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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01 [13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1942年8月12日致军令部电,极机密,档号769/2493,军令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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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03 [136]路家榜、吴敬模编《薛岳抗战手稿》,未标明出版地点,1948,第88、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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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05 [137]厉尔康:《何成濬的二三事》,《湖北文史资料》第25辑,1988,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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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07 [138]宁墨公:《军事第一——正权》,《建军导报》第1卷第4期,1944年10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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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09 [139]Kalyagin, Along Alien Roads, N.Y., East Asian Institute, Columbia University, 1983, pp.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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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11 [140]关于李服膺的被处死,可参阅庞小侠:《太和岭口见闻和李服膺之死》,《山西文史资料》第22辑,1982年5月,第110—112页;Donald G.Gillin, Warlord Yen Hsi-shan in Shansi Province, 1911-1949,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7, p.262.另有一些资料指出,太原会战不力的将领实不止李服膺一人,李不过是代罪羔羊而已。参阅贾廷诗等访问兼纪录:《白崇禧先生访问纪录》上册,第233页;陈存恭访问,陈美惠纪录:《赵正楷先生访问纪录》,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第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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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13 [141]关于韩复榘的被处死,可参阅王一民:《关于韩复榘统治山东和被捕杀的见闻》,《文史资料选辑》第12辑,1960年12月,第59—67页;孙桐萱:《韩复榘被扣前后》,《文史资料选辑》第54辑,1962年6月,第99—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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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15 [142]齐锡生:《抗战中的军事》,丘宏达主编《抗战胜利的代价》,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86,第10页;何成濬:《何成濬将军战时日记》,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6,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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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17 [143]蒋介石对于贪污舞弊至为痛恨,一听到有贪污事件,便立即亲下手谕,将涉嫌之人交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扣押,严加审讯。军法执行总监何成濬,以委员长特别重视贪污案件,对于此类案件,例不敢擅自主张,仅拟具意见签请核示。根据一位委员长侍从参谋的回忆,“我们在参谋室,每次看见何总监来谒,大家都会直觉地意味是为了怎么一回事。当何总监退出时,如果他的面部表情紧张,我们便知道是委员长对贪官污吏又作了一次最严厉的制裁了。果然,第二天或第三天重庆的报纸,就会赫然刊登着枪决贪污人犯的新闻。”参阅士心:《委员长侍从室服务记往(中)》,《春秋》(香港)第125期,1962年9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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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19 [144]例如1943年,军训部次长兼代校阅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士毅和校阅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蓝腾蛟,以组织校阅委员会干部家属,从事纺织、调剂生活的名义,利用公款向物资管理局套购了一批棉纱,案发后二人互推责任。当时军训部长白崇禧袒护刘士毅,将蓝腾蛟移送军法总监部审理,军法执行总监何成濬为蓝的同乡,遂准予蓝保释,并派法官携案至军训部面讯刘士毅。最后刘被判处徒刑二年。白崇禧闻讯,立即持案向委员长说情,获蒋批示“缓刑”。抗战胜利,还都南京,不但刘士毅的二年徒刑已随军训部的结束而不了了之,并且获任白崇禧的国防部次长。参阅何作柏:《白崇禧当副参谋总长兼军训部长》,《广西文史资料》第30辑,1990年7月,第421—4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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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21 [145]何庆华:《忆双亲》,《何成濬将军战时日记》,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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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23 [146]《何成濬将军战时日记》,第3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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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25 [147]1941年2月,蒋委员长曾对来访的美国总统私人代表居里(Lauchlin Currie)说:“予党政军之辅佐人员中,百分之七十皆为予旧日之敌人,并有数人曾叛变三次之多……盖予之政策,但求彼等有一技之长者,能忠于国家、忠于主义,仍可不计恩怨,引用其人。左倾人物,亦不例外,已有多人在政府服务矣。”参阅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三编战时外交(一),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第5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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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27 [148]江上清:《“陈胡汤”中的汤恩伯》,第146—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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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29 [149]宋希濂:《鹰犬将军——宋希濂自述》,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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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31 [150]宋涛:《我所认识的汤恩伯》,《湖南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1962年10月,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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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33 [151]李汉魂:《梦回集》,《艺文志》第118期,1975年7月,第36页。郑殿起:《归德失守及黄杰被撤职查办的经过》,《文史资料选辑》第54辑,1962年6月,第157页;宋希濂:《兰封战役的回忆》,《文史资料选辑》第54辑,1962年6月,第167页;陈谦平:《豫东会战述论》,江苏省史学会编《抗日战争史事探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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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35 [152]公安部档案馆编《在蒋介石身边八年——侍从室高级幕僚唐纵日记》,群众出版社,1991,第114—115页;程思远:《政海秘辛》,香港:南粤出版社,1988,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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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37 [153]例如1944年,汤恩伯因中原会战战败,丁治磐因桂南会战战败,均受到撤职留任的惩戒。参阅胡静如:《烬余掇拾》(稿本),第183回;刘凤翰、张力访问,毛金陵纪录:《丁治磐先生访问纪录》,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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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39 [154]何应钦:《军政十五年》,附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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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41 [155]蒋介石:《国军如何才能完成剿匪救民的任务》,《蒋总统思想言论集》卷19,第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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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43 [156]国民参政会史料编纂委员会编《国民参政会史料》,台北:国民参政会在台历届参政员联谊会,1962,第4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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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45 [157]张拓芜:《代马输卒手记》,第42页。各部队中、下级干部,由于不明法令,对于所属官兵犯罪或盗匪,往往不问罪行,擅行枪杀,军法人员多不以为然。参阅军法执行总监部:《军事委员会第二次军法会议提案决议汇报表》,第82页,档号769/2251,军令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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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47 [158]张拓芜:《代马输卒手记》,第20页。根据《陆海空军惩罚法》,惩罚的宣告和实施,均采用公开方式。1930年10月19日公布的《陆海空军惩罚法》第1章第8条:“宣告惩罚,应公示于所属部队中。”第9条:“宣告惩罚时,应使受罚者之直属上官及其同等级以上者陪列。”第10条:“在惩罚执行终了时,应集合受罚者之直属上官及其同等级以上者,使受罚者对之陈述悛改之誓词。”参阅《陆海空军惩罚法》,《国民政府公报》第594号,1930年10月9日,第2—3页;姚骧:《陆海空军惩罚令释义》,世界书局,1931,第1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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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116149 [159]Holmes, Acts of War, pp.33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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