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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20 可见,施送医药者既有医生,也有普通的绅富;既有独立施行者,也有倡导、约合同志共同举办者。采用的形式也比较多样,既零散施送,也设立局舍;既修合丹丸,又临症裁方。反映了社会力量面对瘟疫,往往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地采取一些救疗措施,体现出当时江南的社会医疗资源具有较高的能动性。当然,这种资源的地区分布并不平衡,它们大多分布在苏南、江宁和浙西地区。不过时间上的差异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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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22 3.建议官府救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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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24 比如,苏州的计佩,“岁饥,食官粥者多患疫,佩白当事,设局疗治,全活无算”[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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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26 4.刊刻散送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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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28 施医送药固然有利,但很难遍及各地,因此,一些乡贤在确认某些医方具有实效后,往往会刊刻分送,以便普通人可以照方配药。另外,有些疫病,用通行的治法每每难以取效,一些医家也会选择自著或某种他认为对症的医书刊发,以救治疾疫并扩大他本人的影响。比如,乾隆间,松江大疫,医生“(严)谷绪活人无算,路远及贫者,不能延请,因究岁运司天之旨,刊刻分送,他医用其法者,亦无不效”[33]。光绪年间,吴江汝琴舫见苏杭烂喉痧盛行,殒命者不少,就对所谓的叶天士烂喉丹痧医案[34]加以增补刊布。[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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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30 5.祈神驱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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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32 发生瘟疫后,除了官府由是建醮祈神和个人求神拜佛外,地方社会也常常采取集体的祈神活动。比如,道光元年,“象山大旱,秋大疫,石浦尤甚,其症脚筋抽搐即死,城中设醮教场演武厅,七日疫止”[36]。在同治元年的大疫中,常熟龚又村所在的里中祀瘟部神,他“出分金,虔诚往拜,夕憩芦棚,听曲三鼓,踏月而回”[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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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34 个人或集体的临事性救疫措施,是历史上早已存在的现象,在清代江南的各个地区也都有记载,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说明什么,不过,它们在数量上的多寡和规模的大小却多少反映出一个地区社会发展水平的高低。对这些举措的功效做出准确的评估,至少目前还无法做到。不过,除非是医学上完全束手无策的凶症,社会力量的施医送药,肯定会对那些平时难得享受医疗的贫困疫病患者起到一定起死回生的作用。因此,当时文献中多有“活人无算”之类的记载,当不会全然是虚浮之词。在资料搜集中,令笔者感到有些意外的是,文献对嘉道之际大疫疫情的记载甚多,而救疗的记录却很少,个中的原因可能很多,但至少与在面对这种来势凶猛的新疾病时,社会力量与医学有些惊恐失措有关。[38]从中可以看出,社会救疗的开展是以该社会所拥有的社会和医疗资源为前提的,在社会力量较为活跃的江南,尽管常常能较为全面地开展救疗活动,发挥官方难以发挥的作用,但由于其本身是一种软性机制,使救疗具有不确定性和非普及性。因此,从现代的眼光来看,这虽然是一种可资且必须利用的资源,但如果缺乏国家的调配、管理和某些强制性规定,这种救疗的局限是十分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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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36 (二) 日常性施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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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38 虽然瘟疫常常以爆发和流行的形式出现[39],不过,散发性瘟疫更为常见,特别是夏秋两季。因此,除了临事性的瘟疫救疗,社会还常常举办一些经常性的救疗活动。[40]举办者既有个人,也有家族和行业公所,更多的则是社会慈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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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40 1.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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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42 开展经常性的施医送药,需要有较为雄厚的资金来源,且有赖一定的制度和机构才能保证其持久运作,故以个人之力举办这类活动,并不容易,也难持久。故而,个人活动在这类救疗中并不占主要地位。不过,此类记载还是不时可以见到,比如,乾隆间常州的钱维岳,“精医理,从学者皆精其业,尝纠内外各科设局小茅山,送诊施药,历久不倦”[41]。乾嘉间钱塘胡宗溥,“夏制痧药,冬制绵衣,岁施送以为常,置田数十亩以为恤厘资”[42]。同治十三年(1874年),青镇沈宝樾“于本镇创设施医局,就医者三千六百余人;乙亥(1875年)于家中创施外科医药,就医者达一万七千余人”[43]。它们多见于社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而且也以乾嘉以后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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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44 2.