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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决了胎儿的权利问题似乎就可解决人工流产在伦理学上是否可接受的问题,但实际上权利或价值冲突问题并不能靠胎儿本身的道德地位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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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弄清胎儿的本体论地位和道德地位,虽然不能直接地、自然而然地解决人工流产的合道德性问题,毕竟对解决这个问题有积极意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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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将详细讨论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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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胎儿是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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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不是人的问题,或胎儿是一个什么样的实体的问题就是胎儿的本体论地位问题。对这个问题可以有两种回答:胎儿是人,或胎儿不是人。但是不管认为胎儿是人,还是认为胎儿不是人,必须回答“人”是什么?如果认为胎儿是人,还必须回答胎儿何时成为人的问题。如果认为胎儿不是人,则必须回答胎儿是什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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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考察认为胎儿是人的种种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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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胎儿是人的论据各种各样,因而胎儿成为人的起点也各种各样。但主要有五种观点:从受孕一开始就是人;合子植入子宫后成为人;脑电波出现后成为人;母亲感到胎动时成为人;胎儿在体外可存活时成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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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为胎儿从受孕一开始就是人的论据如下:因为胎儿的父母是人,所以它也就是人,受孕是非人成为人的临界点;从受精开始,新的存在物就有一套独特的遗传密码,正是这套遗传密码决定它的特征,这是人的智能的生物学基础;预成论认为胎儿的发育是小人的扩展,受精卵内已经有后来发育为成人的小人存在;精子具有灵魂,卵提供营养,受精卵已是灵魂和肉体的统一体,所以从受孕起受精卵就具有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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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成论已被胚胎学证明是不正确的,受精卵不过是一个细胞,核内有分别从父母双方继承各一半的46条染色体。经过如表3—1列的各阶段才发育为一个婴儿。精子或受精卵有灵魂一说,更不能成立,因为科学业已证明连成人也不存在原来意义上的“灵魂”。所以这两类论证不能成立。至于前两类论证,存在这样的问题:受精卵来自人,是否就等于人?受精卵已具有成为人的生物学基础,生物学基础是否就是人?对胎儿是否是人的深入讨论,逐渐转移到什么是人的讨论,而对什么是人的问题的进一步了解,越来越使人感到人与受精卵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因而前两类论据也很难成立。我们将在后面详细讨论什么是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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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为合子植入子宫时成为人的论据是,在植入前,细胞之间没有发育上的相互联系,每个细胞孤立时都可形成完全的胚胎,几个细胞融合可形成一个胚胎,而植入后就形成为一个多细胞个体,细胞之间有紧密的发育联系,它们都是多细胞个体的一部分。植入前后的胚胎存在着这样的区别,这是生物学上的事实。但植入后的这种多细胞个体是人吗?这又提出了什么是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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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为脑电波出现时胎儿成为人的主要论据是,大脑皮层是作为人的特征的意识和反思的基质。但是皮层的出现只是发育中的重要一步,人的神经基质与人不是一回事。这也涉及什么是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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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论点是古代和中世纪赋予形式或赋予灵魂的观点的现代形式。公元3世纪基督教曾把已具形式与不具形式的胎儿分开。此后在不同历史时期,天主教和新教的教会都曾强调这种区别,以便区别流产已具形式的胎儿的非法性和流产不具形式的胎儿的合法性。这种观点与亚里士多德的见解相符合。亚里士多德认为最初的胚胎是植物性的存在,仅是“营养灵魂”,后来是个动物,具有“感觉灵魂”,具有形状的胎儿则是人,因具有“理性灵魂”,男胎于40天时成为人,女胎于90天时成为人。在此以后作人工流产就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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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为胎动时胎儿成为人的论据是,因为在胎动或母亲感到胎儿在子宫内活动以前,母亲认为胎儿是她自己的一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在胎动以后,胎儿作为一个独立的存在更实在了,母亲常常用一个名字来称呼它,赋予它人格的特征。这个论据有两个问题,其一,胎动是母亲对胎儿的感觉,这种感觉可以反映胎儿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但并没有表明胎儿在这个阶段已成为什么;其二,当母亲感到胎儿是一个独立实体,并给它起一个名字时与胎儿本身就是人并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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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为胎儿在子宫外可以存活时成为人的论据是,胎儿能在子宫外存活,就表明它已成为一个独立的不再依赖母亲的实体。