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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们之前所见,在411年春天,希波的教会信众试图在希波将虔诚的元老皮尼亚努斯立为司铎,从而获取他的财富,这样便将他的财产和希波这座城市联系在了一起。奥古斯丁被指控参与了这一图谋,据说,他想增加他的教会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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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说法,奥古斯丁的回应明显是尴尬的。他抱怨说像他这样的主教被看成和地主别无二致。人们认为他们完全控制着他们教会的财富,“就好像地主和领主”[3] 。为了反对这一指控,奥古斯丁竭尽所能地解释说,他只是扮演了希波教会财产的管理者,作为主教,他有“教会财产的绝对支配权”[4] ,但是,他并不拥有这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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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奥古斯丁在之后的一封信中强调,他所承担的“管理”只是为了穷人:“如果我们拥有什么,那也不是我们的,而是穷人的。对于这些东西,我们所做的,就是以某种方式进行管理者的控制。”[5] 这一陈述也是由一种尴尬的处境引发的。奥古斯丁不得不解释(正是向不幸的非洲军事长官卜尼法斯解释,我们在第23章已经见过他了),为什么大公教会在接手了多纳徒派对手被没收的地产后,其财富大大地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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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两起事件中,呈现在普通人眼前的是一种矛盾的财富概念。他们地方上的教堂可能是富有的,但是,主教的财富并不应该像地主的财富那样,这种财富并不是“管理财富的人”所拥有的。这些财富是以那些不可能拥有任何财富的人——穷人的名义来管理的。直白地说就是,一位非拥有者管理着没有归属的财富。理论上,主教是一位管理人士。他不是地主,而是一位好管家。他的角色类似于庞大的帝国地产的管理者(许多管理者是奴隶),他并不拥有这些托付给他的财富。总而言之,教会的财富是一种形式奇怪的财富,这是一种存在于远方的财富。所有权和管理权因内在分离而被明显地区分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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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奥古斯丁的毕生追求。如我们此前所见,他所创立的修道院是一种为了实现理想的社群,而这种社群是与引起纷争的私人财产相决裂的。他也在他周围聚集了一个由神职人员组成的内部团体,他们发誓像修士那样生活。这些修士-教士被认为已经放弃了所有个人与财产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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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生命的最后阶段,即425年年末,很显然,并不是每个人都是以奥古斯丁本人那种极端的方式,来理解这种对财产的放弃。一位奥古斯丁手下的修士-教士——亚努阿里乌斯司铎——最近去世了。有迹象表明,他藏了一笔钱。他特意在遗嘱中指明了他的儿子和女儿没有继承权,而将所有的钱遗赠给了希波教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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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事件往往被看成奥古斯丁晚年的一个悲剧性时刻,“带有一种长期的统治迎来了终结的暮年气氛”[8] 。然而,情况并非如此。这一事件源于一种对于“什么财富应该属于教会”的基本误解。亚努阿里乌斯并非一个偷偷摸摸的守财奴,他也不一定会想到他破坏了奥古斯丁对贫穷的规定。对亚努阿里乌斯来说,问题不在于他拥有财产,而在于他所拥有的财产不是“世俗的”。他完完全全是在教会中持有他的财产,他没有将它给予俗人。他的两个孩子已经是教会供养的:他的女儿是一位修女,他的儿子是一位修士。珍贵的银币流入了希波教会,一位教会人士的钱财留给了教会。奥古斯丁团体中的许多人认为,没有发生什么特别不幸的事情,奥古斯丁应该接受亚努阿里乌斯的遗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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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丁以实际行动十分严厉地指责了这种观点。他有关亚努阿里乌斯的伟大的布道词(《布道词355》和《布道词356》)成了经典。修士们参考它们,将它们当作完全自治的修道院的纲领。他们得出的结论是,修道院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团体,修士们以他们上交给公共基金的财产为生,并且只能够以这些财产为生。因此,他们宣称他们没有依靠当地教会的财富。525年,一群迦太基南部拜扎凯纳的修士以这种方式使用了奥古斯丁的布道词,来表明他们的修道院是独立于主教的,因为修道院在经济上独立于当地教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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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奥古斯丁所考虑的并不只是修士的问题。