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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22 最后,拟对士兵升至军官的机会,略作探讨。北洋时期,由于各地军事学校的毕业人数过少,在数量上无法满足对于军官的需求,加上当时军队组织的阶层化尚不严格,军事学术又不发达,使得士兵升至军官的机会因而增加,有些甚至得以升至高位。[82]国民政府统一全国以后,全国的军官中,出身行伍者几达30%。根据战前的一项观察,行伍军官中文盲所占比率高达一半以上,而这些不识字的军官在此时至多仅能升至尉级军官。对于那些年纪尚轻而有志向上发展的中、下级行伍军官,政府则于中央和地方开办了一些训练班队,为行伍军官提供了一条升迁至校级军官的管道。[83]例如中央军校自1932年起设立的军官训练班,召训的对象即为各部队选送的初级行伍军官,训练的期限为半年,结训后发还原单位服务。[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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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24 抗战爆发后,中、下级军官消耗大,于是行伍军官所占的比例乃再度增大,其中约有一半在战时曾接受召集教育。抗战后期,战况较为和缓,中、下级军官需求减小,国军乃缩减机构,提高干部的素质,对于连、排长也开始要求以军校毕业者充任,使得一般士兵升为军官的机会大为减少。[85]根据一份《广州市陆军在乡军官会员名册》,收录有1947—1948年广州市现役及退役军官2 500人,其中军校毕业者约有330人,而出身行伍的军官,在此时多已退伍,显示出此时由行伍升至军官的机会,已是十分的小。[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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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26 (二)调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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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28 军队如果想要提高官佐的素质,应实施各种调任,使每一军官能经历指挥官、参谋、幕僚、事务官、教官等各种职务,养成健全的人才,同时也可打破军队私有的积弊。军官佐于任职中的调任,根据1934年7月27日公布,1935年4月1日生效的《陆军军官佐任职暂行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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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30 第一,经历调任:军官佐应有本官科各种职务的经历,应在部队、机关、学校之间轮流调动,而不长久停滞于某一处。三者之中,尤以部队职务最为重要,凡军官晋级、晋阶,非先服相当期间的部队勤务不可,如日本尉官在队期间为4年,校官为2年以上;意大利每晋升一次,需在队2年,波兰则为1年以上。[87]国军人事法规虽然也有经历调任的规定,但是并未实施。1939年4月,始实施指挥官与幕僚的调任,至该年年底止共调任137员。1940年10月,军事委员会再订定《陆军军官实施互调暂行办法》,通令定期任职时,实施经历与职期调任。[88]但是未能推动,其原因为:(1)作战期间,人员更动确有未便。(2)少数部队长官狃于习见,视军队为私人产物,非其所属系统,不肯互调。(3)抗战期间,各级军官,学识程度降低,而实战经验增高。相互调职,以幕僚调队职多能胜任,以队职调幕僚,能胜任者实鲜。因此各部队仅在可能范围内,作少量互调,以示奉行法令而已,并无法普遍施行。[89](4)中央规定,凡升调及投考陆大,均以曾任主队职与否为标准,因此军校及陆大毕业学生,一到部队,多喜带兵,而不居于参谋的工作,形成重主官轻幕僚的积习,部队中如以一上尉连长调升少校参谋,一般则认为是明升暗降。[90]抗战中期,国军开始强化参谋制度,规定军以上的参谋长,需具备陆军大学的资格,并将参谋处作战、情报、后勤(后来又加人事)三科(课)的参谋,或调训,或委派分发参谋班的学生担任,于是各部队的参谋制度逐渐建立,而各级指挥官也渐能了解参谋的重要性。因此至抗战后期,在中央军的部队中,最受人敬重的指挥官或参谋官,系由“曲线”晋升,而非“直线”晋升;至于中、下级军官,则多采“曲线”晋升,直接由排、连、营长的晋升,更是绝无仅有的事。所谓“曲线”晋升,是指在指挥职和参谋职之间轮流调升者。此种干部,既具参谋的学识,又具带兵作战的经验。而“直线”晋升,则是由参谋而科长,而课长,而参谋主任、副参谋长、参谋长;或是由排、连、营、团、旅、师、军长直升。前者有学识而缺乏实际经验,后者则有经验而缺乏军事学识。[91]抗战后期,各机关、学校、部队开始实施有限度的互调,[92]但是由于战乱及其他因素,成果极为有限。[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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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32 第二,职期调任:在一个单位过久,易生惰性,即平日的教育、纪律,也将逐渐松懈,其部属也因日久玩生,缺少刺激,而少奋发新兴之气;长官与其部属相处日久,更易产生私家军队的流弊。