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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03 与一厢情愿的理想相反,我们所需要的社会生活不可能像许多伦理学家所期望的那样是一团和气、简单整齐的,而恰恰是丰富而矛盾的,矛盾正是生活所需要的,尽管思想的逻辑愿望要求一致性,但是生活不听话,生活不可能也不需要使某种生活方式成为统一和普遍的生活方式——在这其中,“不可能”比较容易理解,但是“不需要”则要解释,我们如果自以为有了一种理想,就往往会以为它是最好的生活方式,然后又会认为应该推广为普遍的规范(就像康德所认为的,能够被看作是合理的规范就是可以希望人人都奉行的规范),可是这种想法大有毛病——那种想推广的生活方式只不过是我们的想法,而不等于是生活本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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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05 想想看,假如生活被统一了,就会变得非常单调无聊,一模一样的人,一模一样的行为方式,生活实际上就结束了,换个角度说,生活的意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生活的“故事性”或者戏剧性,而这就需要价值的冲突、生活场面的丰富、生活水平的等级、例外和奇迹等等,即使我们自己只能是普通人,一辈子只能过普通的生活,我们仍然需要人类生活场面中有不同寻常的事情和伟大的人,否则整个生活画面就没有什么看头,也就没有什么奔头,那些伟大的事情和人物,那些不一般的或辉煌的生活,也许不是我们的生活,但它是人类的生活,它就意味着生活中存在着这样的机会,正因为生活有着各种选择和可能性,各种事情才有了意义。比如说,如果没有人能够成为富翁,那么挣钱这件事情就失去意义;假如比赛无所谓输赢,比赛就失去意义;如果当领导只有苦头吃而得不到什么利益或荣誉,当领导这件事情又失去意义,诸如此类,如果事情一件一件都失去意义,生活就不再有意义。同样,假如行为只有一样的规范,一样的标准,行为就失去道德意义,而且失去创造性,生活就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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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07 事实上,伟大人物、伟大的事情和伟大的思想都是在某种程度上、在某些方面上是犯规的,不犯规就没有任何辉煌,人类生活里就没有任何值得一提的事情。在生活这件事情上,普遍的一致性、平等、大同之类的要求就是对生活意义的否定,或者说,一致、平等这些东西只能限定在非常有必要的某些事情上(例如法律),但不能用来规范整个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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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09 虽然法律是由规范发展出来的,但法律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规范,而是一种充分成熟了的规范,就是说,当规范成熟为法律,就变性了,其中一个根本的变化是,法律是一种非常保守收敛的规则,规范的所有那些过分的要求都被消除掉,结果,法律只是规定了什么是允许的和什么是不允许的界限,它留出了很大的自由判断空间,而伦理规范则是非常积极的,它试图判断所有行为,即使在法律留出来的自由空间里,伦理规范也试图把它管理起来,伦理规范想取消一切自由,只留下把规范“内化”为自觉要求的自由(伦理学总是要求所谓的自觉性,其中奥妙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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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11 法律是规范的主要合理出路,规范统治的社会变成法律统治的社会是社会成熟的一个标志。如果说规范还有什么合理的遗留形式的话,大概将剩下维持人之间礼貌关系的礼仪,比如见面握握手、衣服穿得整齐一些、举止文明一些等等。如果一个社会是比较健康有活力的话,那么,关于行为“内容上”的价值判断就不会由伦理规范说了算,而会听从朴实的、有创造性的道德直观。事实上,传统伦理规范体系已经越来越退化为书本里的存在,现代社会的“时尚”是消解规范的最有力的方式之一(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时尚是一种非伦理性的规范),尽管时尚总是低俗的,但由于它不断迅速变化,过时得特别快,因此特别有力,它在实际效果上强迫性地规定了什么行为是傻帽(不合时宜就是傻帽),于是,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宁愿以时尚作为行为标准,因为大多数人不愿意被人认为是傻帽因此失去新的利益和别人的重视。只有在一个没有严格法律,又没有市场所造成的时尚的稳定的、变化缓慢的社会里,伦理规范才有比较大的意义,可是这样的社会不再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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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13 像伦理学这样应该非常有用、非常有现实感的哲学为什么往往也搞得像形而上学那样没有意义?我们知道,形而上学所说的是一些永远不能证明的,而且可以随便替换的东西,所以没有意义。哲学家们现在虽然都知道形而上学作为知识是不可能的,但是却仍然相信有一部分形而上学的假设能够作为行为的原理。其实这一点也是同样错误的,如果我们不能用假设虚构出某种知识,同样也不能够把假设虚构为价值——价值虽然不等于事实,但也不能不顾事实。