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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20 非自愿的或义务的:即无须得到本人同意的。例如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规定,智力严重低下的人必须接受绝育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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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22 生命伦理学 [:1700864627]
1700865923 3.2 关于绝育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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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25 罗马天主教会反对绝育有两个理由。其一,绝育破坏了人体的整体性原则;其二,绝育使我们人类这个物种不能繁衍。但是面对着妇女未来妊娠将危及她们生命的许多例子,对绝育持完全排斥的态度显然是不行的。所以,他们应用双重效应原则来解决接受治疗性绝育的问题。所谓双重效应原则是指:绝育手术的意向的、直接的效应是为了治疗妇女的疾病(如因子宫肌瘤而摘除子宫),或预防遗传病,剥夺生育能力只是非意向的、间接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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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27 犹太—基督教的传统观点认为,生儿育女是人人应尽的义务。因此,除了治疗性绝育外,只允许有儿女的人行绝育术。但是女权运动的兴起强调要尊重妇女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包括自愿绝育。德尔奥利奥(A. dell’Olio)指出,妇女在政治和经济上所受的歧视,来源于生物学上的屈从,要纠正这种屈从,唯有重申对自己身体的控制权利,赋予妇女一切生育控制手段,而输卵管结扎术是“容易、快速、安全、有效和便宜”的最佳方法。女权运动的发展已使绝育成为由每个男女自主决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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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29 在西方国家,绝育作为个人的权利似已得到社会的承认,但出于社会的理由而行绝育术所遇到的阻力则更大。美国的“人类改善基金会”曾主张,由于精神病和先天性缺陷对国家造成威胁,并且通过遗传延续下去,为了国家利益应牺牲个人自由,广泛实行绝育。但遭到绝大多数人的反对。它不得不改名为“自愿绝育协会”。利用绝育作为惩罚性犯罪的手段,也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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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31 美国某些州曾有对“智力上无能力的”成人和未成年人进行强制绝育的法律,理由是:(1)智力低下的父母不能照料他们的儿女;(2)智力低下是遗传的,社会应预防有缺陷后代的出生。1927年,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霍尔姆斯(O. Holmes)在Buck v. Bell案例中表示,绝育措施符合宪法,这些法律为社会所必需。以后,许多州法院法官对强制绝育法律作了判决,有些州宣布这些法律不合宪法。1942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生育权利是宪法权利,在Skinner v. Oklahoma的案例中指出,绝育法律是对人的歧视、干涉人的自由,但又明确承认:“国家干涉个人的自由以预防通过遗传传递对社会有害的缺陷是符合宪法的。”但道格拉斯(Douglas)法官说,生育权利是人的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之一。几年以后,最高法院把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推及所有未婚和已婚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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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33 关于自愿绝育有三个问题:(1)无行为能力的成人或儿童能否对自愿绝育表示知情同意?无行为能力的人或儿童不可能表示这种知情同意。(2)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能否对绝育表示知情同意?对未成年人自愿的和非自愿的绝育都应禁止。美国各州也都有这种禁令。(3)对有行为能力的成人绝育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根据各国的法律有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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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35 等待期。有的人作出了绝育决定后可能反悔,所以需要有个等待期。一般为30天,最长者为丹麦,规定有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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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37 最低限度儿女。新加坡规定为1个,巴拿马规定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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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39 经济或社会困难的证明。丹麦、瑞典等国都有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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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41 配偶的同意。丹麦、新加坡、日本等国都有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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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43 由政府监督。捷克、丹麦、新加坡等国都有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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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45 绝育彻底地把婚姻和生育分离开来,使婚姻成为或不再成为能生育的婚姻。不管是出于个人的动机,还是出于社会的动机,只要合理,例如个人不愿多育,甚至为了事业不愿生育,为了疾病的治疗和预防,为了控制人口和提高人口质量等,只要自愿都是在伦理学上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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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47 但社会对绝育措施也应有控制。首先,对未成年人不得行绝育术。其次,绝育一般都应得到本人和配偶的知情同意,自愿进行。再次,就是自愿绝育也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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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49 对绝育条件的掌握应视人口数量和质量情况而定。在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情况下,绝育的条件可以稍宽一些;反之,在数量过多、质量不低的情况下,条件就应稍紧一些。[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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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52 4.胎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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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54 胎儿研究或胎儿实验本身不是生育控制问题,但是与生育控制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所以也放在这一章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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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57 4.1 胎儿研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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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59 研究胎儿的结构和功能,从形态、生理、生化方面研究胎儿,为预防和治疗胎儿和孕妇的疾病、提高妇幼保健的质量所必需。例如胎儿研究可提高监测子宫内胎儿状况的能力,如通过培养胎儿细胞可在子宫内诊断先天畸形;通过分析羊水中的胎儿产物可分析胎儿年龄,确定最优的分娩时期,避免过早引产或剖腹产引起的早产;以及在子宫内诊断胎儿的健康状况。对胎儿的研究,可以用动物作模型,但毕竟人与动物不同,最终还必须在人类胎儿上进行。而且离体的胎儿与在子宫内的胎儿又有不同,所以有些实验还必须在子宫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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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61 几千年以前,人们就对胎儿如何在母亲体内存活感兴趣。希波克拉底和亚里士多德曾猜测胎儿也进行呼吸。盖仑(Galen)和维萨里(Vesalius)认为母亲的血管通过胎盘直到胎儿。1651年,哈维(Harvey)猜测,母亲的血管与胎儿血管之间有吻合。1628年尼曼(Nyman)发现母亲的心率与胎儿的心率不同。1683年莫里梭(Mauriceau)否定了胎儿用肺呼吸。18世纪罗德(Roeder)发现,母亲与胎儿血管并不直接连在一起。因而胎儿不是由母亲动脉直接供应血液的一个器官,而是与母亲血管分离的一个实体。对它进行独立研究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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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63 生命伦理学 [:1700864630]
1700865964 4.2 胎儿研究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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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66 胎儿研究在原则上是否允许,首先决定于人类胎儿的本体论地位,即它是什么样的实体?这个问题在前面已作详细讨论。这里不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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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68 对用可存活的活的胎儿在子宫外进行研究,多数人持否定态度。对于死胎及其组织的研究,一般没有异议。有争论的是:(1)对不可存活的活的胎儿在子宫外进行研究,和(2)对子宫内胎儿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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