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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那教的“命我”概念多少有轮回或解脱主体的含义,但它的“命我”与婆罗门教主流哲学中的“我”或“梵”是不同的。耆那教的“命我”或存在于各种事物中,或摆脱事物的束缚达到解脱。而婆罗门教的“我”或“梵”则是事物的本体,事物与“我”或“梵”在本质上是同一的。耆那教在谈“命我”时没有说只有它是实在的,事物都不实或虚假。而婆罗门教哲学的主流学说则认为只有“我”或“梵”是实在的,事物则是人们由于无明而对“我”或“梵”的不正确的认识,事物不过是人所看到的“我”或“梵”的显示或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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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认识论的思想,耆那教提出了五种“智”的理论,即:感官智(Mati,通过感官等获得的认识)、圣典智(Śruti,借助符号和言语获得的认识)、极限智(Avadhi,直接获得的在时空上极为遥远的事物的认识)、他心智(Manaḥparyāya,对别人精神活动的直接认识)、完全智(Kevala,对一切事物及其变化的最完满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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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谛义证得经》在分析这五种智时说:“前两种智是间接的。”“后三种智是直接的。”“感官智、圣典智和极限智有可能是错误的认识。”(10)从这种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耆那教认为借助于感官、言语等的认识要通过中间环节,因而可能会走样,产生错误。而不借助感官、言语等中介的认识由于是直接把握事物,因而不会产生错误。之所以说极限智也可能是错误的认识,大概是由于其直接把握的程度还不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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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那教在其关于五种“智”的理论中实际要强调:人的感官对事物的认识是有局限性的,很可能产生错觉或不正确的感知,而对事物的完满认识则要脱离人的感官要素的介入,要靠人来直接体悟。因此,耆那教作为一个宗教派别,与大多数印度宗教哲学派别一样,都是很看重直觉认识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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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识论方面,耆那教还提出了对事物的判断形式理论,认为对事物的判断可有七种形式,即:存在、不存在、存在又不存在、不可描述、存在并不可描述、不存在并不可描述、存在又不存在并不可描述。并认为,由于事物是变化的,由于事物在地点、时间、特性等存在形式上具有多样性,因而在上述每一判断形式前都应加上“或许”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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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述耆那教这方面理论的较典型的一部文献是摩利舍那(Malliṣeṇa,13世纪)的《或然论束》(Syādvādamañjarī)。文中说:“七支论式如下:(1)或许,一切事物确实存在。这是第一论式,采用了肯定的方法。(2)或许,一切事物不存在。这是第二论式,采用了否定的方法。(3)确实,从一种观点看,一切事物存在;而从另一种观点看,一切事物不存在。这是第三论式,采用了相继肯定与否定的方法。(4)或许,一切事物确实不可描述。这是第四论式,采用了同时肯定与否定的方法。(5)或许,一切事物确实存在;而且,或许,一切事物确实不可描述。这是第五论式,采用了肯定的方法,亦采用了同时肯定与否定的方法。(6)或许,一切事物确实不存在;而且,或许,一切事物确实不可描述。这是第六论式,采用了否定的方法,并采用了同时肯定与否定的方法。(7)或许,一切事物确实存在;或许,一切事物不存在;或许,一切事物确实不可描述。这是第七论式,采用了相继肯定与否定的方法,亦采用了同时肯定与否定的方法。此处,(从一种观点看,)一切事物,如罐等确实以它们自己的实体、地点、时间、特性的形式存在,但确实不以另一实体、地点、时间和特性的形式出现。……然而无论如何,如果仅仅使用‘罐确实存在’这样的判断,那将不能确定罐自身的特殊形态。……为了确定这种特殊形态,‘或许’一词被使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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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那教的这七种判断形式在此教中显然是属于世间的一般认识。作为一般认识自然不可能有最终的真理性。在此教看来,一般认识中的任何一种判断都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所以要加上“或许”一词。从理论上看,这种判断形式理论有折中主义或不可知论等的特性。但耆那教这种理论的提出是有针对性的。此教与佛教都属于非正统派,代表了印度古代非婆罗门种姓的印度中上等社会阶层的思想倾向,他们对于婆罗门种姓的至上地位是不满的,对于婆罗门教所宣称的圣典的绝对神圣性和不容质疑性是并不接受的。因此,对于当时社会中被一般认为是真理的种种说法或判断自然持怀疑态度,这样就导致了此教提出了具有这种特性的判断形式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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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伦理思想方面,耆那教要求信徒遵守本教的一些基本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他们的戒律中。《谛义证得经》中说:“禁誓是不杀生、不妄语、不偷盗、不淫、不追求(私财)。”(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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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一般的印度宗教派别是类似的。值得一提的是,这之中耆那教特别强调不杀生。耆那教执行不杀生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而且其范围也比一般的宗教派别要宽。不仅要求不杀人等,而且把一些植物也包括在了不杀的对象中去。这可能与此教认为植物等事物中都有“命我”的观念有关。不少文献中都记述说耆那教徒外出时极为小心,生怕自己的行动伤及微小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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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那教还以注重苦行而著称。