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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讨论都是想说明,伦理学必须研究的是幸福之路,而不是任何一种规范体系。或者说,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这是由历史情况、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事实所规定的,如果想要说明规范,那么需要的是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方面的研究,而不是伦理学。价值是由生活事实决定的,伦理学只能按照生活的价值去思考如何实现这些价值,而不可能去规定生活应该追求什么价值,所以,伦理学只能按照生活的要求思考什么是最好的可能生活,而不能按照观念的要求去规范生活。为生活宣布一些普遍必然的规范完全是削足适履的思维。而且,就实际效果而言,把人搞成规范人不一定能够使人成为有道德的人,规范是治标不治本的,即使规范变成了心中自觉的“绝对命令”,仍然有可能只不过是冷漠地、机械的遵守了规范,这又有什么意义?幸福的人才往往会做道德的事情,事实如此,一个人在心情愉快时,在感受到某种美好情谊时,在发现生活之美时,就自然而然地喜欢做好事。而一个处处遵守规范的人却不见得愿意做好事。生活经验表明,那些有些不太规范但心有真情的人往往会见义勇为,会在国家和民族有需要时挺身而出,会有热烈的爱情,会为朋友两肋插刀,会为穷人一掷千金,至少不会是一个特别没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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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基础是美好的情感而不是理性规范,道德是为了追求人类的美好生活场面,是为了让生活变得有利于生长一些感人和动人的事情,而不是为了生产规范。这就像文章是为了写得好,而不是为了有机会使用格式。我所主张的伦理学和通常的伦理学在一些行为要求上可能是一样的(例如要求能够帮助别人),但境界大不相同。就以最普通的情况为例,可能有的人在地铁里给妇女儿童让座位是出于规范,也有的人却是出于生活的美感,他可能想到的是,假如不让座位,自己感觉就很丢份,形象很差,一点男人气度和魅力都没有了;或者,可能有的人给人经济赞助是出于规范,有的人则因为是个具有慷慨德性的人,或者是因为那些需要赞助的人是一些值得赞助的像样的人。我相信后一种境界才真正是道德境界。美,然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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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能生活(第2版) 附录五 伦理规范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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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人和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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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说:不要想,而要看。这句话很有些道理。我们在生活中常常说到的“好人”和“坏人”是什么意思?先别像伦理学家那样去下一些愚蠢的定义,不妨看看真实生活中的实际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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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得到别人的帮助时,就会认为他是个好人,得到许多人的帮助时,就会认为天下毕竟还是好人多,如果情况相反,就会认为坏人多。这是常见的用法。另外,如果一个人比较听话,更多地顺从自己的意志,人们就往往说他是个好人。还有一种可能是最普通的用法,我们把那些让别人得到好处,让自己吃亏的人叫做好人。诸如此类。由此可见,“好人”的通常意思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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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与一个好人相处,我们会得到比较多的便宜,至少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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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意思看起来有些见不得人。因为这样想我们就似乎是把自己摆在几乎是“坏人”的位置上去定义什么是“好人”的。不过与这种感觉配套的那种常见的伦理规范则好像堂皇得多,假如是“高标准”的规范,就表现为要求自己去做一个上述意义的好人,例如要求自己“专门利人”;假如是“低标准”的规范,则要求去做一个不好也不坏的人,例如“同情他人”和“不做损害他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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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的要求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且,如果真的有人这么做(这样的人确实有,尽管不多),结果并不能产生一般所想像的“完全绝对的好人”,因为那种高标准本身包含着逻辑上的缺陷。完全考虑他人的利益意味着放弃自己对自己生命的责任以及对自己最亲密的人的责任,这等于害了一些人。前几年读到一个报道说,有个大家心目中最好的人的妻子要和他离婚,因为他只想到别人,甚至在自己的妻儿病得要死的时候还在助人为乐,大家都谴责这个妻子,认为丈夫是如此的好人居然还要离婚。