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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以后对药品、医疗器材、保健品、食品等方面的立法越来越完备,主要的法律包括以下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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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的《医疗器械管理法案》(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 Act of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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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的《处方药市场营销法案》(Prescription Drug Marketing Act of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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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的《反药物滥用法案》(Anti-drug Abuse Act of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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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的《食用保健品安全和教育法案》(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 of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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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的《食品药品管理局改革法案》(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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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的《生物恐怖防止法案》(Bioterrorism Act of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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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的《食品药品管理局增订法案》(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mendments Act of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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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律规定了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要求,药品包装说明的要求和推广销售方面的要求,也制定了药品批准的标准和程序。同时对FDA本身的作用、法律地位、工作程序、收费标准等等也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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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法律并没有规定安全和有效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只是规定了这两个要求要以“足够的试验”(Adequate Tests)和“充分的证据”(Substantial Evidence)来证明。具体到实施之中,由FDA来最后决定制药公司的许可申请中是否使用了“足够的试验”,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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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物包装说明和推广销售方面,法律最关注的是药物的说明书和广告中有没有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或夸大其词的许诺。法律规定药物包装上必须有药物所针对的疾病、用法、副作用、儿童和孕妇的注意事项等内容。有一个问题是制药公司在申请某一种药物的许可时,提供的所有实验证明某些用途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但在以后的实际销售中却宣传申请中没有包括,或说明中没有注明的用途(Off-label Use)。通常FDA是不允许这样的宣传的,特别当这种宣传目标是最终消费者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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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品审准的标准和程序方面,法律规定FDA必须在新药申请提交之后180天内做出裁决(22),除非审核期的延长得到双方的同意。实际上,除了一些进入快速审核程序的药物,一般的新药审核都需要一年半以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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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物的生产方面,1938年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中就出现了“当前优良的生产方法”(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字眼(23)。这个说法(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cGMP)后来被广泛使用,并延伸到药品研究、制造和销售、保健品生产、医疗器材制造等各个领域,作为进行质量保证的一个手段。FDA负责制定执行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的cGMP,并规定药物不但要FDA批准,而且必须是在符合cGMP标准的工厂生产才可以在美国市场销售。所有的制药公司和它们所有的工厂都必须在FDA注册登记。FDA经常对这些工厂进行突访,以保证这些工厂任何时候都符合标准。任何公司、任何工厂都没有免检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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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法案的执行机构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这是美国在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方面最高的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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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862年成立的美国农业部化学药剂司(Division of Chemistry,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1883年,化学药剂司在司长哈维·威利(Harvey Washington Wiley)主持下,对食品和药品的以次充好、虚假标注等现象作了系列调查,在19世纪末发表了一系列报告,推动了1902年《生物制品控制法案》(Biologics Control Act of 1902)的制定。1927年,这个部门和其他几个食品和药品监察部门合并为农业部下属食品、药品和杀虫剂司(Food,Drug and Insecticide Division)。三年以后,这个部门正式改名为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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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FDA隶属于美国医疗和社会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共有工作人员9300人,年度预算23亿美元。