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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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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应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其他生物制品,以及进行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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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的实验动物必须来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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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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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验动物饲料、饮用水、垫料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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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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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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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行化学毒物、放射性和感染试验的,应经有关管理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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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许可证申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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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的同时,应提交由《北京市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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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科委委托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组织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有关专家,按许可证验收规则(见附件)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合格的由市科委审核并签发许可证。对第一次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仍不符合规定的,当年不予发给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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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同一单位不在同一地点的实验动物设施,应分别单独申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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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以日历年为准)到期重新审查发证。需换领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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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每年十一月到市科委办理年检手续。受检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与其业务相应的人员培训、考核和体检记录;实验动物合格证及动物质量检测记录;实验动物来源和使用记录及设施管理情况的报告。市科委对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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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许可证转借、转让、出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代售无许可证单位或个人生产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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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因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或停止从事许可范围工作的,应在变更或停止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或交回许可证。遗失许可证的,应及时报失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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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限期改进或在一个月内补办年检手续,逾期仍达不到要求或仍未办理年检手续的,由市科委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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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涉及实验动物的科研项目,凡未取得许可证的,科研管理部门不予课题立项和鉴定科研成果;取得的检定和安全评价结果无效。凡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和应用的,由市科委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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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已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经核实,所持许可证由市科委予以收回。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翻印、伪造许可证的,由市科委予以收缴;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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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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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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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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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理心理学实验教程 附录2.5 北京市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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