他强调的是为他效力的神职人员应该像修士一样弃绝。与约翰·卡西安设想中的理想修士相比,这些修士-教士生活在一个更加模糊的处境中。他们并没有与尘世隔绝,他们也没有来到一个被真正的或者想象中的沙漠隔绝的社群,相反,他们被财富的强烈阴影包围着。这些被剥夺财富的人与他们所服务的教会中的集体财富有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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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这一事件的最后的布道词中(《布道词356》),奥古斯丁说明了这一处境意味着什么。他特别公开了一位司铎——雷堡里乌斯的安排。对奥古斯丁来说,雷堡里乌斯是模范的修士-司铎,他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他从未远离财富,但是在他经手的财富中,他从未拥有过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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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堡里乌斯来自饱经战乱的高卢北部。[11] 他类似于萨尔维安——一位不是来到马赛,而是来到遥远的地中海南岸的非洲的难民。在奥古斯丁认识他以前,他已经放弃了他自己的私人财产。严格来说,他是作为“穷人”来到希波的——他没有任何能够声称是他自己所有的东西。在那里,他定居了下来,作为一位有事业心的经营房地产的商人。他没有受到私人财富的侵蚀,并证明了自己是一位有才能的资金筹集者。通过这样筹集资金,他在奥古斯丁的命令下建造了一所修道院、一个救济所和一座殉道者的小教堂。他甚至还购买了一处房产,这处房产被租了出去,为教会进一步带来了收入。然而,这些财产没有一丁点儿是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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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列了雷堡里乌斯使用他所筹集到的钱财的诸多方式以后,奥古斯丁转向了教团,表明他们甚至不应该抱有那种想法,即任何显然为雷堡里乌斯所拥有的东西并不是作为整体的教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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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让任何人说,“在司铎的房子里”“在司铎的房子前面”……这是司铎的房子。这(神职人员的修道院)是我的房子。除了上帝,他没有其他房子,而上帝的居所无处不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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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晚期,在将个人财富的痕迹从教会财产中抹去的做法中,很少有比奥古斯丁和希波的修士-教士之间这种最终的解决方法更加彻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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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后的世代中,奥古斯丁的话语继续引起思考。500~510年,朱里亚努斯·波美里乌斯——他本人是一位来自非洲的难民,是奥古斯丁的虔诚信徒——在阿尔勒撰写了《论默观生活》。在主教凯撒里乌斯时期(502~542年),阿尔勒是高卢最富裕和最有活力的主教教区。波美里乌斯的写作是为了劝说向往成为修士的人,成为修士的同时也可能成为像凯撒里乌斯那样活跃的主教。[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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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世纪早期的高卢,重新向修士们保证他们可以成为主教,意味着劝服他们教会的财富是可以保留的。这些财富就在那里,唯一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这些财富。波美里乌斯竭尽所能地证明,经手教会的财富并不会玷污他们或者损害他们的灵修生活,既过着沉思的生活又作为管理者是可能的。教会的财产以及它的所有者在名义上刻意地不拥有财产,这两者之间富有意味的分离是波美里乌斯论述的中心。波美里乌斯强调,按照老年奥古斯丁对财富与“管理者”之间的严格区分,教会的财产可以被个人管理——实际上,甚至可以在个人手上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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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美里乌斯回顾了前一个世纪的主教。他赞扬阿尔勒的希拉里大大地增加了他主教教区的财富,[14] 他也赞扬了诺拉的保利努斯。在波美里乌斯的论述中,我们看到的保利努斯其实是一个非常不同的保利努斯——一位6世纪的保利努斯:精明的诺拉主教保利努斯,他“没有鄙视他教会中的财富,而是用极大的责任心管理着它”[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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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美里乌斯论述的中心观念是:教会的财富和其他财富不同。