因此任何一个健全的军队,无不有职期调任的制度,如日本的军、师长,自抗战爆发后,仍照常举行定期调动,军、师长绝少在同一部队任职二年以上者。[94]根据国军军官佐任职规定,军官佐任同一职务未满一年者,除特殊原因外,不予调任;满三年以上者,除有必须留任之原因外,应予调任。[95]但是由于作战及事实上的种种困难,也未能实施。1941年,军令部于军事委员会最高幕僚会议中,建议军委会:“集团军总司令及战区长官,亦宜适时更动,以增朝气,而资振奋。”[96]1943年,军政部长何应钦也曾在一次演讲中指出,部队中的军长、师长,有五六年以至十年未调者,但也有甫及数月,即更动者,[97]凡此均非合理的人事制度所应有的现象。1945年,委员长蒋介石手令:中、初等官佐定期任职不宜举行,应先试行少将以上军官佐的定期任职。[98]试行成效如何,不得而知。[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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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34 第三,配置调任:指的是因为组织与编制变更,或职务的需要,或人地关系,而行调任,[100]此种调任较常发生于机关或部队扩编或缩编等突发状况,至于平时,除了因为人地不适而作的调任外,一般原阶、原职不升而调动者甚少。[101]抗战后期,国军有意推行大规模的人事交流,1945年,对部队上校以上主要队职人员人地不宜、学用不宜者,拟予以配置调任,[102]审查时并注意其职务、籍贯、学籍之不同亲属的回避。[103]该年年底完成候选名簿及归科名簿,并拟于1946年春季施行。[104]但是一般除了军对师有少数办到外,师与师、团与团均未能彻底实行。[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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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36 以上各类调任,均系出自各单位的主动,事实上更为常见的人事流动现象,则是个人为了获得较高的阶级、待遇,或是其他私人的理由,而更换工作单位。抗战爆发后,各部队主官为延揽人才,不惜以较高的阶级和待遇作为罗致的手段,以致同一资历者的地位,可以相差极大,造成人事上的紊乱。军令部对此虽三令五申禁止,[106]但是似乎并未能收到效果。一般人对于军中“就业市场”的消息,主要是来自同学、师长和亲友,如果对现有的工作环境不满意,可以通过各种关系探听、介绍,运气好的话,往往有好几个工作机会可供挑选。又由于人事制度尚未上轨道,因此除了高级军官换单位较困难外,一般中、下级的军官和士兵,行动均十分方便,甚至请长假即可离开服务的单位。[107]士兵“开小差”(逃亡)的情形,在抗战期间更是非常普遍。一位行伍出身的作家,对于士兵逃亡的情形,曾有以下生动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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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38 开小差的人,并非都是犯了大罪而畏罪潜逃的,只因一个单位待久了,或是长官打骂得凶,或是打冲锋吃不饱,或是别的部队有高阶缺引诱等等诸如此类的鸡毛蒜皮;另外一个理由是离乡背井久了,动了思乡之念。但他们很少回到家,逃到半途往往百分之九十九都被别的部队截走了。[108]“逃兵到了新的单位之后”如果发现新单位还不如旧单位好,又死皮赖脸地回来,那时候风气如此,大家都派了人在水陆码头乱抓人,抓着抓着,也许连派出去抓人的人,也给别人抓去了。老兵们挂在嘴边的口头禅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如果兵不像开流水席般的来来往往,那就不成个部队样子。[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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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40 在陆军各兵科中,宪兵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成员具有中学以上程度。由于素质较高,如至前方部队,往往得任排长、连长,因此逃亡的比率较其他兵科为高。[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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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42 当时有关单位为了遏阻士兵逃亡的风气,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两项:第一,严禁各部队收留逃兵。但是各部队均在缺员期间,一纸命令抵不过各部队长的自利立场。[111]第二,士兵逃亡如被抓回,各部队多用私刑加以处罚,但是也未能产生吓阻作用。[112]因此,逃亡的风气也就一直盛行,根据一项观察,在某些地方部队,若是一个老兵没有开过小差,甚至会被人视为“窝囊废”。[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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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44 更换工作单位虽然容易,但是各人的际遇却不一致。