任何一种思想,哪怕是非常有创造性的,也只能首先承认事实,然后狡猾地利用事实。就伦理学的问题而言,人们只对诱惑感兴趣,这是一个基本事实,如果不顺着这个事实,不管宣布什么样的金科玉律都是无意义的,因为人们实际上可以不理会(除非那些规范正好合乎人们的需要),因此,伦理学必须思考如何使好的事情或者说对人类真正有价值的事情成为挡不住的诱惑,而主要不是想像一些抵制诱惑的规范,也可以说,伦理学必须思考如何把好的事情变成美的事情,这才是关键。假如一种所谓好的事情无法同时成为美的事情,即成为有魅力有诱惑力的事情,那么它就不是真正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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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15 无论我们怀有多么美好的理想,在进行思想时都必须在事实的余地里去思想,否则,即使把某种伦理理想说得让人读来涕泗滂沱,那仍然是在犯傻。思想首先要求不能犯傻,然后才能够论及其他方面。如果我们需要的是生活而不是不打算生活,那么,就必定是一个由人之常情(有好的、有坏的常情)所决定的生活。只有在这样的事实上,伦理学才能去思考价值问题。消除人之各种常情等于消除生活,把人之常情看作是理所当然的,然后能够客观地理解生活。无论是所谓好的还是坏的事情,都以人之常情为真正的理由:人们为什么挣钱,为什么工作?是为了生存和成就;人们为什么说谎,为什么战争?是为了利益和有利地位;又为什么合作,为什么建立规范?是为了安全和共同发展,而共同发展是对各方最有利的发展,等等;这一切同样都出于人之常情。毫无疑问,这绝不是在鼓励说谎、战争以及其他各种坏事,不是要把坏的说成好的——这一点需要强调,因为有的人可能会过敏——而是想降低伦理规范的地位,消除规范对价值的解释权,是想说明规范不能规定什么是生活意义和美好生活,规范仅仅说明了我们必须接受的生活或者不得不凑合的生活,它仅仅是规则,不好也不坏,一句话,我们不能用伦理规范去判断价值和生活。如果有人还是不能理解的话,不妨想像随便一种游戏,然后不难发现,一个游戏必须有规则,这是一回事,这个游戏有没有意思,又是一回事,而且归根到底规则也是为了使游戏有意思,否则规则就变得没有意义。生活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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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17 我愿意提一个可能很值得思考的问题:为什么在事实上大多数人不能真正理解生活中美好的事情?反过来说,为什么只有很少的人能够理解生活中真正美好的事情?不妨想想一个侧面的证据:为什么无论是在电影还是文学作品里,表演或描写坏人和小人都非常生动精彩?为什么表演或描写伟大的人和好人都相当费力、虚假生硬?同样,假如要描写丑恶的事情,一个文学水平很一般的人也能够写得天花乱坠、传神如画,而假如要描写美好的事情,即使一个相当出众的职业作家也不见得能够把握分寸。这或多或少说明了人们对美好事物的感觉比较含糊不真切,甚至不善于理解它和不关心它。对美好事物缺少感动,就意味着对美好事物缺少真正的追求,进一步就意味着不理解生活的意义。很显然,假如对美好的、伟大的事物缺少无条件的敬意和尊重,就意味着感觉不到有什么是比一个人的可怜的自我和生命更重要的东西,也就不会去为什么事情而献身或者义无反顾地投入,这样就谈不上值得一提的道德了。所以康德把伦理规范的命令当成是心中无上的绝对价值是非常肤浅的,应该是“美好感情在心中”而不是“伦理律令在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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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19 我相信那些比较敏感、对生活有着深入感觉的人肯定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因为这是一个事实。生活中真正美好的事情显然是有些不一般的,它有着很重的精神分量和高度,因此也可以说是伟大的,正因为它也是一种伟大的事情,所以像其他伟大的事情(比如伟大的艺术和真理)一样不容易被理解,其中的道理都是一样的:人们通常按照规范和行为常模以及一般的观念去理解和解释所有事情,于是,那些伟大的和真正美好的事情和感情往往被认为是例外的、奇怪的或者与“一般正常”生活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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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21 虽然美好或伟大的事情相对比较少见,但假如把它看作是与一般生活无关的则非常危险。尽管我们有可能只能过一般庸俗的生活,但美好或伟大的生活却是生活的意义,美好或伟大的生活无论怎样稀少,都必须是生活中可能的生活,如果生活场面和环境里不可能有美好或伟大的事情,生活就不再有意义,而如果生活没有意义,那么一切东西包括所有伦理规范在内都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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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23 我在前面强调过,就具体某个人来说,他有可能一辈子没有过上美好或伟大的生活,但他必须理解并且尊重人类生活场面中属于别人的美好或伟大生活,这样的话,他仍然能够感受到生活的意义,甚至,假如一个人能够理解和尊重美好或伟大的生活,他就几乎总会有机会获得美好生活——这一点可能听起来不太合乎逻辑,但生活的道理不见得合乎逻辑。比如说,如果一个人因为遵守“爱情”的规范而拒绝外遇,或者因此决定关心照顾配偶,那么他其实恰恰没有什么真正的爱情。爱情的忠诚和关怀不是由于遵守规范,而是一种深厚的、代替不了的感情决定了一个人对外遇不感兴趣,决定了一个人把情人的生命和需要看得比自己重要,或者说,真正的爱情由于感情如此集中强烈,以至于根本不需要规范来提醒什么,假如一种所谓的爱情还需要规范来保证,就根本不是爱情了。