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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51 对杀婴的道德态度的变化除了物质经济条件改善以外,有两个因素:(1)宗教理由:如基督教认为,生命是上帝的礼物,人是上帝的创造物;佛教认为,所有生命都有同等价值,人们应该“普度众生”等等。(2)哲学论证:人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于其他生物,他具有独一无二的价值;或正如孔子所说:“天地之性,人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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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53 涂莱等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把杀婴与对有严重缺陷新生儿施行被动或主动安乐死混为一谈,他认为,由于后者在道德上是可以允许的,因而前者在道德上也是可以允许的。我认为这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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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55 我们可以作一个类比:杀人与对谋杀无辜的人执行死刑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我们不能因对一个谋杀无辜的人执行死刑而为杀人辩护。当然,对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实行安乐死与对这种死囚执行死刑有性质上的不同,前者对它所处的状态不负任何责任,而后者是咎由自取。但有一点相同:他们都处于生命质量为负值的状态。另一方面,“杀人”的“人”包括所有人,而因犯罪被判死刑的人总是少数。同理,“杀婴”的“婴”包括所有婴儿,而因有严重缺陷被实施安乐死的婴儿总是少数。过去,人类处理这少数婴儿时,没有把它们从一般婴儿中分离出来。现在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淆,有理由把它们与一般婴儿分开。因而,虽然对这少数婴儿实行安乐死在道德上是可以容许的,甚至是必要的,但笼统的杀婴仍是不容许的。正如对因谋害无辜的人而被执行死刑在道德上是容许的且是必要的,而笼统的杀人仍是不容许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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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57 涂莱用“婴儿不是人”这个论点来为杀婴辩护,也是站不住脚的。在严格的人的意义上,可以说婴儿不是人,但它毕竟有成为人的潜力,它毕竟是人的开端,它理应具有较高的生命价值。如果容许“杀婴”,就会削弱对其他人类生命的尊重,就会削弱对儿童、后代的感情,这对社会和人类都会产生破坏性影响。[203,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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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59 生命伦理学 [:1700864681]
1700866560 8.由谁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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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62 一般病人有权作出接受或拒绝治疗的决定,但是对于有缺陷或低出生体重婴儿,应委托谁替婴儿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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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64 父母。应由父母作出决定的理由是:婴儿是他们所生的孩子,是家庭的一个成员;婴儿存活与否,父母是最大的受益者或情感和经济代价的最大承担者;当父母支持治疗时,他们最可能承诺作出最佳的照料。但是有人反对由父母作决定,甚至反对父母参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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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66 理由之一是,如果父母决定不予治疗,孩子死亡,或他们决定抢救一个严重残疾的孩子,孩子死亡,他们会感到强烈的内疚与痛苦。所以把决定的全部重担放在父母身上是不公正的。(艾弗里[B. A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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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68 理由之二是,让父母作出关于他们孩子的生死决定几乎肯定会引起他们极大的焦虑。尤其是允许孩子死亡的决定很可能会对家庭产生很大的压力,使他们不能作出胜任的和理性的决定。(福斯特[N. F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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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70 理由之三是,父母处于震惊之中很难理解关于他们孩子病情的真相,紧张会影响清晰的思考和理智的判断。因此,通常父母由于情绪过于激动,不能作出客观的决定。(斯塔尔曼[M. Stahl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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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72 但是把父母排除在作出决定的人之外的上述三条理由都很难成立。把父母排除在外是由于他们生出一个残疾儿引起的困难,但是这些困难大于医生同他们商量时他们需要忍受的内疚和焦急。大多数父母尽管开始时感到震惊,但仍然能适当地理解病情,理性地作出决定。而且什么是对特定的家长最好的决定主要取决于他们的价值观、志向和信念,而这些是别人难以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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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74 把父母排除在作出决定之外还有一个理由:医生的主要义务是促进病人的利益,把病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父母并不知道什么才是对病人最好的。在有严重缺陷新生儿的情况下,要知道什么对婴儿最好,就要求对活下去比死更好还是更糟作出判断。这需要对病儿所患的疾病及其严重性有充分的知识和经验。但父母缺乏这种知识和经验,因此他们不能作出符合病儿最佳利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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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76 但是对于婴儿来说,是否在任何情况下病人利益都应该放在第一位呢?