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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那你说的人是指什么?难道胚胎不是智人这个物种的一个活的成员吗?胚胎是智人的一个成员,这是一个科学的事实,这个科学事实的道德含义就是从受精卵一开始,就应该把他作为人类大家庭中的一员来对待他、爱护他、尊重他,他不可被伤害、不可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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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我说胚胎不是人,这个人是指person,他是理性的、有自我意识的,在道德上或法律上具有一定义务和权利的主体或行动者。如果人是指human being,当然可以说它是人,那不过是说,它属于脊椎动物门、哺乳类、灵长目、人科、人属而已。我们也可以把前者叫“社会的人”,后者叫“生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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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我承认两者有区别。但是这两者怎么能分开呢?有不是human being的person吗?有不是person的human being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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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当然有。胚胎、胎儿、脑死病人可以说是不是person的human being,而像《外星人》(E. T.)电影中的外星人就是不是human being的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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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那么你认为当一个胚胎发育为一个person时,human being是否消失?这种发育是发育为一个person的过程,还是一个person自身发育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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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当胚胎发育为person时,human being并未消失。如果我们有朝一日能够像在科幻小说中那样,把一个人的中枢神经系统移植到一个机械装置上,并继续发挥其功能,那么,这时作为human being已经消失,但person仍继续存在。一个脑死病人,作为person已消失,human being仍存在。所以胚胎发育为person不是person自身的发育过程,而是发育成为person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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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这就与情理相悖了。作为一个human being就是一个person,反之亦然。我们不是human being和person这两个事物的合成体。这里有两个原理:(1)统一性原理,意指人就是一种实体、一种存在,我们并不是先有一个人类有机体,然后加上自我意识或灵魂,才成为person的;(2)潜在性原理,指我们在某个发展阶段达到自我意识,我们必定已经是能够达到自我意识的那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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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你的统一性原理和潜在性原理是很有道理的。我同意作为一个person与他以前的状态具有一种内在的联系。我不过是要说明一个胚胎还不是一个社会的人,因此它不具有与人一样的道德地位,但由于它毕竟可以说是生物学的人,所以它应该具有比一般的生命物质更高的道德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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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对话并没有结束,但我们只好就此打住。乙就是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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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补充的是:胚胎虽然不是“社会的人”,但它是“生物的人”,具有发展为“社会的人”的潜力,因此我们毕竟不能像摆弄一管试剂或一片树叶那样去处理和操纵胚胎。我们必须考虑冷冻、体外操作、转移胚胎对未来的孩子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近期或远期的影响。从目前试管婴儿的身心发育来看,他们与自然生殖出生的孩子并没有丝毫区别。但毕竟生殖技术发展的时间还比较短,需要我们继续睁大警觉的监测的眼睛。有人担心这种生殖方式会对婴儿的心理有影响,或者他们把自己、或者社会把他们看成一个与众不同的集团,把他们的优缺点都归诸这种生殖方式。我认为这个问题主要决定于家庭、学校、社会。俗话说“少见多怪”,如果试管婴儿多了,也就“见怪不怪”了。只要家庭、学校、社会能够一视同仁地对待这些孩子,就不会出现上述顾虑的情况。从目前来说,这方面似乎并没有产生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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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实际问题是当父母逝世后,这些冷冻的胚胎该如何处理?美国洛杉矶一对拥有百万家财的里奥斯(Rios)夫妇膝下无子,原因是里奥斯有不育症。1981年他们去澳大利亚墨尔本接受体外受精术。医生从里奥斯夫人体内取出若干卵,用一个匿名供体的精子授精,将其中若干胚胎植入她子宫,余下两个冷冻在医院中。里奥斯夫人对医院说:“你们必须为我保存他们。”但植入失败了。后来里奥斯夫妇于智利死于飞机失事。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这两个胚胎有没有权利活下来并继承他们的财产?是否应该破坏它们?澳大利亚专门成立了一个国家研究委员会来研究这个问题。1984年该委员会建议破坏里奥斯夫人的两个胚胎。但维多利亚州议会上院决定把胚胎植入代理母亲子宫中,长大后继承遗产。我认为,只要胚胎的本体论地位和道德地位确定,这个问题是不难解决的。[1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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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公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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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受精在世界上最有经验的中心成功率达20%~30%左右。如果一次移植更多的胚胎,例如移植两个,成功率为28%,三个则为38%。费用一次为4千至7千美元,最高达1.2万美元。还不包括旅费和因请假而扣除的工资。有的试了三次花了3.6万美元,还有的试了七次,花了8万美元。⑨费用之高令一些专家关注。乔治·华盛顿大学妇产科教授舒尔曼(J. Schulman)说:“有钱人是这个领域进步的主要受益者”。体外受精组中通常包括遗传学家、外科医师、内分泌学家、实验技师和护士。