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1621745
拒绝以真理为根据的价值判断首先失去了理论意义,因为,无论以个人意志还是以代表某种意识形态的规范作为价值判断的依据,价值判断都成了主观意见。如果每一种主观性都是价值的根据,就不再有任何一种“根据”是值得讨论的。主观趣味之间的争辩是无聊的。以主观性为根据在表面上看是获得了尽可能多的自由,但由于人类存在不是一个人的存在而是众多个体的共同存在,以主观性为根据就恰恰使每一主体失去尽可能多的自由,因为每个主体都试图自己引导自己,都只尊重自己的意见,都只考虑自己的权利,并且,为了自己的价值观的最大化就不得不抑制别人的价值观,于是主体之间就成了互相抑制的关系。大家都获得自由就是大家都失去自由,每种价值都成为价值就是每种价值的贬值,所谓价值问题就成了文化冲突的问题。解决方式通常是专制主义的或约定论的或多元论的,而这些方式无一不潜伏着危险。专制主义是一个强权原则,其危害众所周知。约定论是一个近乎民主的原则,即以多数赞同为依据。由于无论好事还是坏事都可能获得多数赞同,比如说多数人有可能赞同把人数较少的民族消灭掉或进行奴役,所以多数原则只是一个虚伪化的迫害原则,确切地说,一个多数迫害少数的原则。而且,由于不以真理为依据,要达到多数一致就只能通过宣传和欺骗,在虚假信息和缺乏信息的条件下,民主就是骗局。多元论实际上是相对主义原则。如果落实到以个人为单位,则与个人主义相一致,表面上是给每个人都争取到了个人权利和个人价值,但实际上是使每个人变得微不足道,使生活变得孤独、隔阂和无聊,因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消长成反比,人人都获得越来越严格的消极自由,积极自由也就越来越被限制,每个人的权利多了,自由行事的可能性就受到抑制;每个人的偏好都被尊重,每种偏好就失去影响力和重要性。现代社会综合了上述三者,个人主义和相对主义消解了所有伟大的故事,同时把每个人变得卑琐庸俗;以卑琐庸俗的大众为基础,民主地和市场地选择了各种错误的和危险的物质和社会“进步”;以金钱和各种政治意识形态实现了新的专制。现代社会以虚伪的、更具欺骗性的方式使生活沦为各种意识形态的官僚主义操作,从而遮蔽了人性,生活不再是人性的表达,而更多的是在表达着技术、制度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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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价值判断看成主观判断这一错误根源于对价值的含糊理解。可以把一个对象看成是一个未定的X,然后提问:“在什么意义上,X是有价值的?”如果把这个X看成是可以占有的某种东西,比如生活资料或者利益和权利,那么就等于把“有价值的东西”定义为“所需求的东西”,于是,价值不可避免地主观化了,因为所需求的东西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只不过是些不可通约的“偏好”。更成问题的是,人们经常并不知道或者并不真正知道自己所需要的是什么东西,有时又似乎知道但结果发现其实并不知道,所以广告和官僚机构才会试图欺骗人民说“这才是你们的真正需要”。这说明了我们“所需要的东西”既不清楚又不稳定。那么,我们直接知道的是什么?只能是发生着的经验,正因为经验是现时现刻发生在我们身上的,所以一清二楚。因此,关于X只能解释为“所需求的经验”而不是“所需求的东西”。人类以趋乐避苦的方式追求着生活经验,而经验的苦乐是无须解释的,人们不需要关于感受的标准,因为感受本身就已经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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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图揭示的是关于幸福这一生活主题的价值真理。既然人们对于幸福感并没有疑问,幸福不幸福,人们自己自然知道,所不知道的是什么事情能够必然地产生幸福。那么,价值真理就只是关于获得幸福感的方式或者途径的真理,也就是幸福生活的行为条件。如何获得幸福的方式必须是具有普遍必然意义的方式,理由很简单:假如这一方式是主观的,那么每一个人都可以用幻想来产生幸福,幸福的事实就与幸福的幻想等同了,这显然与事实相悖,人人都知道用幸福的幻想去欺骗自己是悲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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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绝不能局限于知识论意义上的真理。真理不是仅仅属于经验事实和逻辑必然性的东西,它并不是人类思想中某一种判定,而是任何一种判定的共同普遍形式。实际上,把真理的对象规定为世界而把生活排除在外,这种规定本身恰恰不是一个真理。从另一方面看,把价值判断逐出真理领域也会产生极为荒谬的结果。比如说,假定“尊重真理是好的”这一断言不是真理,那就意味着尊重真理不是一件好事,这显然与人类需要相悖。再比如,假定“做一件大好事比做一件较小好事更好”这类断言不是真理,其结果将是我们没有必要做好事,因为坏事和好事并没有必然的分别,这显然更加荒谬。可见,价值判断本来就是而且必须是真理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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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一点一直被知识论错觉所遮蔽。这种错觉直接表现在对判断语句的理解中。当说到“它是真的”或“它是好的”,人们通常只关注到“真的”和“好的”这类取值谓词(evaluation predicate),而忽视了“是”(is)这一判定性谓词(apodictic predicate),甚至以为“is”不是一个谓词。问题源于“is”的含糊性。