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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让我们再回到前面所讲的问题,其实,罪犯和普通人一样,都想取得一种成功,为自己争得一个有利的地位。但是,他们的目标却是不同的。罪犯的目的总是争取自己的利益,他们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对别人没有任何益处,他们还时时逃避与人合作。然而社会却需要所有人共同合作、帮助、奋斗、支持。罪犯的目标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对社会没有任何益处,他们形成这种思想的原因我们在以后会详细论述。如今我们想说的是:要想真正了解一个罪犯,就要看其在合作中的失败程度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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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们的合作能力也是不尽相同的,有的这种能力较强,有的则较弱。比如,有人仅限于小偷小摸,有人则非大案不做;有人是主谋,有人则只是从犯。为了更清楚地了解这些犯罪经历,我们必须了解他们对人生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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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生活方式和三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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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一个人的人生态度在四五岁时就已基本形成,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这并不是轻易可以改变的。人生态度对其性格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一个人认识到了自己性格的错误,才会去试图改变。在此,我们就明白了有些人犯了多次错误,受了多次挫折和侮辱,失去了生活的各种权利,却依然不去改变,继续犯同样的错误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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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罪犯作案的主要原因并非经济问题,当然,我们不可否认,生活艰辛、困苦时,犯罪率会上升。据统计,犯罪的数量有时和粮食的价格成正相关。但是,我们并不能说是经济形势影响了犯罪的增加。其实,这是在告诉我们人们的行为也是受到各种限制的。他们的合作能力是有限的,所以他们是无法充分与人合作的。如果那些仅存的合作精神被磨灭了,他们自然会想到犯罪。我们从一些事例中会发现,在环境很好的时候他们不会犯罪,可是一旦环境变换,他们就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时,他们的人生态度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将成为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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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体心理学的经验中,我们会得出这样的结论:罪犯不会关心人。他们虽然有着一定的合作精神,但是如果超出了他们接受的范围,就会犯罪。如果有些困难他们无法解决,他们就不再本本分分地生活。如果我们对人生中所面临的问题和罪犯遇到的困难进行分析,就会发现,与人交往好像是人生中最大的问题,其余的都处于附属地位,并且要想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去关心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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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第一章已经讲到人生中的三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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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人际关系问题。罪犯也有朋友,但都是同类。他们可以成帮结队,相互之间也有真正的友谊,但是他们的交往范围很狭窄,他们不可能和一般人成为朋友。他们将自己放在一个临界点上,不知道该如何与普通人轻松愉快地接触和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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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与工作有关的职业问题。如果谈到工作,很多罪犯都会说:“我们那里的工作环境你根本就想象不到!”当环境恶劣的时候,他们不会像一般人一样去克服、让自己适应。有意义的工作必定需要与人合作,可是这却是犯罪分子所缺乏的方面,这种能力的欠缺常常很容易凸显出来,所以多数的罪犯达不到工作所规定的要求。一般的罪犯总是知识欠缺、没有技术。如果我们再向前去看看他们的生活,就会发现,他们的这种性格在学校或者在儿时就已有表露。虽然合作是必需的条件,但是他们却并不具备,所以当工作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难题,他们就会将责任一推了之。如果我们此时要求他们与人合作,那无疑是让没有任何历史知识的人去参加历史考试,结果要么是漏洞百出,要么就是一张白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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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是关于爱情方面的问题。要想维持美满幸福的婚姻,合作和关心是必不可少的。有一半的罪犯在监狱或劳教所都会染上性病,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这也许会让我们想到,他们都在寻找一种简单的性爱解决方法。他们认为伴侣就是一笔财产,并且他们还认为,性是可以用来做交易的。他们认为,性是征服、占有他人的一种手段,根本不会认为这是一种终生的陪伴者。很多罪犯都会说:“如果我得不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活着还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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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什么事都不想与人合作,这并不是无关紧要的小事。我们时时都需要与人合作,且合作能力也会体现在我们的言行举止中。如果我的观察没错的话,罪犯们的观察力、听力和诉说力都与常人不同。他们的语言表达方式也有所不同,且他们的智力水平也会受到此方面的不良影响。在我们与人交谈时,总想让人理解自己。其实理解同样是一种社交能力,我们所说的话和听到的话总是被听者和诉说者理解得一样。然而罪犯则不然,他们的表达能力和听话能力都与常人不同。