有的人由于更换工作单位而得以发挥所长,但是也有的人由于频换工作,最后落得一事无成。1938年,中央军校第四分校主任韩汉英,即曾劝诫他的学员要立定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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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46 现在学员当中,据我所知道的,有几位从前我当营长时,已经是当了优秀的排长和连长,但是经过了十多年事业还没有进步,变为一个失业的军官。这就是个人的人生观没有确定、没有认识,没有固定的宗旨,到这里和长官意见不合,到那边嫌阶级太低,跑东跑西,结果是一事无成。你们从前在部队的时候,在一个部队里当十年兵的有没有?没有的,即使有也是极少数,同时他的地位也一定提高了。我们再翻开历来的人事登记来看,某人在某机关服务的,两个月以后又到某师某旅,再过几个月又到某某学校,如此,跑来跑去,结果是一事无成。[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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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48 在士兵的补充方面,中国近代的兵源一向为募兵,至1936年起始推行征兵制。[115]抗战爆发后,亟需补充大量兵员,乃采用征募并行制,如1939年至1940年9月,共募集志愿兵近80营,各省又陆续将监犯35 000余名调服军役,[116]有些将领自行于家乡招募士兵,如杨森战前曾在四川广安家乡练兵三年,邻近县份经其训练的子弟,先后不下七八百万人。因此,抗战期间杨森不论抗战至何地,需要多少兵员,只要拍一电报返乡,地方上即会约齐人数,送至前方。农村子弟在征兵制度下,与其被征召至不熟悉的部队,尚不如自动投效杨森的部队。因此响应者日益踊跃,甚至在家乡自行做好军服,自己垫付旅费,至前方投奔杨部。[117]不过主要的兵源仍为征兵。计自1937年抗战初起,至1945年胜利之日止,全国实征募壮丁人数,共为14 049 024人。[118]学者刘馥曾比较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列强军事人力动员的情况,结果发现中国的动员率(mobilization index,指平均每年动员人数在人口中所占比例)仅有0.4%,而日本为1.3%,英国为1.4%,美国为2.4%,俄国为3.0%,德国为3.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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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50 战时中国不仅在军事人力动员的程度上,比不上其他国家,征兵政策推行的过程中,又曾发生许多的困难和流弊,[120]其原因在于实施征兵所需的各项基本条件,在此时的中国社会并未具备,不能与征兵政策相配合。其中最重要者如下:第一,户口行政不发达,以致影响壮丁调查工作,不仅无法取得有关人民的性别、年龄、疾病、职业、教育程度等资料,以为起、转、停、除、缓、免、禁役之参考,且无从分析各地人口组合,以作为分配名额的标准。第二,地方基层干部欠健全,对于兵役法令奉行不力,办理役政时,或为宗族姻亲情感所锢蔽而不肯征,或被豪强凶焰所慑而不敢征,或收权贵贿赂而不愿征,影响征兵成效甚巨。第三,国民所得普遍低,奉召入伍后待遇又不良,家庭生计顿时无法维持,使得一般民众视当兵为畏途。第四,国民知识水准不够,社会上仍流行“好男不当兵”的观念,对于征兵制度的真谛并不明了,往往规避兵役。[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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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55 山河动: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军队战力 [:1700114910]
1700115656 山河动: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军队战力 三 奖惩考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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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58 (一)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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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60 抗战八年期间,国军勋奖人数,计有官佐51 083人次,士兵5 610人次,外员1 707人次,行政官917人次,人民330人次,合计59 647人次。[122]国军在战时人数最多时,达500余万人,但是官兵受奖人数尚不足6万人次,实在过少。推其原因,或为申请手续过于繁复,各单位呈报主管机关后,往往需要许久才能核下,[123]缓不济急,因此各单位多采用其他奖励方式,如升迁(可不经铨叙)、自行颁发奖金等,可立即激励士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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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62 前述士兵受勋奖人数,仅为官佐的10%强,显示出国军一如其他国家的军队,均有重军官而轻士兵的现象。