显然,假如一个人不懂得真正的爱情,那么他不管遇到了多么好的人,都不可能有爱情。不懂爱情才会觉得规范对保证爱情有意义。更糟糕的是,还有许多人甚至连对子女的亲情都不懂,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许多父母抱怨子女不孝,没有好好报答父母,其实只有恶待或者势利地对待父母才真正是不孝,可是人们最经常听到的所谓不孝往往只不过是和父母想的不一样,价值观有所不同,或者不愿意按照父母过时的想法去生活。假如一个人对子女怀有真正的亲情,那么肯定是无条件的、不要求报答的奉献。父母的奉献不是投资,父母从来就没有吃过亏,假如不懂这一点,才真正吃了亏,因为错误的理解使得连亲情都没有了,别的就更不用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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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25 有时候我觉得艺术家反而敏感到并且在作品提出许多真正重要的伦理学问题(当然艺术家的见解却不见得更高明)。记得有一个电影写了一个英国军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德军宣布投降后仍然决定私自把一艘血债累累的德军潜艇炸沉,这无疑是违反规范的,不过是不是违反道德就很难说了。其实大多数的文学作品或电影都描写了情理冲突或者各种价值观的冲突,而且往往写成“都有情有理”的状况,其中妙处在于都发现“情”共通而“理”分别,这正是事实。这说明伦理规范往往是生活价值的歪曲反映,人们只能谋求在特定社会情况下相对合适的规范,而不可能有什么普遍必然的永恒的伦理规范——只有一些伦理学家才会以为可以有那种事实不可能的最最合理的规范,即使是巴不得一统天下的独裁者也不至于这样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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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27 在生活的事情上,不能被感情所接受的东西终归无效。伦理学研究感人的事情。伦理规范虽然是伦理学眼界中的事情,但却不是伦理学问题,至多是个边缘问题,因为伦理规范在道德意义上没有什么可研究的,一说就无非是一些劝世良言,这不算研究。当规范需要研究时,就只能是政治、经济、社会学等方面的问题。比如说,儒家伦理对于历代统治者来说其实就是一套政治统治方案,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可能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儒家伦理在伦理学上毛病很多,但作为一种古代社会的政治方案却有许多优势,这两者并不矛盾,由此也可以看出价值和规范分别有着不同的意义。我们不能把各种问题混同起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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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29 不过儒家伦理学有个独到思想很值得分析。孔子和孟子都希望能够把伦理规范和人情统一起来,这个思路无疑很有力度,显然,假如这两者真的能够一体化,就可能会有真正颠扑不破的伦理规范或者说真正的金科玉律。从情感处找规范的基础,这种中国式的伦理学思路比从理性处找规范的基础那种西方思路更平易近人(总的来说中国喜欢按照情感去思想而西方宁愿按照理性去思想,就伦理学而言可能是情感比理性更基本,但别的问题就不见得)。不过这种思路虽然有趣,但要考虑得恰当却很难,主要原因是,人之常情的成分太复杂,其中或高贵或卑鄙,或无私或自私,或美好或丑恶,显然无论如何不可能建立反映全部人之常情的规范,而只能选择其中一部分,往往还只是一小部分。于是就有了问题,像孟子那样振振有词地宣称恻隐之心、羞恶之心“人皆有之”实在算不上是讲道理,这什么也证明不了,因为显然还有许多许多情感(包括丑恶的情感)也都“人皆有之”。如果我们要挑选出真正最好的情感来作为伦理基础,就需要进一步的思想,假如只是停留在孟子级别的论证上,也许有伦理,但是还没有伦理学——直到现在,大多数所谓伦理学还是建立在孟子级别的水平上,不能不说也太糊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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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31 还有一个可能更严重的问题。尽管儒家伦理所选择的情感基础有一些是很恰当的,如“亲亲”,但一旦把基本情感固定为某些永远的规范,再好的东西也变质了,至少变得非常苍白贫乏、偏激扭曲,本来自然的也变得不自然了,情感如果化为规范就不再具有自然的魅力和活力,而变成机械的狭隘的习惯,即使往好处说,特定规范也至多是情感的一种可能性的表达,是不可能恰当全面地反映情感的。后来的儒家就这样变得令人厌烦起来,它要求人们使劲反省,把丰富多彩的心灵反省成干巴巴的规范,还以为那就是良知,其实连活生生的心都没有了,哪还有什么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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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33 随便说一句,由于我拿孟子以来的儒家作为例子对规范主义进行了严厉的批评,结果有的人会误以为我批评的仅仅就是儒家,其实儒家对于我只是一个例子而已。现在也许儒家规范已经衰落,但现在流行的仍然是规范主义的要求,只不过所主张的东西变成了从西方抄来的什么民主、平等、博爱、人权等等所谓人道主义的规范。我批评的是追求规范的伦理学。规范主义提倡的东西都不是坏事情,但都想把人心缩小成一个人人一样的软件。这种做法是坏的。