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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法六种:虚空无为、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不动灭无为、想受灭无为、真如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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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行派的对“法”的分类理论虽然受到了小乘佛教相关理论的重要影响,但这种理论与小乘说一切有部等的理论有明显不同。这不仅表现在对整个“法”的数量问题二者看法不同,而且表现在对具体的“法”所起的作用问题二者看法不同。如在《俱舍论》中,色法在四种有为法的排列顺序上一般被放在第一位,心法未受到特别的强调。而在《大乘百法明门论》中,色法在五位的顺序上被放在了第三位,心法被放在了第一位。在《俱舍论》中,心法只有一个,而在《大乘百法明门论》中,心法的内容被加强成了八个,瑜伽行派对心法分析的细致程度要远甚于说一切有部。从瑜伽行派的各种论著来看,心法在诸法中确实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与说一切有部等是明显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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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关于“法”的类别划分理论是此教学说中的重要内容,它系统地表述了佛教关于事物基本构成要素的观念,关于精神现象的观念,关于人生现象的观念,关于事物本质的观念,展示了古代印度人在理论思维方面所达到的一种高度,是印度宗教哲学各派的此类理论中最为丰富、最为细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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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古代宗教哲学各派所提出的事物形态分类理论是古代印度文化中的宝贵财富,也是人类精神文明的重要遗产,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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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梨俱吠陀》10,90,2,3,1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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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广林奥义书》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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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歌者奥义书》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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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他氏奥义书》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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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鹧鸪氏奥义书》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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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梵”在奥义书中被看作是一切事物的根本实体,“阿特曼”则被认为是人生命现象的主体(许多阿特曼有时也被看作是现象世界),它们(梵与阿特曼)又常被认为是同一的。因而,在奥义书中,二者在许多场合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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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歌者奥义书》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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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慈氏奥义书》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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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这些句义中下属名目的含义,参见《胜宗十句义论》、《胜论经》和《摄句义法论》中的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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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正理经》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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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参见《正理经》1,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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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数论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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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谛义证得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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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参见《谛义证得经》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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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参见《谛义证得经》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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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参见《谛义证得经》5,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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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参见《摄一切悉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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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参见《摄一切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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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成唯识论》卷第一中说:“法谓轨持。”《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一本中对这句话的解释是:“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住持,不舍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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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这前三种法又被称为“有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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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受”至“三摩地”被称为十种“大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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