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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Ma1不可能成为一条普遍化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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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GMa1不可能成为一条普遍规律,a1的行动者不能使GMa1成为一条普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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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1在道德上是对的,当且仅当a1的行动者能使GMa1成为一条普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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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以,a1在道德上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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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这种形式的绝对至上命令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在很多方面难以为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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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种形式:一个行动在道德上是对的,当且仅当行动者在完成这个行动时不把任何人仅当做手段。因为人有尊严、“人为贵”,不能像对待汽车、花草一样“利用”人。康德的论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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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人本身不是目的,那么任何事物本身都不是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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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任何事物本身都不是目的,那么也就没有理由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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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时有理由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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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以,人本身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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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可能人本身不是目的,例如幸福是目的,而且“把某人只当做手段”的概念也不清楚。无疑,如果有人虐待奴隶,就是把他们当做手段。但一个顾客点菜瞅也不瞅服务员一眼,是否把别人只当做手段?反之,如果顾客微笑、给小费是否仍是把别人当做手段?还是把他们当做目的本身?而且这种形式的绝对至上命令是否能成为最高伦理学原则?是否所有错误的行为都是把人当做手段?所有的道德义务都是把人当做目的?等等,都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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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伦理学的优点是十分明确而提供深刻的洞察力。大家会同意人类生命具有重大的内在价值。但他的陈述复杂,术语含糊,论证晦涩,难以使人理解。[3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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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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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律论的主要代表是托马斯·阿奎那。他认为伦理学的“第一原理”是扬善避恶。善就是实现人的自然目的。人的自然目的是什么?(1)保存我们存在的倾向;(2)繁殖我们物种的倾向;(3)认识真理和在有组织社会中生活的倾向。为此就要有生活、健康、爱情、自由、正义、物质需要的满足和安全。[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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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律的一级规则(如正义)是普遍适用的。二级规则与特定的可变的问题有关,它们不是绝对的,只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适用。如“白首偕老”、“借物要还”。但自然律理论家内部对二级规则的应用有争议。生殖是人的自然目的,性行为与生殖有联系,这种联系是否在道德上要求性交产生新生命?许多人认为这是肯定的,所以反对避孕,其他人则持否定的态度。政府对人民的管理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自然律论也很难解决。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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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学技术和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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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基本上是规范性的。上述这些规范伦理学理论都对它有影响,某些生命伦理学问题就是应用这种或那种理论解决的。同时生命伦理学也蕴涵着元伦理学问题。不仅如此,生命伦理学还与社会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有关。如解决资源的宏观分配和微观分配⑧问题,就要涉及“权利”、“公正”等概念,这与社会政治哲学有关;讨论用法律惩罚自杀的人是否正确,就要涉及法律哲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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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还与概念和事实问题纠缠在一起。如精神外科作为行为控制技术在伦理学上是否可接受的问题,基本上是个规范问题。然而我们必须弄清精神外科的性质,这是一个概念问题:精神外科是什么?是在脑子上动手术吗?行为控制是什么?一旦概念问题弄清了,又面临事实问题:精神外科的实际效应是什么?它有什么危险?对个性会有什么影响?最后我们必须把伦理学理论应用于解决精神外科问题,但伦理学原则的应用要根据概念结构和事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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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以下面两个图解(图1—2,图1—3)说明生命伦理学与其相邻学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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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生命伦理学在伦理学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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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生命伦理学与其相邻学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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