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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762 (五)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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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764 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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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766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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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768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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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770 第二十二条 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应附有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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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772 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进口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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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774 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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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776 第二十四条 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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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778 第二十五条 进口、出口实验动物的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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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780 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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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782 第二十六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各类人员都要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的各项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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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784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实验动物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各类人员,应当逐步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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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786 第二十八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组织体格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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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788 第二十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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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790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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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792 第三十条 对长期从事实验动物饲育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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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794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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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796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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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798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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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00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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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02 军队系统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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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04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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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5806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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