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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正是媒体的吊诡之处,也是当前抗日战争题材的影视创作数量畸高、价值失衡的重要背景。盖琪博士在一篇题为《民族创伤记忆的影像重建与价值反观》的论文中分析了这种现象,指出“政策安全”及“利润逻辑下对受众趣味的过分迎合”是造成此类题材的影视创作数量畸高的主要原因,而其价值失衡则主要体现在这类作品“主要还停留在反复渲染‘刻骨仇恨’的层面上。绝大多数文本除了展现日本侵略者惨绝人寰的野蛮行径,进而沉迷于中国抗日志士手刃仇敌的感官愉悦之外,极少对战争本质、对人性本质的反思”,而“这一症候所折射出的最严重的问题,还不在于‘国难娱乐化、国耻戏谑化’所导致的历史苦难的消解,而更在于掩盖在貌似轻松的娱乐表征之下的、一再被放纵甚至被鼓励的集体性的审美嗜血;换言之,是一种试图以娱乐方式完成的、激进民族主义的想象性复仇”。[24]以“仇恨”为纲,以“娱乐”为旨,如此刻写民族创伤记忆的结果必然会造成整个民族对创伤的遗忘,不要说民族的创伤记忆没有上升为世界性的创伤反思,就是民族的创伤经验也会被自觉改写,创伤难逃被市场娱乐“变形”或“娱乐化”的厄运,记忆也会因如此非理性、反道德甚至反人性的建构手段而被解构。在我们预想的这个充满荒诞的记忆图式中,媒体不是决定性的力量,但假如不去挖掘媒体的积极效用,那媒体恐怕最后也难逃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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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消极作用令创伤记忆被标志化、程式化,令其几乎在进入公共话语体系的同时,就充满了被畸变为娱乐化的日常生活的危险。严肃的历史被戏谑,崇高沦为滑稽,悲剧和苦难变得更像闹剧,今天的人除了在记忆的碎片中偶尔感知到对历史的震惊和敬畏,大概其他更为深刻的因素很难再找得到。基于此,我们还是要反复强调,对待创伤记忆,无论是个体的还是民族的,有三种态度必不可少:第一,对苦难保持同情和尊重;第二,对记忆的书写保持清醒和警惕;第三,有效区分记忆之客观真实性与主观真实性,辨别正确记忆和错误记忆的构成语境。惟其如此,我们才有可能以“小我”之痛切入到“大我”之伤中,真正理解和感怀他人、民族、国家乃至人类之成长的艰辛,并为推动这一过程贡献一己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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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记忆与身份认同 二、中国记忆的伦理学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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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文化记忆研究学者阿斯曼夫妇按照记忆的功能将文化记忆分为存储记忆和功能记忆两种类型,他们认为:“存储记忆包含许多杂乱的因素,是一个未分类的储备。在个体的内心层面,这类记忆的因素极其不同:存储记忆的因素虽然属于个体,但是个体却远不能支配它们。……而在功能记忆中,波及一段‘占为己有’的记忆,涉及它是如何产生于选择、联结、意义建构这一过程。……功能记忆作为一种构建是与一个主体相联的。这个主体使自己成为功能记忆的载体或者内含主体。主体的构建有赖于功能记忆,即通过对过去进行有选择、有意识的支配。这些主体可以是集体、机构或者个体,但不管怎样,功能记忆与身份认同之间的关系都是一样的。”[25]这种分法准确地反映出记忆的不同层面与人类意识的不同层面之间的同构关系,也揭示出与人类主体的身份认同相关联的记忆在本质上是一种建构性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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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不等于本能,而是意识的一种选择或筛选机制。如Schacter和Addis所言,“与个体经验相关的情境记忆并非对过去完全准确的重复,而是将来自于不同情境下的信息根据个体特征进行重新组合、构造的过程”[26]。记忆是运动性的,是根据情境和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发生的构造活动。毋庸赘言,这一点已成为记忆心理学研究中的共识。但值得我们继续追问的关键问题是:那些推动情境和个体之间发生作用的动因究竟是什么?我们对记忆的选择基于怎样的心理状态?记忆的倾向性和情感色彩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我们对记忆的构造与我们的现实期待又是怎样关联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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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学的记忆研究中,有一组能指异常丰富的概念——“暖记忆”和“冷记忆”。“暖记忆”是相对“冷历史”的概念提出来的,主要强调的是记忆对文化创伤的修复功能及其在构建个体身份的同一性时所具有的积极功效。