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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廿六年,我和相聚十七年之久的盐灶堂话别,改任海陆丰总巡之职,越年受陆丰大安联堂聘任牧职。挈思眷赴任,俾可帮忙工作,孰料内子不服水土,命在垂危,复值日军铁蹄踏破大安,三遭四难,困厄万状,多次求主去掉一切的刺,“但上帝的意思原是好的”,不然的话,我哪甘愿和多情爱戴的大安联堂相别,而就棉湖联堂之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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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卅三年,棉联牧任又届,而我已逾耳顺,乃呈汕头区会准予退休,自由服务,而区会竟不批准,更着令仍行留任,在这任期内,日军突然鼠窜普揭,棉湖三次沦陷,我以职责所在,留堂看守,备受日军威胁,殴打,捆绑,短枪当胸,白刃加首,“但上帝的意思原是好的”,给我得和教会同危难,以造就我,未几,日军投降,举国重光,我的身体因遭受许多的意外,精神大受刺激,二竖侵扰,肉躯日见削弱,故续呈汕头区会准予退休,幸荷照准。乃于卅五年一月十八日乘复员之舟,唱和平胜利之歌,泛舟东下,棉湖职员会友送至江干,扬巾而别,卜居汕头崎碌退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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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我毕生,为主工作,服务教会,“有时有人给我忧愁,便是驱我至主之前,有时境遇使我艰难,天堂安乐更加添,有了主的慈悲恩爱,艰难困苦都无妨,愿受饥寒困贫遗弃,爱主贯彻我终身”,这是几节造就我的圣歌。我在已(以)往的生活过程中,一切的遭遇,一切的厄运,人情的冷暖,世态的炎凉,人们的意见,想要如此这般地待我,在灵意里面想起来,不禁哑然失笑,因为人的意难[免]有要这样,要那样,“但上帝的意思原是好的”,这是“我的活见证”,愿荣耀归于我们的主与父上帝,并保惠师圣灵阿门又阿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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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通过什么方式皈依基督或坚定信仰,有一点值得特别注意,这就是这些信徒的宗教经验中神秘主义的成分很少,他们很少追问上帝的存在这类本体性的问题,上帝对于他们而言,并非是神秘的和不可知的遥远存在,而是就在他们身旁和中间,上帝就像一位慈祥的父亲,随时可以和他倾诉和交流,他们对上帝的感情更多的是亲近而不是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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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个体皈依的方式外,还有群体性的皈依。关于群体皈依,狄德满对山东基督教的研究和李榭熙对华南的研究都有过专门探讨,本书前两章也有所涉及。不过这些群体皈依的单位较大,多以村落、宗族为单位,在实际的宗教生活中并非常态,多由特定环境尤其是早期严酷的信教环境所造成,但到民国之后这种状况已大有改观,群体皈依所采取的方式多以家庭为单位。这种情况在潮汕长老会和浸信会中颇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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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守与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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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遵循基督教教规和礼仪的信徒,教会和传教士多数均坚持基督教信仰的普遍标准,力图保持基督教信仰的纯洁性,像郭士立那样降格以求的传教士是极为少见的,并且郭士立的做法和“福汉会”在当时就受到了攻击和批评(21)。黎力基在潮汕经过一段时间的传教和考察后感到很失望,因为他发现郭士立“福汉会”的潮州基督徒绝大多数并不合格,而且那些他本人认为最有希望的基督徒似乎也在放弃他们的基督教信仰,有的已经重新沦为异教徒(22)。一名叫“林启”(Lim-Kee,疑为林旗)的基督徒曾经是黎力基认为最能理解罪与拯救意义的人,但他在妻子的自杀威胁下屈服了,他将《圣经》、教义问答手册和赞美诗还给黎力基,并说明自己已经改变了观点(23)。1852年潮州府出示,禁止黎力基在潮州府属地方传教,此时“教外人知官有禁,乃共出阻止,向勒金钱”,黎遂返港,从此离开潮汕,专门在客家人中布道(24)。黎力基之所以离开盐灶,官府的禁令固然是一个因素,但更为根本的原因是本地基督徒低下的道德水准和乡民对基督教态度的变化。黎力基前后在潮汕工作4年时间,计在天耕施洗5人,在盐灶施洗13人(25)。另一位英国传教士宾为邻可能比黎力基要求更为严格,他在潮汕传教两年(1856—1858),其间他没有使一个中国人真正信教(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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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信徒信仰和教会组织的纯洁性不仅需要在发展信徒时严格遵循标准,而且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惩处和清除那些违反信条和教规的人。在潮汕,教会主要是给予禁革的处分。在保存比较完整的潮汕长老大会档案中,我们发现每一次大会都有关于禁革信徒的讨论和决议,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教会在哪些问题上坚持基督教的基本标准,在哪些问题上根据实际问题作了必要的变通,以及这些变通是否有违基督教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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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为了凸显基督徒的人格特质,强化本土社会对基督徒的正面认识,长老会对本土基督徒的道德要求普遍较为严苛,要求他们过一种与现代文明准则相符的洁净生活。信徒不仅在主日要虔心敬拜上帝,而且在日常和家庭生活中也应谨守基督徒的教规,如有违反,则其惩处颇为严厉。1894年,棉湖长老会的陈赐因与妻子蔡若“分隔八年之久,且屡经公亲劝处,迄无相和”,于是在没有与蔡若脱离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弃妻另娶”,其间虽有牧师“明言劝止,仍然不遵,径行己意”,教会经过一年多的调解、调查,陈非但不予理睬,且向蔡若“索要身家”,结果被革出教会(27)。但是,婚姻问题本身是很复杂的,有时事情很难简单地给予肯定或否定。如有人在未信教之前娶了有夫之妇,信道之后教会“能否接之领洗”(28),就需视情况分别而定。不过,总的说来教会对于基督徒家庭生活和夫妻生活的规范是逐步趋于严格,这可以从其公开发布的条例、会章看出来,1928年修订的条例还保留有若干变通的条款(29),而1948年的会章则将这部分条款删除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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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对其他各种违背基督教基本信条的行为及陋俗进行处罚。