它不是个人的财富,那种会引起拥有者体内粗鄙的肾上腺素涌动的财富。它是一种好像是由来自更高处的冷漠的“管理者”所管理的财富。首先,它是神秘洗涤过的财富,也是一种通过与上帝的无数交易而积累起来的财富,是所有男人女人共同捐献给所有阶层的。最重要的是,它是一种为了穷人的利益而筹集和管理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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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主教和神职人员”应该知道,教会的东西正是虔诚誓言的产物,是他们为了他们的罪恶所提供的各种代价。他们是“穷人继承的财产”。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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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中没有确切规定”给教会的捐赠:基督教的虔诚和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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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代人理所当然地拥有集体——教会、大学和大公司——中“非个人管理的财产”这一概念,所以需要在想象力上进行一次跳跃,来重新理解波美里乌斯关于无主财富的高端言论所藐视的是人们长期以来的常识这一点。罗马法承认集体——市议会、贸易协会以及类似的行会——的存在,但是,罗马的法学家们几乎没有确切地定义这些团体与它们的财富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对于谁有权做决定和谁能够代表团体,法学家们并没有提供指导原则。[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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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世纪和5世纪的基督教会中,这一罗马法律思想上的空白继续存在。君士坦丁在312年规定:“任何人在去世时,都有自由将他所拥有的任何财产遗留给最神圣的和最尊贵的大公教会。”[18] 这是一条典型的涉及面广泛的敕令。乍一看,这条敕令似乎打开了财富涌向教会的闸门。然而,这并没有发生。这条法律的颁布只是因为捐赠给教会的遗产经常受到质疑,而且持续受到质疑。在临死前所立下的遗嘱中向教会遗赠,威胁到了继承者的继承权。正如我们在第26章所看到的那样,当我们讨论马赛的萨尔维安关于向教堂捐赠的论述时,教会可能的捐赠人与他本人家族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在5世纪特别尖锐的古老的罗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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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还不只是这样。这样的遗嘱不仅不受人们欢迎,以严格的罗马法标准来看,它们还很容易受到质疑。以“神圣和尊贵的教会”作为捐赠的接受者,基督教捐赠者称呼的是一个模糊的实体,而且这个实体的法律地位还不是完全确定的。主教们还没准备好发挥他们应该发挥的作用。在君士坦丁及其继任者的法律中,“教会的公民人格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不是人为设定的”[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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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中,罗马法学家继续漠视君士坦丁的法律中一直存在的这种定义上的缺失。他们的动作是缓慢的。在基督教虔诚的语言和罗马法的规范之间,存在时间上的严重滞后。长时间以来,基督徒被鼓励去“向穷人”和“向基督”捐赠。如我们此前所见,对于像波美里乌斯这样的作家来说,教会的所有财产都是(以这样或者那样的方式)给穷人的捐赠。但在罗马法中,“基督”和“穷人”是模糊的术语,他们是“立嘱者难以用特定概念形容的个体”。[20] 作为一种潜在的会引起诉讼的因素,这些术语需要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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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尔维安在5世纪30年代督促基督徒在遗嘱中念及基督的名字。[21] 而晚至530年,东部查士丁尼皇帝手下的罗马法学家仍然在展开工作,试图对基督徒的遗赠进行解释:“我们已经发现,遗赠中有许多内容在古代法律中没有确切规定。”一条查士丁尼时代的法律条款提到了一位没有署名的捐赠者:“一位名人,受过良好的法律和修辞学教育。”他的遗嘱仅仅声明,“我们的主——基督”是受益人,这引起了复杂的诉讼。查士丁尼手下的法学家们试图让这种危险的、可以随意解释的遗赠指向一个明确的接受者——立遗嘱者所生活的城市的主教就是比较可取的对象。[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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