而“冷记忆”则强调记忆的碎片化和它的相对客观性,认为记忆呈现的方式往往是零星的、细节化的、差异化的或不动声色的,与“冷认知”的概念相呼应。当然,“冷记忆”与“暖记忆”这两个概念之间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事实上,因为人类经验及其认知方式的独特性,也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冷记忆”。就像主观和客观、意识和无意识、构建功能和存储功能之间的界线往往暧昧不清一样,记忆的“暖”与“冷”也是相对而言的。“在记忆研究领域,不涉及情绪的记忆研究亦是不完整的。情绪记忆作为记忆的重要类型之一,与个体的成长、行为、信念、自我概念以及心理健康等方面息息相关,而有关情绪记忆的研究也在不断向传统的研究范式提出质疑和挑战,同时也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研究方向。”[27]记忆总是有温度的,这一点在创伤记忆及其文化表征中体现得尤其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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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记忆的温度源于对记忆有某种情感期待或意愿取向。因为记忆是一种立足于现实立场的回溯性行为,所以这种情感期待或意愿取向一定是建立在现实和过去之间的差异或距离的基础之上。许多研究表明,“记忆的鲜活性与事件的情绪性之间存在高相关……但与准确性之间存在负相关”[28]。也就是说,信息源在记忆主体身上激发的情绪越强烈,这个主体就越容易记住当时事件的某些核心信息,但对细节的回忆却未必准确,也许反而因为情绪的介入而更加容易混淆或扭曲当时事件的真实性。因此,即使记忆主体的身份不同、记忆手段不同、记忆目的不同,对那场历史灾难的记忆情绪却是相似的。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否定的是,基于人性的复杂性,在如南京大屠杀这样惨绝人寰的杀戮中也有人性的复苏或未泯的良心,陆川导演的《南京!南京!》就是力图表现这种复杂的人性。然而,在集体创伤未被修复的当下中国,我们依然不能对这些“片面的、部分的异常”进行任何正面的宣传报道,对之予以同情则更有可能被扣上卖国的帽子。仇恨、苦难和恐惧是主流且主导的大屠杀情绪,任何记忆行为,只能在这个被潜在地和预先框定的情感范围内对那段历史予以文化表征;而任何越出这一范围甚至与之相悖的情感,不仅不可能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同,甚至无法找到完全与之契合或关联的历史细节。这也是为什么关于南京大屠杀的记忆只能以悲剧的方式来展现,而绝无可能呈现为喜剧(甚至温情剧)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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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心理学》中这样归纳情绪记忆:“情绪记忆,又叫情感记忆。指当某种情境或事件引起个人强烈或深刻的情绪、情感体验时,对情境、事件的感知和记忆。这类记忆的回忆过程中,只要有关的表象浮现,相应的情绪、情感就会出现。情绪记忆具有鲜明、生动、深刻、情境性等特点。”[29]不难看出,创伤记忆无疑属于典型的情绪记忆,而对创伤经验的再现或表现则包含了一定的情感预设或情感期待。以美的方式表现美,以恶的方式表现恶,以温情表现温情,以苦难表现苦难,这是当下中国记忆书写惯常套用的模式。在此模式的影响下,记忆主体的情感投射也对记忆客体的选择产生了巨大的反作用——哪些必须被牢记,哪些则不得不被掩藏;哪些可以直接表达,哪些则要经过变形和加工——其实,在国人的期待视野里,总的记忆形态(包括记忆客体、记忆方式以及主客体间的关系等)已经被潜在地规定了。更为有趣的是,这一规定不是出自某个或某些个体的情感意愿,而是反映出一种集体的、民族的、社会性的心理认同,毋宁说,它就是一种集体无意识。集体性的行为或社会化的心理往往更具有趋同性,而对差异则有可能形成压制。那么,这种集体性的情绪记忆是如何产生的?它所引发的趋同性又反映出中国记忆的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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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趋同性和差异化、集体性记忆和个体化记忆,我们不能不首先回顾法国社会学家哈布瓦赫的记忆理论。在哈布瓦赫的记忆观中,“社会框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个体思想只有将自身置于这些框架内,才能进行有效的记忆。所以说,社会能够记忆,因为人们“正是在社会中,他们才能进行回忆、识别和对记忆加以定位”。“无论何时,我生活的群体都能提供给我重建记忆的方法。”[30]哈布瓦赫主张,不论个体及个体的记忆能力有多大的差别,也不论是怎样的个体记忆,个体记忆都是集体记忆的一个部分或一个方面。笔者在此想要强调的是,记忆的社会框架对记忆的约束或塑造性,在中国式的记忆形态中展现得尤为明显。这既是对上文所提到的集体性的情绪记忆的一种印证,也是对解释中国记忆逐渐具备伦理学向度的原因的一个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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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谈论中国的记忆问题时,用“公共记忆”和“私人记忆”的提法来代替哈布瓦赫意义上的“集体记忆”和“个体记忆”,也许更能贴近中国的记忆情境。