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1465799
1701465800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1701465801
1701465802
军队系统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1701465803
1701465804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701465805
1701465806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701465807
1701465808
1701465809
1701465810
1701465812
现代生理心理学实验教程 附录2.2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1701465813
1701465814
(1997年12月11日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
1701465815
1701465816
第一章 总 则
1701465817
1701465818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监测体系,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1701465819
1701465820
第二条 全国执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国家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依次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
1701465821
1701465822
第三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
1701465823
1701465824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繁育、饲养、供应、使用、检测以及动物实验等一切与实验动物有关的领域和单位。
1701465825
1701465826
第二章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
1701465827
1701465828
第五条 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维持,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建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目的,在于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
1701465829
1701465830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引进、收集和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研究实验动物保种新技术;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子。
1701465831
1701465832
第六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是一个网络体系,由各具体品种的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共同组成。
1701465833
1701465834
实验动物种子中心,从有条件的单位择优建立。这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701465835
1701465836
1.长期从事实验动物保种工作;
1701465837
1701465838
2.有较强的实验动物研究技术力量和基础条件;
1701465839
1701465840
3.有合格的实验动物繁育设施和检测仪器;
1701465841
1701465842
4.有突出的实验动物保种技术和研究成果。
1701465843
1701465844
第七条 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701465845
1701465846
凡经多数专家推荐的、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委。
1701465847
1701465848
国家科委接受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和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家科委批准后,即为实验动物种子中心。
[
上一页 ]
[ :1.70146579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