规范主义背后的心理是要求人人一样,这样按部就班的生活也许是最稳当的,可是也最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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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35 可是,人性人情中毕竟有着一些很坏的倾向,所以我们不得不选择人性的一部分去强调、去发展人性,那么到底应该选择哪些人性作为道德基础?这是个难题也是个真正的伦理学问题。上面已经说过,儒家实际上非常精明地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给出的解决却很糟:一方面,把人心化成规范在实践上会慢慢毁掉真正美好、伟大和优秀的事情以及对这些事情的追求,因为把规范当成道德以及其他价值的标准,那些比规范更伟大更优秀更美好感人的事情就变成模糊一片,就虚掉了,既然只要遵守规范就足够道德,那么就不需要追求更好的事情了;另一方面,在选择道德的情感基础上有严重失误,例如“同情心”,同情心是面向弱者的,这有一种就低不就高的伦理倾向,同样会促成漠视伟大、优秀和美好事情的习惯。这两个错误也是其他规范主义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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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37 在我们选择道德基础时,必须很仔细地看清楚事实和想清楚生活的价值。很显然,伦理规范是用来控制社会生活的,与之相配的是安全感之类的情感,由这类情感远远不能发展出美好生活。有道德价值的事情只能是一些感人的事情,是一些引起崇敬、使人神往、令人羡慕的事情,或者说,是一些能够让人觉得生命没有虚度的事情,是一些能够使生命变得辉煌的事情,是一些能够体现人类存在价值的事情而不是仅仅体现个人生命价值的事情,总之,道德不是用来收敛人性、抑制行为的伦理规范,而是把人性和生命引向辉煌的召唤。可以看出,道德对应的是人类情感中指向伟大和优秀的那些情感,是对伟大优秀事物的敬意。真正崇高的人性不是去同情不如自己的人和事,而是能够被比自己伟大的人和事所感动,只有这样,人性才有可能不断被塑造、被开拓成更加美好的人性。美的就是感人的,美的就是好的,而通常所谓好的如果不美,就无非是不得不遵守的规则,不好也不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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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39 伦理学的根本原则其实是一个美学原则,或者说是一个关于生活和生命之美的原则,而不是什么善良或仁慈或同情原则。这是伦理学真正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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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41 把美的原则看作是伦理学的原则有一个明显的理论优势:对生活和生命之美的敬意能够包容并且能够推出所谓善良、仁慈或同情之类的善的原则,可是反过来却不可能由那些善的原则推出美的原则,显然,仅仅是善的东西不够迷人。一种东西如果不是一种强大的生命诱惑,如果没有令人叹服的魅力,又怎么能够成为生活的意义?如果关于生活的原则不能表现出生活的意义,又怎么能够是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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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43 至于规范问题,从主要的性质来说其实是政治、经济方面的问题,如果不懂这一点,就既不懂政治学也不懂伦理学。很遗憾,伦理学长期以来走的是一条弯路,只摸到与伦理学有关的一些边缘问题就以为摸到了根本问题。不过,生活中的人们已经以实际行动讥讽了那种规范主义伦理学——如果遇到鸡毛蒜皮的小事,人们就按照伦理规范办事;如果遇到要紧要命的大事,人们就分别按照丑恶或者美好的情感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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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48 论可能生活(第2版) [:1701621101]
1701622649 论可能生活(第2版) 附录三 法律的道德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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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2651 既然法律是从伦理规范里发展出来的,既然伦理规范需要道德基础,法律也就同样需要道德基础。法律的道德基础一直是法学和伦理学的共同问题,不过法律有着伦理规范所没有的一种独立性,于是,法律的道德基础问题似乎比伦理规范的道德基础问题更需要小心对待,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是法学还是伦理学都不可以从各自角度痛痛快快地去思考,都不得不在对方“留出来的余地”里去思考:一方面,伦理学必须考虑法律的技术性要求,不可能一味以道德标准为准;另一方面,法律必须是一种把道德考虑在内的法律,法律的技术性要求也不应该超越道德要求。正是因为这种“无法痛快”的局面,所以这个问题有一种特别的挑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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