私人记忆是一种微观记忆,包括自传或传记、日记、书信、手札等多种形式。从近二十多年前传记写作的流行开始,到今天新媒体兴起背景下的诸多“隐私写作”,比如博客、微博、日志等多种网络化的个体记忆书写,私人记忆书写正在越来越扩展为现代人的主要生活内容。然而,私人记忆与公共记忆之间的关系并非像其在理论意义上所展现出来的那样单纯。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网络世界里,“私人”和“公共”之间存在着异常复杂的悖论关系。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探究这一悖论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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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网络的虚拟性和主体的实在性来看。从技术层面上来说,任何网络形式的记忆书写都可谓是隐秘的,只要设置密码和权限,任何主体都可以把记忆书写变成一种“内心的独白”,至少在理论上可以实现这一点。而与之相应的,网络本身则是公开的、开放的、透明的。然而,恰恰是网络的开放性阻隔了个体记忆向私人记忆的转换。这其中起关键作用的当然还是科学技术,但支撑科学技术的却是网络管制和网络安全,是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的主流意识形态,是已被固化为制度、法律、政策的意识形态。所以说,任何在网络上的个体记忆书写都是“相对私密”的。假如它不与其他的个体记忆发生联系,它就只能以“相对安全”或“想象性安全”的方式自主地存在;假如它要与其他个体发生共享或交流,它就或者要经过网络审查,或者在公开化之前要先行自我过滤。无论是从理念还是技术的视角来分析,都不可能也不存在绝对的“私人记忆”。这一点倒是恰恰应和了哈布瓦赫对于记忆的定位。他认为,有效的记忆以及对记忆的理解和交流,都只能发生在群体当中。如其所言:“要到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情当中,去体会各种事实的特殊涵义,而社会思想无时无刻不在向我们提示着这些事实对之具有的意义和产生的影响。就是这样,集体记忆的框架把我们最私密的记忆都给彼此限定并约束住了。这个群体不必熟悉这些记忆。我们只有从外部,也就是说,把我们置于他人的位置,才能对这些记忆进行思考。为了恢复这些记忆,我们必须沿着他人假如处于我们的位置也会沿循的相同道路前行。”[31]形象一点来说,个体记忆只有定位于社会当中,并与其他的个体记忆发生交流时才是有生命的记忆;而私人记忆也必须置身于某个已形成共识的公开场域,将自身与其他思想联系起来,才能被激活、被理解,从而对建构个体的身份认同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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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从个体的差异及其与公域的关系来看。这里所谓个体的差异,主要是指个体的身份差异,尤其依据一个个体参与社会公共领域的程度(也即个体的社会身份)而言。比如说,从1990年代传记或自传写作开始流行至今,图书市场上出现了多种多样、形式不一的传记作品。如果我们以传主的社会身份为纲来整理这些作品,我们就可以发现:第一,传记或自传写作最初只关乎名人或明星;第二,传记市场的火热以及大众对传记文本的消费和阅读也主要依靠或针对名人或明星。这就说明,潜在地影响着传记之生产与消费的主要因素是“明星效应”或“名人效应”。当然,个人是日常生活的基础,正是个人创造了意义和社会存在,因此,从传记研究的角度来看,上述论断与传记或自传的社会功能并不矛盾。作为个体记忆的一种,明星与名人的传记与自传也是我们观察历史的来源之一,也一样遵循了独特的观看视角,即“关于个体的”,关于“个体的生活经验和哲学,而非群体的”,“可属于‘微观社会学’(mirco-sociology)或‘微观历史’而非‘宏观社会学’(macro-sociology)”的。[32]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作为明星或名人的个体与作为普通人的个体还是存在重大差异的,差异来自于私人的公共性及其与公共领域的复杂关系,而这种差异也终将导致个体记忆的公共效应与社会意义产生巨大的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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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或名人都是公众人物,是日常生活中的特殊个体,他们之所以能够引起公众的关注也正在于他们的“特殊性”。其“公众”之处就在于他们的言行可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及由此而来的社会大众对其行为是否符合“公众道德”的极端关注,也就是其影响力所引发的社会约束。普通民众对公众人物的违法行径或不道德的举动总是无法容忍,也正是因为后者能够影响太多的受众,从而催生“模仿效应”,破坏公共道德价值或文化价值。而从记忆研究的角度来看,其特殊性又体现为他们的身份是含混暧昧的,既为单独的个体,又是某个群体(利益群体、社会力量群体、舆论群体等)的代言人。