主要的下属机构有署长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药物评估和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CDER)、生物制品评估和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CBER)、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中心(The Center for Food Safety and Applied Nutrition,CFSAN)、医疗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The Center for Devices and Radiological Health,CDRH)、动物医药中心(The Center for Veterinary Medicine,CVM)、国家毒素毒物研究中心(The National Center for Toxicological Research,NCTR)、监管事务办公室(The Office of Regulatory Affairs,ORA)、刑事调查办公室(The Office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s,OCI)。这些下属机构根据国会制定的法律给予的职权和要求,对各自分管的领域制定实施细则、行业标准,并行使执法权。同时FDA也负责就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知识产权各方面与其他国家和机构进行标准和法律上的谈判和协调。如果美国企业要出口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产品,也可以向FDA申请认证,表明这些企业和产品达到FDA规定的标准,作为其质量的一个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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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品方面,FDA监管药品的临床试验、审核新药申请、药品的包装说明及广告的内容、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检测、普通替代药的申请检测。大的制药公司与FDA的关系十分紧密,经常讨论药物研发、审批、销售中的种种问题。其好处是如果一旦发生问题,FDA可以及早通知制药公司,要求改正。所有的FDA新药研制、生产、销售、进出口方面的指南和法规可以在如下地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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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da.gov/Drugs/GuidanceCompli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defaul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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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所有的还在销售的人用处方药和胰岛素产品都有一个编码,称为《国家药物编码》(National Drug Code),存在一个数据库中,这个数据库称为药物注册和清单系统(Drug Registration and Listing System)。数据库中包括药物本身、用量和生产公司等信息,查询地址如下:http://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ndc/default.c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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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FDA有从1939年以来几乎所有被批准过的药物清单,包括原创品牌处方药、普通替代处方药、非处方药、药用生物制品,包括疫苗,以及大部分的使用说明、申请信息和审核资料。这个数据库可以进行网上查询,网址如下:http://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ob/default.c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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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牵涉临床研究的研究主持人(Clinical Investigator),研究外包合同组织(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和临床试验病人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也有数据库进行查询。地址如下:http://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bmis/index.c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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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FDA在医药医疗用品领域的巨大行政权力,这个机构在保护国民健康方面的责任是重大的。然而这个领域也是一个巨大的经济领域,聚集着很多财雄势大的巨型企业。这些企业通过种种游说途径和公关手段,不断对FDA施加政治压力和舆论压力,希望削弱FDA的监管权力。同时,大量民间团体和大部分舆论机构也把眼睛紧紧盯着FDA,一旦有什么药物伤害事故,立刻口诛笔伐,大肆抨击,指责FDA向大公司出卖民众的健康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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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反对政府对经济进行监管的芝加哥经济学派领军人物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也曾向FDA开火(24),认为FDA延长新药审批时间是出于保护自身考虑,而这种做法是变相杀人。同时消费者联盟(Consumer Union)和美国医学科学院(Institute of Medicine of the National Academies)等组织认为FDA药物审批制度仍然有重大缺陷,对社会大众的健康保护不够,建议继续加强药物审批的监管(25)。FDA处于两个阵营的火力中间,似乎所有人都对这个机构怨声载道。不过如果稍加分析即可发现,作为大公司、大医药巨头(Big Pharma)代表的机构和人都攻击FDA是过度监管的典型;而站在消费者立场的机构和人都指责或担心FDA受大公司及其操纵的政客影响,无法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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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节中已经讲过了专利在整个制药行业中的重要作用,这不仅仅指在美国国内,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是这样。同时,由于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药物专利保护上的法律不一致,导致了各国的制药产业发展形态差别很大,甚至大大影响了药物的国际市场运作。其中主要的矛盾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美国和西欧制药行业的研发实力强,原创药品多,大制药公司希望依靠专利保护,以高定价赚取高利润。但发展中国家往往没有财力支付那样的定价,虽然他们很需要这样的药物。所以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药物专利保护严格程度远远没有发达国家强。这样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不用支付国际性大制药公司昂贵的价格,另一方面由于本国市场没有严格的专利保护而使得国际性大制药公司没有兴趣争夺本国市场,从而给本国的制药公司足够的市场空间得以生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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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印度。印度在1970年通过了《专利法》,只承认工序专利(Process Patent),不承认产品专利(Product Patent)。也就是说在制药领域,只要本土的制药公司能用自己的制造技术生产任何药物,包括国际大公司在其他国家受到专利保护的药物,在印度就可以申请工序专利,合法生产、销售和出口。这个专利法造成的结果是整个印度的制药工业就是建立在破解欧美公司的药物成分,然后进行本土制造之上。印度的制药工业不仅为本国占人口大多数的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价格低廉、质量可靠的急需药物,包括治疗艾滋病药物等,同时向泰国、许多非洲国家等第三世界国家出口,挽救了无数人的生命。印度生产的控制艾滋病药物,病人每年只需花费200美元,而欧美制药公司同类的药物每年要价高达15000美元(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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