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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21 共和主义(Republikanism)是把行政权与立法权分离开来的国家原则;而专制主义(Despotism)则是国家独断地实施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那种国家原则,因而也就是公众意志被统治者当做他的私人意志来处理的那种国家原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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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23 代议制虽然是出自契约理念,但单凭代议制并不能担保国家制度保持忠于契约理念,从而保持为共和体制。必须把行政权与立法权分离开来,才能够保证代议制国家保持为共和体制,也即保持为唯一具有合法性的国家。一个国家不管是否为代议制,只要它的行政权与立法权不加分离,它就一定是专制的。在这种情况下,康德认为,根据掌握最高国家权力的人数的不同,国家在形式上可以分为:君主独裁政体(Autokratie)——一人掌握统治权;贵族政体(Aristokratie)——一些人联合在一起掌握统治权;民主政体(Demokratie)——构成共同体的所有公民一起掌握统治权。从分权角度看,它们都是专制政体,而其中最坏的专制政体不是别的,恰恰是民主政体,因为它离共和制最远,比其他专制政体都更难以转变为共和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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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25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康德这里所说的“民主制”是一种狭义的民主制,也即直接民主。它在法国大革命期间的实践体现的专制与血腥,给康德提供了反思这种政治体制的现实材料。人们今天所说的“民主”,特别是中国人在“五四”启蒙运动中所倡导的“民主”,恰恰是符合康德所说的那种共和主义的民主,即共和式的民主。它的组建权力的基本原则就是代议原则与分权原则。所以,康德反对的民主不是今天人们通常所说的民主政体,相反,他所倡导的共和主义恰恰构成了今天主流民主政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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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27 这里首先要问,为什么民主政体是一种专制体制?“民主政体就这个词的真正意义来说必定是一种专制主义。因为它确立了这样一种行政权:在这里,所有人可以对一个人作出决定,有时甚至是决定反对一个人(所以,这个人是不会同意的),因而也就是并非所有人的所有人作出决定。这是公共意志与其自身相矛盾,也与自由相矛盾。”[13]与共和主义相反,专制主义是这样一种设计国家权力的原则,即把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为一体的原则。君主独裁政体与贵族政体虽然有代议制形式——独裁君主与掌权贵族也总是声称自己代表全体人民,但是,由于它们遵循的是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的原则,所以,它们必定是一种专制。在国家最高权力不加分离的情况下,将不可避免地鼓励掌权者把国家权力置于私人意志之下来处理和运用,使任何形式的代议制都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和功能。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在国家最高权力没有分离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真正的代议制,而只有真正的专制。这一点对于全体公民都被视为国家最高权力的直接主人的民主体制同样有效。我们可以把康德所讨论的这种所谓全民主人的民主制称为“直接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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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29 如果说没有分权的代议制是政治领域里的最大谎言,那么,那种直接民主制则是政治领域里的最大悖谬。在这种民主体制里,没有代议成员与代议机构,全体公民都是国家最高权力的直接主人。因此,没有必要也不允许对国家最高权力进行分离,因为既然全体公民都是国家权力的直接主人,那么,他们每个人就既应直接拥有行政权,又应直接拥有立法权与司法权;而一旦对国家最高权力进行分离(不管是分为三权还是分为两权),也就意味着削减了国家权力的直接主人的权力——不是削减其行政权,就是削减其立法权与司法权,从而表明他们不再是国家权力的直接主人。这显然与民主体制关于“每个公民都是国家最高权力的直接主人”这一原则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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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31 因此,那种全体公民都被视为国家最高权力的直接主人的民主体制,必定是一种对国家最高权力不加分离的政治制度,因而它必定是一种专制制度。在这种民主体制下,所有公民既然是国家最高权力的直接主人,他们的共同意志直接就是法律,并且他们可以据此直接采取行政措施。但是,这种权力在实际运行中只有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才能落实,否则这种民主制将寸步难行。而这实际上等于说,所有人可以对一个人或一些人作出决定,而不管后者同意不同意。这意味着,允许并非所有人的“所有人”对所有人作出决定,也就是说,允许把并非所有人的共同意志当做所有人的共同意志。于是,以所有人的公共意志为原则的民主体制在运行中却不可避免地背离了所有人的公共意志。这也就是康德所说的在民主体制下公共意志与自身相矛盾。不仅如此,当民主体制允许并非所有人的所有人对一个人或一些人作出决定时,也就等于它无视后者自己的意志而剥夺了后者的自由。