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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指出,开发权从国家手里转到私人(包括开发商)手里后,私人之间可以互相转让(第二、三及多次转让),规划约束开发商的难度不就是跟西方一样吗?非也。西方(特别是美国)早是产权完全私有;中国是开发权虽然让出去,然而国家仍保留拥有权。这是个关键分别。国家拥有权使国家有更大的法理去“无偿半征产”,因为这个产仍是“属于”国家的。还有,国家拥有权使国家收回土地增值更有理据。所以,中国走向土地产权私有化属笨中之笨。首先,把原本不是问题的(以超越个人的公益去约束有限的个人自由)变成问题(产权私有化扩大了个人自由),还把问题变成不能解决的问题——个人自由的理念因而膨胀;超越个人的公益理念因而萎缩;公益的演绎越看越缺乏原则;公益对个人自由的约束越看越是任意式、即兴性。可以说,我们的西化(走上自由主义)会使我们的城市规划走上如同西方规划的无能(抵挡不住资本主义的支配)和无奈(实现不了社会主义的理想)。可说是自寻烦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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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把革命的果实(土地全民所有)从人民的手中(土地增值全民共享,而非“幸运者”独占)白送给发人民财的资本家来垄断(通过收购土地、集中开发去支配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分配)。可以说,我们的西化(走上土地私有)使我们的城市规划自废武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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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底下,我们要建设“让人生活得更美好”的城市,也就是上面说的按“自我保存和与人共存对称”的自然之法去发展和管治的城市,是具备足够条件的,可以分静态和动态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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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谈静态条件。在市场经济底下,土地的使用与开发(包括开发规模的大小)主要靠个人和企业。他们当然想尽量“优化”他们的使用和开发,也就是倾向满足私利(自存);在社会主义底下,土地的使用和开发的管治主要是靠政府(相对于依靠市场的供求规律),它当然想尽量“平衡”各方面的需要和诉求,也就是倾向满足公益(共存)。社会主义配上市场经济就是以平衡为原则(亚里士多德的“义”)去规范个人的行为以保证人人的追求得到优化(亚里士多德的“发挥”)。这也就是人类结社的最终目的,起码理论上如是。但不要轻视理论,因为有理论才能辨正误,有理想才可定方向。正误不明、方向不定就是放弃理性、迷信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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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若干程度上,英式的规划管治和美式的规划管治反映两种不同取向。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虽然是英语文明的特征,而且发源于英国的洛克、休谟、穆勒,但美国是“青出于蓝”。美国是移民国家,立国的意识形态来自英国,包括欧洲各地,移民的反迫害心态、求自由心态,对政府权威有先天性的抗拒,对私有土地有莫名的向往。相对地,英国本身则延续了根深蒂固的封建意识,在追求个人自由中对政府权威有先天性的尊重,对土地有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历史意识。两者的分别具体表现在区划法。在美国,地方政府是“赞同”或“不赞同”(approve or not approve)开发者的方案,如果不是“不赞同”就是“赞同”。在英国,政府是“批准”或“不批准”(permit or not permit),如果不是“批准”就是“不批准”。这在理论上和实质上都有很大意义。理论上,“赞同制”建立在产权绝对神圣的意识上:如果政府“不赞同”(也就是政府认为这个私产开发侵犯了公益)就得拿出证据来,因为私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批准制”是指如果开发者想“被批准”(也就是私产开发者认为自己的开发并没有侵犯公益)就得拿出证据来,因为虽然土地拥有者的产权是绝对,但他还是要按“团体的幸福、富裕和安全所需,相应地放弃他自给自足的天然自由。这非但是需要,而且是公义,因为团体的其他成员也是这样做”。在实质上,“赞同制”需要政府在公益没有绝对标准,只能通过政治博弈来裁定的西方社会现实里去拿出约束个人自由的公益理据,确实困难,大大约束规划管理的范围和权力;“批准制”则需要私产拥有者拿出私产开发并没有影响公益的理据,也是困难,所以就是给规划管理创出了较大的空间。可惜,无论是“赞同制”或“批准制”,在西方的个人自由意识下,公益的定义只能来自政治博弈。为此,“赞同”或“批准”与否都不能回归到某些绝对的、本质性的公益原则(只能回归到程序性的政治原则,而这些程序性原则也是从博弈得来的)。因此,规划管理只可能是种政治游戏。相对地,社会主义倾向公平,起码在理论上有比较坚固的公益意识(有异于仅靠政治博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底下,规划会有政治空间去建立较健全的法理基础去定义公益来约束私利,以期达到平衡—优化的城市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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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态条件方面,自存、共存的对称有若自由、民主的对称。古雅典城的发展给我们很大的启发。在《西方文明的文化基因》一书中我提到Edmund Bacon描述的雅典大道建设过程——从公元前5世纪到它的灭亡,雅典城每年都有游行,纪念雅典娜女神赐给雅典人法治与民主。这就是有名的“泛雅典游行”,每四年更是大行铺张。游行和游行的路线与雅典城的发展有密切关系。这条路既是雅典城工商业和政治活动的主街,也是雅典居民从小就向往的每年游行盛会必经之路。这游行深入雅典人的集体意识。先是山上演戏,最后一幕,演员与观众共同“演出”,由雅典娜女神庙出发,沿泛雅典大道下城。古希腊的戏剧与宗教关系密切。看戏不是娱乐,而是公民必须参加的一种宗教仪式。演戏的费用由国家负担,看戏也不用买票。古希腊戏剧的辉煌成就和公民精神都与此有关。游行的目的并不只是制造热闹的场面,更是提供一个公民参与的机会。公民既是观众也是演员,既渲染了场面,也受场面所感染。游行路线经过的都是雅典人每天走的路,有神庙、商店、市集、广场、民居、衙门等等。在这每年一度多姿多彩的游行里,官能和灵性的感受深深地嵌在每一个人心里,久之就成了“集体意识”,是雅典城发展的指导。地产商、开发商、建筑师们都是这个“集体自觉”的创造者和受造者。沿途每一栋建筑、每一处景点,每一个视野都是游行路线的标点符号;有感叹号,有句号,有引号;或长句,或诗歌,或叙事,各显风骚,但又都互相补充,是大我中的小我,是个体又是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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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雅典是产权私有,但在“民主的文化”之下,整体与个体的关系不是负面的互相约束,而是正面的互相发挥。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在自由的社会里,个人得以发挥是因为人人竞争,但纷争不断;在民主的社会里,个人得以发挥是因为人人合作,是相得益彰。私有是自由竞争的先决条件;共有虽然不是民主合作的必然条件,却是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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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情特殊,拥有权是公有,使用权/开发权私有。但理论上的优势未能在实践上被好好利用。