如果决定让一个有残疾新生儿活下去,这沉重负担将要落在父母肩上,而又不让父母参与决定,这是难以行得通的。设想一个初生儿妊娠28周用剖腹产分娩,出生体重1130克,一出生就遇险情,在注射肾上腺素后将婴儿置于呼吸器上,它只有偶然阵发性的呼吸努力,而没有自发运动,CT扫描表明脑内有出血区。所有证据提示,如果他存活下来将有严重脑损害。如果没有足够的设施来长期收养这种孩子,他的存活对父母将是沉重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若未经与父母协商就决定让这个孩子活下来,是不可想象的、不合理的。所以,我认为在对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作出生死决定时,父母应是最后决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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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78 医生。由于医生具有关于新生儿缺陷的性质和预后的知识和经验,医生应是合格的作出决定人,在这一方面他们具有父母所没有的客观性。强调医生在作决定中的作用的其他主张有:尽管医生也有情绪压力,并且父母在不予治疗的决定中也应起作用,但归根到底应由医生决定(弗里曼[Freeman]);婴儿是在医生的照料下(英格尔芬格[Ingel-finger]);在多数情况下父母受医生意见的影响(里卡姆[Rickham])。但也有不少人提出了医生不能作为合格决定者的种种理由:由医生作出决定会鼓励医疗中的家长作风和医生操纵知识的危险(达夫,福斯特);医生的决定也不具有客观性,因为预后总是有几率的,医生之间对治疗决定也会有不同意见,医学上的资格并不等于道德上的资格,不能保证一个医学上可靠的决定本身也就是道德上可靠的决定(罗伯逊[Robertson],史密斯[Smith]);医生对这些问题的决定实际上很少依靠他们的医学知识,而是依靠他们的道德和宗教信念(麦克尼尔[Magnire]);医生并没有把他们的道德价值强加于病儿或病儿父母的权威(古斯塔夫逊[Gustafson])。但尽管如此,医生的知识和经验、他们对于病人的责任,都是作出合理决定所必不可少的,从而使他们在作决定中起着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指导的作用,虽然他们不是最后决定者。作为最后决定者的父母毕竟要受医生的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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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80 护士。有人主张在涉及新生儿的决定中,照料新生儿的护士也应参与。理由是:决定与她们有关;她们有独立于医生的责任和义务;她们的职能在增大,现在担负着过去由医生执行的职能。这个意见是正确的。如果护士不参与决定,就不能使作出的决定考虑得更全面,并保证决定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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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82 社会。有缺陷新生儿的处理涉及社会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一般由医生、医院行政人员代表。在有些国家则也由律师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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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84 在一些国家中建立了一些有关新生儿处理的委员会,大致有以下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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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86 (1)审查性组织:当医生和父母均同意不予治疗时,由这种组织来审查通过这个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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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88 (2)咨询委员会:旨在提供建议并帮助父母和医生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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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90 (3)起代理决定者作用的委员会:由于病儿无行为能力,由该委员会决定如果婴儿能够作出判断时婴儿会要做什么,或决定为了婴儿的利益,什么是社会上和伦理学上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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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92 (4)医院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和实施临床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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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94 委员会的好处是,能为考虑不周的判断或决定提供重要的防护措施;在生命价值和质量的判断问题上可更客观,因为没有个人或职业上的干系;提供了一个发表更广泛的观点和意见的机会,包括可以在委员会中任命一个代表婴儿的人作为委员;可提供比单单由父母或医生作决定时更多的伦理学专业知识。这些委员会的缺点是,它们更远离婴儿和家庭的现实,并与决定的后果无关;委员会有时也容易接受某些权威的压力;集体作出决定的机制不能保证意见一致。[31, 32,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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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96 我认为在有缺陷新生儿的处理问题上,建立审查委员会不失为一个适宜的办法。这种委员会可以起咨询、监督和检查的作用。咨询是指帮助父母作出最合适的决定,因为父母是最后决定者。监督是指防止或纠正在伦理学上不容许的决定,并使作出决定者负有一定的道德责任。检查是指定期回顾有关案例,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委员会可由儿科医生、护士、医院行政人员、伦理学家等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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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866598 ① Doe,意为无名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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