这显然是与自由本身相矛盾的。所以,民主体制虽然把自由与公共意志作为自己的原则,但是,它在实践中却不可避免地违背了自由与公共意志。就此而言,直接民主制甚至是最具欺骗性的一种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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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33 与君主制和贵族制相比,直接民主制甚至是最难以改良的一种专制制度。在康德看来,如果说君主制和贵族制虽然不是分权下的代议制,因而不是真正的代议制,但是,它们却为代议制留有余地,因而通过改良还有可能采取符合代议制精神的政权形式。“相反,民主政体则使这一点都成为不可能的,因为这里所有人都要成为主人。”所以,甚至要通过暴力革命才可能转变为共和政体[14]。上面我们只是从起源上讨论了共和制的合法性与优越性,即它是能从原始契约理念得出的唯一合法的国家制度。但康德认为,共和制的合法性与优越性不仅在于它的起源上,还在于它拥有人类的愿景,即永久和平[15]。也就是说,只有借助共和制,人类才能通向永久和平,打开一个真实、可靠的未来。这并非说,只要是共和体制,人类就不会发生战争,而只是说,进入共和体制是人类走向永久和平的一个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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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35 与其他政治制度相比,共和体制是最不容易发动战争的一种政治制度。康德分析说:“如果国家公民要求对是否进行战争作出决定(在共和体制下不可能是别样的),那么,最自然的事莫过于他们必须对事关自己的战争的全部艰难作出决定(其中包括自己直接参战,从自己财富中支付战争费用,艰苦地改善战后的荒芜,最后,除了各种灾难外,还得担负起战争带来的永难清偿而致使和平都变得痛苦的沉重债务),他们必须深思熟虑地开始一场如此糟糕的游戏。相反,在那种其臣民并不是国家公民的体制下,因而也即在非共和制的那种国家体制下,战争则是世界中最不假思索的事情,因为领袖并不是国家同胞(Stätsgenosse),而是国家所有者(Stätseigentümer),他的筵席、狩猎、行宫别馆诸如此类一点也不受战争的影响。因此,他也就可以像决定一次游宴那样出于微不足道的原因决定战争。”[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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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37 在非共和体制下,由于国家的领袖就是国家的所有者,对于是否进行战争无须征得国民的同意,而完全取决于统治者的意志。因此,只要战争并不影响统治者的生活与幸福,甚至反而可能给他带来荣耀和财富,那么,对统治者来说,发动战争就会像举行一次游宴那样随便,甚至只是出于兴之所至。[17]而在共和体制下,国家的领袖只是全体国民的共同意志的受托者和代理者,因而,对于涉及全体公民福祉的重大事情,特别是战争这样的事情,必须征得公民的同意。而战争的残酷性与对战后生活的严重影响,使战争成为公民在最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作出的选择。这意味着,共和体制将使人类把战争的可能性降到最小。因此,如果人类普遍进入共和体制,那么,这将使人类远离战争。换句话说,共和体制最有可能把人类带向和平。所以,康德试图建立起来的那种永久和平的第一正式条款就是:“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当是共和制。”[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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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39 因此,如果说永久和平是人类一个合理而必然的未来,那么这也就是说,共和体制是人类必定要选择的一种政治制度。所以,不仅从起源上说,共和体制是从原始契约理念中能得出的唯一合法的体制,而且从人类未来的维度来说,共和体制也是合理的和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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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41 一个哲学的千年王国:永久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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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43 但是,为什么永久和平(der ewige Frieden)是合理的与必然的?如果说它是合理的,那么也就是说,永久和平是人类的自由理性所要求的;如果说它是必然的,那么也就是说,作为人类的未来,永久和平是人类历史的必然归宿,因而是人类在此世必然能打开的一个绝对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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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45 所谓“永久和平”也就是终结国际的自然状态,即终结国际无序的战争状态,而进入法治的国际联盟。这种永久和平在“世界公民观点下的普遍历史理念”(Idee zu einer allgemeinen Geschichte in weltbürgerlicher Absicht)一文中也被称为“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eine allgemein das Recht verwaltend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或“普遍的世界公民状态”(ein allgeme-ier weltbürgerlicher Zustand)。[19]在这种“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里,每个国家不论大小,都不必靠自己的力量和法令,而只需靠已进入普遍法治状态的国际共同体的权力与意志,就可以获得自己的安全与权利。