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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英国的启蒙政治学传统与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的政治学传统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么这种不同并不在于它们有没有和要不要形而上学基础,它们毫无例外地都预设了一个共同的形而上学前提,即人是理性存在者且因而是自由的。它们的不同实际上只在于,前者把这一形而上学前提作为自明而可靠的信念或常识存而不论,而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制度安排问题上;但是,后者则并不简单地把它与前者共同预设的形而上学前提当做自明的常识,而是首先要对这一形而上学前提作出学理上的探究与系统的论证。也就是说,后者要把“人是理性存在者且因而是自由的”这一前提在学理上确立起来,使之成为有理有据的普遍原则,而不只是来自基督教文化背景的一种信念或常识。对于政治学所预设的这种形而上学前提的论证与探究,就构成了形而上学本身,而在德国思想里,则被称为“超验哲学”。这是康德开创的一个伟大传统,他对理性本身的分析批判不仅为一切可能的知识奠定了基础,而且更重要的是以超验的方式论证和确立了人的自由的绝对性,使“人是自由的”成了不可置疑的一条绝对而普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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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如果没有形而上学,或者更具体地说,如果没有德国的超验哲学,那么,“人是理性存在者且因而是自由的”这种观念首先在很大程度就会被当做只是一种来自基督教文化的信念,因而政治学以之为前提确立的权利原则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理论,就无法避免被人们(特别是生活于非基督教文化背景的人们)当做一种可以不认同、不接受的理论假设的可能性。换言之,英国政治学传统对自己的形而上学前提的关注的不足,会大大弱化它的普世性色彩,使人们有“理由”拒绝它提供的一系列政治理念。正是在这里,显出了德国超验哲学传统的意义。它对构成政治学基础的那些形而上学预设的全面而系统的学理论证,使政治学建立在一种学理上可以证明的普遍原则上,从而使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拒绝建立在这些原则上的政治学理论,除非他能在学理上否定它的基础原则。否则,他就不得不接受这种政治学理论的普世性,而不管文化传统有多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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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想说,任何政治学理论,如果它要具有普世性,它就必须建立在某种形而上学之上。如果说个人的权利法则构成了近现代政治学的立国原则,那么,我们就需要一种权利形而上学,以便使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拒绝建立在这种权利法则之上的一系列政治学理念,如果他想讲理的话。在这个意义上,我还想说,康德、费希特确立的超验哲学对于普世政治学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对于在个人权利的绝对性仍没有得到真正自觉与尊重的地方的人们来说,它甚至具有更根本的意义。这也是梁存秀教授主持翻译出版《费希特著作选》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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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未来的立场上 谁的成本?何人之优势?[5]——与秦晖教授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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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教授在报告“另一个‘奇迹’:南非经济发展中的低人权成本优势”中提出一个基本观点:南非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在种族隔离政策被取消之前南非经济的快速发展,有赖于南非的一个特殊优势,这就是“低人权成本优势”。如果作一个概括,那么对秦晖教授所说的“低人权成本优势”主要可以归结为三点:第一,政府可以无视黑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可以随意进行征地、圈地;第二,黑白种族隔离导致的城乡二元制度,使政府和资方可以歧视性地对待黑人劳工的各种权利与福利,从而降低投资与发展成本;第三,徭役式的民工,即政府可以无偿地征调黑人劳工进城务工,为各种重大项目与基础设施建设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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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首先想说的是,我赞同秦晖教授对南非这种低人权的经济发展奇迹的评判:它是一种需要纠正与改变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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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对于他使用的核心概念“低人权成本”表示质疑,更确切说,我对他使用这一概念的“经济学立场”表示质疑。什么叫“经济发展中的低人权成本‘优势’”?低人权带来的,是何人的发展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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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政治共同体,或者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如果说除了需要金融资本、自然资源、环境资源和人力资源等构成的实体性成本的付出外,还需要付出一种人权成本的话,那么,我们首先要问: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成本?我们又是如何付出这种成本的?与自然资源、环境资源这类实体性事物相比,人权是一种非实体性的东西,它看不见摸不着,但又是为人之为人所拥有的。