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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健康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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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心理学是一个非常新的应用领域。(Haisch & Zeither,1991;Schwarzer,1997;Stroebe & Stroebe,1998)健康心理学的代表人物感兴趣的是某种生活方式(比如,不喜欢走动、吸烟和饮酒)与健康的关系。此外,健康心理学家还研究紧张状态和与此相关的风险——死于包括癌症在内的各种疾病——之间的联系。(见第140、149页)他们还阐明社会帮助对于病人康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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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环境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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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心理学作为一个新的领域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环境心理学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每个生物都是通过自己的存在改变环境,但同时,环境也对每一个个体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环境心理学家感兴趣的主要是人们对大城市的生活条件的反应。比如,噪音、相对密集的人口以及越来越大的危害风险对大城市居民有什么影响?环境心理学家还与建筑学家在住宅区、房屋和办公室等的设计方面进行合作。此外,环境心理学家还研究怎样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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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1.14 环境心理学家想方设法提高居民的环境意识,以遏制地球上生活条件的日益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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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犯罪和司法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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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缺少社会责任感、触犯国家法律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指控。在这一方面心理学家也大有可为。他们研究的就是犯罪和司法心理学(拉丁文forensis,指古罗马城市设在公共广场的论坛,那里进也行法庭审判)。司法心理学家协助解决在法庭审判之前和期间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他们还承担这样的职责:对在押犯及其重返社会(比如,审查是否适合提前释放)作出评价。判决的出发点是,只有在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场合,指控才能成立。可见,被告必须能够区别善与恶。司法心理学家可能受法庭委托鉴定被告的责任能力。当然,在事后鉴定一个人犯罪当时的内心精神状态或者对“屡犯”的问题表态是异常困难的。心理学家和精神病科医生在评判同一个案犯时往往作出不同的鉴定。(Hans,1989)另外,心理学家还参与证人证词的鉴定。(关于这个问题可参看第287页及本页的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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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临床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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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个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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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个学习和动机心理学家的经验。许多人认为,所有心理学家都是从事临床工作的。彼得·格雷所说的经历很典型:“每当我参加一个聚会并被介绍是心理学家时,人们的反应要么是尴尬和沉默,要么是开始向我诉说他们的问题。我已经学会直接告诉他们,我不是那样的心理学家,不是给人治疗的临床心理学家,而是一个研究学习和动机的某些基础的学者和研究者。”(Gray,1999)公众认为所有心理学家都是从事临床工作的这种偏见,虽然作过无数次的解释,但似乎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广大居民的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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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心理学家的工作领域。许多人把“临床”这个词与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相联系,也确实有心理学家在医院工作。然而,临床心理学家的工作范围远远超出“临床”,如下面以德国1991-1995年的一项调查结果为依据所作的统计表所示。(Schorr,1991,1995a,199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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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联邦州与老联邦州相比,大多心理学家在诊所和精神病院工作,很少有自由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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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统计表中可以看出,临床心理学家不是像人们根据字面理解的那样,仅仅从事临床工作。这个专业领域的代表人物也从事教育和职业咨询的工作,他们不仅研究行为异常,而且参与关于学校、职业和教育生涯的咨询,还有一些从事婚姻、家庭和生活咨询的非常专业化的机构,从事诸如有关酗酒、吸毒和性(AIDS)的咨询。此外,有的临床心理学家还在为智障、自闭症儿童或有行为障碍的人所设的疗养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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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临床心理学家的工作领域似乎非常广泛,多种多样。但我们仍能发现他们工作的一些共有的重点。他们采用诊断学中公认的心理学工作程序,并在提供咨询或采取治疗措施时以诊断结果为依据。(诊断和治疗往往是不能明确区分的,比如,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就是将治疗过程中的进步与当事人起初隐瞒的恐惧心理和矛盾的发现和鉴定相提并论。)临床心理学家首要的一项任务就是所谓的预防,在预防的过程中,临床心理学家努力阐明并创造条件,尽可能地不让人发生异常的或偏离正常的行为。近年来,预防越来越受到重视(佩雷斯,Perrez 1998),虽然德国和其他许多国家的卫生系统为预防措施提供的资金还远远没有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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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塔尔·施密特说,大多数从事临床工作的心理学家接触的都是“各种紊乱和通过行为和/或体验以及身体的失调表现出来的疾病。”(Schmidt,2001)但是,“紊乱”是指什么呢?是指那些偏离正常也就是一般的、可以认为是“不正常的”行为方式吗?紊乱什么时候是正常的,什么时候是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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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正常与不正常的行为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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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考试恐惧症。在参加考试前,大多数人都有过他们认为对自己的生活总的来说不具典型意义的体验方式和行为方式:他们都说,恐惧感加剧、食欲减退、失眠,也许还有抽烟越来越多,等等。这种考试恐惧症可以认为是紊乱吗?可以看作不正常的行为或体验吗?什么是正常的或不正常的的行为或体验这个问题一下子是说不清楚的。因此,罗纳德·科默断定:“人们所作的解释什么是精神紊乱这个问题的尝试,通常与需要回答的问题一样多”。(Comer,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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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紊乱”是有额外痛苦压力的偏离正常的行为。科默指出,“紊乱”这个概念取决于一个社会的规范和价值。比如,由于性取向观念的改变,在几十年前还被看作“不正常”或者“紊乱”的现象,现在已被广大居民阶层所接受。目前,大多数临床心理学家不再把不正常现象,即一种统计上很少出现的行为当作一种“紊乱”的必要标志。只有当一个人同时有明显不适,感到不舒服、非常痛苦、可能无法履行日常职责时,他们才称之为“紊乱”行为。如果一个人的考试恐惧症非常严重,以致无法再正常地作考试准备,而且在这种心理影响下感到痛苦,那么这时就会产生紊乱,可能需要“治疗”,即需要采取心理治疗措施。可见,在出现“紊乱”的情况下,体验和行为都会受到明显影响。(Bastine,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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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痛苦压力的“紊乱”?当然,对于临床心理学家所认为的“紊乱”,目前还没有一种全面的解释。格奥尔格·容尼奇(Jungnitsch,1999)指出,有一些“缺少疾病观念”的人,虽然被有的医生称为精神紊乱,但是没有遇到痛苦压力。一个大量抽烟、饮酒、吸食毒品的青年,由于这些行为在医生眼里可能就是“异常的”,因为他们担心这样会有损健康。但是,这个青年本人绝不会将自己的行为看得很严重,而是会认为,这是得到同龄人认可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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