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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论点是古代和中世纪赋予形式或赋予灵魂的观点的现代形式。公元3世纪基督教曾把已具形式与不具形式的胎儿分开。此后在不同历史时期,天主教和新教的教会都曾强调这种区别,以便区别流产已具形式的胎儿的非法性和流产不具形式的胎儿的合法性。这种观点与亚里士多德的见解相符合。亚里士多德认为最初的胚胎是植物性的存在,仅是“营养灵魂”,后来是个动物,具有“感觉灵魂”,具有形状的胎儿则是人,因具有“理性灵魂”,男胎于40天时成为人,女胎于90天时成为人。在此以后作人工流产就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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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为胎动时胎儿成为人的论据是,因为在胎动或母亲感到胎儿在子宫内活动以前,母亲认为胎儿是她自己的一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在胎动以后,胎儿作为一个独立的存在更实在了,母亲常常用一个名字来称呼它,赋予它人格的特征。这个论据有两个问题,其一,胎动是母亲对胎儿的感觉,这种感觉可以反映胎儿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但并没有表明胎儿在这个阶段已成为什么;其二,当母亲感到胎儿是一个独立实体,并给它起一个名字时与胎儿本身就是人并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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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为胎儿在子宫外可以存活时成为人的论据是,胎儿能在子宫外存活,就表明它已成为一个独立的不再依赖母亲的实体。这个论据与(4)类似,因此也有类似的困难:胎儿能在子宫外存活时是否就是人?任何动物也都可以在外环境中存活,但它们不是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布莱克门(Blackmun)将可存活性定义为胎儿在此阶段有可能在母亲子宫之外生活,尽管需要人工辅助,时间为第24至28周。但是正如恩格尔哈特(Engelhardt)指出的,这种可存活性可随医学科学的进展而越来越往前推移,但是往前推移后,用人工辅助存活下来的胎儿是否都是真正的人?[7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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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胎儿不是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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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民俗以及宗教、哲学学说来看,胎儿往往并不被当做成人一样对待,而是被认为与成人不同。把胎儿与成人一样看待只是后来的事,或始终只是一部分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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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Hammurabi)法典规定,殴打妇女导致流产,根据她的地位课以罚款:如系贵族和自由民的女儿罚10个锡克尔②,如系平民或佃民的女儿罚5个,奴隶的女儿罚2个。希伯来法律对此类情况也课以罚款。亚述的法律把这种情况视同侵犯丈夫的财产。赫梯人对这种案子则根据流产胎儿的妊娠年龄罚款:10个月的胎儿罚10个银币,5个月的胎儿罚5个银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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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犹太圣法经传》中,胎儿被认为是“母亲的一部分”,不是独立的实体。一个怀孕母亲改宗,把胎儿包括在内与母亲一起改宗,无须追加的仪式。在犹太、罗马法律中杀胎儿与杀婴儿、杀人是有区别的。《犹太圣法经传》解释,婴儿出生一天就是人,而胎儿不是人。在犹太法中杀胎儿没有犯罪。在《旧约》中说:“如人殴打怀孕妇女,引致流产,而未伤害她,课以由她丈夫规定的罚款。但如伤害她,则以命偿命。”后来在公元前3世纪,把伤害(harm)解释为伤及具有形式(form)的实体,杀害已具形式(灵魂)的胎儿的判死刑。犹太法律规定,人的生命(human life)从出生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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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基督教受《旧约》影响,不认为胎儿是人:伤及孕妇生命,要“以命偿命”(a life for a life),伤及所怀胎儿只提“以眼还眼”(an eye for an eye)。13世纪的医生马尔库斯(I. Marcus),17世纪的神父桑切斯都认为胎儿是母亲的一部分,不是人。尽管他们的意见并不是天主教会中的主流。现代认为胎儿不是人的论据更加充分,他们首先明确什么是人这一概念,胎儿是不是人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这些论据我们将在下一节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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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族学的证据看,一些部落或民族在习惯上不把胎儿认作是人。泰国北部的普沃卡伦(Pwo Karen)人,认为从妊娠到出生后数天内不算人,在举行了赋予灵魂的仪式后就是人了。印尼婆罗洲的杜逊(Dusun)人,两岁以前不予命名,他们认为:“如果我们给这婴儿一个名字,他死了,我们就失去了他”。菲律宾人称未经洗礼的婴儿为Muritu(还不是人),这种孩子死了,人们不在乎,要是受过洗礼的孩子死了,人们愿意为他做一切可能做的事。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对流产的胎儿或早夭的婴儿不像对待死人一样办丧事,从中也可看出对待胎儿与人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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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一些哲学家认为人在出世时才开始。荀子说:“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韩非子说:“人始于生,而卒于死。始之谓出,卒之称入。故曰:‘出生入死’。”古罗马哲学家卢克莱修(Lucretius)认为人的生命在两端上要比作为人的生物学基质的机体的生命要短,因为有机生命开始的发育过程和结束时的退化过程不足以支持有意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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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说明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中,不管在民俗中还是在宗教和哲学界都曾认为胎儿不是人,甚至认为初生婴儿也不是人,他们把人的起点定于出生时刻甚至出生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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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认为胎儿不是人的主要论据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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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系论据。