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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48 第二十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委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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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50 (一)与实验动物相关的环境、设施未达到标准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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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52 (二)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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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54 (三)生产药品及其他生物制品使用不合格实验动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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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56 (四)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未提供合格证或者合格证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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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58 (五)运输实验动物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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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60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实验动物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和应用的,由市科委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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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62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结论的,由市科委、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检测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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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64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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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66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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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68 第三十二条 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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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70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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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72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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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74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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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79 现代生理心理学实验教程 [:1701461810]
1701466080 现代生理心理学实验教程 附录2.4 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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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82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根据《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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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84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许可证发放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负责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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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86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科委申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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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88 第四条 进行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与供应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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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90 (一)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在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建立以前,实验动物种子必须来源清楚,遗传和微生物控制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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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92 (二)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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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94 (三)具有基本的实验动物微生物及寄生虫检测仪器及手段,检测方法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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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96 (四)实验动物饲料、饮用水、垫料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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