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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伦理学的现代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才重新被许多人所重视,这与Maclntyre的名著After Virtue有关,不过可以回溯到更早的Anscombe在1958年的论文Modern moral philosophy (Philosophy, 33/1958/1-19),她深刻地批判了现代伦理学,指出现代伦理规范都是一些无根的戒律,脱离了传统和价值根据,就像“流浪儿”一样没有目的,因为现代伦理规范找错了它的合法性根据,它错误地建立在一些对法律进行拙劣模仿的概念上,例如“义务”什么的。她主张伦理学必须回归到德性伦理学。Anscombe是维特根斯坦的优秀弟子,显然受到维特根斯坦的深刻影响。我们知道,维特根斯坦关于幸福问题有着惊人的洞察,可惜论述太少。而讨论幸福问题就几乎必然地走向德性伦理学。德性伦理学的着眼点与功利主义和义务论都不一样,功利主义关心的是行动的利益结果,所谓welfare或者utility,即福利或效用,义务论则关心行为是否按照规范而“应该的”,德性伦理学则关心的是行动本身的理由,而不管行动的利益结果是什么,这个行动本身的理由当然就是幸福和好(happiness和good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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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lntyre进一步嘲笑了现代伦理学,他认为现代伦理体系如此混乱,完全缺乏一致性,比如说在比赛时我们推崇希腊式的追求卓越的精神;在涉及财产问题时又完全是洛克式的斤斤计较嘴脸;想要平等时就主张基督教理念;想要个人自由时又鼓吹康德和穆勒,如此等等,完全不在乎原则之间的冲突和混乱,可见现代伦理体系是不负责任的。他也相信必须回归德性伦理学以便重新建立道德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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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地说,现代德性伦理学虽然主张回归古典精神,而且对现代伦理体系的批判也一针见血,但对德性理论本身并无明显推进,尤其是没有能够解释德性伦理学中的关键问题如“幸福”和“公正”问题,而且也没有能够回应那些属于现代社会的问题,例如“制度”、“分配”和“文化”等问题。因此,德性伦理学还没有得到真正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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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伦理学肯定是我的主要理论背景,因为我相信它更接近人们的道德直观。但我只是把它看作是重要的可利用资源,而没有回归古典的复古主张。既然我们在现代社会中,就必须面对现代的事实和问题,而现代社会的问题比古代社会复杂得多,这一点不能不考虑。社会批评是必要的,但却也是不够的。因此,我在讨论幸福和公正这些问题时是把它们看作是制度问题的元问题去思考的。假如说我的伦理学理论属于德性伦理学的话,大概也只能说是德性伦理学的一个新品种,是混合了现代问题和现代要求的德性伦理学,而且其中特别得到发挥的是中国先秦的德性伦理学,尤其是使用了新的方法论。其实,这些定位终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问题本身。大概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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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还有一点需要说明。既然我主张无立场,学术资源当然就不分古今中外,于是出现一个“概念体系”交错的问题(这也是中国现代学术经常遇到的难题)。中国现在有两套概念体系在同时使用,中国传统的和西方的,更严格地说,甚至是三套概念体系,即加上一套中国当代概念体系(由中国传统和西方概念混合演变出来的),于是,有时候难以确定人们是在哪个意义上使用一个概念。我担心别以己昏昏使人昭昭,虽然有时难免,但希望尽量清楚。例如书中有“合法性”这一概念,如果从西学概念去看,至少有legitimacy, justification和legality看起来与之似乎有关,当然它不可能是legality,那是“法定的”或“法律上有效的”;通常可能会被理解为legitimacy,一般也是这样翻译的,按照目前通行的用法,大致不错,但按照我心里的意思就并不完全同一,因为legitimacy还兼有“因为历史上的正统性而合法”的意思,虽然我不反对正统性,但我在书中主要是讨论规则在思想理由上的合法性,因此也就非常接近justification。“合法性”的说法来自西学,这个“法”就比较容易引起误解,当然,中国概念的“法”也有形而上层次上的意义,不一定指法律,而是普遍的“法”。无论如何,“合法性”不是最好的中文表达方式。假如说成“正当性”,似乎比较容易理解,但我们一般说到“正当”时,往往有个给定的规则背景。如果要讨论规则本身的合法性,“正当”就显得有些弱了。按照中国思想,最好的表达可能应该是“正道”,这个说法足够宏大,具有形而上深度。一条规则(相当于低层次的、小规模的“道”)是不是正当,就要看它是否“合乎正道”(相当于“大道”)。所以没有采用这个说法,仅仅是考虑到大家现在更习惯于“合法性”这一“学术性的”说法,“正道”这种表达看起来反而像是民间文学语言。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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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汀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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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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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吕祥:《赵汀阳与所有其他人》,载《社会科学战线》,1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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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见 Chomsky: Knowledge of Language, Its Nature, Origin, and Use.Per face,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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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能生活(第2版)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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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语言分析的影响,现代伦理学特别重视“元伦理学”的研究。但事实表明,对伦理语句和概念的逻辑分析并不能解决传统的规范伦理学问题。伦理学问题最终要求“实质的”而不是形式分析的解决。不过,规范伦理学纠缠于“应该不应该”等一系列问题,这就在方向上注定了它仅限于实质的努力但达不到实质的解决。由于从“应该做某事”推不出“应该做某事是好的”,义务论的观点注定是错误的,因为没有一条应该的规范是既普遍又公正的。“应该”的规范总是基于利益的行为策略,它表现为劝导或威胁;另一方面,所欲望的事情也推不出“所欲望的事情是好的”,因为这是无穷多元的事情。于是,经典目的论注定是无意义的。我相信伦理学命题必须既是有实质意义的又是真理,但不是事实真理而是价值真理。或者说,伦理学既是实质的又是中立的。所以,我将从行动而不是从规范的角度去分析道德,并且力求符合一般人的直观而不求与伦理学传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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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此感谢三联书店出版此书,并且感谢季羡林、李泽厚、陈筠泉诸位先生对此书的支持和吕祥、郭良在各方面提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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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汀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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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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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能生活(第2版) 导论:可能生活与幸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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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不在于“ought to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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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就应该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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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偷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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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遵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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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规范总是这样企图劝导人们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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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含有或暗含“应该”(ought to be)这一意义的语句就是规范语句。主流伦理学主要是规范伦理学,即以规范为研究主题的伦理学。规范之所以值得研究,主要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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