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1113671e+09
1701113671 在民族主义国家理论的诉求里,标准的民族国家,是基于种族与文化同一性的单一民族国家。
1701113672
1701113673 但是,我们知道,所谓民族国家,这本是欧洲17世纪“三十年战争”的产物,或者更确切说,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遗产。这“三十年战争”既是起源于不同教派之间的冲突,也是起源于世俗政权与教会权力之间的长期矛盾。战争结果实际上是以受到新教派影响与支持的世俗政权的胜利收场。所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一个影响深远的核心内容就是:承认基督新教的合法地位,确认信仰自由;而更重要的是,承认并确认了法国、瑞典、荷兰、瑞士以及一系列世俗政权单位拥有包括领土、外交在内的主权。这一般被看作是民族—国家主权确立的真正开始。如果我们的确可以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看作是民族国家确立的开始,那么,显而易见的是,这里有两点值得关注:
1701113674
1701113675 第一,这里首先是有了事实的政权实体,才被确认为一个民族—国家的主权单位,也就是说,先有政治共同体,才有作为民族—国家的共同体。
1701113676
1701113677 第二,这里作为主权实体出现的国家并非由基于种族与文化同一性的单一民族构成。实际上,在现实中也很难找到真正由单一民族构成的主权国家。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民族国家”这个概念里,“民族”更多的是一个政治的与法律的概念,而不是种族的和文化的概念。这就如我们说,奥巴马是美国人,辛格是印度人一样,当我们这么说时,我们标明的是奥巴马与辛格的法律身份,而不是他们的种族与文化背景。也就是说,“美国人”作为组成美国的一个主权民族,“印度人”作为组成印度的一个主权民族,只与他们是一个主权国家(美国、印度)的国民相关,而与他们的种族、文化(如信仰、语言等)无关。
1701113678
1701113679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进一步说,所谓“单一民族国家”实际上首先只不过是一个基于政治与法律的构造物,而不是基于种族与文化上的同一性。
1701113680
1701113681 但是,随着近代民族主义与种族主义的兴起,作为法律构造物的单一民族国家,有意无意地被误解或替换为基于种族与文化同一性的单一民族国家。于是,“每个民族都有自决与自治的权利”这一命题,也就成了民族主义国家理论的一个核心原则,并被要求作为一条普遍法则得到维护与实践。而当人们把它与人权联系起来以后,建立基于种族与文化同一性的单一民族国家,似乎也就获得了更正当的理由,并也由此获得更强大的推动力。结果就是,一个原本已成了民族国家的主权实体,其内部一旦出现民族矛盾(因为现实的民族国家多是由种族、文化上有差异的不同民族构成的),那么分裂也就成了正当的选择,在民族主义情绪高涨的地方,分裂甚至成了唯一正当的选择,哪怕通过战争也在所不惜;而任何试图阻止分裂的努力,都被指责为违背人权。人权理念似乎能够与民族主义的国家理论一道成了分裂主义最重要的武器。
1701113682
1701113683 但是,人权理念与民族主义国家理论并无逻辑上的必然联系,也就是说,人权并不构成单一民族的主权诉求的理由。
1701113684
1701113685 这首先是因为,从人权角度来说,人权是普遍的、绝对的,它超越所有民族、所有文化、所有地域,与任何意义上的民族或种族毫无关系。任何个人或族群在任何地方,哪怕在外国,都可以提出保障与维护自己的人权的要求,而无须考虑自己的民族、文化甚至国家的归属。也就是说,人权只与每个个人的绝对权利、绝对尊严和绝对责任相关,而与民族利益、民族属性无关。因此,在人权得到保障与维护的地方,人权并不构成作为一个民族的利益群体的其他诉求的理由;而在人权没有得到保障与维护的地方,那一定是一个所有民族、所有族群、所有个人的人权都没有得到保障与维护的地方,因此,在这种地方,基于人权的首要诉求是改善或改变政权实体的制度管理模式,而不是分裂政权实体。不管是理论上还是经验事实上都表明,分裂政权实体并不必然带来人权的改善,相反,倒很可能带来人权灾难。在没有启蒙文化作为前提的地方,对政权实体的任何分割都更可能带来混乱,而不是人权状况的改善——如果的确改善了,那只是偶然。因为只有准备好了启蒙文化的地方,保障与维护人权,才会成为必然的诉求。
1701113686
1701113687 而从国家主权的角度看,国家主权来自公民对自己的权利的让渡,也就是来自公民对保障自己不可让渡的基本自由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利的让渡。但是,一方面由于让渡方的这些权利是普遍的,与让渡者的民族、文化属性无关,因此,这些权利本身并不指向某个特定的民族来承担它们;另一方面让渡方之所以把权利委托给了接受方,也就是因这种接受而成为主权承担者,只需基于对他们的忠诚、能力与承诺的信任,而不必基于他们的种族与文化的属性。在这个意义上,主权承担者或代表者与种族、文化属性无关。所以,从人权可以推导出,每个民族的个人都有权成为自己的国家主权的承担者与代表者,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被选举权;但是,从人权却推导不出一个国家的主权者一定要由属于某一民族的人们来承担或代表。
