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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68 (五)负责本单位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开展对实验动物繁育单位和其他检测实验室检测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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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70 (六)按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检测统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发现被检动物感染传染病时,应及时上报市科委、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市卫生及兽医防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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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72 (七)由市科委委托的其他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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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74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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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76 (一)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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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78 (二)检测所需的实验室和附属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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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80 (三)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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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82 (四)标准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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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84 第七条 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检测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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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86 (一)北京市实验动物检测机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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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88 (二)检测机构主要负责人简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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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90 (三)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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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92 (四)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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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94 (五)检测机构业务能力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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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96 (六)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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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98 第八条 市科委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与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认证,经认证合格的,颁发北京市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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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00 第九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前,持证单位经市科委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评,合格的,更换新的认证证书。市科委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每年十一月份对检测机构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限期改进或在一个月内补办年检手续,逾期仍达不到要求或仍未办理年检手续的,由市科委取消其检测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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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02 第十条 检测机构对送检、抽检样品的检测应认真负责,及时准确。检测报告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无故拖延检测时间、损坏样品、伪造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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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04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对本单位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除日常检测外,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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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06 第十二条 被检单位和个人与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发生异议时,由市科委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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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08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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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10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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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215 现代生理心理学实验教程 [:1701461812]
1701466216 现代生理心理学实验教程 附录2.6 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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