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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的各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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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曼蒂克的爱情是有时限的强烈的情感体验。一项对200年间的相关画报、杂志的研究表明,在上述时间段中,罗曼蒂克的爱情理想在工业国家开始慢慢形成。今天,大多数人认为,这种形式的爱情是“强烈地渴望同另一个人结合在一起的状态”。(Hatfield,1988)如果这种爱情得到回应,人们就会感到满足和愉悦,如果没有回应,就会感到空虚和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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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曼蒂克的爱情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Hatfield & Sprecher,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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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部分。认知部分使人全神贯注于所爱的人,并将其理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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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部分。情绪部分引起性激动,产生情欲吸引力和想结合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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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部分。行为部分的表现是努力在时空上尽可能近地接近另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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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曼蒂克爱情的初始阶段,人们的感情最为热烈;初恋情侣时常会感到“小鹿在心头乱撞”。信息框10.4说明,这种强烈的好感为什么会被错误地解释为越来越强烈的生理激动。在几乎所有的文化中都存在罗曼蒂克之爱,只是形式不同而已,而并不像人们原来所设想的那样,只是欧洲较晚的“发明”。比如,居住在生活方式还没有受到西方观念任何影响的地区、从事狩猎和采集的人群中也存在罗曼蒂克之爱和伴侣之爱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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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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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萨是居住在喀拉哈里沙漠的狩猎和采集社会的游牧妇女。她能够明确区分对自己丈夫的爱和对情人的爱。她解释说:“婚姻关系是温暖的、亲切的和稳固的,另一种爱是充满激情的、令人激动的,当然,通常也是草率的、没有把握的。”一个欧洲女人同样也说过尼萨的这种关于罗曼蒂克之爱的话:“当两个人走到一起时,他们的心在燃烧,热情高涨。过一段时间热度就会冷却,一切又恢复原样。”(Shostak,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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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化心理学家认为,体验罗曼蒂克之爱的可能性存在于人的大脑;因此,这种爱在任何一种文化背景下都能以某种形式得到证明。威廉·扬科维克和爱德华·菲舍尔(Jankowiak & Fischer,1992)研究了166种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类学记载并发现,至少在其中147种文化背景下存在罗曼蒂克之爱。这一结果并不意味着在其余的文化背景下没有罗曼蒂克之爱,而只是说明现有的人类学文献中没有明确记载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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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框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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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感到的肉欲激情为什么会被错误地解释为越来越强烈的激动?罗马神话中就有这样的记载:人们都希望被调皮的小爱神的金箭射中。某个人一旦真的成为金箭的“牺牲品”,他就会立刻爱上他周围的一切,爱上一个男人、一个女人,甚至爱上一只动物。艾伦·波谢德和伊雷娜·沃斯特认为,这个故事确实也有一定道理。为了解释这个问题,他们运用了沙赫特的情感的双因素理论。(Berscheid & Walster,1974,1979)正如第九章已经所介绍的(见第421页及下1页),这一理论认为,一个人的情感体验取决于他如何解释越来越激动时的心跳加速、双手发抖、脸色发红。如果他说不清原因,他就将激动直接归因于环境中任何可观察到的事物。被爱神之箭射中的人最初的反应可能就是生理上的激动。于是他就在周围环境中寻求解释。如果爱神之箭射中的是一个男人,他就会将这种无端的激动解释为对当时在场的某个女人的爱。远在罗马时代,那时还没有沙赫特的理论,罗马诗人奥维德斯(公元前43年-约公元18年)就在自己的作品《爱经》中建议年轻的男子同希望爱上自己的女子一起观看角斗。用今天的眼光看,奥维德斯是希望女性观众把因在男性陪伴下观看角斗而产生的激动,解释为爱情和性好感。恐怖电影、环形滑道和体育锻炼也能产生类似的效果,尤其在面对现场的倩男靓女的时候。(Foster et al.,1998;White & Kight,1984)多尔夫·齐尔曼称这种情况为刺激转移。(见第423页及下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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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赫特的理论还可为战争时期为什么有那么多的战士突然找到爱情提供解释。莎士比亚在爱情悲剧《罗密欧和朱丽叶》中还吸纳了另外一种效应。两位恋人的父母一直试图终止他们的情侣关系。然而,因父母—子女冲突而不断引发的争吵得到了相反的结果:罗密欧和朱丽叶的浪漫爱情反而因为家庭的争吵而越来越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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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至于仅仅以个人主义为取向的文化所理解的罗曼蒂克之爱的特征,至少有五种看法(Lantz et al.,1975,1977;Michener et al.,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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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事先接触,真爱从天而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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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只有一个人可以点燃真爱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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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爱没有任何障碍(“爱情最终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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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眼里出西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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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跟着自己的感觉走,也就是说,在选择爱侣时,只能由爱情决定,而不能由其他(比如理性)的看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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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为取向的文化背景下的罗曼蒂克之爱。在以个人主义为取向的文化背景下,很多人认为爱情是缔结婚姻的前提,而在以集体主义为取向的文化背景下,人们则必须尊重家庭期望、社会责任和宗教规范。在亚洲的广大地区,在建立长期的关系之前,作为结婚的前提考虑得更多的是实际的方面,几乎不考虑个人的感受。(Dion & Dion,1988,1996)在将爱情被视为婚姻前提的国家,结婚——当然还有离婚——的频率较高,而出生率较低。伴侣的吸引力很重要。在以集体主义为取向的文化背景下,特别是在那些主张听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国家,是先结婚,后恋爱。(Levine et al.,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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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看到,西方主流国家的离婚率相对较高,因为——至少部分地——人们生活中的强烈的情感体验越来越重要;也就是说,伴侣们可能无法长期保持伴随罗曼蒂克之爱而来的深刻体验。(Simpson et al.,1986)如果人们后来遇到了另一个可能重新点燃自己的罗曼蒂克的爱火的——当然只是短暂的——人,就很容易鬼迷心窍,认为现在终于又找到了“真爱”。但是,那些长期发展并保持夫妻关系的人则认为,“真”爱在于伴侣式的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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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式的爱情是经久不衰的好感。罗曼蒂克之爱发生在伴侣关系的早期阶段,这时伴侣彼此之间还没有完全倾心。对对方的吸引力可能在几个月后,也许再迟一点就会消失,这是不可避免的。为了彼此适应,也许可以采取“随波逐流”的方式,因为如果在罗曼蒂克之爱的阶段生了孩子,那么,作为父母应当优先为孩子着想,不能再只考虑自己了。(Kenrick & Trost,1987)伴侣之爱(英语:companionate love)不仅指朋友之间彼此产生好感,也指情侣之间彼此产生好感。伴侣之爱不是体验激动,而是体验内心的感受,因为伴侣关系这时已经很稳固,通过充满信任的谈话彼此能够更好地相互认识。(见第491页)关于罗曼蒂克之爱和伴侣之爱之间的区别,在罗伯特·斯滕伯格的爱情三角形理论中还有详细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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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斯滕伯格的爱情三角形理论。罗伯特·斯滕伯格根据爱情的八种不同的基本形式(他将爱情分为七种不同的形式,将第八种称为无爱)认为,所有的形式都取决于具备或缺乏三种成分。(Sternberg,1986)这三种成分由插图10.12所示的三角形的三个角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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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10.12 斯滕伯格的爱情三角形理论。根据斯滕伯格的观点,各种形式的爱情都是激情、亲密和责任三者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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