其实这个人对于他的妻儿来说无疑是个很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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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在要求那种高标准的好人时,我们自己的心理是非常可疑的。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不久前有个报道描述了某市一个为人民做了无数好事的警察就要升迁了,他的管区的许多人担心因此会失去良好的照顾而去反对他的升迁。这些人的自私也太明显了,居然认为那个警察应该放弃前途来满足他们那些鸡毛蒜皮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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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搞不清楚对好人的过分要求的理论来源。即使是墨家,也只是要求平等普遍的爱,还不至于要求他人至上。而墨家的主张在长期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看来显然就已经是过分的了,儒家的爱是差等的,毫无疑问,孔子是不爱小人和不仁之人的。我有一个不敢肯定的猜测:对好人的过分要求可能是个民间的幻想,就是说,不太高尚的大多数人总希望有些特别高尚、专门为大家作出牺牲的人。看起来,过高要求的伦理反而是来自一种很不道德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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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低标准”的伦理要求。现代伦理学有着暖昧的、疲软的风格,往往回避那些根本的、尖锐的问题。现代伦理学的那种司空见惯的、流俗的体例就是喜欢讨论那些大概可以叫做“最低标准”或“最低限度”的伦理规范。当我们找出那些最低标准的规范时,我们不难发现它们甚至比法律的要求更低,至多和法律的要求差不多,这样的话,生活就完全看不出道德生活的风格了。这就像说,生活总要吃饭,这完全显示不出生活的风格。满足低标准规范的人与其说是好人,不如说是基本上还算规矩的人,根本谈不上有什么道德光彩。低标准的规范说明不了生活中真正重要的道德问题。几乎可以说所有人都知道那些最低限度的伦理规范,就算退一步大胆假设居然有某些人不懂最起码的伦理规范(这样假设其实已经很不礼貌),于是需要伦理启蒙或扫盲,那么这件事情恐怕只是一件社区教育宣传工作而不是理论研究。要求太低,就与道德没有什么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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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地说,关于“好人”的伦理规范主要是要求一个人让自己吃亏,假如做不到,至少就不去占别人的便宜。这种概括虽然有些简单化,但可以说是一个基本风貌。应该注意到,这种“好”定义的其实不是“人”而是“事”,确切地说,定义的是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什么样的关系呢?利害关系。我们愿意互相不害人,是为了获得必要的安全,愿意互相帮助,是为了得到各自所没有的好处。伦理规范其实是斤斤计较的,是互惠,是市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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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只不过是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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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人在生活的许多方面是斤斤计较的。互惠只不过是比较精明的、由长期经验总结出来的、能够被广泛接受的原则。由于人类必须在合作中过活,所以必须互惠,这就是全部理由,再也没有别的什么“光辉的”理由了。伦理规范是必需的,但是离生活的意义和价值以及生活中一切感人的、动人的事情恐怕还很远。吹捧伦理规范的至上光辉就像吹捧吃饭是人生至乐一样可笑。吃饭是必要的,但不是生活的意义;同样,规范是必要的,也不是生活的意义。有些伦理学家动了大感情语重心长地谈论伦理规范如何感人、如何体现了道德价值,怎么想怎么是件不可信的事情。伦理学一直有一点没有搞清楚,这就是,规范是一回事,价值是另一回事,而且规范甚至不是价值的反映。这个基本问题的含糊导致了各种各样的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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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看出,通常意义上所谓的“好人”和“坏人”所描述的其实是利益关系而不是人本身,也就不难看出伦理规范只不过是游戏规则。社会生活是最大的游戏,尽管它无比复杂,但是在需要规则这一点上和一般意义上的游戏并没有什么区别。在足球赛中,“手球”和“越位”是不允许的,但是我们似乎不能说遵守了“不能手球和越位”的规则就算是有了道德水平。同样,一个社会也有一些必须遵守的规则,例如“借钱必须还钱”,我们恐怕也不能说遵守这些规则就算是有了道德(当然,违背这些规则一定没有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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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假如我们居然欢呼说:“他借我们的钱还回来了!他可是个好人!”可以想像,这个社会肯定是个非常可怕的社会。显然,如果借钱还钱就是值得赞美的道德行为,那么可以推论“借钱还钱”不是这个社会的必要规则。