这其中对于偶像崇拜者处置最为严厉,五经富中会曾有一长老因为“入木主于祠堂”,被禁革(31)。对于以各种名目“谒祖演戏”之事,包括教会学生毕业谒祖演戏之事,教会均是明文“申禁”(32)。在长老会的有关条规中,对于教徒的丧葬之礼、清明节信徒的扫墓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违者则给予相应之处罚。甚至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职业人群能否入教,教会也要进行专门的讨论,如以画像为业者能否加入教会(33),渔民有心信道,只是不能全守安息,是否可以接之领洗,教会方面以“此事关系重大”,须仔细讨论后方可决定(34)。教会在潮汕初立时期,对于买卖孩童为继嗣、为童养媳者,传教士施饶理认为“信徒买小媳虽属无益,然亦可施之以洗,惟买男子则其事或出于怜人,或由于继嗣,可否接之领洗”,由各堂长老会自己“详细分别”,自行处置。金护尔的意见是希望教会中人改变这种习俗,不过信主之家如果已有之继嗣和童养媳,也可以“接之领洗”(35),但到1917年以后对于买卖女子女婢,主张“申禁”的声音渐渐高涨起来(36),有人认为“买卖幼女为童养媳,极为非理,男女早婚,亦属大害”,要求教会订立专例,“从严禁止”,还有提出应当禁止童养媳领洗(37)。不过,从1928年的章程看,教会方面采取的是一种变通的办法。透过教会对偶像崇拜和买卖幼童所采取的不同态度,我们可以看出,在坚持基督教基本信条方面,教会方面一般是不会作变通和妥协的,而对于某些非信仰的本质属性,但与现代西方文明相背离的传统习俗,教会方面则愿意作一定程度上的调和,至少在早期会给予某种宽容。对此,我们不能过分严苛地批评,认为基督教只有完全适应中国的文化习俗(包括容忍祭祖等偶像崇拜行为),才是其扎根中国的必由之途,事实上,一种宗教如果连最基本的信条都丢弃了,那么它的传播也就丧失了意义。普适与调和都必须有一个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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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完整的统计,教会在早期对于违反教规的基督徒禁革处罚还是比较严厉的。1864年10—12月之间,长老会在汕头一共只有12人领洗,同时却有7名会友被禁止领圣餐,因为他们“不守安息日,和集体去拜偶像”(38)。1884年长老会客区有成人教友191名,与此同时也有20名禁领者(39)。坚持比较严格的标准,就短期效果论,对于大批发展信徒是不利的,尤其是对传教士而言,信徒人数增长缓慢,使他们在向母会汇报传教成绩时显得比较窘迫,不过,这对于教会的成长却是有利的。从各堂会的情况看,当时信徒“信德不厚”的事例确实为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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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从总体上看,尽管在早期违反教规而被禁革的事例屡见不鲜,但从统计的角度看,毕竟是少数。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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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惠长老总会被禁成人一览表(1901—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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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汕档:民国资料C287潮惠长老总会记事册,潮惠长老总会第4次会议(1902年5月7—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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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汕档:民国资料C287潮惠长老总会记事册,潮惠长老总会第5次会议(1903年5月6—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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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汕档:民国资料C287潮惠长老总会记事册,潮惠长老总会第6次会议(1904年5月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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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汕档:民国资料C287潮惠长老总会记事册,潮惠长老总会第8次会议(1905年5月3—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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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汕档:民国资料C287潮惠长老总会记事册,潮惠长老总会第8次会议(190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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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汕档:民国资料C287潮惠长老总会记事册,潮惠长老总会第9次会议(1907年6月5—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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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汕档:民国资料C287潮惠长老总会记事册,潮惠长老总会第10次会议(1908年5月13—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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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汕档:民国资料C287潮惠长老总会记事册,潮惠长老总会第11次会议(1909年5月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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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汕档:民国资料C287潮惠长老总会记事册,潮惠长老总会第13次会议(1911年5月3—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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