印度宗教中不少派别重视苦行,但耆那教则尤为突出。这方面的材料很多,如佛教文献中就有大量相关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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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那教的不杀生和苦行的观念不仅在古代很有影响,而且在印度近现代也依然为不少人所重视。印度近现代流行的非暴力思想和民间仍存在的苦行修持方法,与耆那教等印度古代宗教派别的这方面传统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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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那教的学说中包含了轮回解脱的观念。这在“七谛”中占很大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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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轮回及其产生的原因,《谛义证得经》中说:“行为是身、语、意的活动。”“行为是业的物质漏入命我。”“漏有两种:好的,即善的业;坏的,即恶的业。”“受情感作用的命我有与轮回相联系的漏,无情感的命我只有短暂的漏。”(13)“命我由于带有情感,因而吸取适合于形成业的物质。这就是缚。”“善业可承受快乐,产生长寿,产生好身,确定高等家庭。”“不同于这些的是恶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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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那教认为,要断灭轮回,达到解脱就必须灭“漏”。《谛义证得经》中说:“有对漏的抑制即为遮。”(15)“解脱就是摆脱一切业的物质。因为已不存在缚的因,还因为灭了业。”“当命我解脱时,仅保持完美正确的信仰、智慧和见解。这是一种达到圆满成就的状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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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耆那教的这类理论与奥义书以来的印度传统宗教的思想是一致的,即都强调人的行为会产生“业”,这“业”无论是一种看不见的力量,还是一种细微的物质,它对人以后的存在状态是有影响的,将导致痛苦的轮回。而要跳出轮回就须抑制人的各种行为。《谛义证得经》中说:“正信、正智、正行是达到解脱的途径。”(17)这里,所谓正信指信奉(认识)耆那教所提出的“七谛”等基本理论;所谓正智主要指耆那教所提出的五种“智”中的后两种;所谓正行指实行耆那教所规定的“五戒”等行为规范或要求,包括实施苦行等。综合起来说,就是一句话:按照耆那教的基本教义行事就能解脱。这实际与一般的印度宗教派别的解脱理论类似,属于一种“智慧解脱”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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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那教在印度历史上曾广泛流传,无论在下层人民群众中,还是在上层统治者中都长期保持重要影响。在伊斯兰教进入南亚次大陆的过程中,耆那教与一些其他印度原有宗教一样发展受到阻碍,势力有所缩小。但作为一个派别,在印度还是保持了下来。在印度近现代,耆那教的教义在思想界仍发挥着作用。印度近现代的一些重要政治家或思想家(如甘地等)就受到耆那教教义的不小影响。耆那教教徒在印度近现代社会中亦具有较强的经济与政治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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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考金仓圆照著:《印度哲学史》,平乐寺书店,1963年版,第37—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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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耆那教中也有所谓“九谛”说,是在以上七谛上再加上善业和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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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谛义证得经》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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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谛义证得经》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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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见慧月的《胜宗十句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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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谛义证得经》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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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谛义证得经》5,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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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谛义证得经》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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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谛义证得经》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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