不过这样坏的社会到目前好像还没有,但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人类可能有各种各样的社会,也就会有不同的社会必要规则,或者说,社会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规则。无论如何,不管那些规则具体来说是什么样的,总是表达了在一个社会中哪些情况和事情是“大体上”或“基本上”可以信赖的。规则,是合作和共同生活的信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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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可能无节制地疑神疑鬼,不可能怀疑一切合作和信用,否则无法生活。尽管有的人有时候忍不住会捣鬼,有的人有时候会受骗,但事实上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候还是相当克制的(霍利菲尔德的耳朵并没有老被咬掉),所以生活能够基本上正常进行。除了一些特殊时刻的特殊场合,一个社会不可能完全“礼崩乐坏”。似乎每一代人都乐意抱怨下一代人的“礼崩乐坏”,按照这种看法的逻辑,人类生活早就完全没有规则和责任,早就不堪忍受了。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是有些我们习惯了的规则被改变了,因此我们按照老规则的行为就会被认为不合时宜,既然变成不合时宜的,也就因此往往有可能不被人认真对待,所以会有一种礼崩乐坏的错觉,其实只不过是礼改乐换而已。当然,决不是说规则越新越好,而是说,不管新规则还是旧规则,规则就是规则,都只不过表达了某种特定社会生活的“存在条件”。至于一个社会需要什么样的规则,这要看实际情况的需要。如果一个社会更适合于集权统治,那么它就不适合民主制;如果一个社会适合私有制,它就不适合公有制;如果“红灯区”有利于社会秩序和管理,那么就需要“红灯区”,诸如此类。这就像有的场合不适合开玩笑就不能开玩笑,有的场合必须开玩笑才有意思就必须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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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是为了保证一个社会基本稳定的秩序,减少无谓的纠纷。规则是一个社会的“技术性”存在条件,所以规则主要照顾社会的要求,而不是照顾某些人的道德要求。因此,从道德情感的角度去看规则,或批评社会规则越来越坏,或夸大某些规则的道德光辉,是完全错误的。这种错误的眼光毫无思想的感觉和训练,既缺乏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相关的思想训练,也缺乏哲学的基本感觉,可以说完全不知道思想是怎么一回事。那种服从特定观念立场趣味的伦理学只不过是表达为知识分子话语的市井观点。当然,并不是说我们在生活中不能有立场地批评或赞美某些规则,但是,生活和立场是一回事,思想和道理是另一回事。我们可以愤愤不平地批评生活,但不可以愤愤不平地思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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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由于今日世界的伦理问题变得非常复杂因此伦理学成为哲学的中心,但伦理学的这种突然“发迹”并不意味着伦理学的发达,事实上通常的伦理学眼光和思想技巧是比较落后的,往往只是某种阶级立场或意识形态观点的附庸。例如现在的西方伦理学主要来说无非是民主制的解释或者是基督教的推广,现在中国的伦理学除了模仿这两种做法,还有就是想恢复儒家观念。这些观念可能都有独到之处,但伦理学作为一种哲学思想却不是为了鼓吹哪一种观念。从属于某种立场趣味的思想是非常单薄的,而且肯定不可能解决什么问题——因为恰恰是各种不同立场共同造成了伦理学难题,每一个立场正是导致问题的症结之一,怎么能指望靠其中某种观念来解决问题?可以说,伦理学还没有真正学会独立思考,还没有学会不被立场和趣味所左右。所以连“规则”这样的基本事实都不能恰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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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规范是社会规则的一部分,是社会运转的一种技术性措施。伦理着重考虑的是,像这样一些规则是否有利于一个社会的合作和秩序。所以说,伦理规范首先是为社会着想的,而不是为所有人或者每个人着想的。在某种意义上,伦理规范相当于一种社会管理技术,它首先考虑如何把社会中的人和事情管理起来,而不是考虑如何让社会中的人和事情变得更有价值、更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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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乐意强调伦理规范的社会学性质。相比之下,通常的伦理学喜欢强调伦理规范的人学甚至神学性质,我相信是非常错误的。伦理规范虽然不很坏(它是为了合作的,所以不会很坏),但也不很高尚(它为了合作的普遍性,所以不得不牺牲一些伟大的、不凡的德性)。其实,伦理规范和时尚是非常相似的东西,时尚是没有能够变成传统的规范,伦理规范是变成传统了的持久时尚。如果看到规范和时尚内在的一致性,就可以看出规范并不怎么神圣,伦理规范和时尚一样都在迎合着某种东西,当然,时尚可能是在迎合着一些比较“浅薄的”、不成熟的欲望,伦理规范所迎合的则是某种深思熟虑的、老奸巨猾的、世故审慎的东西——那么,那是什么东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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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则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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