从他们的犯罪行为和方式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点。他们并非愚笨,也并非弱智。如果我们理解他们这种虚假的优越感,就会觉得他们的想法也是合乎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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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罪犯可能这样说:“我看到一个人的穿着很讲究,于是就想杀了他,因为我没有那样的衣服。”如果我们顺着他的逻辑方式去想,也会认同他的想法,并且不再要求他像普通人一样去谋生,认为他们的要求都是合乎情理的。然而,这并不是被大众所公认的想法。在匈牙利曾出现过这样一件事,几个妇女被诉讼合伙投毒杀人。其中一位妇女在进入监狱之后说:“我的孩子是个流氓,我对他讨厌极了,我想毒死他。”如果她不想与人合作,我们又能怎样做呢?她并不傻,但是她看待事物的角度与常人不同。所以,我们就明白了,那些见到喜欢的东西就想自己占有的罪犯的思维方式也与常人不同,他们必须把自己喜欢的东西从这个社会中夺过来,即使他对这个世界又冷漠又痛恨。他们的脑海中有着一种错误的观念,所以也就认不清在这个世界上自己与他人的地位该怎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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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卑与超越 合作的早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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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想列举几种可能导致失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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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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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我们会说犯罪是由父母造成的。也许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他的父母并没有教授过他合作的知识,也许他的父母以为自己不会起到任何作用,因为他们都不知道怎样与人合作。在失败的婚姻家庭中,我们会轻易看出,他们之间的合作并不充分。孩子最初接触的人往往是母亲,但是有些母亲可能并不想让孩子将关注的目光转移到他的父亲、同学或其他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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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他也许是家中唯一的孩子,是全家人的关注对象。可是在几年之后,第二个孩子的来到,就会让他感觉自己的地位降低了,自己的人生不再幸福和顺利。所以,他开始排斥自己的父母或弟弟妹妹。这都是我们应该想到的。如果你对罪犯的早期生活进行追究,就会发现他的某些行为或想法在童年时期已经有些显现。环境并不能决定孩子的成长,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他们对自己地位的误解,并且没有人给他做正确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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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家庭中,如果有一个孩子凸显优秀,那么定会影响其他孩子成长。因为这样家人就会将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优秀孩子身上,而其他的孩子就会感到沮丧、失望甚至痛恨。他们不愿和那个优秀的孩子合作,总想和他一争高下,但是又没有信心。我们常常看到孩子身上的优点就这样被掩盖了,再也发挥不出自己的优势,这是孩子们的不幸,同样令我们感到痛心。而这样的孩子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或者变为神经官能症患者或自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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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仔细观察,在孩子刚刚入学之时,我们就会发现他是否缺乏合作精神,这样的孩子不爱交朋友,也不喜欢老师,他们上课时无法集中注意力,也不会好好听讲。如果此时仍不给予他有关的呵护,他们可能会遭遇更大的不幸。结果往往会形成,他们不但得不到别人的帮助,若让他和别人建立合作关系,还会遭受更大的斥责和痛骂。这就是他不喜欢课堂的原因,如果以后他仍然继续遭受这样的痛苦,那么他排斥上学也就不足为奇了。曾经有这样一个孩子,在13岁的时候被分到了慢班学习,并且常常被老师指责太愚笨。他的一生就这样被毁了。他慢慢地失去了关爱他人的念想,人生目标也越来越倾斜,转向人生的阴暗面,并且总想时时作出一些犯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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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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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穷同样会误导人走上歧途。在贫困家庭中长大的孩子步入社会后很可能产生有偏见的想法。他家总是缺衣少食,生活异常艰辛。为此他在很小的时候就必须出去打工,来养家糊口。之后,他便看到了那些生活富裕的人优越的生活,他们想要什么就有什么,所以在他的心里就会有一种不公平感,认为那些人不应该比自己更好地享受生活。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贫富差距越大的城市,犯罪率会越高。嫉妒一定不会是好的现象,它会致使贫穷的孩子对自己的处境产生误解,他们会认为富裕的生活是通过不劳而获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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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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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身体上的缺陷也会让人变得自卑。当我提出这一观点时,无疑感到了一丝羞愧,因为它在某一方面认同了神经学和精神病学中的遗传论观点。在我初次将自己的观点记录下来的时候就感到了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其实这种自卑的产生并不是因为身体上的残缺,而是教育的不健全。如果我们加以正确地引导,身体残缺的孩子照样可以像普通人那样关心人。如果从来没有人让他感受到过关心,他们就会变得自私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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