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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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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能力是实行知情同意的前提。能力是自愿采取行动和理解信息的先决条件。这是基本的,因为某些心身缺陷可使病人/受试者失去提供知情同意的能力。有许多外部条件限制自愿的行动,也有许多内部条件限制自愿的同意。能力问题说的是内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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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能力是多方面的。有些人没有能力驾驶一辆汽车,但有能力决定是否参加医学研究。因此有能力和没有能力也不是可以决然划分的。在它们之间可以有这样的情况:有些人具有有限的能力。例如年龄稍大一些的儿童具有有限的能力,即使需要监护人的同意,同时也需要儿童本身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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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一个人是否有能力的标准是什么?通常认为标准包括理解信息的能力和对自己行动的后果进行推理的能力,即能够处理一定量的信息和能够选定目的和合适目的的手段的能力。我们可以说,只要一个人能够基于合乎理性的理由作出决定,她/他就是有能力的。在生物医学中这一标准是指,一个有能力的人必须能够理解治疗或研究的程序,必须能够权衡它的利弊.必须能够根据这种知识和运用这些能力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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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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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告知是指医务人员/研究人员提供给病人/受试者有关的信息。应该告知什么样的信息或告知多少信息,可以说“知情”呢?有三条标准:其一,应该提供医务人员认为有益于病人最佳利益的信息;其二,应该提供一个理智的人要知道的信息;其三,应该提供一个病人/受试者要知道的信息。总之,应该提供一个人作出合乎理性的决定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医疗或研究程序及其目的、其他可供选择的办法、可能带来的好处和引起的危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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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随机临床试验和某些心理学研究中不能把有关信息完全公开,否则就得不到必要的研究成果。例如在盲法情况下不能告诉参加的组别,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让受试者知道要参加什么样的研究,研究要很好设计,对受试者的危险尽可能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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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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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知情同意既需要提供足够的信息又需要病人/受试者对信息的适当理解。没有适当的理解,一个人不能利用信息作出决定。除了缺乏信息外还有许多条件可限制理解。如情绪冲动、不成熟、不理智等,都会影响理解能力。但以歪曲的形式或在不适当的条件下提供信息也可影响对信息的适当理解。人的理解力有高低,受文化教育水平的影响,因而对所提供的信息也有不同程度的理解。医务人员/研究人员要尽可能用病人/受试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方式(如利用录像带、VCD)提供必要信息。可以用测试办法判断病人/受试者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理解和理解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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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由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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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同意是指一个人作出决定时不受其他人不正当的影响或强迫。强迫是指一个人有意利用威胁或暴力影响他人。这种威胁可能是身体、精神或经济上的危害或损失。不正当的影响是指用利诱等手段诱使一个人作出本来不会作出的决定。不正当的影响和强迫与单纯的影响和压力不同。人们常在竞争、需要、家庭利益、法律义务、有说服力的理由等影响和压力下作出决定,但这不是不正当的影响和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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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保密(Confidenti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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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患关系中病人的病情以及与此有关的个人信息应属于保密范围,这是没有争议的。在《希波克拉底誓言》中说:“我在治疗过程中看到和听到的……无论如何不可散布,我将坚守秘密。”中国医家也强调不能把病人的秘密甚至告诉给自己的妻子(陈实功)。但有三类信息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可能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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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传学家在DNA样本分析中获得的有关引起疾病的遗传信息在多大程度上是保密的?一个有遗传病或遗传缺陷的人是否可以在查问时不把信息告诉给雇主、保险公司?现在普遍认为遗传学家有义务保密,以防止基因歧视。但认为应该告知直系亲属,不过这也要取得本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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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现病人的人体免疫病毒抗体阳性,应否告诉他的性伴、雇主、保险公司?