也就是说,在这里,每一个国家不仅国内实现了完全的法治状态,而且对外也建立起完全法治的国际关系,使一切分歧与争执都可以且必须通过公正的法律契约来加以解决。而不管是国内的法治状态,还是国际的法治状态,按康德的看法,都是大自然通过人的本性来推动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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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47 在康德看来,人身上有一种相反的本性:“人类有一种要把自己社会化的倾向,因为它在社会状态中感受到了比人更多的东西,也就是说,他感觉到了自己的自然禀赋得到了发展。但他同时也有一种要把自己单一化(vereinzeln)或孤立化(isolieren)的强大爱好;因为他同时在自己身上发觉有一种非社会性的本性,即只按他自己的意愿来摆布一切,并因而处处会遇到反抗(阻力),就如他从自己身上那里就能知道,在他那方面来说,他也倾向于成为别人的阻力。”[20]简单说,人既有社会化倾向,又有非社会化倾向。通过社会化,也即通过与他人相处和交往,个人才能突破自己现有的局限而展开自己、发展自己,并在这种自我展开中感受和展现自己的存在对自己与他人的意义。因此,每个人都有与他人交往和相处的需要。但是,另一方面,每个人又强烈倾向于只按自己的意愿安排一切,而不顾及他人的意愿。而当人们都只按自己的欲望而不顾及他人意愿地行事时,每个人都会遭到以同样方式行事的他人的反抗和阻碍。因为不受任何法则规范的意愿必定陷于相互冲突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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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49 正是人的这种非社会性的本性,使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混乱无法(序)的战争状态。因为他们只按自己的欲望行事而不顾自己的行为是否危害他人,以致他人为了不受危害,为了保卫自己的安全,也只能奋起反抗,或者以同样的行为还治其身。这种战争状态使每个人的生活与安全随时都受到威胁,并且因而使每个人与他人相处和交往的需要无法得到满足。我们前面讨论过,正是这种战争状态促使有理性的人类意识到,必须终止战争状态,并且缔结妥协性的契约秩序,才能相互提供安全与安宁。由此便产生了一个依照契约(法则)组建起来的共同体,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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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51 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可以说,正是人身上那种非社会性的本性推动了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确立作为有法则秩序的共同体的国家。但是,就如个人之外有其他个人一样,一个国家之外还有其他国家。因此,单凭个人之间通过契约组成一个有法则的国家,并不能完全保障个人的安全和安宁。因为,在一个国家内虽然人们达成了和平而免于相互残杀,但是,如果国家间仍处在我行我素的无契约法则状态,那么,整个人类实际上就仍处在战争状态。只不过这种战争更多的是体现为不同民族或不同国家的人们之间的战争。在康德看来,正如个人之间的战争促使有法则的国家共同体的产生一样,国家之间的战争也必定会促使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我们建立一个有法则的国际联盟,像国家共同体向全体公民提供权利与生命安全保障那样,向所有国家的公民也即全人类个体的生命与普遍权利提供保障。由此达成人类的永久和平。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同样也可以说,是人的非社会性本性推动了人类向永久和平的接近。康德自己是这样说明的:人身上“那迫使人们进入有法则的公民宪法社会的同一种非社会性,也是使每个共同体在对外关系上,也就是作为一个国家在对其他国家的关系上,处于不受约束的自由状态中的原因。因此,每个国家从其他国家那里也必定遭遇那种压迫个人并迫使他们进入有法则的公民宪法状态的同样灾难。所以,大自然再度利用人们乃至大社会和国家这类被造物的不合群性(Unvertragsamkeit)作为手段,以便从不可避免的对抗中求得一种安宁和安全的状态。这也就是说,大自然是通过战争、通过极度紧张而决不松弛的备战活动、通过每个国家即使在和平时期最终也必定会内在地感受的那种匮乏,来推动人们进行起初并不完美的种种尝试,而在经过了许多次的破坏、倾覆甚至于其内部彻底的精疲力竭之后,最终达到理性即使没有那么多痛苦经历也会告诉他们的东西,那就是:摆脱野蛮人的那种无法则的状态而进入一种各民族的联盟。在这种联盟里,每个国家,哪怕是最小的国家,都不必靠自己的力量或自己的法令,而只需靠这个伟大的民族联盟,只需靠联合的力量和联合意志的合法决议,就可以指望自己的安全和权利了。”[21]被大自然所利用的那种“不合群性”也就是“非社会性”。在康德看来,每个人身上的那种非社会性并没有因为他们进入有法则的国家而消失,相反,他们在创立国家的同时把自己的非社会性国家化,使国家具有非社会性,即每个国家只按自己的意愿行事,而不顾及其他国家的意愿。其不可避免的结局就是各国陷入混战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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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53 不过,上面的论述只是表明,人的非社会性是国家和国家联合体这两级共同体建立的动力因,而不是它们的充分条件。实际上,上面的讨论同时表明,不管是国家的建立还是国家联合体的形成,都离不开一个更为重要的条件,那就是人的自由理性。如果人类没有理性,那么他们就不可能从混乱无序的战争状态认识到通过立约通达和平的出路;而如果人类的理性不是自由的,也就是说理性没有能力决定人的意志和行动,那么,即使他们认识到可以通过立约来达到和平,这种立约也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既然人没有自由理性,因而人不是自由的,那么人根本就没有能力决定自己是否遵循契约,因而也就没有理由加给他遵守约定的责任。