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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590 阿奎那的巨著《神学大全》是中世纪西方的治学范式。全书分两部,讨论的题目超过600个,自然之法是第二部第二卷的第94题,分6条。《神学大全》是经院派(Schoolmen,13—15世纪欧洲的主流思想)的典型。每个题目的处理方式都是一致的。先是表明题目,然后是列出各经典中对题目的论述,继是论述作者的见解,最后是回应先头列出的经典论述。这里只节录和意译阿奎那的主要见解。他对经典论述的回应也是非常精彩的,但篇幅所限,只好略过。还有,阿奎那的思路源自亚里士多德,包括很多术语,在下面会注明,并请参考前文《亚里士多德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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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592 第一条,自然之法是否习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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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594 习惯有两种意义。一、在“本质”上,自然之法属理性,因此不是习惯。二、习惯可以是指我们惯性做的某东西(某习惯),正如信仰可以是指我们所信的某东西(某信条)。自然之法的法规(precepts)有时要经理性思考,有时是种理性习惯。在这样的演绎下,自然之法也可称为习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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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596 第二条,自然之法有多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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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598 自明(self-evident)之理有两类:1.本身自明(in itself);2.人类自明(in relation to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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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00 在一个本身自明的命题(proposition)里。其谓项(predicate)会被其主项(subject)包纳。[5]当然,如果我们不懂主项的定义,那就看不出命题的自明之理。举个例子,作为命题,“人是个理性的存在体”是自明之理,因为当我们说“人”的时候我们也在说“理性存在体”;但如果我们不知“人”是什么,这个命题就不是自明之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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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02 某些自明的公理或命题是普世性的,它们的主项、谓项都是人所共知的,例如“每个整体大于它的构成部分”“与同一个东西相同的东西互同”。但有些自明之理是要有智慧的人才能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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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04 普世性的自明之理也有等次的。最先的是“存在”。要理解宇宙任何事物必须先有这个理念。这个理念产生第一个不可论证的原则:“同一个东西不可能同时被肯定和否定。”这原则是所有论证原则的基础。正如“存在”是第一个经由纯理性领会的东西;“好”(也可以作为“善”或“吉”)是第一个经由实践理性,也就是有关行动的理性,领会的东西,因为每一个“有自主权的行动者”(agent)都是以“好”作为它行动的目的,也就是“万物求好”。因此,自然之法的第一条法规就是,“做好、求好、避恶”(good is to be done and pursued,and evil is to be avoi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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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06 好是我们向往的东西,恶则反是。因此,凡人的本性所倾向的,而他的理性自然地领会是好的东西就是他追求的对象;相反的就是恶,是躲避的对象。本性倾向的强弱(普世性的强弱)次序就是自然法规的先后次序。排首位的是人与万物共有的自然倾向。所有万物都想保存己身的存在和维持己身的本质,基于这理由,任何用以保存人命和避开对人命障碍的手段属自然之法(这里,自然之法有“天道”的意思)。第二是人与其他动物共有的自然倾向。由此倾向而来的东西也属自然之法,例如交媾、教育子女。第三,人有理性,理性使他倾向合适他本质的好东西,因此,人有追求真理和与人共存(live in society)的倾向。由这些倾向而来的东西也属自然之法,例如舍弃愚昧,避免开罪共同生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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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08 这些自然法规都是从第一法规引申出来的,因此我们可以说自然之法只有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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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10 第三条,自然之法是否包括所有德行(acts of virt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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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12 自然之法包括人的本性所倾向的所有东西。因此,从倾向来说,自然之法包括所有德行(德性行动)。但也有某些德行不是人性当初的倾向,是经过理性的探索才发现有利于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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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14 第四条,自然之法是否人人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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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16 自然之法包括人的自然倾向,此中包括人是自然地倾向按理性来行动。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不同。理论理性是有关“必然”(necessary)的东西,得出的结论是普世原则、不会错的真理。实践理性是有关“具体”(contingent)的东西,也就是有关人类的行动,也有其必然的一般性原则,但越是具体的细节,这些原则的运作越会遇到瑕疵(defects)。因此,有关理论性的东西,真理是人人皆同,包括原则和结论;原则的真理人人皆知,是种常理(common notions),但结论的真理就不是人人皆知了。有关行动性的东西,真理或正确的实践(practical rectitude),只适用于一般性的原则,不能用于细节,就算在细节上有相同的正确实践,各人的所知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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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18 因此,作为一套一般性的原则,人人对自然之法的认识和正确实践是相同的。至于由原则引申出来的细节,在大部分情况下,人人的认识和正确实践也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少数情况下就不一致。正确实践会受障碍,就如大自然的生生灭灭会因为遇到障碍而不能实现;认识会被扭曲,因为人的理性可以被情欲、恶习或劣性扭曲。