1701113688
1701113689 因此,人权与单一民族主权理论并无关系,更不能成为这一民族主义国家理论的根据。这意味着,在人权不良的地方,改善人权这一伟大事业的方向不在于分裂既有的政权实体,确立众多单一民族的主权国家,而在于促进政治管理制度的改善,在于开创或造就启蒙文化。
1701113690
1701113691 二〇一〇年十月于清华新斋
1701113692
1701113693
1701113694
1701113695
1701113696 站在未来的立场上 [:1701112036]
1701113697 站在未来的立场上 何谓“真正的精英”?[2]——与质疑者的对话
1701113698
1701113699 在香港访学这段时间(汶川地震之后)陆续收到友人关于民营企业家的质疑。他们不约而同地都以最近被称为“王石捐款门”事件为依据,而他们之所以向我提出质疑,是因为我曾一再主张,中国未来的民主需要学界精英、政界精神与商界精英在民主理念上达成最低限度内的共识,才能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商界精英,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将会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他们将会最先跟进学界精英的民主理念。因为他们在利用各种腐败权力进行财富累积的同时,也时刻承受着腐败权力的威胁与损害。被财富强化的自我意识,使他们在面对权力腐败给他们带来的不公与可能威胁时,能够切身意识到自己的公民权利与社会权利,进而意识到一个维护与捍卫普遍公民权利的社会,对他们才是最有利、最公平的。所以,他们会成为推动中国民主化的一个现实力量。
1701113700
1701113701 朋友们的质疑不是王石捐款的多寡,也不在于他有没有爱心或良知,而在于他对公司员工的限制:所有员工为灾区捐款不得超过十元人民币。在朋友们看来,无论这一限制出于什么考虑,它都最赤裸地表明,像王石这样的民营企业家,在他们的头脑里,压根儿就没有关于个人有什么不可替代、不可损害的公民权利的意识,更没有关于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意识。
1701113702
1701113703 为遭受不幸的他人捐款,这本来完全是自愿自为的,纯属私人领域的个人事情,捐与不捐,捐多捐少,完全是个人不可干涉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或机构,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或限制个人捐款。对个人捐款行为上的任何强制和限制,实际上都是对个人的普遍自由权的损害,是对私人空间的野蛮入侵。这在性质上与法理上有甚于对他人的私有财富的公然侵占。所以,朋友们对王石捐款事件的不安与愤怒,不在于他个人捐多少——在这点上,他们非常尊重他的个人决定,而在于他对他人的普遍公民权利的蔑视,在于对员工私人空间的入侵。
1701113704
1701113705 的确,如果一个企业家如此限制自己公司的员工,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在他眼里,他可以随意闯入员工的私人空间,干涉员工私人领域里的事情;在他眼里,只要是他下属,只要是在他管辖范围内,他人都没有什么不可入侵、不可挤压的个人权利与个人尊严,他的权力没有边界,想在他人身上延伸多远,就可以延伸多远;在他眼里,他与其员工的关系首先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一种前现代性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因此,他会自认为,自己是人上之人;他不仅在权力上大于他人,而且在权利上多于他人,在尊严上高于他人。而所有这一切,都仅仅因为他拥有了比别人多的财富。
1701113706
1701113707 所以,在朋友们看来,在中国的现实环境里,个人财富的累积在民营企业家心里唤起的,似乎更多是人上人的狂妄感与肆意侵入他人私有空间的统治欲,而不是健全的自我意识。财富在他们身上催生的似乎只是粗鄙的情欲,而不是神圣的权利意识。当他们从腐败权力得到好处时,并没有警觉,这种腐败权力于他们而言是一把双刃剑,而是一心一意奉迎上去,与它拥抱,甚至渴望与其融为一体;而当他们受到腐败权力的不公与损害时,在他们的意识世界既没有激起对这个腐败权力的反思,更没有唤起他们对个人的绝对而普遍的公民权利的自觉,从而率先完成向公民人格与公民身份的转变。相反,他们倒是常常把这种不公与损害以某种变态的方式转嫁给自己的下属,转嫁给社会。对于这样的商业阶层,人们还能寄予什么希望吗?