处理的原则同前,一般认为应说服病人去告诉给他的性伴,病人拒绝时医务人员可以去告诉他的性伴,但不应通知雇主和保险公司,以防止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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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记录或病历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医疗记录除记载事实资料外还含有医务人员对病人的信息的报告和解释。但即使如此,仍然应该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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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应该保密?(1)保守病人/受试者的秘密,就是尊重他的自主性。没有这种尊重,他们之间的重要关系如信任就会受到严重影响;(2)只有坚持保密原则,医务人员才能发挥他们的社会功能,因为只有为病人保密,病人才能把全部情况告诉给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才能为病人治好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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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受试者的保密权利会在两种情况下遭到侵犯:(1)专业人员有意或者在言谈中无意泄露秘密,辜负了当事人对他的信任;(2)由于外部的压力,被迫泄露病人的秘密。这两种情况都会损害医患关系或研究人员与受试者的关系。为了保护病人的权利,需要在伦理和法律两方面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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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保密的义务与其他义务发生冲突时,如果后一义务更为重要则有时保密义务就要让位给其他义务,尤其是不伤害他人的义务。(1)当为病人保守秘密会给病人带来不利或危害时,医务人员可以并应该不保守秘密。例如病人告诉医务人员他要自杀。(2)当为病人保守秘密会给他人带来不利或危害时,医务人员可以并应该不保守秘密。例如一个即将结婚的男子有艾滋病,这种消息应该让病人的未婚妻知道。(3)当为病人保守秘密会给社会带来不利或危害时,医务人员可以并应该不保守秘密。例如发现列车信号员色盲、飞机驾驶员心脏有毛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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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隐私(Priv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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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的概念:隐私是一个人不容许他人随意侵入的领域。任何人都有一定范围的领域不容别人侵入。但其意义有所不同。可以有三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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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私是指一个人的身体与他人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不被人观察。当其他人不得你的允许离你太近,观看你的身体,接触或抚摸你的身体,以至袭击、强奸都是侵犯了隐私。避免他人观察自己的身体,是隐私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个人在祈祷、性行为、大小便时,被人观察会感到尴尬,这侵犯了人的隐私。现在有些医院的门诊管理不严,当医生给一个病人检查身体时,旁的病人或病人家属可以在旁边围观,这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有时女病人不愿意男妇产科医生检查身体,这时应换女医生去做检查。否则就会侵犯病人的隐私权。在这个意义上,隐私是一个人对自己身体独处和精神独处的享有,也是反映了人的自我意识。同时隐私是亲密关系的标志,当一个人被允许进入隐私的领域,这个人就享有亲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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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隐私是指不播散人的私人信息。现代许多隐私问题都涉及令人讨厌地泄露私人的信息。隐私的这一概念与前一概念虽有不同,但不管个人的敏感事实被别人知道,还是个人享有的隐私境况被别人骚扰,人们都会感到隐私遭到侵犯。这两个隐私概念有密切联系:一个人谋求独处和亲密关系的关键理由是要排除别人知道他/她的所有思想和行动。隐私权包括保护一个人不得本人同意不得透露有关他/她的信息以及不得透露不准确或歪曲的信息。信息的持有人,如掌握医疗记录的人,未获信息主体——病人的同意,不得透露出去,更不得作歪曲的透露。一个人的姓名和肖像也是信息,未经本人同意刊登在杂志上或出现在电视中,均属于侵犯隐私权。在医患关系或研究人员与受试者的关系中,保护病人/受试者的私人信息的隐私与保密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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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隐私也可以指个人作出决定的自主性。这是在延伸意义上的隐私概念。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对威德一案中判决:妇女有宪法赋予的选择人工流产的隐私权利,从而使人工流产合法化。人们对这种隐私概念也有异议。然而,人们对(1)、(2)两种意义上的隐私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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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床工作中,医务人员保护病人的隐私,对培养和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健全的医患关系十分重要。同样,在人体研究领域,研究人员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对建立两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也十分重要。同保密一样,唯一能否定病人隐私权的是,如果继续保护病人的隐私权给病人自己、给他人或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大于泄露隐私给病人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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