这一点比任何一个既为“自然人”又为“社会人”的普通个体都体现得更为集中。而从公私关系来看,其特殊性又表现在他们的私人生活与社会公共生活有较常人更多的重叠,而社会的公共记忆对其私人记忆的干预和塑造也更多。他们的私人记忆因而并非是纯粹“私密化”的,作为特殊的个体,他们对公共记忆或公共思想的私人表达也更要受到后者的规训和制约。在某种程度上,恰恰是因为他们的特殊性,他们的记忆书写就更不能突破公共记忆对历史和过去的基本界定,其私人记忆的情绪表征就更要吻合公共记忆的情感基调。这也进一步佐证了对记忆的情感期待和预设,即使是在记忆的私人场域(虽然是与公共场域错综交叠的)也是无处不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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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与这些特殊人物的私人记忆广受关注的同时,更多也更普遍的普通人的记忆书写也从未中断过,他们的源起甚至更早也更永恒(人类追寻生命不朽的冲动),正是他们的生生不息才真正造就了近二十年来中国社会个体记忆书写的热潮。然而,他们只是一股潜流,永远不可能突破身份的“无差异化”或“大众化”而上升到社会的公共视野中来,他们的私人记忆也因为没有真正参与到社会公共记忆的建构中而无法被激活,从而只能在某些相对封闭或私人化的小范围内得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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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包含三个层面的意思。第一,普通大众的个体记忆与特殊人物的个体记忆相比,更倾向于是一种沉默的、私密化的记忆;第二,普通大众的个体记忆与社会的公共记忆相比,又是被规约、被边缘化乃至被忽视的微观记忆;第三,特殊人物的私人记忆类似于记忆之私域与公域之间的一个媒介,在被后者制约、塑造的同时,也对前者的社会力量形成一种疏解。比如关于“文革”的记忆,我们也可以从这三个层面来研究。但事实是,在这三者中间,真正构成社会记忆基石的普通人的微观记忆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而特殊人物的个体记忆又远远无法承担全面观察历史的职责,并且社会的公共记忆还远未形成。因此,虽然有很多关于“文革”的私人记忆书写(包括普通人的和特殊人物的)已被公开发行,但在知识层面上,仍然缺乏真正有效的、规范的民间反思,记忆(无论是个体记忆还是集体记忆)的功效仍然有待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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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冷记忆还是暖记忆,也不论是私人记忆还是公共记忆,记忆都与政治有关。正如扬·阿斯曼所说的那样:“记忆,使人类得以升华在集体和团体中,而生活在集体和团体中又令我们能够建造记忆。这种记忆和归属之间的联系不仅仅如哈布瓦赫所说,是一种自我规划或‘自动生成’的事情,它也是一种政治基础或政治组织。”[33]因为记忆与历史息息相关,是个体、集体、民族、国家形成的基础和发源地,记忆证实了过去曾客观存在,也赋予了以过去为基础重构现实经验的行为以合法性和意义,因此,记忆是现实政治的重要武器。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Mary Douglas)非常犀利地指出,“任何机制想要维持良好状况,就必须控制其成员的记忆”,只有掌握了记忆,一个机制,比如国家,才能使其成员“忘记不合乎其正义形象的经验,使他们想起能够维系住自我欣赏观念的事件”,而一个群体,才能“利用历史来美化自己,粉饰过去,安定人心,为所作所为正名”。[34]谁掌握了记忆,谁就掌握了未来;对历史和未来负责,同样意味着要对记忆负责,记忆因此成为一种政治操纵机制。与之同时发生作用的,是遗忘或忘记。“遗忘不仅仅是一种解放的力量,也是一种再生性的力量。遗忘通过扫除过去的碎片,可以走向净化和再生之路。”[35]记忆和遗忘恰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共同服务并作用于社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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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记忆政治的层面上,记忆实际上就是一种“被治理的政治”。而在今日之中国,记忆则主要是以道德或伦理的方式被治理的。它最朴素或最直接的治理手段或许就是以善恶论为基础的记忆方式。简单来说,就是以价值观的边界来框定记忆的边界,根据对记忆主体的善恶评判来决定他的权限问题。这种方式又可以被一层一层分解为多个问题;比如,究竟谁有记忆的权利?谁的记忆更具有合法性?我们根据主体的哪些身份特质来裁决他的记忆合法性?又是谁赋予主体以记忆的权利?谁来决定记忆言说的真实性尺度?又根据什么来判断某些记忆比其他记忆更接近历史?怎样平衡记忆伦理与记忆政治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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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可以一层一层地盘剥下去,但这些问题的核心依然纠结在记忆主体的身份上。