“is”既可以表示“存在”也可以表示“是”,这两种意义以同一个“is”来表达,这深刻地暗示着这两种意义的一致性(这一点暂时不论),但这种一致性并不意味着这两种意义是完全同一的,其实在中文里就没有这种含糊性,也许中国式思维不很关心“存在”和“是”的一致性而更关心它们的区分,于是分别表达为“有”(there is X)和“是”(X is so and so)。这种区分尤为深刻,因为它们毕竟是两种功能:“有”承诺存在而“是”肯定存在的表现。由此所引出的是两个问题:有无问题和是非问题。它们之间的区分也许可以通过这样一个例子来理解:在数学中我们可以假设存在着(有)一个最大的数,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知道它是什么样的(是);而由于缺乏一种可行的方法来指出最大的数是什么样的,所以最大的数纯属假设而实际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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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可以看清楚“是”是一个判定性调词:即使在说出“是如此这般”之前,“是……”就已经意味着“肯定性”,它不是一个空洞的语词而是一个普遍形式,即真理的判定形式,它肯定着什么而并非没做什么。至于“真的”、“好的”这类取值谓词只不过是表明真理判定的类型的某种值(value),因此,真理的取值类型取决于所要处理的是什么类型的问题,而无论什么问题的解决都表现为“是……”这一形式的判定。也可以说,真理的真理性体现在“是”这一形式上,而真理的类型性体现在“真的”、“好的”、“美的”之类谓词上。一旦意识到“是”这一形式是对任何一种取值类型有效的真理普遍形式,就不难发现真理的根据只能来自存在。真理与存在的一致性说明了为什么“存在”和“是”具有同型形式“is”。所谓“真的”、“好的”无非意味着我们对存在的各种表现的不同处理,而“是”正是对这些处理方式的真理性的肯定,即肯定“事情就是这样的,而不是别的”。因此,“X是真的”意味着“X在知识论意义上为真,这是一个真理”,同样,“X是好的”意味着“X在价值论意义上为善,这是一个真理”。如果缺乏“是”这一判定本身,我们就只是说“X被解释为真的”和“X被解释为好的”,就没有说出到底“是不是”真理。既然真理性体现在“是……”这一判定形式上而不是体现在“……真(好)”这一取值情况上,真理就不再被局限于知识论,价值真理就成为可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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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语句表现为这样两种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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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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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比Y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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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于(1),显然可引出一条“价值合取原则”,即好事多多益善。如果X是好的,Y是好的,那么X∧Y就更加好了;相应于(2),则有一条“价值排序原则”,即取善弃恶或善大优先。这两条原则恰当地反映了人们的道德直观。然而,这种道德直观应该说是形式的直观,因为其中的“好事”和“坏事”只是未加明确的变元,所以,这两条价值原则仅仅是形式真理,它们远不足以说明道德行为,即使对(1)和(2)进行分析性阐明使之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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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X是好的,当且仅当,X引起的经验是所需要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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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X比Y更好,当且仅当,X引起的经验比Y引起的经验更为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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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和(4),我们仍然不能完全把握行为。实际上经验直观所能解决的问题是非常有限的,在经验感受上辨别好歹并不能保证在理智上也能够有效地辨别好坏。经验总是当场、当时有效的,而且经验的积累也不能必然地推知未来(休谟定理),所以,仅仅根据经验并不能判定什么是对生活真正重要的。由于经验判别是事发当时有效的,因此经验也不能揭示事前选择的有效性,不能决定将做什么。更进一步说,经验感受只是对行为结果的承受,它无法说明行为的创造性,无法说明以什么方式才能获得有价值的经验。这是一个致命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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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行为受自由意志的支配,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本性是创造性的。