即认为胎儿出生前后在关系上有本质区别,也就是说胎儿—孕母和婴儿一母亲的关系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个一元存在,一个合二为一的单位,胎儿完全依靠母亲;而后者是个二元存在,新生儿虽然依赖母亲的营养和照料,但至少已可独立获得他所需的氧,在饥渴和需要爱抚时,会用自己的行动引起成人的相应的行为。胎儿在社会上不扮演任何角色,但婴儿不同,他已成为家庭和社会的一个成员,他可扮演子女、病人等角色,与社会上其他人已有身心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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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识论据。即认为胎儿以至初生婴儿没有意识,因此都不是人。他们之中有人强调自我意识,有人强调推理能力,有人强调交往能力,有人强调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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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说胎儿不是人,总觉得不能接受,即使胎儿按关系或意识标准确实还不是人。难道它不是“潜在的人”、“可能的人”、“正在成为人”?对这一反驳不难回答。“潜在的人”、“可能的人”、“正在成为人”都不是人。当我们说X是潜在的Y时,X并不是Y。X是潜在的总统,不能说X就是总统,就有总统权力。当一对夫妇生下一个畸形儿后,期待第二个孩子是健康的、正常的,并且预先取名为“宝宝”。“宝宝”就是一个可能的人,但还不是人。或者说某个合子是一个几率为0.4的人即有40%的机会成为一个人,但仍然还不是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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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如此,难道胎儿不是人的胎儿吗?人的胎儿还不是人但也并非是“非人”。否则“非人”如何变成为一个人呢?而且受精卵、合子、胚胎、胎儿、婴儿、儿童、少年、青年、中年、老年不是一个人的连续统吗?怎能把胎儿孤立出来不算人呢?胎儿如是“非人的”,就不会有后来这些阶段。确实,这些反驳不是没有道理的。所以回答“什么是人”的问题不可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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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什么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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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什么是人这个问题时,即从胎儿的本体论进入人的本体论时,最重要的进展是把human being和person区别开来,或者把人类的生物学生命(human biological life)和人类的人格生命(human personal life)区别开来。如果用我们熟悉的话来说,就是把生物的人和社会的人区分开来。[72,76,77,78,15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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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物学生命或生物的人是指属于生命分类中脊椎动物门、哺乳类、灵长目、人科、人属的有机体。这个有机体是迄今生物进化的顶峰,具有一系列不同于其他物种的形态、生理、心理方面的独特特点,拥有一套不同于其他物种的独特的基因结构—遗传物质。许多人之所以认为受精卵、合子、胚胎或胎儿是人,就是根据这一生物学标准来论证的。但是他们所说的人,实际上是人类的生物学生命。可以举例来进一步说明。一个失去大脑皮层的男子,他可以继续产生精子,他还是他这个物种的一个成员,他仍然具有人类的生物学生命。但是作为人类的人格生命,作为社会的人,他已经死了。普切蒂(Puccetti)打了一个比方:有一幢房子,我们想知道楼上是否有人住着,但由于法律和伦理学上的理由,我们不能进去看;我们站在外面守着、听着;我们听到炉子在燃烧,可能是个自动加热器;晚上有灯光,可能是个防止窃贼的自动定时器;我们打电话进去,知道电话没有坏,但没有人接;我们测出炉子发出的温度不足以维持一个人冬天居住需要的温度;我们在外墙安了窃听器,窗上安了录像机,但什么也没有发现。我们的结论是:楼上没有人(person)。对于一个昏迷不可逆的病人来说,虽然他还有心跳呼吸,我们可以这样说:他的生物学生命还存在,但他的人格生命已不存在了。所以,人类的生物学生命与人类的人格生命的区别不但适用于胎儿,也适用于脑死病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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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精卵开始到最后死亡,在遗传学上有连续性,这种连续性是人类的生物学生命。人类的人格生命仅在某一阶段才发生,有时并不与人类的生物学生命同消失。那么什么是人类的人格生命或社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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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已谈到了作为一个人的意识标准和关系标准。我认为这就是作为一个社会的人、人类的人格生命的基本标准。而且这两条标准是密切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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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人格生命或社会的人的本质特征是具有自我意识。因此可以把人定义为具有自我意识的实体。许多哲学家论述过自我意识的重要性。笛卡儿把自我意识作为他的哲学基础:“我思故我在。”康德认为,自我意识不仅是世界的中心,而且是世界的源泉。费希特甚至认为:“我就是一切”。王阳明也说过“万物皆备于我”。当然他们的唯心主义是错误的,但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自我意识的重要性。有人问大学生愿不愿意同某个妖怪搞一项交易:“这个妖怪可以使你们的智商增加到400,使你们成为国家的领导人,使你们画出的画超过毕加索,使你们获得诺贝尔奖金,条件是永远不再有自我意识的经验。你们干不干?”大多数学生表示不愿意,因为他们不愿意失去有意识经验的能力,失去了这种能力就不再是人(person)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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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这种自我意识,把人(person)与非人灵长类、与受精卵、胚胎、胎儿以及脑死者区别开来。正是这种自我意识,使人体发展全过程的连续统发生质的变化;当人体发展到产生自我意识时,人类的生物学生命发展为人类的人格生命;当不可逆地丧失自我意识时,又复归为人类的生物学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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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person)定义为有自我意识的实体有一些困难。某些非人灵长类似乎有自我意识,如黑猩猩能够在镜子中辨认自己的脸和身体,受过训练的大猩猩科科能够用手势说话,会使用单数第一人称。而有些原始民族部落的语言却没有第一人称单数。但这个问题仍然是可以争论的:比如还不能说科科等有自我意识,或者它们只是一些个别的例外;没有第一人称单数的部落不是没有自我意识,而是他们的语言有缺陷,缺乏表达自我的词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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