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1113956
1701113957
国家的这种自由的人格权也就是它的主权,它是独立的和不可侵犯的,就如国家的每个公民的自由权利是独立的和不可侵犯的一样。侵犯一个国家的主权也就意味着侵犯了这个国家的所有公民的自由权利,也即普遍人权。因为一个合法国家的主权直接来源于它的所有公民让渡的那部分自由权利。不管是可让渡的还是不可让渡的,个人的自由权利都具有绝对性。正是个人的自由权利的绝对性使国家的主权不可侵犯。在这个意义上,人的普遍的自由权利高于国家的主权[22]。就每个合法国家的人格权是独立的和不可侵犯的而言,每个国家都是平等的。任何国家联合体都必须以自由权利原则与平等原则为前提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性,并且必须服从以这两大原则为根据的立法才能够维持下去。
1701113958
1701113959
因此,作为一种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永久和平必定是建立在上面的三大原则上,因而也就是建立在人的普遍权利上。人的普遍权利原则是永久和平的最基本的前提。当康德主张永久和平是合理的和必然的时,也就意味着他在声明,人的普遍权利在任何时候都是高于国家主权的。
1701113960
1701113961
实际上,康德在“世界公民观点下的普遍历史理念”一文中还从历史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角度讨论了永久和平的必然性。不过,永久和平的这种必然性并非受人身外的某种规律支配的、与人的意志无关的那种必然性,而是自由理性通过哲学思考而必然给出的一个理念,是自由意志必然打开的一个希望与未来。在这个意义上,康德也把永久和平看作是哲学上的千年王国。“但是,却是这样一种千年王国学说,即仅凭它的理念本身(尽管它还非常遥远)就可以促使它的来临,因而也就绝不只是虚幻的。”[23]不管人们同意还是不同意康德的思想,人们都必须面对他的思想。因为他不是站在一国一族的立场上,而是站在全人类立场上,更确切说,是站在普遍主义的立场上思考。他为知识奠基的工作既为科学确立了根据,也揭示了科学的内在有限性,迄今仍警醒着人们,既要尊重科学,又要避免陷入科学至上的盲目与狂妄。而他为自由的辩护,不仅为一切公正法则奠定了基础,确立了每个人类个体不可让渡的基本权利,而且为人类在世打开了一个绝对的希望,从而一直召唤、并仍将召唤人类不断去改善自己的共同体。
1701113962
1701113963
[1] 本文系作者在2010年10月召开的国际人权会议上作为特邀嘉宾的发言。原刊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701113964
1701113965
[2] 本文原刊于《社会科学家茶座》2008年第5辑。
1701113966
1701113967
[3] 本文原刊于《博览群书》2005年第5期,此前曾收录“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座谈会纪要”。
1701113968
1701113969
[4] 至于人如何因其理性而能够把他人当做自己的同类,这正是费希特在其《自然法权基础》一书中要回答的一个形而上学问题。
1701113970
1701113971
[5] 本文原刊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系作者在2008年11月21日应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之邀对秦晖教授所作报告的点评,题为“人权与社会正义”,这里略有改动。
1701113972
1701113973
[6] 本文原刊于《社会学家茶座》2008年第4辑。
1701113974
1701113975
[7] 引自《环球时报》2008年1月28日。
1701113976
1701113977
[8] 本文原刊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1701113978
1701113979
[9] 参见康德:“论永久和平”,《康德著作集》第6卷,第433页,E.Cassirer编辑出版,1916年。参见《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中译本第104页,何兆武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
1701113980
1701113981
[10] 参见康德:“论永久和平”,《康德著作集》第6卷,第433页,E.Cassirer编辑出版,1916年。参见《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中译本第105页,何兆武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
1701113982
1701113983
[11] 也许应当说是最不坏的制度,因为即使一个制度的确优于所有其他制度,它也不可能是一个完善的制度。在现实中,我们能做到的只能是尽可能向理性所能设定的关于完善制度的理念接近,在这个意义上,只能更恰当地说,我们在现实中能建立的永远只是最不坏的制度,以避免人类因忘却仍需改善自己的现实制度的努力而陷于自高自大和自我封闭。
1701113984
1701113985
[12] 参见康德:“论永久和平”,中译本第107页。
1701113986
1701113987
[13] 《康德著作集》第6卷,第437页。“共和主义”与“专制主义”在康德原文中用的都是英文。
1701113988
1701113989
[14] 《康德著作集》第6卷,第437页,第438页。
1701113990
1701113991
[15] 同上书,第436页。
1701113992
1701113993
[16] 参见康德:“论永久和平”,中译本第107页。
1701113994
1701113995
[17] 这也是为什么一个专制国家(特别是专制大国)的崛起,总是比一个民主国家的崛起会引起世界更多恐惧和更多防范的原因。而这又使专制国家感到自己在国际关系中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并由此可能滑向与其他国家的对抗。如果这种对抗的另一阵营是共和式民主国家,那么,其结果通常都是专制国家的崛起被中断。因此,一个专制国家要在共和式民主政体已成为世界主流的国际环境中完成自己的崛起,它要解决的最根本任务就是走向自己的反面,即走向共和式的民主政体。
1701113996
1701113997
[18] 上引《康德著作集》第6卷,第434页,参见何兆武编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中译本第10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
1701113998
1701113999
[19] 参见康德:《什么是启蒙?——历史与哲学文集》,第45页、第51页,Jürgen Zehbe编辑出版,Vandenhoeck und Ruprecht in Göttingen,1994年。参见何兆武编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中译本第8页、第18页。
1701114000
1701114001
[20] 上引康德:《什么是启蒙?——历史与哲学文集》,第44页,Jürgen Zehbe编辑出版,Vandenhoeck und Ruprecht in Göttingen,1994年。参见何兆武编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中译本第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
1701114002
1701114003
[21] 康德:《什么是启蒙?——历史与哲学文集》,第47页,参见何兆武编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中译本第11—12页。
1701114004
1701114005
[22] 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竟被置于国民的自由权之上,那么这表明这个国家没有合法的主权。换言之,这样的国家实际上没有合法国家那样的人格权,因为它的权力并不受全体公民的公共意志的规定,而是被置于权力集团的私人意志之下。因此,与这样的国家缔约是不可靠的。因为这样的缔约实际上不是与一个国家缔约,而是与这个国家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缔约。这也是为什么康德主张,只有在合法体制下的国家即共和制国家之间才能缔约永久和平。
[
上一页 ]
[ :1.70111395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