这一点决定了行为主义心理学对人类行为的解释是失真的。既然对刺激的反应模式不足以说明行为的本性,这就意味着价值问题没有希望被还原为事实问题。不过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价值问题和事实问题并不矛盾,其中产生的不可还原性是由于价值与事实仅仅是一致的但却不是相等的,这一“不相等性”表现为经过还原之后不可能复原。我们知道,行为也是世界中的一个事实,所以总能够把一个行为当成一个事实来描述,因此,价值语句也就能够被写成事实语句,但是,一旦把价值语句写成事实语句,问题的性质就被改变了,或者说,原来的价值问题丢掉了。通过事实语句只能解决事实问题,因此,并非不能对人类行为进行知识论的分析——这种分析在描述行为时是必要的——而是知识论这一思考维度不适合解决价值论问题。在知识论维度中,人们对价值问题视而不见的。价值决不像维特根斯坦所声称的那样是“不可说的”,关键在于我们必须找到揭示价值真理的说法。无论如何,不能以考察世界的方式来看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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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问题是一个有关理想的问题。它是一个在事实中生长出来的问题,所以它与事实问题相通而不相等。只有人才会有理想问题,因为人是创造性的,所以人的生活不仅仅是生存,不仅仅是一个生命过程,对于人,才有“生活”和“生命”的区别,才会舍生忘死去追求某些理想。显然,事实判断没有能力去说明人的这种不计利害的疯狂存在方式(而正是那些不计利害的行动形成了生活的魅力)。另一方面,价值问题也不能由规范律令来解释,一个规范系统只意味着某一种理想,如果承认某种规范的绝对性就等于武断地否定了各种可能生活而仅仅允许一种可能生活。所以,理想不能被强行约束为某种规范,价值与规范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可以说,对于价值问题来说,to be和ought to be都不是恰当的思考维度。伦理学长期以来受缚于这两种维度,就好像只能在这两者间作出选择一样,这一根本性的失误导致了伦理学的全部混乱。我们必须意识到,伦理学命题必须是一些真理,但不是事实真理而是价值真理,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一个新的思考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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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道目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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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世界中的一种存在,这一点意味着人不是神,人的存在受制于世界的存在,于是,任何一个事实真理(经验真理)都是人的存在的一个限制,我们不可能超越事实真理来设想人的可能性。但正如前面所阐明的,关于人的存在的事实真理不足以说明人的生活,因为人的生活是创造性的,所以,事实真理只表明了生活的可能性界限,而不能说明生活在这种界限内的自由行动。由于受制于世界存在,人的创造性是一种有限的创造性,人不能创造世界而只能创造生活,于是,人的存在便是一种双重性存在:一方面受制于世界的事实,另一方面又主宰着生活事实。可以说,人是一种创造存在的存在。人在世界中创造生活,所以价值与事实并不矛盾;人在世界中的生活是一种创造,所以价值真理又不同于事实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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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了这几句废话和俗话是为了强调伦理学的目的论问题。既然人是创造者,我们就必然进入目的论问题。但是传统的神学目的论根本无助于说明人的生活,我们不能了解世界的目的性,因为我们不具有神的知识论视界,诸如世界的本质或者造物主的本质之类的问题是逻辑上最大的问题,但却不是理论上最大的问题,更准确地说,不是理论上最重要的问题——哲学上最常见的一个错误就是以为最大的问题就是最重要的问题,其实不然,最大的问题也许在思维上很有挑战性因此引人入胜(例如世界的本质或者终极性等问题,当然至大无边,想破了头也想不明白,当然就尤其引人入胜),但思想主要不是为了过瘾,思想和行为一样必须有责任感,因此思想首先必须关心最重要的问题。最大的问题为什么可能是不重要的?因为这些问题不能用来说明生活。什么是重要的?就是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和问题,就是关乎人的幸福和命运的事情。另外,我们也不可以宣称哪一些生活原则是神的安排,否则恰恰是渎神的,因为神对人的希望已经表现在神对人的设计之中,既然神把人设计成为创造者,那么神就已经把生活的主权授予了人。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那些宣称上帝给人规定了伦理规范的说法,这样的说法几乎是在嘲笑上帝造人造错了。人类数千年来以不同方式提出的“我们生活的意义是什么”这一问题只能在生活中而不是在生活之外被澄清。生活的问题只能通过人道目的论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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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仅是生存,不仅是一个自然过程而且是一个自由过程。