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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心法基于雌性精子比雄性精子重,可以用高速离心法分离二者。电泳法基于发现,由于某些未知的原因,当精子受电流影响时,雄性精子集于阳极,雌性精子集于阴极,用电泳后的精子授精,动物实验的成功率达70%,这种技术尚未应用于人。凝集法基于发现雌性精子比雄性精子有更大的密度,因此它们沉淀得更快。白蛋白分离法是基于发现雄性精子具有更大的活动力,把精液稀释后置于牛的血清白蛋白顶层,然后分离出含于白蛋白中的高度活动的精子,有人报告用此法分离出的精子85%是雄性的,其中94%是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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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孕后方法:一种方法是从母亲子宫中取出胚泡④,鉴定它的性别,如果是所需要的,再植入子宫。也可在母亲体外形成胚泡后再植入子宫。但即使有可能,所需的技术费用昂贵也过于复杂。另一种方法是用产前诊断(参看第Ⅳ章)技术鉴别子宫中胎儿的性别。妊娠到12周,可用羊水穿刺(参看第Ⅳ章)确定胎儿的性别。[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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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性别选择对社会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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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选择技术的研究和发展应用可能有如下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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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伴性的和受性别影响的疾病。如血友病与X染色体有关,如果父母中有一人为血友病患者,则男孩患血友病的可能比女孩更大,就应该选择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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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促进家庭幸福。如夫妇生下一个双方都合意的性别的孩子,父母、子女、家庭就会更加幸福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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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利于降低出生率。如果一对夫妇已经有了他们所要性别的子女,就不会再去生更多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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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利于积累有关生殖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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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性别选择技术的普遍使用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其中最大的问题是造成社会中的两性比例失去平衡。夫妇选择子女性别往往根据个人的爱好或一时的兴致,这种爱好或兴致受文化或观念的影响。尤其是像我国这样受几千年封建礼教影响比较深的国家,对女性的歧视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清除的。更多的人也许会选择男孩。因此性别选择的客观效应便是造成男女比例的不平衡。在我国,某些农村已经出现男女比例不当的问题,当然这不是孕前或孕后选择方法造成的,而是产后选择(如杀女婴)的结果。现在我们设想,一个社会男性比女性多出10%,那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传统的婚姻、家庭、社会规范是否能够维持下去?例如,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两性比较平衡时的规范。如果男性比女性多出10%,会不会因缺乏女性而造成一妻多夫现象(公开的或隐蔽的)增加,从而破坏传统的规范和社会的稳定?其次,分配给医疗卫生的资源本身非常有限,利用这些资源去研究和发展并非不可缺少的技术,是不合适的。所以,我认为,尤其在目前我国推行独生子女政策的条件下,性别选择技术只能应用于预防伴性遗传病。从长远来看,可以研究这种技术,在人类对人口的发展趋势可作出更可靠的预测,以及在人们的观念中已基本清除性别歧视并能够服从社会大局利益时,可用性别选择技术作为调整两性比例的方法。[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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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工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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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非自然生殖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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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主要用来解决丈夫不育症引起的问题。人工授精的成功率很高,成功取决于精液的质量和授精的时间。没有证据表明人工授精的后代死亡率或异常率比自然生殖产生的后代要高。[8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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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分两类:同源人工授精和异源人工授精。前者使用丈夫的精液(AIH),后者使用供体的精液(AID)。利用AIH的原因是,由于生理或心理的困难,不能通过性交受精或丈夫患精子缺少症。正常射精时精子数达3亿,但有的男子不够此数。在美国估计有1000万人患精子缺少症。可把丈夫的精液收集起来,把精子分离出来,然后用浓缩的形式授精。利用AID的原因是男子不育、有严重的遗传病、Rh不相容⑤或精子缺乏。估计美国每年总计有1万人通过人工授精怀孕。20世纪60年代以来,妇女用供体精子生出的孩子已达25万。我国上海第二医学院、湖南医学院等先后自1983年、1984年以来对妇女施行人工授精,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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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要使用供体精子,提出了供体精子的贮存问题。于是出现了贮存精子的机构——精子库。我国也于1985年开始建立。在精子库中,人们用冷冻和低温保存精子,把精子浸于-196.5℃的液氮中。