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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固的法律破坏者是一回事,热情的消费者和小企业主则是另外一回事,大多数民众和小企业主更希望3D打印有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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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这样一个场景,小企业或者个人发烧友用3D打印技术打印出一个塑料玩偶,该玩偶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卡通形象的完美复制版,该玩具的打印者将其放到个人网站上以20美元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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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周之后,跨国传媒和玩具公司的律师看到在网上销售的复制品后发送了一封“停止侵权”的信函。理由是在未经玩具公司许可也未支付许可费用的情况下,3D玩具的打印者侵犯了玩具公司的著作权。“停止侵权”信函给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立刻将打印的玩具从网站上撤下来,二是与玩具公司协商许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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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如果玩具的打印者认为是自己没有意识到著作权法,他可能会迅速而伤心地将玩具从网上撤下来,又或者他没有经济实力雇用一名律师与大玩具公司进行法律抗争,故事也就到此为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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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出现另外一种情形会怎样?如果玩具的打印者收到玩具公司发出的“停止侵权”信函后,认为自己没有侵犯玩具公司的著作权,结果会怎样?也许他会妥协,同意停止销售有侵权嫌疑的塑料打印玩具,之后他可能会重新设计并打印一套全新的玩具人物形象:带有全球许多国家总统头像的塑料玩偶,然后把不同的总统头像安放在被公众熟知的卡通形象的身体上面。利用设计软件和3D打印机进行此类修改是非常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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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奇还在继续。玩具公司很恼火,再次向无畏的玩具打印者发出一封“停止侵权”信函。此时,大多数人或者小企业家们可能会放弃,因为他们无力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尤其是如果他们败诉的话,可能直接倾家荡产,连向公众诉说事情来龙去脉的机会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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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假设故事的发展。假如有一个志在捍卫民众自由权利的慈善家设立了一个法律辩护基金,专门处理此类案件。慈善家一旦知悉此类案件,就介入其中并支付相应的法律服务费用。玩具的打印者是一名理想主义者,他坚信著作权法应该做出修正从而为3D打印创造公平和可操作的制度框架。他接受挑战,同意与大型玩具公司进行法律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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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我们还不知道。鉴于玩具的打印者对玩具公司的销售额造成的影响非常小,大公司在权衡公众影响以及要付出的潜在法律成本之后可能放弃诉讼。但如果成千上万的小企业和消费者开始自主打印受著作权保护的玩具,那大公司可能最终真的会行动起来。我们可以以不同的方式演绎前述假设情形,比如如果产生争议的是受专利法保护的3D打印机器零部件的话,也会产生类似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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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完成本书时,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完整诉讼并未实际发生。然而,考虑到数字媒体已有的法律案例,距离本书所假设情形的出现也不远了。事实上,涉及3D打印知识产权的一些小纠纷已经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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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英国年轻人因哥哥的动作玩偶激发灵感,设计并3D打印了一个塑料复制品。创作该玩偶形象的派拉蒙公司很不高兴,其律师团队向这名年轻人发出了律师函,警告其所复制的玩具侵犯了派拉蒙公司的著作权。在未曾预料的法律威胁的震慑下,这名年轻人无奈地做出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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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是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大公司把知识产权视为排挤竞争对手和创新技术的有力武器,小发明家和艺术家依靠知识产权从专利或艺术作品的受益者或者受益公司那里获取应有的收益。暑期设计和工程课上的高中生并不关心是否被大公司敲竹杠,他们关心的是作品是否被其他创作者毫无信用地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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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来面临的挑战在于,需要确定一个可行的法律框架,将广袤的灰色地带和不同的立场都纳入其中。如果侵权嫌疑人属于职业盗版人或造假者,他们总是故意甚至恶意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话,那么执行现有知识产权法是非常简单的事情。然而,当3D打印技术成为一种主流,单纯的“坏人”就不常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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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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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我在加勒比地区的一个露天市场买了一个非常便宜的带有耐克标志的行李袋,标志上有一处细微的修改:耐克的旋风标志与另一个相对较小的垂直旋风标志交叉。做出此种修改是为了保护该行李袋的制作者,避免侵犯耐克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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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专利和著作权一样,商标也被视作知识产权。人们用“品牌名称”或“标志”界定商标。商标传达的更具体的信息是:其实际上是一种经注册的标志或“商业外观”,以此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是由某一特定厂家生产或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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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此之后,商标成为一种营销工具,辨识度极高的商标可能价值数十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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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专利一样,只有中央政府机构才能颁发商标。你不能仅仅注册一个看似很酷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用于商业销售。如果商标注册5年(依不同国家规定而有所区别)仍然没有销售注册商品的话,该商标注册将失效,其他人可以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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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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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的是有使用价值的发明,商标针对的是商业性的活动。与此相对照,著作权主要适用于具有创造性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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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关键是艺术作品要具有表现力,而非使用性或实用性。律师兼3D打印专家迈克尔·温伯格解释称:“‘制作东西’本身是不能被授予著作权的。实用性的范围更广。举例来说,衣服是有用的东西,你可以享有一件衣服版式的著作权,但你不能享有‘剪裁’本身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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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利一样,著作权赋予原始著作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排他性的权利(具体期限因国家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但比较典型的是著作权人终生及其去世后70年)。他人或其他公司要复制、修改、销售、租赁、展览、公开表演该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是“合理使用”该作品,比如仅在教室用作教学研究,则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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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利不同,著作权的获得不需要向中央政府机构提交正式申请。作品一旦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著作权就自动产生。中央政府提供的是正式的著作权登记。虽然一旦发生法律争议,经登记的著作权可以成为优先权和所有权的有力证明,但登记本身并非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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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起诉侵权嫌疑人保护其著作权。然而,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著作权人必须首先要求侵权嫌疑人停止侵权行为,这被称为“停止侵权通知”。如果侵权嫌疑人此前没有意识到侵犯了他人著作权,接到通知后迅速地停止侵权行为,那就不会再有麻烦。问题是许多侵权嫌疑人虽然实际上并没有侵犯别人的著作权,但大多数人不愿意到法院界定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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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预测将来著作权争议中最棘手的问题应该是“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认定。根据著作权法,演绎作品是以另一作品为基础创作的作品。翻译是演绎作品,模仿流行歌曲也是演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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