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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国会通过了《医疗器械监管法》(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 Act of 1976),作为对1938年《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修订案。1976年法案里规定了由FDA对医疗器械分成三类,进行不同程度监管的法律框架。这部法律在1990年《安全医疗器械法案》(Safe Medical Device Act of 1990)通过时,又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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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补充法案》(The Social Security Amendments of 1983),确立了联邦医保病人在医院住院后,联邦政府支付医疗费的参照付费体系(Prospective Paymen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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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会通过了《急诊医疗和活跃产程法案》(Emergency Medical Treatment and Active Labor Act of 1986),规定任何急救车和医院不得以病人的国籍、是否合法移民、是否有能力支付医疗费为由拒绝治疗,而且只有在病人的同意情况下,才允许转院和出院,直到病人的病情得到稳定。医院不得以询问身份、支付能力为由拖延急救和医治。治疗过后,病人在民事上仍然有承担医药费的责任,也不允许故意提供不实的个人身份信息。此法案规定了医院的医疗救助责任,但国会并没有规定联邦政府为此支付医疗费用。此法案给很多医院增加了财务负担,导致了一些医院的倒闭,也使得医院把这种慈善医疗的费用转嫁到有保险和有支付能力的病人身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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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会通过了《反回扣法案》(The Anti-Kickback Act of 1986),规定所有为联邦政府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公司以及所有下游分包商、供应商一律不允许在商业活动中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如有违反,以刑事犯罪进行起诉。此法案并不限于政府在医疗领域内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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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会通过了《联邦虚假索费法案》(Federal False Claims Act of 1986)增补案,作为对1863年美国内战时期通过的原法案的重要补充。在医疗领域内,该增补法案有利于打击针对联邦医疗福利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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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会通过了《处方药市场销售法案》(Prescription Drug Marketing Act),以打击逐渐形成的销售伪造、过期、低质、无效、掺假药品的地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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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会通过了联邦众议院皮特·斯达克(Pete Stark)在《预算法案》里加入的条款,禁止医生向与自己有特定经济关系的医疗机构介绍病人。这些经济关系包括所有权、投资入股、提成或按介绍病人多少获得奖金等关系。这些条款被称为《斯达克法》(Stark Law),并在1993年得到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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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国会通过了《医疗保险转移和责任法案》(The 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of 1996)。这个法案主要有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保险公司在承保健康险的时候,不能拒绝某些特定人群的医疗健康保险。如果申请人目前有保险的情况下,不能以已有疾病(Pre-existing Condition)而拒绝承保。比如申请人在某一小企业工作,有保险,但由于调换工作,必须换到新公司的保险计划里去。这时新的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这位申请人的已有疾病而拒绝承包。这个法案第二部分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医疗之中和相互之间进行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时的数据安全标准。第二部分中还对医疗体系中的欺诈和滥用,以及医疗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个法案还把医疗欺诈定为联邦罪,由联邦调查局负责侦办。另外,这一法案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在收集和处理病人信息时必须保护病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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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国会通过了《预算平衡法案》(The Balanced Budget Act of 1997),减低联邦医保和医助的费率,规定了农业区医院的优惠费率,并且把原来不是按参照付费体系计费的医疗机构(康复院、长期护理医院等)纳入参照付费系统。由于这一法案削减费率太多,1999年和2000年又通过新的法案予以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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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会通过了《联邦医保处方药品法案》(The Medicare Prescription Drug,Improvement and Modernization Act of 2003)。这个法案增加了联邦医保中处方药的福利,并在2009年得到了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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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注意到了,联邦政府对于医生行业和其他医疗专业人员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这主要是美国医学会(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的“功劳”。我们将在第十四章讨论美国医疗行业协会和利益集团时介绍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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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国会,州议会也是医疗重要的监管立法机构。州议会对本州医疗的立法监管集中在两个方面:对医疗提供方,也就是医疗机构和医疗专业人员的监管;对本州内商业医疗保险的监管。各州议会对本州内的医疗立法各行其是,但同时又有互相协调的组织和机制,所以各州在具体的立法上可以说是大同小异。具体的内容已经在相关的章节中有比较详细的介绍,这里也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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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美国医疗制度及其相关行业 第三节 监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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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主要的医疗行业监管部门毫无疑问是联邦医疗和社会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DHHS或H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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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S成立于1953年艾森豪威尔总统当政期间,成立之初其职责还包括教育和社会保障。1979年联邦教育部成立和1995年单独的社会保障总署(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的成立使HHS确定了目前以医疗、公共健康和某些社会服务为主的职责范围。2008财政年度,HHS总支出为7091亿美元(1),超过了美国国防部的支出(2),占联邦政府总预算的23.8%,是联邦政府中支出最大的一个部门。其中联邦医保和医助福利支出6038亿美元,HHS中其他部门支出1053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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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S主要有以下一些部门,涵盖了医疗服务采购付费、食品和药品安全、生物医疗研究、疾病控制、医疗质量监督、医疗资源分配等等与国民健康和医疗体系紧密相关的所有方面。HHS还有10个地区性分支机构见图9-1。其中对医疗行业监管的主要部门为CMS和FDA,其他的部门的职能以医学和医疗研究、公共健康服务为主,还有些是为特殊人群提供社会服务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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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1 联邦医疗和社会服务部下属的主要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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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联邦医保和医助总局(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CMS)是HHS中最重要的组成部门,负责通过联邦医保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残障人士提供医疗福利,并通过医助协同各州政府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医疗福利。CMS出资并直接管理4000多万联邦医保受益人的医疗福利,制定颁布医院和医生的服务费率,接受、处理和支付医疗提供方、零售药房和医疗用品供应商的索费单据。医助福利则由各州政府负责实施,联邦政府通过CMS拨款予以支持。对大多数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以及相当多的医生来讲,由于老年人是其主要服务对象,为老年人支付医疗费用的联邦医保作为最大的医疗付费方就拥有了巨大的权力。CMS制定的费率就成了决定医疗提供方每年盈余还是亏损的一大因素。当然CMS的费率受到联邦政府预算的限制,并不完全取决于CMS本身。从市场角度来看,联邦政府成了美国医疗的最大购买方,其市场份额大约占35%(3)。随着美国老龄化不断加剧,这个份额将在未来的二三十年里继续上升。正因为这个原因,联邦医保的费率在美国成为一切医疗服务的定价标准,事实上变成了联邦政府以市场手段管理医疗服务和产品的一个重要机制。关于CMS如何给医院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定价请参见本书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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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DHHS下属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是主管食品、药品、医疗器材器械、食用辅助保健品安全的部门,其具体的职能和监管机制在制药行业和医疗器械行业两章中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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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H:国家医疗健康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是HHS属下负责进行和拨款资助生物医学研究的机构,其研究或资助的项目偏重于基础性研究,对于美国生物医学、制药、医疗器械的长期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许多制药公司的新药就是建立在NIH研究成果基础上的。关于NIH的详细介绍请参见本书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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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CDC)是负责协调各级政府的医疗卫生部门,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多发病、环境疾病、职业病,改善国民整体健康状况的主要机构。关于疾病控制,下一节将有更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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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RQ:医疗研究和质量机构(Agency for Healthcare Research and Quality,AHRQ)负责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失误方面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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