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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主婚礼者则将其婚帖批明,交与新郎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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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婚礼者劝勉其夫妇各尽本分相待,并劝同集之人为之祈祷,然后诵诗祈祷,或牧师祷祝,毕其礼,新郎新妇先行对揖之礼,然后同向其父母并主婚礼之人行作揖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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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堂会宜立一簿,以记结婚者之姓名年月,礼毕,行礼之人当即记明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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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失偶再行嫁娶者,与新婚之礼均同。(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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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老会对于婚帖的格式也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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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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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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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姓名某 甲子年 端月 初一日 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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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姓名某 乙丑年 花月 初二日 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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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当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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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降生一千 百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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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 年 月 日 某人行结婚礼(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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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说,基督徒的婚礼仪式是一种社会性表演,在这种表演中牧师托主之名来证明基督徒婚姻的神圣性,从而与一般世俗婚姻区别开来。而教会自设婚姻登记记录簿,也进一步强化了基督徒婚姻自成体系的公众认知。至于婚礼之中的夫妇对揖以及向父母和主婚人作揖,则包含传统礼仪的某种承继。从世俗的角度看,这种基督徒婚礼基本上是西式婚礼的移植,开后来“文明”婚礼之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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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老会强调合法的婚姻必须是一夫一妻制,对于教友“违法嫁娶”之事的惩处及程序,长老会有明确规定,“凡未信道时曾娶有夫之妇,或妇人嫁有妇之夫,以及脱夫另嫁,弃妇另娶,与凡类此等事者,其中关系重大,层折甚多。故各堂会倘遇有此等事端,该长老会务必彻底详查,禀明大会察核主裁。至于会内男女,若有犯此等事者,与凡引诱人为此事者,均宜禁隔,并当禀明大会,分别办理”。(43)1884年棉湖长老会的林田嫂顺姑醮婿(按:有夫再嫁),被教会“禁其晚餐”,并要求她回到原夫处(44)。长老会对娶有夫之妇者,一般会给予禁隔的处分。(45)有教徒邱阿忠因娶有夫之妇而被教会除名,(46)但其人在被革之后十多年的时间内一直坚持到堂礼拜,而且“屡求再接”,(47)长老会只好派牧师巡视办理,(48)但处理的结果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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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2年,彭松提出,有以前未信道时已娶有夫之妇者现已信道,可否接之领洗入圣会,并且有教会内的人“引人以娶有夫之妇者宜如何办理”,长老大会派纪多纳、安饱德、彭启峰等多人商讨此事。(49)第二年,纪多纳等人将其所议凡未信道时曾娶有夫之妇等事备有条例呈献,请大会纳用,获得大会批准。(50)对于慕道友娶有夫之妇,教会能否为之施洗的问题,长老会也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从宽作处理。(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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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信徒娶有夫之妇事往往十分复杂。1897年,枫口堂会报告黄郑明娶有夫之妇,大会派林芳多人调查此事。(52)根据调查的情况,黄郑明所娶之妇虽然其丈夫未过世,但是因为为盗被革出在外逃亡,长期不能归家,且该妇人是在自己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出嫁的,不愿意脱离现任丈夫,所以她得罪较弃夫出嫁者轻,而黄郑明之罪也轻,“且黄郑明甚忧其过,而事上帝之心至今有进无退,故可免革之出圣会”,长老会最终决定,如果黄郑明有前来求受晚餐,枫口长老会查其有真悔改前进天途,可以接之就主晚餐。(53)曾有娶有夫之妇被革出教会的人,反复要求“再接”,长老会的处理方案是,如果该妇女之前夫已经再娶,就可以接纳其人重新加入教会,如果其前夫未娶,则不能加入教会。(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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