这样就提出了宏观分配和微观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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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分配是指在整个卫生或科学研究经费中,体外受精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是否应该占一定的比重,占多少比重为宜?如果我们认为体外受精是不道德的或不适宜的,那么它的比重应为零。目前在英美等国,由于对发展这个技术没有取得一致意见,这方面的经费均由私人捐助。但为了提高体外受精成功率,就必须加强胚胎学的研究,单靠私人捐款是不够的。如果这种技术并非不道德的,加以适当的控制对社会的利大于弊,就要考虑分配给多少经费为适宜。我认为,如上分析所表明的,体外受精技术本身在道德上是容许的,而且确实能解决一部分人不育的问题,并且对推动科学进步也有好处,可以也应该用一部分经费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但它的比重不宜太大。因为我们的经费首先应用于基层卫生保健工作的改善和增加,以及对严重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主要疾病的防治。就是在不育问题上,我们也应该把主要精力放于预防生殖道的感染、进行性行为的教育、研究治疗不育症的新技术,然后才是体外受精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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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观分配上,我们应该首先把这种新技术用来满足患有无法治疗的不育症,而又极想有个孩子的已婚夫妇的要求。然后再考虑用于有生育能力的夫妇和未婚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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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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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新技术本身很难说是“善”还是“恶”,它们常常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如果社会控制得当可以增大积极作用而减少消极作用。这种社会控制可以在医院或研究机构、学会或联合会、立法机构等不同层次上进行。例如英国和澳大利亚都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来研究与体外受精有关的社会、伦理学和法律问题,英国称“探究人类受精和胚胎学委员会”,澳大利亚称“探讨体外受精提出的社会、伦理学和法律问题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均于1984年发表了报告。在英国的报告中,建议所有进行AID、IVF和提供卵的机构都应登记批准,禁止用14天以上的胚胎进行研究,并禁止代理母亲。该委员会主席、剑桥的华纳克(D. M. Warnock)建议成立一个法定的权威机构来监测和控制体外受精的使用、精子和卵的供给和生殖研究的其他方面。但保守党议员帕厄尔(E. Powell)要求完全禁止用胚胎作研究,得到了罗马天主教会和英国圣公会牧师的支持。1984年11月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通过了第一个全面的人工生殖法,涉及体外受精、供体精子、卵和胚胎的使用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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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个试管婴儿于1978年诞生后,美国当时的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部长加利芬诺(J. Califano)指示国家伦理学咨询委员会(EAB)研究有关体外受精的社会、伦理、法律和医学问题。EAB研究了一年,在11个城市举行听证会,提供证词的达170人,另有18人提供书面证词。EAB还审阅了2000份报告,并听取了生殖科学、伦理学、神学、法律和社会科学方面专家的意见。最后EAB形成了一个报告,于1979年5月4日提交部长。EAB一致认为,用胚胎进行体外受精研究“从伦理学观点看是可接受的”,涉及人类体外受精而无胚胎转移的研究可增加我们对异常后代可能危险的知识,胚胎转移只能限于来自合法婚姻夫妇的配子。报告于1979年6月18日发表,得到了13000份公众的评论,大多数对报告持否定态度,问题涉及对胚胎的破坏和处置、胚胎的道德地位、这种技术对未来的意义。国会的反应也同样不佳。部长收到由20位参议员、73位众议员签署的50封来信,大多数认为体外受精是不道德的,对未来的含义是严重的。然而1978年哈里斯(Harris)和盖洛普(Gallup)民意测验表明,美国人以二与一之比支持用体外受精和胚胎转移来帮助没有孩子的夫妇。1980年5月,总统研究医学和生物医学以及行为研究委员会主席亚伯拉姆(M. Abram)写信给参议员肯尼迪(E. Kennedy)和哈奇(O. Hatch)指出,总统委员会认为EAB对体外受精的调查研究工作是充分的、全面的,它的结论得到广泛的支持。但由于部机关改组,部长三易其人,至今部里没有表态。[2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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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理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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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什么是代理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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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末开始有代理母亲,现在用代理母亲生出的孩子已有150至200人左右。在美国最早从密歇根、肯塔基、加利福尼亚州开始,现已成为全国性现象。在马里兰、亚利桑那等州,成立了代理母亲中心,还出版一份代理母亲通讯,组织了一个代理母亲协会,名叫“白鹳”(The Stork)。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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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母亲(surrogate mother)本来是指代人妊娠的妇女,或用自己的卵人工授精后妊娠,分娩后交给别人抚养,或利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子宫妊娠,分娩后交该人抚养。但有人指出,这样的理解是用词不当。罗伯逊(Robertson)认为,提供卵和子宫的自然母亲,与为一个不育妻子的丈夫怀孩子的代理妻子一样不是代理母亲。他认为养育母亲才是这个孩子的代理母亲,因为她做了另一个人生的孩子的母亲。[191]然而,我们仍然按通常的用法来理解这个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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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代理母亲的一般做法如下。一位经纪人(通常是一位律师)以5000至10000美元的费用使一对不育夫妇(或者一个单身男子,但不多见)与一个愿意做代理母亲的妇女订约。如果双方同意他们就签约。一般说来,契约有涉及产前检查、人工流产、代理母亲在妊娠期间行为,以及她同意在出生时放弃这个孩子的条款。这对夫妇则同意支付与妊娠有关的医疗费用,负责照管这个孩子,以及付给代理母亲大约10000美元。律师也要准备确认这对不育夫妇的父母身份、终止代理母亲的权利和使收养合法化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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