家族与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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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46 宗族和行业的会馆或公所是明清社会非常重要的社会组织,这两类组织都具有一定的救济功能,特别是宗族。不过,在这些救济中,对疾疫的救疗不占重要位置,可能正是因此,现有的研究很少提到这一点,就连最近一篇专门论述宗族社会救助的论文,也完全没有述及。[44]但从笔者非常不全面的材料阅读中,还是发现,宗族对疾病的救疗,即便不够重要,也不可忽视。比如,常州王氏的《参改义庄规条》规定:“庄内则有名医生,议定每季薪俸若干,择诚实药房,另立一折,以便登记。如册内有名病重者,查实后请医诊视,将方赴庄,用一戳记,到店付药。贫苦难堪,酌给钱若干,以备零星等费。族中贫病相连者,通融酌济,以寓贫病相扶之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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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48 嘉道以后,同业或同乡的会馆公所的规条中,逐渐增加了救疗疾疫的内容,比如,道光三十年(1850年),苏州水木匠业兴修公所,“除在香山购得□□□□为同业丧葬之地,并议各作先为捐凑钱一千串修葺,添设医药棺木”[46]。光绪年间设立的四明公所长生同仁会设有医局,在宣统元年(1909年)重订的条规中规定:“议每年医局助洋三十元。”[47]此类规定在我们所接触到的资料中并不常见,不过,它的出现,至少从一个侧面表明,嘉道以后,日常的疾疫救疗已引起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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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50 3.慈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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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52 这里所说的慈善机构指的是由或主要由地方社会举办,面向社会展开经常性救济活动的社会组织。施济行善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行为,具有救济功能的社会组织也早在先秦就已存在,不过长期的、持续的由地方乡贤举办的非家族、非宗教和非官方的慈善组织则是明清时期出现的新事物。[48]它们以济贫为主要目标,有时也会涉及疾病。清朝建立后,由于国家在疾疫救疗方面的消极,长期以来,由官方举办的经常性疫病救疗机构在江南地区基本阙如,直到同光时期,一些由地方官府举办的医药局才重新出现。由于原本官办的一些医疗机构效率低下,甚至形同虚设,所以这种缺失似乎并不会使地方社会产生某种缺失之感。并且,由地方人士举办的某些具有这方面功能的慈善机构,还可能让当地社会得到更实际的裨益。就管见所及,清代江南地区最早建立的具有疫病救疗功能的慈善机构是杭州建于顺治年间的悲智社[49],在道光朝以前,这类慈善机构时有出现,但数量较少。根据笔者的搜集,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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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54 国朝顺治年,(钱塘) 邑人好义者创为悲智社,病济以药,死舍以棺,建置义冢、骨塔,瘗无主柩骸,请于巡抚秦世桢行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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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56 (长洲)普济堂……国朝康熙四十九年,郡人顾如龙等募建,收养病民。[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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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58 (常熟)广仁堂……康熙三十二年邑人丁湜、陶贞一、鲍守义等创设收埋局,六十一年因旧局湫隘,经众姓集资改建于此……每岁六七两月施药,平时施棺……终岁造册呈县申详抚院以为常。[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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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60 (苏州至行坊惠民药局)临近城河,舟楫往来易便,于此常疗贫病,亦继惠民局之意。是举始于雍正十二年孟冬,请诸抚军允行。[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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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62 (吴县)女普济堂……国朝乾隆三年,邑人吴三复建,并助置田二顷,以收养病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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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64 (上海)同善堂……乾隆十年,知县王促同绅商公建,基一亩有奇。好善者又助田一百五十四亩有奇并市房一所。岁取租钱为施棺、施药、惜字、掩埋之用。[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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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66 (元和) 同仁堂……乾隆五年里人金三才创,至是(二十六年)始改建为堂。施棺、收埋、舍药、惜字,公置元、昆、新三邑田七百二十亩……[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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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712068 (丹徒) 留养所,乾隆五十一年,荒疫相因,绅士在城西妙高峰设棚安置。次年僧济宗以圣寿庵房发愿归公为贫民养病之所,遂移于此,府县有案。无论本邑远方均准收养……先后有簿,去留有时,内外医科,按期诊视,粥食药料,备有专司。[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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