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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33 关于自愿绝育有三个问题:(1)无行为能力的成人或儿童能否对自愿绝育表示知情同意?无行为能力的人或儿童不可能表示这种知情同意。(2)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能否对绝育表示知情同意?对未成年人自愿的和非自愿的绝育都应禁止。美国各州也都有这种禁令。(3)对有行为能力的成人绝育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根据各国的法律有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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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35 等待期。有的人作出了绝育决定后可能反悔,所以需要有个等待期。一般为30天,最长者为丹麦,规定有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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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37 最低限度儿女。新加坡规定为1个,巴拿马规定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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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39 经济或社会困难的证明。丹麦、瑞典等国都有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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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41 配偶的同意。丹麦、新加坡、日本等国都有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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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43 由政府监督。捷克、丹麦、新加坡等国都有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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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45 绝育彻底地把婚姻和生育分离开来,使婚姻成为或不再成为能生育的婚姻。不管是出于个人的动机,还是出于社会的动机,只要合理,例如个人不愿多育,甚至为了事业不愿生育,为了疾病的治疗和预防,为了控制人口和提高人口质量等,只要自愿都是在伦理学上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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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47 但社会对绝育措施也应有控制。首先,对未成年人不得行绝育术。其次,绝育一般都应得到本人和配偶的知情同意,自愿进行。再次,就是自愿绝育也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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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49 对绝育条件的掌握应视人口数量和质量情况而定。在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情况下,绝育的条件可以稍宽一些;反之,在数量过多、质量不低的情况下,条件就应稍紧一些。[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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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52 4.胎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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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54 胎儿研究或胎儿实验本身不是生育控制问题,但是与生育控制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所以也放在这一章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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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57 4.1 胎儿研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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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59 研究胎儿的结构和功能,从形态、生理、生化方面研究胎儿,为预防和治疗胎儿和孕妇的疾病、提高妇幼保健的质量所必需。例如胎儿研究可提高监测子宫内胎儿状况的能力,如通过培养胎儿细胞可在子宫内诊断先天畸形;通过分析羊水中的胎儿产物可分析胎儿年龄,确定最优的分娩时期,避免过早引产或剖腹产引起的早产;以及在子宫内诊断胎儿的健康状况。对胎儿的研究,可以用动物作模型,但毕竟人与动物不同,最终还必须在人类胎儿上进行。而且离体的胎儿与在子宫内的胎儿又有不同,所以有些实验还必须在子宫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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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61 几千年以前,人们就对胎儿如何在母亲体内存活感兴趣。希波克拉底和亚里士多德曾猜测胎儿也进行呼吸。盖仑(Galen)和维萨里(Vesalius)认为母亲的血管通过胎盘直到胎儿。1651年,哈维(Harvey)猜测,母亲的血管与胎儿血管之间有吻合。1628年尼曼(Nyman)发现母亲的心率与胎儿的心率不同。1683年莫里梭(Mauriceau)否定了胎儿用肺呼吸。18世纪罗德(Roeder)发现,母亲与胎儿血管并不直接连在一起。因而胎儿不是由母亲动脉直接供应血液的一个器官,而是与母亲血管分离的一个实体。对它进行独立研究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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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63 生命伦理学 [:1700864630]
1700865964 4.2 胎儿研究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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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66 胎儿研究在原则上是否允许,首先决定于人类胎儿的本体论地位,即它是什么样的实体?这个问题在前面已作详细讨论。这里不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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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68 对用可存活的活的胎儿在子宫外进行研究,多数人持否定态度。对于死胎及其组织的研究,一般没有异议。有争论的是:(1)对不可存活的活的胎儿在子宫外进行研究,和(2)对子宫内胎儿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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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70 对子宫内胎儿的研究。如果这种研究属于治疗性质,对胎儿的风险小,又能解决母亲的健康问题,则可以且应该进行。如属非治疗性研究,对胎儿和孕妇没有风险或风险极小,也可进行。但要求预先有动物实验的准备。这同样适用于对准备流产的子宫内胎儿的非治疗性研究。对子宫内胎儿的研究的益处和风险,涉及四个变量:(1)治疗效果,(2)经验和知识的获得,(3)孕妇的安全,(4)胎儿的安全,其利益涉及受试孕妇、受试胎儿、其他孕妇和胎儿、社会或人类、研究者。有的人强调研究者不仅仅对受试者而且对整个人类负有义务或责任,因此强调这种研究绝对必要。有的人则强调不能损害孕妇和胎儿是个绝对原则。如果坚持“在不能损害孕妇和胎儿的前提下进行研究”这个原则,就可以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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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72 对子宫外不可存活的活胎的研究则有较大的分歧。反对者认为,对不可存活的活胎在子宫外进行研究,(1)会导致对人类生命的价值、对不能照顾自己的人(婴儿、老人、重病人、智力低下者)的权利和需要、对临终病人的要求、对不自愿的受试者的权利不敏感、漠不关心;(2)如果研究表明,用不可存活的活胎进行研究非常有用,就会使受试胎儿供不应求,就会出现种种刺激鼓励使胎儿成为受试对象,使科学界和医学界不知不觉地放宽了什么情况应作人工流产的标准,而社会经济地位低的人容易被这种压力或引诱吸引;(3)当社会上许多人知道了活胎被用来做实验,会产生厌恶和沮丧情绪,好比知道有人吃人或挖祖坟一样,会破坏社会的和谐和安宁。但支持者认为,只有通过这类实验,人们才能学会如何维持和改善人类生命;而所用的胎儿虽然是活的,但是不可存活的。那就是说,不管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都一样,不超过几小时,一切生命现象都同样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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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74 另一个问题是知情同意问题。反对者的理由之一是,无法从胎儿获得知情同意,因为胎儿没有能力知情并表示同意。有人提出“推定同意”或“代理同意”(即由胎儿的母亲表示同意)的概念。即如果研究有益于胎儿,我们可以推定胎儿是会同意的。根据什么作出这种推定?根据人类本性:当救援自己的同胞且没有或风险极小时,人都会这样去做。胎儿研究对胎儿无害,对同胞有益,可以推定胎儿会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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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76 正是由于胎儿研究对孕妇、胎儿、他人、社会有益,可是又有可能给孕妇或胎儿带来风险,所以必须加以适当的控制。[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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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79 4.3 胎儿研究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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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5981 胎儿有着独特的道德地位,它是人类生命,可又不具有人格的生命(即不是社会的人),它比婴儿地位要低些,但比高等动物又要高些。所以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进行胎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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