生命的自然状况——一个人的生生死死以及相关的情感经验——根本不成为哲学问题,只不过是一些众所周知、直接公开着的现象。我们都有机会经历到或观察到这些存在状况,但却不能由此真正理解到生活的意义。生存的存在前景是必然的前景:特定的刺激会引起特定的反应,生命由成熟到衰老以至死亡,如此而已;生活的存在前景则是可能的前景:生活是作品,生活前景是“可能生活”,生活的意义是在创造中产生的。如果生活像生存一样也是被决定的,那么根本就无所谓什么样的生活是值得一过的,所以,任何一种高于生活创造性的假设——无论是神学目的论还是某种规范系统——实际上都等于剥夺了生活的意义。自由意志的正道就是创造,而不是表现为“自愿的”服从。所谓由他律变成自律是一种多余的粉饰,它所能说明的事情决不多于行为主义的“奖励—惩罚”理论所能说明的,都不过是在说明如何认识到强迫性的约束的利害然后把它变成明智的自我约束。如果只是为了生存,根本就无须自由,只需要处处遵守规范,那是最容易存活的了。可是问题就在于人的心智充满想像力,想像是一切麻烦的根源,想像到了某种东西,这个东西就变成了欲望,而由于想像大于现实,所以需要有作为积极自由的自由(消极自由仅仅提供了安全,却不能创造成功和实现梦想),因为人们所渴望的各种基于想像的可能生活都需要拥有积极自由。显然,规范是为了生存,自由则为了生活。人并不满足于生存,生存不足以实现人的存在意图,如果仅仅是生存,生命就变成一个无聊的甚至痛苦的过程。这一点应该是不证自明的。
1701621783
1701621784
由于人是创造性的,所以人的存在论概念无法仅仅在to be中被定义,在to be这一贫乏的存在论概念中,人的存在意义无法显现,人的存在意义有着比to be丰富得多的内容。既然人是主动的行动者,所以对于人来说,to be总是意味着to do(去做);既然人心的本质在于创造性,所以to do又必须实质化地被理解为创造性的行为。存在的创造性意味着人的存在不仅是自然存在的一个环节,而且是一种新的存在的开创者,由此生活便具有了自身的目的。
1701621785
1701621786
目的(telos)与目标(target)完全不同。一个目标在逻辑上总有一个结局,总是呈现为一个可以完成的指标,除非在事实上缺乏机遇或条件。一个目标又总是表现为一个具体行为的意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当这个行为顺利完成之时,其目标也就实现了,但这一目标在被实现的同时也就被消费掉了,它不再是一个生活的前景,也就不再具有魅力。例如一辆汽车、一笔巨款或一个高职位这些具体行为目标一旦被达到也就不再是目标了,虽然不坏,但不再激动人心。这一现象使人们总是感叹欲望无边、人心不足,甚至因此得出错误的推论说,人应该知足,知足就常乐,但这其实只是不得已的策略,并不能显示人的生活先验意图。显然,目标承担不起生活的意义,解释不了生活的意义,所以我们必须关注生活的目的。
1701621787
1701621788
目的决不能被理解为“比较大”的目标,它与目标的区别在于质而不在于量。一个目标无论多大,都是消费性的。与生活的意义相比,目标总是微不足道的。目的是生活整体的意义,是生活的“本意”,它无所谓结局,即使它始终显现着——假如一个人的生活是足够幸福的话。生活的目的就在这生活中呈现着——它也不能被完成而永远是被追求的对象。生活的目的是具有永恒魅力的东西,这一点决定了目的不可能是某种结局或结果,而只能是某种生活的行动方式。
170162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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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发现,要以所需求的东西——即行为的目标——来定义价值是不可能的。对于引起所需要的经验来说,所需求的东西因人而异而且因时而异,因此,所需求的东西只能被看成是不确定的变元。同样,心理学理论(例如著名的奖惩原则和需求层次原则)所描述的行为模式也不具有对行为的足够说明力,一个人有可能因为怯懦而放弃危险的追求,也有可能决心坚持正义而宁愿牺牲;有可能因为需要金钱这种被认为是“较低级的”东西而铤而走险,也有可能因为维护较高级的需要如荣誉而战死;也有可能因为健康的需要而戒毒,同样有可能为吸毒幻觉而放弃健康。这些情况都说明了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通过行为目标的分析来理解生活的目的。真正的问题只能落在行动方式上,即关键在于“以什么方式去行为”而不在于“想达到什么结果”。只关心行为结果,不关心行动方式,这是现代思维的模式。现代关于社会和人的各种理论(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与现代社会的意图非常相似,现代社会只想生产能够批量生产的产品和对那些产品感兴趣的人,而关于现代社会的理论则试图发现什么是人人都一样的想法和人人都想要的东西。现代社会和现代理论互相配合着去毁灭人性和人的生活,现代所谓的社会进步其实正是人的退化。可以想一想,假如所有人想要的无非是同样的物质利益,所有人的思维方式都是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计算方式,这样的生存方式与动物又有什么区别?这样的“机器人”和动物的行为模式是同构的,所以说现代社会是人的退化,它破坏了“生活”这一概念。这就是现代人的生活缺乏生活意义和幸福的原因。我们试图分析行动方式正是为了发现生活的意义所在。
1701621791
1701621792
什么样的行动方式才能显示生活的目的?为了有效地进入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在思考方式上完成一种转换。通常的思考方式总是以一种“主观的”形式或者一种“客观的”形式来表达关于事物的理解,就好像对于解决任何一个问题都只能有“主观或客观”这样一组选择。实际上,这两种形式除了表达了“态度”和“知识”,并不适合解决其他问题。一般地说,主观形式是这样的:
1701621793
1701621794
我觉得X是如此这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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