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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对于传统上属于医学范围的问题,现在也越来越需要采取非医学的方法来干预。且不说环境引起的疾病,仅举目前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最严重的心血管病和癌症为例,如果要真正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就必须强调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改善自然—社会环境。这些都属于非医学的干预。医务工作者和医疗卫生部门对此究竟应负有多少责任?该花多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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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物医学技术的进步本身带来了使用它们的压力,造成医疗费用的猛增。越是比较发达的国家,医疗费用在国家开支中所占的比重越大。例如美国的卫生经费占政府总开支的12%,但是人们仍然感到不够。这就使国家资源在卫生事业与其他事业之间以及卫生事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合理分配问题更突出了。除了这种宏观分配外还有一个微观分配问题。由于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许多病人等待着器官供给,但是可用的供体器官很有限,那么应该根据什么原则来把这稀有的资源分配给病人呢?这也是一个新问题。那么多资源投入卫生保健事业,也就更加引起公众与立法机构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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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物医学技术的进步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使人们更加重视有用、有效、效益。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人们也更重视低费用高效益,即使不是为了赢利。这样容易忽视人的价值,从而使医学内部的两个要素(认知的和情感的要素)、两个责任(技术责任和人类责任)和两个价值(科学价值和人的价值)之间更不平衡,公众对医疗工作缺乏对人的同情更为敏感。[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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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德、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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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医学伦理学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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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是医学伦理学的扩展。在传统意义上的医德,它包括范围广泛的职业戒条,这些戒条随不同的历史时期、文化和医学类型而有异。例如“要谦逊”、“尊敬师长”等一般准则以及“同行不要相争”、“不要登广告招徕顾客”等行会或职业戒条已不包括在现代医学伦理学领域内。现代的医学伦理学在两部分内容上是与医德重叠的。[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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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美德的理论。即有道德的医生是什么样的人?医生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他应该具备哪些美德或品格?例如要求医生仁慈、正直、庄重、值得信任等等。[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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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义务的理论。即规定借以判断医生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医生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他的责任是什么?并对医生的意向和后果、动机和条件的关系进行分析,以保证医生的行为在道德上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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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波克拉底誓词》[168]和孙思邈的《大医精诚》[15]就包括这两部分的内容。前者要求医生对病人应尽力而为、公正、不伤害、不堕胎、不做手术、不与之发生性关系、保密,要像对待父母一样对待师傅。后者要求医生“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媸,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不得恃己所长,专心经略财物”,等等。[171,17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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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代医学伦理学的第三部分内容是传统的医德所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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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益的理论。即医学这种社会性事业如何才能做到公正?因为现代医学已从一种医生与病人之间私人进行的技术上的相互作用,变成一种由各层次医院和诊所、医学院校、生物医学研究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社会性事业了。作为一种社会性事业,就有一个收益和负担的分配和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如日益复杂的治疗设备增加非受治者的负担;某些垂死病人可以延长临终时间,加重活人的感情和经济负担;稀有医疗资源如何合理分配?医学资源的宏观分配如何才能合理?现代医学与传统医学的关系如何处理?医疗制度如何完善?这部分内容实际上已涉及卫生政策、卫生发展战略以及医疗卫生体制和制度等问题了。这是传统的医德所没有的内容。[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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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又称生物医学伦理学,biomedical ethics)的内容则比现代意义的医学伦理学更广泛。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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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卫生专业提出的伦理学问题。这一方面相当于医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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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不管这种研究是否与治疗直接有关,如人体实验的伦理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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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泛的社会问题。如环境伦理学和人口伦理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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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物和植物的生命问题。如动物实验和生态学中植物保护的伦理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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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美国出版的《生物医学伦理学》[149]一书有这样一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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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学伦理学和伦理学理论;医患关系:干涉权、说真话和知情同意;病人的权利和医生的义务;人体实验中的伦理学问题;健康、疾病和价值;非自愿的民事关押和行为控制;自杀和拒绝抢救;安乐死;成人和有缺陷新生儿;人工流产和胎儿研究;遗传学、人类生殖和科学研究的界限;社会公正和卫生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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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义务论与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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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生命伦理学和医学伦理学与传统的医德的差别不仅仅是在内容上。医德,不论是希波克拉底传统,还是我国医学传统,都是义务论的(deontological),即或用法典的形式,或用判例的形式,把医生的义务作为绝对的要求提出,把道德的价值理所当然地作为适用于一切人的预设前提,而不引用任何价值理论。而现代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则是价值论的(axiological),即基于更自觉的价值理论。尤其是在现代社会,行为所依据的价值有很大的个人和社会的后果,我们涉及各种价值的交叉:病人、医生和社会的价值,当这些价值发生冲突时,哪一个应占优先地位?我们如何作出决定?可以说,生命伦理学的兴起就是由于原来作为绝对要求的道德本身成了问题,或者相对立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发生了冲突需要解决。这样就要求系统地批判、审查传统的和现今的道德观念,不仅要承认价值在作出决定中的重要作用,而且要证明作为决定基础的价值的正确性。如希波克拉底和中国传统的医德都不许堕胎,但是随着人口爆炸问题的提出和女权运动的兴起,产生了医生的社会责任和尊重妇女的自主权问题。医生在作出有关人工流产的决定时,涉及胎儿、母亲、社会诸方面的利益。这就是生命伦理学和现代医学伦理学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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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不可通约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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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让我们更深入一些探讨这个问题。设有三个问题,每一个问题都有相对立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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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流产是否合法?它在道德上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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