(1)理论上,公有权是土地市场稳定的必需条件,因为它解放了国家的调控能力,无须像西方受制于投机者的支配;同时也是充分条件,因为它强化了国家的管治能力,无须像西方区划法中公安权力的暧昧。可惜,这些条件都未有被好好运用。相反地,公有土地被滥用,成为市场不稳定的因素;被亵用,成为官僚中饱私囊的财路。(2)理论上,私有的使用/开发权是土地市场蓬勃的必需条件,因为它调动起个人发挥的活力,能够积极开发多姿多彩的市场;同时也是充分条件,因为它提升了个人发挥的轻盈,能够适时回应瞬息万变的市场。但这些条件也没有被好好利用。相反地,私有使用/开发权被误用,成为你争我夺的理据;被盗用,成为投机作假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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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中国土地、城市好好地发展,我们就不要自废武功地把产权私有化,而是要发挥公、私权共存的优势:以公有拥有权的稳定力和权威性去创造私有使用/开发权的活力和适应力。也就是大我平衡下的小我优化。但公与私的权力要分隔,以避免互相纠缠或勾结;公与私的权限要分明,以发挥彼此的优势与强项。这才是在整体利益的大前提下,各安其所,各尽其才。也正就是柏拉图所指的“义邦”、亚里士多德所指的“城邦起于得生存,成于求幸福”——个人和众人各分职责,同享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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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有趣,自由贸易的祖师爷斯密是为当时英国的变相保护主义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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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是个关键的理念。从古以来,西方人谈自由是指意志自由(free will)。人类有没有意志自由是神学和哲学的探索。但洛克、休谟与穆勒等经验主义者所关注的是“行为自由”(free action),尤其是这些自由行为的“社会政治合法性”(sociopolitical legitimacy)。首先,他们硬闯意志自由这一关,认定人是没有意志自由的,因为自私是天生人性,不能改变,为此,在社会与政治的层面上我们必须接受这个不能改变的客观事实(从经验主义的角度去看),只要这些出自自私的个人行为不损害别人(别人也是自私的)。这就是洛克式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理想社会和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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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学的《国富论》和政治学的《论自由》都是西方人力荐给中国往西方取经者的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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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即master plan,comprehensive plan,official plan,community pla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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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国叫zoning ordinance或regulation,加拿大叫zoning b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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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本主义是资本支配下的自由经济,本身是个悖论,详见《西方文明的文化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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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然,校方最终还是没有给他终身教授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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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见梁鹤年:《中国梦:仁者之梦》,载于《文汇报》,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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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现代西方引用的“无损别人自由的个人自由”是个不合逻辑和不切实际的“原则”,详见《西方文明的文化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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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个人自由的意识形态下,每个人都自定自由的范围和界限,因此难有共识,只有政治权利的博弈。这肯定带来恶性循环:某些人(“胜方”)的自由增加了就一定代表某些人(“败方”)的自由被剥夺了;在个人自由的意识形态底下,败方哪会服气,自然伺机反扑;表面结果是有胜有负,实质结果是双败——整个社会享受的“总自由量”只会越来越少,或起码越来越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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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详见本书《再谈城市人》一文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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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The Science of Muddling Through,1959,Charles Lindblom,曾任美国政治科学学会会长;这文章也是美国城市规划学科基本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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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请参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什么?》,载于《经济、土地、城市:研究思路与方法》,梁鹤年著,商务印书馆,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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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前面谈到的英国1947年城乡规划法收购全国土地开发权就是为了要收回土地开发的增值,才用釜底抽薪的手段把开发权收归国有,再通过增值税把开发的土地增值收归国有。当初是增值抽税100%,后来的税率是执政党按他们的意识形态来定,有多有少,但土地增值归公的原则至今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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