这个论据与(4)类似,因此也有类似的困难:胎儿能在子宫外存活时是否就是人?任何动物也都可以在外环境中存活,但它们不是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布莱克门(Blackmun)将可存活性定义为胎儿在此阶段有可能在母亲子宫之外生活,尽管需要人工辅助,时间为第24至28周。但是正如恩格尔哈特(Engelhardt)指出的,这种可存活性可随医学科学的进展而越来越往前推移,但是往前推移后,用人工辅助存活下来的胎儿是否都是真正的人?[7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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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胎儿不是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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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民俗以及宗教、哲学学说来看,胎儿往往并不被当做成人一样对待,而是被认为与成人不同。把胎儿与成人一样看待只是后来的事,或始终只是一部分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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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Hammurabi)法典规定,殴打妇女导致流产,根据她的地位课以罚款:如系贵族和自由民的女儿罚10个锡克尔②,如系平民或佃民的女儿罚5个,奴隶的女儿罚2个。希伯来法律对此类情况也课以罚款。亚述的法律把这种情况视同侵犯丈夫的财产。赫梯人对这种案子则根据流产胎儿的妊娠年龄罚款:10个月的胎儿罚10个银币,5个月的胎儿罚5个银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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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犹太圣法经传》中,胎儿被认为是“母亲的一部分”,不是独立的实体。一个怀孕母亲改宗,把胎儿包括在内与母亲一起改宗,无须追加的仪式。在犹太、罗马法律中杀胎儿与杀婴儿、杀人是有区别的。《犹太圣法经传》解释,婴儿出生一天就是人,而胎儿不是人。在犹太法中杀胎儿没有犯罪。在《旧约》中说:“如人殴打怀孕妇女,引致流产,而未伤害她,课以由她丈夫规定的罚款。但如伤害她,则以命偿命。”后来在公元前3世纪,把伤害(harm)解释为伤及具有形式(form)的实体,杀害已具形式(灵魂)的胎儿的判死刑。犹太法律规定,人的生命(human life)从出生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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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基督教受《旧约》影响,不认为胎儿是人:伤及孕妇生命,要“以命偿命”(a life for a life),伤及所怀胎儿只提“以眼还眼”(an eye for an eye)。13世纪的医生马尔库斯(I. Marcus),17世纪的神父桑切斯都认为胎儿是母亲的一部分,不是人。尽管他们的意见并不是天主教会中的主流。现代认为胎儿不是人的论据更加充分,他们首先明确什么是人这一概念,胎儿是不是人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这些论据我们将在下一节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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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族学的证据看,一些部落或民族在习惯上不把胎儿认作是人。泰国北部的普沃卡伦(Pwo Karen)人,认为从妊娠到出生后数天内不算人,在举行了赋予灵魂的仪式后就是人了。印尼婆罗洲的杜逊(Dusun)人,两岁以前不予命名,他们认为:“如果我们给这婴儿一个名字,他死了,我们就失去了他”。菲律宾人称未经洗礼的婴儿为Muritu(还不是人),这种孩子死了,人们不在乎,要是受过洗礼的孩子死了,人们愿意为他做一切可能做的事。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对流产的胎儿或早夭的婴儿不像对待死人一样办丧事,从中也可看出对待胎儿与人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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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一些哲学家认为人在出世时才开始。荀子说:“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韩非子说:“人始于生,而卒于死。始之谓出,卒之称入。故曰:‘出生入死’。”古罗马哲学家卢克莱修(Lucretius)认为人的生命在两端上要比作为人的生物学基质的机体的生命要短,因为有机生命开始的发育过程和结束时的退化过程不足以支持有意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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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说明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中,不管在民俗中还是在宗教和哲学界都曾认为胎儿不是人,甚至认为初生婴儿也不是人,他们把人的起点定于出生时刻甚至出生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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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认为胎儿不是人的主要论据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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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系论据。即认为胎儿出生前后在关系上有本质区别,也就是说胎儿—孕母和婴儿一母亲的关系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个一元存在,一个合二为一的单位,胎儿完全依靠母亲;而后者是个二元存在,新生儿虽然依赖母亲的营养和照料,但至少已可独立获得他所需的氧,在饥渴和需要爱抚时,会用自己的行动引起成人的相应的行为。胎儿在社会上不扮演任何角色,但婴儿不同,他已成为家庭和社会的一个成员,他可扮演子女、病人等角色,与社会上其他人已有身心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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