明的监军,还会确保充足的辎重车辆。6谈到募集军队,他总会说“让我们先从凶兽的胃口造气吧”。每队都配有一名面包师,进驻兵舍后立即开灶。兵舍一定距离内的村庄必须要提供粮食,不然就夷为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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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103 作战条规中规定了月薪(16世纪的步兵能领到4盾)。但月份的计算方法常会引起争议。士兵要求每打完一场会战或强攻一座城市都算作一个月结束,然后重新从第一天开始计费。有一次,弗朗索瓦一世国王已经聚集军队10个月之久,然后会战前一天还要额外付一个月的军饷。黑森领主腓力在遗嘱中给儿子们的最后一条建议是:打仗只打防御战,因为黑森已经无法满足佣兵们的索取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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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105 服从义务中明确加了一条,“无论高低贵贱”,士兵必须执行命令。8不仅是单兵,每队每排都必须服从各自的长官或代理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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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107 1480年,瑞士议会派遣6000名佣兵为法国国王服务时规定,军中应安宁无事,“凡是闹事或咒骂争吵、破坏安宁者,队长有权依据誓词对其实施羞辱、肉刑或死刑。当值期间闹事者应斩首,但平时杀人者应作为谋杀犯带回议会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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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109 1499年,瑞士议会下令,每名士兵都要服从所有队长。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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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111 作战条规明确规定,攻下城市后,士兵必须服从团长号令,哪怕军饷尚未支付。守城部队有挖沟修建的义务。1619年,波希米亚部队拒绝执行挖掘战壕的命令,说他们还没有领到军饷,挖壕侵犯了他们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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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113 吵架时严禁高喊“民族”。两人打架,同族赶来助阵的情况频繁发生,接着就会演变成真正的两族大战。发生纠纷的理由太多了——口粮、缴获品、女人,尤其是赌博,输了就说别人出老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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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115 决斗(Balgen)不会受到严厉处罚,只是通过种种办法来约束。例如,不可使用致死武器,只能在特定地点决斗,或者只能早晨决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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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98117 关于战利品有各种各样的规定,但基本原则是:“在符合战争性质和军中秩序的情况下,个人缴获归个人所有。”缴获的大炮和火药属于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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