正如其他一切成本一样,人们付出的现实成本的高低、大小并不完全能够以货币来衡量,对此的判定和解读直接与立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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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方与权力方来看,如果造纸厂无须为处理自己造成的污水、烟尘埋单,那么对他们来说,要付出的货币环境成本就几乎等于零。但是,对于当地居民来说,他们为所谓发展当地经济要付出的现实环境成本则是高昂的。如果说在经济发展中也必定要付出人权成本的话,那么,这种人权成本的高低、大小,从不同立场看也同样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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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方及其共同体立场上看,如果说在经济发展中要付出人权成本,那么,这种所谓“人权成本”,也就是劳动者在经济发展中被迫牺牲或被迫放弃某种程度上的人权以及与人权相关的一系列切身利益。换言之,为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劳动者被迫支付、放弃某种程度的人权与相关利益,就如国民为了在当地的经济发展中获得改善经济生活的某种机会而支付了某种程度的环境成本一样。人权被牺牲的程度越高,相关的切身利益被损害、销蚀得越严重,也就意味着国民从自己身上支付的人权成本越高。反之,人权被牺牲的程度越低,则意味着国民付出的人权成本越低。如果说,国民在经济发展中是以被消耗、被破坏的方式支付着诸如资源、环境等这些实体性成本的话,那么,他们则是以被剥夺、被损害、被侮辱、被歧视的方式支付着人权这种非实体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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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从劳方或国民立场上看,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如果是以低人权为代价的,也即以人权以及相关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被损害、被剥夺为代价,那么这意味着要国民付出的“人权成本”恰恰是高昂的。也就是说,低人权的经济发展恰恰是在支付着“高‘人权成本’”,就如低环保门槛的经济发展必定支付着高能源消耗与高环境成本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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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只是从资方或片面追求GDP的权力方立场上看,低人权的经济发展才是“低‘人权成本’”的。因为对于他们而言,相对于在高人权的国家里来说,在低人权的条件下,他们在经济活动中为维护和保障劳方的人权及相关利益而必须付出的、能以货币来衡量和支付的成本显然要低得多。由于可以无视甚至可以肆意牺牲、损耗人权及相关利益,资方与权力或者以独自的方式,或者以勾结的方式,不仅可以无须为维护和保障人权付出代价,或者只需付出很少代价,而且可以侵吞劳方因其人权而应当获得的一系列利益。因此,是也只是对于资方与权力方来说,“低‘人权成本’”才成为他们发展的一种优势。资本之所以选择低人权的国家,就因为对于资方来说,低人权条件就意味着“低‘人权成本’”和高利润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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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劳方和整个国民来说,低人权条件于他们不仅不意味着是他们发展的优势,相反,恰恰意味着是他们发展的劣势。因为国民的人权在多大程度上被牺牲、损害,他们的发展机会与相关利益也就在多大程度上被剥夺和侵占。试想,在一个迁徙权、言论—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土地所有权等等基本权利可以被牺牲、无视的地方,国民能获得什么样的发展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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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说低人权条件是一种发展优势,那么,这不是低人权国度的国民的发展优势,而只是资方的发展优势,只是片面追求GDP与片面追求国力的权力方的发展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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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从劳方立场上看,在经济发展中必定要付出自然资源等这些实体性事物构成的成本,但是,并不一定要付出人权这种非实体性成本。谁能证明,国民为了改善经济生活就必须牺牲、出卖自己的自由权以及因这些自由权而必然要求的一系列相关利益?相反,我们倒可以证明,在能维护与保障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及相关利益的条件下,也就是说,在国民无须付出人权成本的条件下,国民最有可能获得经济生活上的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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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秦晖教授可能会辩护说,他是从经济学角度对南非经济的发展进行分析的。也就是说,把南非低人权的投资条件直接等同于低人权成本,是一种经济学立场。的确如此。但是,当人们把南非的低人权条件下的经济发展当做一种社会发展模式来反思的时候,恰恰不能仅限于经济学立场,尤其不能仅限于“投资经济学”立场。任何一种经济活动都具有超出经济学视野之外的社会意义与社会功能。