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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前,持证单位经市科委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评,合格的,更换新的认证证书。市科委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每年十一月份对检测机构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限期改进或在一个月内补办年检手续,逾期仍达不到要求或仍未办理年检手续的,由市科委取消其检测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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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检测机构对送检、抽检样品的检测应认真负责,及时准确。检测报告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无故拖延检测时间、损坏样品、伪造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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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对本单位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除日常检测外,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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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被检单位和个人与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发生异议时,由市科委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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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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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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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理心理学实验教程 附录2.6 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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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上岗管理,提高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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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的协调工作。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管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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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科技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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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必须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培训,并取得由市科委颁发的“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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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应在市科委指定“北京市实验动物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进行,并参加由市科委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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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岗位证书”有效期五年。持证人在期满前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换发新的“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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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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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格的教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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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课教师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相应的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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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的学籍管理和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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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培训机构”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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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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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按教学计划和大纲进行培训,保证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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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学员参加统一考试,并负责到市动管办办理领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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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追踪国内外科技发展,不断更新知识,加强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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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培训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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