这里的“主体”和“身份”都是复数形态的,也正是因此,当复数形态的记忆主体与单数的、唯一的、不可逆以及不可重复的记忆客体相碰撞时,就必然会形成多样化的记忆行为,而支撑这些记忆行为的则一定是多样化的情感预期、价值标准以及伦理倾向。由此,主体、身份、记忆等等,不仅是一个流动性的、动态化的过程,而且也一定是种种记忆因素间的互文。“互文性是一种有效的记忆方式,它可以变化角度来观察、平衡并修改大文化文本中的各种单个文本。”就像德国学者卡尔—海因茨·施蒂尔勒(Karl-Heinz Stierle)在研究中宣称,“任何文本都不始于零”,“因此,所谓互文性是指,每个文本都处于已经存在的其他文本中,并且始终与这些文本有关系”。[36]将这些互文的理论套用到对记忆主体的描述中来,可以这么说,每个记忆主体都处于与其他记忆主体的关系中,也只有在与其他记忆主体建立联系后才能构建完整的记忆空间,任何记忆同时也是“被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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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原先的质疑中来。作为一种以道德或伦理的方式被治理的政治,记忆控制和记忆操纵实际上是非常有效的。比如说,我们对于文化创伤的记忆是有选择的,就当事人或亲历者而言,受害者的记忆就更容易被认可,而施害者的记忆权利则要大打折扣。就记忆的情绪方式而言,反思式记忆历来受到世人的赞赏,而人们对忏悔式记忆一向耿耿于怀。就记忆主体的多重性而言,亲历者的见证令其记忆富有不可动摇的权威性,而亲历者后代的记忆则因充满想象和转述常常令人质疑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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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甚至已构成中国记忆的一个重要偏颇与危机。虽然记忆危机的现实表征多种多样,但最基本也最核心的无疑还是记忆失真。这是因为记忆基于过去的经验和经历,以曾经真实发生过的事情为原始素材,真实性是记忆的绝对本质。从记忆心理学的视角来看,记忆主体和记忆客体之间的时空距离、记忆主体对记忆客体的情感预设、“记忆的社会框架”对记忆的规约和塑造、思想意识形态以及政治权力对记忆的运用等等,都有可能造成记忆的真实性被破坏或被扭曲,但在当下中国的社会语境中,基于记忆失真意义上的记忆危机,却主要和根本地源于一种集体无意识,即以“价值”取代“认知”,以“记忆的善”取代“记忆的真”,以“记忆的伦理学向度”遮蔽“记忆的科学向度”,最终以一种政治道德或记忆的德性替换了本应为科学道德或记忆之真实性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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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记忆的伦理学向度是逐步形成的。正像前文所揭示的那样,它首先源自于对记忆的情感期待或意愿性选择。但其独特之处在于,这一情感期待和意愿选择并不是个体的心理活动,而是整个民族的社会性意识行为,是一种文化的集体无意识,因此,所谓的情感或意愿就必然具有某种趋同性。这其实就是马各利特所谓的“传统主义”和“道德主义”。我们太善于用道德术语来框定我们的记忆边界,用已成正统的定论来约束我们对记忆之文化表征的想象力,在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中,这种趋同性一方面有助于增强民族的集体认同,另一方面,它又对个体的差异形成了压制。这其中的抑扬关系正是对中国记忆之私域与公域之间交错重叠、抑制与反抑制的复杂关系的写照。在今日之中国,绝大多数微观记忆仍然处于十分边缘化的位置,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而公共记忆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制约,也还没有形成有效、科学且规范的反思机制。因此,记忆或记忆研究在当下中国仍然是个不成熟也远未完成的规划。中国记忆的伦理学向度最终实现于记忆伦理政治中,也即记忆的德性。它借助我们的价值观为我们掩盖、淡化或消除某些记忆,又基于政治需要或社会需要为我们创造新的记忆,由此完美地体现了记忆的政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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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潜移默化、自然生成的过程,也许它在任何社会或国家都有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体现。而我们之所以称之为“危机”,尤其用它来指代中国记忆的特殊性,其实是希望通过梳理这个过程的发展逻辑,发现和深入思考中国的现实问题。记忆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记忆也是一个通向未来的入口,我们回望过去,真正的目的是要看清将来的路。哪里有危机,哪里就有拯救。也许在发展的途中同步思考,甚至提前思考关于危机的问题,能够帮助我们的发展之途走得更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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