偷窃有违自然之法,但恺撒大帝说从前的日耳曼族人就不把偷窃当成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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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20 第五条,自然之法可否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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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22 更改有两种。第一,加。这种更改不妨碍自然之法。“神圣之法”和“人为之法”把很多有益人生的东西加在自然之法之上。第二,减,也就是终止某些自然法规。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之法的一般性原则是绝对不改的。而且,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次要的原则,也就是由一般性原则引申出的、细节的、大约的结论也是不改的。但在特殊和极少的情况下,某些特别原因使遵行自然法规遇到极大障碍。那时,自然法规可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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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24 第六条,自然之法能否从人心中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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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26 自然之法有人人皆知的一般性法规,也有某些从第一原则引申出来的结论,也就是第二的、细节的法规。一般性原则,也就是抽象的自然之法,不可能从人的心里抹掉。但如果人的理性被色欲或其他情欲障碍,不能把一般性原则用诸实践,这些第一原则就在某些具体的行动上被抹掉。而那些从第一原则引申出来的第二或细节的法规就有可能从人的心里抹掉。这可能是因为邪恶的风俗和堕落的陋习,正如在某些人中,偷窃甚至违反自然的邪行也不当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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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28 自然之法既来自永恒之法,它就是普世价值,而且是可以经理性去发现的普世价值。其中,阿奎那特别强调“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西方的天赋人权理念都以此为理据。当然,许多哲人、圣人都得此结论。基督的“爱人如己”就包括了爱人(与人共存)和爱己(自我保存)。与基督差不多同时的犹太教最伟大的思想家希勒尔(Hillel the Elder,约前70—10)就有著名的三句:“若是我不为自己,谁来为我?若是我只为自己,我是什么东西?若是我知道应该怎么做,还不马上去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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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30 阿奎那指出,在我们的理性中,这些自然之法都可以是非常清楚的,但在具体和个别的行为上我们的理性会受到情欲、邪说、恶习等干扰,需要“法律”(rules)去帮助我们求好避恶。例如,为什么要有法律禁止酗酒?因为酗酒伤害身体,扰乱理性,而丧失理性就丧失了人的“本质”,因此法律禁止酗酒是扎根于人类自我保存的自然之法。为什么要有法律禁止盗窃?因为盗窃破坏社会关系,而人是社会动物,因此法律禁止盗窃是扎根于人类与人同存的自然之法。可以说,阿奎那的自然之法就是普世价值原则,人可以凭理性去掌握,主要是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但由普世价值产生出来的行为则不然。任何行为一定有它的人、事、时、空特征,不会普世。上面谈到的酗酒和盗窃的例子就比较接近普世。至于言论自由、市场经济、多党政治、独立司法等虽然都可以出自普世价值,但这些行为就肯定不是普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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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32 希腊、罗马的自然之法建立在理性上,基督宗教的自然之法建立在信仰上。但两个基础都是超越个人的,因此是非主观的。宗教改革前夕出现两个现象:第一,人文思想抬头,西方人开始思考个人权利,主观性的人权理念萌芽;第二,西方世界扩张,特别是西班牙与葡萄牙的海外发展,使西方人要面对美洲与非洲土著的人权,真正泛人类的人权理念是在那时萌芽。这两个人权理念的方向其实有点相反:人文思想使西方人走向主观性的人权;全球扩张使西方人去向客观性的人权。日后,英语文明使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成为主流,西方人用客观性的人权语言,如自然之法、天赋人权,去推行主观性的个人权利、个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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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34 现代人权理念的成形主要来自英国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与洛克。霍布斯的《利维坦》(Leviathan)在1651年出版,是英国残酷内战中查理一世被杀头后的两年。霍布斯极度强调自我保存,并以此作为人权的核心。他认为人类天赋的自由与平等使人类社会纷争不断。这种“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使人类的生命变得“孤独、贫穷、恶劣、野蛮和短暂”。为避免这些痛苦,人类授权(可以自愿、可以被迫、可以被骗)给统治者去维护和平,以天赋的个人自由去交换政府强制维持的社会秩序。霍布斯是典型的“后果主义者”(consequentialist),以后果的好坏去衡量善恶。在他的“自然状态”里,人人都害怕死于别人的暴力之下。因此,自然之法就是“一个有理性的人,为了生存和富足应采取的行动”。采取这些行动就是人的天赋权利(人权)。可以说,“人权是自然之法的基础”,有别于他之前的“自然之法是人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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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36 洛克比霍布斯晚,看尽17世纪英国政坛的变幻,他的人权理念当然清晰:人权是天赋,包括保存生命和拥有为了保存生命所需的财货的绝对权力。洛克的自然状态跟霍布斯的很不一样。在他的自然状态里,人人可以把自己的劳动力加诸物质世界,无限制地为自己创造财富。他认为人是自由、平等,并有足够的理性去按天然的道德来自治,包括尊重别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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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297638 以自由为基础,以自主、自治为体现的洛克式人权理念其实与自然之法是拉不上关系的。他的天赋自由是种政治主张,不是人性事实。功利主义的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就认为天赋权利的理念是胡闹(nonsense),人权不可剥夺的理念就是更加胡闹。在另一方面,保守主义者也谴责天赋人权。代表人物伯克(Edmund Burke,1729—1797)批判法国革命的暴力行为,认为这些暴行都是革命者意图以抽象的人权理念去建立社会和政治新秩序。他指出革命者以这些抽象理念为依据去摧毁传统(教会、阶级、政府),而传统其实就是人类共性和社会团结的源泉,是人权的真正和实质的基础。社会主义(包括共产主义)和无政府主义者对人权理念也大有戒心。蒲鲁东(Pierre Joseph Proudhon,1809—1865)就认为人权是经济强盗的理论,产权是经济强盗的实践。马克思更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样的人权理念只能代表“资产阶级的权利”(bourgeois rights),是一个资产阶级用来榨取无产阶级剩余劳动力的意识形态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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