实际上,也正是因为陷于一种“经济学立场”,使秦晖的用语立场发生了与他的自由主义立场相背离:按他的自由主义立场,他本不应当把南非发展的低人权代价当做一种“低‘人权成本’”,倒应当将它看作是“高‘人权成本’”,因为对于劳方来说,低人权的发展必定要付出人权高程度被牺牲的惨重代价;而南非发展的低人权条件本也不应被他视为一种发展优势,倒该被他称为一种发展劣势,因为只是对于资方与权力方来说,低人权条件才是一种可以转化为减少支出的发展优势,而对于劳方乃至整个国民来说,权利被牺牲直接就意味受到更多的限制、歧视与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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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如果不从单纯经济学立场摆脱,以致把南非发展的低人权条件看作是一种发展优势,那么,就会引起一个我相信秦晖自己也不愿看到的严重误解:好像低人权条件竟会成为一个国家的健康发展的优势。如果这个命题能成立,那么再没有比这更荒谬的真理了。显然,这绝非秦晖教授的初衷,他报告的结论恰是与此相反的,即低人权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不值得效仿的,而是需要加以批评和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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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里更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国民付出“高‘人权成本’”?国民的“高‘人权成本’”付出,也即国民的人权的高程度被牺牲,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意味着什么?这种低人权的发展模式最需要修正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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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现代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总要求以一定的人权保障为条件,如劳工的自由流动权等,另一方面也总能促进人权的改善。但是,在不同类型的国家里,国民为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而要付出的“人权成本”却大不相同,正如他们为此要付出的资源成本、环境成本并不相同一样。在非民主国家,特别是在集权国家与盛行种族歧视政策的国家里,国民为经济的发展总是支付着“高‘人权成本’”,也必定要支付“高‘人权成本’”。原因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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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民主的国家,实质上就是权力(power/die Macht)高于权利(right/das Recht),而不是权利高于权力的国家。这种国家在权力的运作中实际上否认了权力本是来自国民的个体权利的让渡,反而把国民的个体权利看作是来自权力的赐予。因此,这类国家总是允许以国家或集体为名,而把个人的权利与利益置于次要地位,甚至是无关紧要的地位。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国家的权力高于公民个体的权利。在这样的国家里,实际上没有公民,只有草民。因为公民之所以是公民,就在于他被国家当做一个具有公共人格的个体,也即具有每个人作为人而具有的自由意志的个体,因而,公民具有因其自由位格的存在而具有的基本的、普遍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草民实际上则是被国家视为一种没有自由意志的身份或角色,他们只具有功能存在的意义,而非国家的目的本身。也就是说,对于国家而言,草民只是一种工具性的存在,他存在的意义就是他的功能,除此之外,他没有存在的理由。他不是国家的“本”,不是国家的目的本身。因此,为了国家的发展,国民应当付出一切,当然,也包括他的权利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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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民主国家,通常也是在人权理念上尚未启蒙的国家,因此,虽然这种国家在宪法上明文确认了那些基本的普遍人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千方百计压制这些人权。为了应对普遍人权的压力,这些国家开发出一种特殊的人权观:人权或者直接被理解为生存权,或者至少把生存权视为人权的核心。所以,在这样的国家里,国民的底线权利就只剩下生存,即活着。不管你是在笼子里苟活着,还是在贫困线下挣扎着,只要允许你活着,让你生存着,也就意味着你已获得最主要的人权。在这种人权观下,为了所谓国家的发展强大,为了所谓大局的利益,把每个人身上那些本来是最核心、最基本的权利删除、牺牲,也就是理所当然的,既没有任何障碍,更没有任何道义上的亏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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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特殊人权观的共同体里,由于国民的底线人权只剩下活着的权利,因此,只要不发生重大的伤亡,不突破让国民活着这个底线,这个社会就会被视为和谐的、稳定的、可被接受的。哪怕国民的那些基本自由权被肆意践踏,以及与这些自由权利相关的切身利益被随意剥夺,只要活着这一所谓基本人权得到保障,那么,这个共同体就仍被视为正义的、合法的。在这种人权观的共同体里,低人权状况的确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个优势,国家不仅可以利用这种优势,而且可以维持这种优势。在这种特殊人权观下,还有什么比国家的发展强大更重要的事情吗?因为强大的国家才能保证国民的生存与安全。而为了国家的发展强大,还有什么比国家以尽可能小的代价、尽可能低的成本来使用、驱策国民更合理的事吗?比如,从这种人权观来看,让一个青年农民把二十多年的青春与血汗献给城市建设,然后在他步入晚年时将他赶回农村生活,有什么不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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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国家在利用和维持低人权条件来发展经济时,国民却在支付着沉重的人权成本,牺牲着切身的根本利益。对国民与生俱来的那些基本人权的删除与剥夺,实际上也就是对国民的最根本、最切身的利益的删除与剥夺。因为人权本身就是每个人最根本、最切身的利益。为什么这么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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