虽然冷冻精子授精能力约为新鲜精液的2/3,但对人工授精的成功率没有太大的影响。精子库开辟了人工生殖的更大可能性。例如行输精管切断术的丈夫,可以在术前把精液保存起来,供以后授精用,寡妇也可用丈夫逝世前贮存的精子受孕。法国马赛警察局女秘书帕尔帕莱的丈夫于1984年死于癌症,死前他的精子保存于精子库中,她要求用丈夫的精子使她受孕,因为她丈夫生前希望有个儿子,将来能成为钢琴家,并取名为托马斯,但并没有成功。法国的精子库共有20个。其中的“精子保存研究中心”就已用人工授精帮助产生了1万个婴儿。这个中心至多将一个供体的精子用于五个妇女。要求供体必须是已婚者,有孩子,因而不想要继承者。提供精子前必须得到妻子的允许。受精妇女也必须已婚,但不完全拒绝单身妇女和女同性恋者。授精前要告诉她们精子供体的血型、肤色、发色和眼睛的颜色,但不告诉供体的姓名和地址。他们的精子供不应求,有的妇女要等待一年,才能得到供体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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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子库的建立本来是为了解决男子不育症的,但有人试图用来进行积极优生。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埃斯孔迪多(Escondido)开设了一个诺贝尔精子库,该机构宣称它提供诺贝尔奖金获得者供给的精子,据说已有三位诺贝尔奖金获得者提供,用这些精子授精已生出15个儿童。联邦德国有一家医院也宣布它提供的精子“没有胖子、长耳朵、鹰钩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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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和精子库引起了一系列伦理学问题,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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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生儿育女与婚姻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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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是否切断了婚姻与生儿育女的纽带,是否就因而破坏了婚姻关系?赖姆塞(Ramsey)等人认为,生儿育女是婚姻爱情结合的永恒体现,人工授精切断了生儿育女与婚姻的联系,而这种联系为家庭所必需。生儿育女是一个理想、美满、幸福的婚姻所不可缺少的。由于人工授精,把生儿育女变成配种而与夫妻之间性的结合分开,把家庭的神圣殿堂变成一个生物学实验室,使妻子认为为了满足有孩子的愿望,无须丈夫和家庭,从而破坏了婚姻关系。尤其是异源人工授精(AID),与妻子的卵结合的是第三者的精子,这与通奸致孕实际上没有什么不同,或者会使妻子认为宁愿用自然的方式(性交)接受供体的精子,这至少也是妻子不忠实于丈夫的一种表现。而AID儿童的存在使第三者进入了婚姻的排外的心身关系,破坏了婚姻的心理、物理统一性。并且也使人类分裂为两个人种:用技术繁殖的和自然繁殖的两类。[183]弗雷彻(Fletcher)等人则认为,婚姻是由情爱培养的人与人的关系,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不是性的垄断,而是彼此间的爱情和对儿女的照料。对于许多无子女的夫妇,人工授精是促进爱情的行动。人工授精与通奸根本不同,妻子并不与供体本身发生关系,关系仅发生在她的卵与后者的精子之间,并且事先取得丈夫的同意。[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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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人工授精在伦理学上是否可接受,应该视它是否增进家庭的幸福和对他人或社会有无损害。如果人工授精是在夫妇双方知情同意条件下进行的,而且供体的姓名和地址对夫妇双方秘而不宣,也不让孩子知道自己以这种方式出生,并不让供体知道受体和孩子的姓名和地址,这有利于促进家庭的幸福,而对社会有益无损。因此,对人工授精采取绝对排斥态度是不合理的。但是,确实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程序和措施,保证人工授精尤其是AID能在平安的条件下进行,防止有可能危及家庭或社会的行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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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什么是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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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D提出的一个新问题是:“什么是父亲?”采用AID技术生出的孩子可以说有两个父亲:一个是养育他(她)的父亲,一个是提供他(她)一半遗传物质的父亲。那么,在养育父亲和遗传父亲中间,哪一个是对他(她)具有道德上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父亲?正因为这个“父亲”概念不明确,所以有些国家的法律认为用AID这种方法生出的孩子不合法,理由是他并不是丈夫与妻子二人真正的生物学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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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个问题也并不是完全新的,但至少AID以更尖锐的方式重新提出了这个问题例如儿女的收养和过继问题。这是一个古老的问题。由于传统观念强调亲子之间的生物学联系,被收养的儿女一旦知道自己非父母所生,常常渴望去寻找生身父母。也有被收养的儿女即使知道父母并非生身父母,但多年建立起来的感情使他们始终对待收养父母视同亲生父母。在我国,由于革命战争的流动性和十年“文化大革命”,这种问题也比较突出。有不少的小说、电影以此为题材。但这种情况多半由于环境所迫,所以孩子一般都回到他们生身父母的身边。根据我国颁布的继承法⑥,有关领养孩子或赡养人继承权的处理是根据抚养—赡养原则确定的。我认为这是正确的。抚养是亲代对子代的义务,赡养是子代对亲代的义务,因而才可以有相应的权利(包括继承权)。如果仅仅凭借生物学或遗传学上的联系而并未尽什么义务,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也就没有相应的权利。因此,一个生物学父亲或遗传父亲对用AID所生的儿女在道德上和法律上没有义务和权利,反之这些儿女对他也没有义务和权利。而一个社会父亲或养育父亲则对这些儿女有道德上法律上的义务和权利。反之亦然。有人问:如果后来夫妻离婚,离婚后这个不育的父亲(社会父亲或养育父亲)对这种儿女是否能拒绝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反之,能否有拒绝他会见这种儿女的权利?按上述的原则,我的回答是不能。也就是说,一个不育父亲与用AID出生的儿女的关系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应该同一个可育父亲与自然出生的儿女的关系完全一样。而妨碍这一点的正是传统的过分看重生物—遗传关系的亲子观念。美国对皮普尔·索伦森案例的判决是正确的,这个案例涉及妻子通过AID怀了一个孩子时丈夫的权利和义务。该案判决为如果AID是丈夫同意的,他有义务抚养这个孩子,虽然他不是生物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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