[124]国民革命军东征时,曾规定作战时凡士兵最先登城者,即升为旗官,[125]对于激发军心,颇收效果。但是似乎自江西“剿共”起,即未有奖励士兵的特殊措施,而较注重指挥官的奖励,如1932年9月进攻河南金家寨(中共鄂豫皖苏维埃的中心)时,蒋委员长曾明令各纵队,凡先占领金家寨者,此镇即改为县治,并以先占者的名字命名(后命名为“立煌县”)。[126]同月,徐源泉克复湖北洪湖,中央议划洪湖为县,以徐字“克成”命名,经徐辞让再三乃作罢。[127]翌年攻占江西瑞金后,又将新筑的几条公路命名为“恩伯路”、“介人路”和“雪中路”,以奖励作战有功的将领。[128]相形之下,对于士兵的奖励则较为忽略。流风所及,抗战期间,每次战役之后,一般部队所呈请核奖者,往往只限于排长、连长为止,而忽略了士兵的战绩。1944年8月,蒋委员长即曾针对此项缺点,加以纠正:“今后要明定条规,令饬作到:在每一次战役结束之后,我们如要保荐官长,必先保荐士兵,如仅保荐官长而不保士兵,应不予核奖。”[129]但是效果如何,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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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64 根据军政部的统计,抗战时期官兵勋奖种类,核颁次数较多者为记功、奖章、记大功、勋章、嘉奖、奖金、记升,较少者为荣誉旗(7人次)、奖状(17人次)和武功状(39人次)。[130]显示勋奖系以个人为主,而较少对团体实施勋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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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66 (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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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68 军官佐的惩罚,可以分为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两种。行政处分系指违反军纪、风纪等轻微犯行,根据处罚令,处以撤职、停职、记过、罚薪、检束、申诫等处分;刑事部分则指违反军律、军法,依刑事条例,交付审判后处死刑或徒刑。1937年8月28日由军政部送军事委员会颁行的《中华民国战时军律》,为抗战时期的重要法律,规定不论文武军民,在战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处死刑:不奉命令无故放弃应守之要地,致陷军事上重大损失者;不奉命令临阵退却者;奉令前进托故迟延或无故不就指定守地,致误战机,使我军因此而陷于损害者;降敌者;通敌为不利于我军之行为者;故意损毁我军武器、弹药、粮秣、舰船、飞机、场库、场坞、防御建筑物,及交通、通信机关,以利于敌,或以资敌者;主谋要挟或指使为不利于军事之叛乱行为者;敌前反抗命令,不听指挥者;造谣惑众,摇动军心或扰乱后方者;纵兵殃民,劫夺强奸者。[131]至武汉抗战时,又颁布《中华民国战时军律补充条文》。[132]统计武汉抗战期间,从一般士兵到排、连、营、团、旅、师、军长,甚至集团军总司令和战区副司令长官,均有依照此项法律处以死刑者。[133]军法的条款,概同一般刑法,但是重大的不同之处,是在战时采用“连坐法”,即“班长同全班退者,杀班长;排长同全排退者,杀排长;连、营、团、师皆如是。军长不退,而全军官兵齐退,以致军长阵亡者,杀军所属师长;团、营、连、排、班各级皆如是。”[134]1942年8月,军事委员会更制定《防制奸伪连坐法》,凡各军事机关、部队、学校中,如某级有奸伪行为时,除犯罪者应依法处分外,其直属上级如未能于事前发觉者,需受连坐处分,同级之政工人员亦同。[135]抗战时期,每逢战役发动之前,常见有指挥官对其部属颁布“如有作战不力,违误战机者,即按革命军连坐议处,决不姑宽!”之类的命令,[136]但是是否确曾实施?实施至何种程度?由于资料所限,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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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5670 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为抗战时期最高军法机构。总监部设总监(上将级)、副监(中将级)各一人,综理一切,遇有重要案件,先组织会审委员会,以将官级委员三人为审判官,其中最高级者为审判长,通常由委员长指定或圈选,其他军法官及书记等,由总监部组设。会审委员会于会审后,将结果制成判决书,由总监转报委员长裁决。[137]军法总监部实际运作的情形如何?根据战时军界人士的观察,“军法执行监,除处分逃兵之轻微罪行外,刑不及于大夫。军法不肃,是政治退化的主因。”[138]抗战时期,在华的苏俄顾问嘉梁钦(Aleksandr Ya.Kalyagin),对于国军的惩戒无法普遍施行,曾有以下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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