于是,如果人不是自由理性存在者,那么,任何契约都是不可能的,当然也就不会有任何共同体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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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55 因此,一方面,人的非社会性存在不可避免地使人类陷于战争状态,另一方面,人的自由理性又必然要求人类自己走出战争状态,进入有法则的共同体。正如是人的非社会性既使个人之间陷于战争状态,也使国家间陷于战争状态一样,是人类的自由理性要求个人之间摆脱战争状态而进入相互提供安全保障的国家共同体,也是自由理性要求各民族国家之间结束纷争不已的自然状态,而走向完全法治的国家联合体。也就是说,国家间的永久和平是人这种存在者的自由理性的必然要求,因而是合理的——合乎自由理性的法则。实际上,正如个人间据以创建国家的原始契约包含着自由权利原则、平等原则和服从原则一样,国家间创建全人类范围内的国家联合体,也一样是以自由理性的这三大原则为前提。因为既然每个合法的国家是建立在三大原则(首先是自由权利原则)之上,因而也就是说,它的全部权力是来自它的所有公民转让的公共意志,那么每个合法国家也就获得这样一种人格权(Personsrecht),即它必须被允许按它所接受和承担的公共意志行事,只要它不妨碍其他具有同样人格权的国家行同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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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57 国家的这种自由的人格权也就是它的主权,它是独立的和不可侵犯的,就如国家的每个公民的自由权利是独立的和不可侵犯的一样。侵犯一个国家的主权也就意味着侵犯了这个国家的所有公民的自由权利,也即普遍人权。因为一个合法国家的主权直接来源于它的所有公民让渡的那部分自由权利。不管是可让渡的还是不可让渡的,个人的自由权利都具有绝对性。正是个人的自由权利的绝对性使国家的主权不可侵犯。在这个意义上,人的普遍的自由权利高于国家的主权[22]。就每个合法国家的人格权是独立的和不可侵犯的而言,每个国家都是平等的。任何国家联合体都必须以自由权利原则与平等原则为前提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性,并且必须服从以这两大原则为根据的立法才能够维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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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59 因此,作为一种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永久和平必定是建立在上面的三大原则上,因而也就是建立在人的普遍权利上。人的普遍权利原则是永久和平的最基本的前提。当康德主张永久和平是合理的和必然的时,也就意味着他在声明,人的普遍权利在任何时候都是高于国家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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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61 实际上,康德在“世界公民观点下的普遍历史理念”一文中还从历史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角度讨论了永久和平的必然性。不过,永久和平的这种必然性并非受人身外的某种规律支配的、与人的意志无关的那种必然性,而是自由理性通过哲学思考而必然给出的一个理念,是自由意志必然打开的一个希望与未来。在这个意义上,康德也把永久和平看作是哲学上的千年王国。“但是,却是这样一种千年王国学说,即仅凭它的理念本身(尽管它还非常遥远)就可以促使它的来临,因而也就绝不只是虚幻的。”[23]不管人们同意还是不同意康德的思想,人们都必须面对他的思想。因为他不是站在一国一族的立场上,而是站在全人类立场上,更确切说,是站在普遍主义的立场上思考。他为知识奠基的工作既为科学确立了根据,也揭示了科学的内在有限性,迄今仍警醒着人们,既要尊重科学,又要避免陷入科学至上的盲目与狂妄。而他为自由的辩护,不仅为一切公正法则奠定了基础,确立了每个人类个体不可让渡的基本权利,而且为人类在世打开了一个绝对的希望,从而一直召唤、并仍将召唤人类不断去改善自己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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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63 [1] 本文系作者在2010年10月召开的国际人权会议上作为特邀嘉宾的发言。原刊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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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65 [2] 本文原刊于《社会科学家茶座》2008年第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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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67 [3] 本文原刊于《博览群书》2005年第5期,此前曾收录“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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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113969 [4] 至于人如何因其理性而能够把他人当做自己的同类,这正是费希特在其《自然法权基础》一书中要回答的一个形而上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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