1701113708
1701113709 不过,朋友们的质疑并没有完全改变我的主张,只是让我觉得需要对商界进行甄别,严格界定商界精英,也就是区分商界的暴发户与真正精英。正如学界精英与名气大小无直接关系一样,商界精英也并不以财富的多寡来衡量。如果说,学界精英并非等于那些暴得大名的文人,而是那些具有独立人格且能自由思想的学者,那么,商界精英首先也不是那些暴发户,而是那些在个人财富累积过程中,同时完成了公民人格的确立与公民身份的转变的民营企业家。所谓“公民人格”,也就是在一个共同体(如国家)里拥有普遍权利、普遍责任与普遍尊严的自由个体。公民人格的确立,就是在自己的内心世界里真正意识到自己作为共同体里这样一个自由个体,拥有与所有其他成员一样的普遍权利、普遍责任与普遍尊严,从而自觉地承担并捍卫这些权利、责任与尊严。一旦确立起这样的公民人格,他们也就会认识到,他们作为一个自由个体而拥有的权利与尊严,也是所有其他自由个体拥有的权利与尊严,因此,他们知道,他们与其他任何个人的关系,包括与他们的员工的关系,首先是在尊严与权利上完全平等的关系;这样的个人权利与个人尊严是不可替代、不可损害的。换个角度说,公民人格的确立将使他们懂得,不管他们拥有多少财富,他们都不能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延伸到下属的个人自由权领域,也就是员工的私人领域。简单说,公民人格的确立将使人们懂得,人与人之间有绝对不可越过的界限。一切人际关系,都必须遵循这个界限,必须在这个界限之间建立起来。
1701113710
1701113711 实际上,当商界精英这样确立了公民人格,也就在观念世界里真正完成了从草民身份向公民身份的自我转变。这样的民营企业家才配被称为商界精英:因为他们在自己的精神世界真正完成了身份转换,从而提前进入一个新的时代,也即一个公民社会的时代。因此,他们才可能成为中国民主化过程中一个现实的力量,成为开辟中国新时代的一个积极力量。
1701113712
1701113713 在公共政治权力没有得到实质性分解的传统社会里,由于权力的产生与更替都是由权力本身决定的,而与共同体成员无关。所以,社会实际上只有两大阶层,这就是权力阶层与无权阶层。所谓权力阶层,也就是权势集团,它包办了共同体所有权力的产生、分配与更替。所谓无权(力)阶层,自然就是指所有那些被排除在共同体所有权力的产生与更替之外的阶层。由于它被拒绝参与共同体权力的产生与更替,所以,它也就不可能对权力的运作进行任何监督。商界富豪和一切有产者虽然可以以金钱租用权力,但是,就他们也被排除在权力本身的产生与更替之外而言,他们与无产者一样属于无权阶层。
1701113714
1701113715 相对于权力阶层以及被它包揽的权力体系来说,无权阶层是一个没有自由意志需要行使的阶层,或者说,是没有资格行使自己的自由意志的阶层。因而,在共同体里,它就是一个没有意志、没有位(人)格的稻草人阶层。这个阶层在中国古代有一个非常形象的称呼,就是草民。在还没有启蒙或启蒙还没有完成的国家或民族里,无权阶层不仅在有权阶层的权力意识里是草民,而且它在自己的意识世界里也没有拒绝强加给它的草民身份。因此,在前启蒙—前现代的社会里,只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只有官僚与草民。换言之,前启蒙的社会是一个“草民社会”,而不是一个“公民社会”。启蒙(思想启蒙与制度启蒙)是草民社会向公民社会迈进的根本性前提。因为只有通过启蒙,才能真正确立起公民人格。只有当社会精英,特别是学界精英、政界精英与商界精英都确立了公民人格,现代性的民主政治才可能真正建立,进而才能通过制度本身去带动共同体所有成员的自我启蒙,完成公民人格的确立与担当。
1701113716
1701113717 就商界而言,精英与暴发户的区别不在于财富的多少,甚至也不在于所受教育的高低,而在于是否在自我意识里完成公民人格的自我确立与自我担当。这种商界精英与其他领域的精英一样,虽然他们所处的社会可能仍是一个草民社会,也就是说,他们在权势集团眼里仍是草民身份,但是,他们在精神世界与现实生活里坚决拒绝这种草民身份,并尽一切可能维护和捍卫自己的公民人格与相应的公民权利。由于真正完成了公民人格的自我确立与自我担当,这样的商界精英真正懂得,财富可以购买金子,但是不能购买公民人格以及相应的人格权利和人格尊严。因此,财富无法泯灭人与人之间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公民人格,也就是自由个体以及相应的绝对权利与绝对尊严。同时,他们还懂得,只有在权力受到有效分解而难以租用的社会里,才是最有利于累积与保护他们财富的社会。所以,他们不会因为自己的富有而想当人上人,不会因为自己的财富优势而没有限度地延伸自己的权力。凭恃自己的财富而任意将自己的权力伸入员工或他人的私人空间的行为,都有甚于土财主随意大摆宴席的摆阔之举。
1701113718
1701113719 对于中国民营企业家——他们是中国商界的中坚与未来,虽然那些显山露水的,很可能相当多仍是些暴发户,仍没有完成草民向公民的自我转变,但是,我仍相信,现代商业活动与学界的思想努力仍会催生一批能完成公民人格自我确立的、真正的商业精英。即便是那些暴发户,也未必就不会向精英转变。所以,对于中国民营企业家,我仍抱乐观态度,仍抱有希望,正如我对中国未来民主抱有希望。因为这种希望是思想本身打开的。
1701113720
[ 上一页 ]  [ :1.70111367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