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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的方案是(希望以后能够改进):(1)幸福原则。大概保持《论可能生活》的观点:如果一个人的某个行动是自成目的的(autotelic),那么这是一个必然产生个人幸福的行动,而如果这个行动的目标也同时是一个自成目的的事情,那么就不仅是必然产生个人幸福的行动,而且是促进人类幸福的行动。幸福既是人们的最大欲望,又是唯一对己对人都有益的行动。“幸福的帕累托改进”是唯一具有全方位正面效果的帕累托改进,就是说,某人的幸福不仅对自己有益,而且在任何意义上都对他人无损。相比之下,福利的帕累托改进(即经济学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虽然无损于任何他人的物质利益,但却非常可能损害他人的社会地位、政治影响力、话语权力、心理情感和精神世界。经济学不计算这些事情,伦理学却不可视而不见。因此我首推幸福原则。(2)公正原则。在《论可能生活》里,我的表述比较复杂,在此不论。但它与后来简单地说成金规则改进版的“人所不欲勿施于人”在精神上是一致的。其实,任何版本的金规则都是关于公正的一种理解和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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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可以部分回答王庆节先生的挑战了,由于我的金规则改进版仍然只是关于公正的原理,当然不能覆盖所有伦理学问题,就像其他金规则一样,肯定是片面的,不过我相信,“人所不欲勿施于人”仍然是缺点最少的金规则版本。假如把另一条基本原则考虑在内,我相信就能够解决许多问题(尽管未必能够解决所有问题)。所以,金规则可能至少需要两条,而不是传统的一条。为什么说这只是部分地回答了王庆节的批评?因为他关于“贿赂”的例子表面上似乎简单,其实是个牵涉面非常广、相关问题非常多的难题。我认为“幸福原则”可以部分减弱这个问题的挑战,但还不敢断然认为可以完全解决。我们甚至可以增加“贿赂问题”的挑战力度:把王庆节设想的“腐败官员共同体”夸张为“所有人”这样一个最大集合,这种人类性的集体堕落并非不可能,至少在逻辑上是可能的,这样怎么办?显然,假如一种堕落变成“人人同意的”,那我们就不可能有关于这种事情的任何反面评价了。我愿意提出这样一个有些古怪的问题:一件没有人反对的坏事是否就变成了好事?这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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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可以考虑一个相关问题。人类全体堕落的例子也许没有,但“集体堕落”的例子已经不少,现代社会最善于领导“集体堕落”。现代大多数人都已经变成无情无义的利益最大化者,大多数人喜欢利益超过德性,喜欢庸俗超过伟大价值。也许我们需要在人类走到无可救药的地步之前深入思考“集体堕落”的问题。我关于伦理学的思考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集体堕落”问题。在理论上虽然可以证明幸福原则和公正原则是人类命运的正道,但是,仍然存在一个悖论性的技术难题:一个幸福而公正的社会如果是可能的,就需要权力的正面支持;而权力更容易发挥其负面作用,即它更容易被用来破坏幸福和公正。这是关于人类任何制度的哲学问题。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任何金规则终究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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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对金规则的修改可以参见《我们与你们》,载《哲学研究》,2000(1);Understanding and Acceptance, in Les Assises de la Connaissance Reciproque, Le Robert,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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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际上康德很难找到关于能够普遍实行“人是目的”原则的条件,就是因为这太不现实。中国的“雷锋”可能是难得一见的例子(是不是完全符合康德原则还是个问题),不过,雷锋模式显然不适用于大多数的事情,特别是政治、经济和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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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能生活(第2版) 附录八 论道德金规则的最佳可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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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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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提及为什么要讨论道德金规则的问题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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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说,金规则指的是能够概括地表达一个伦理体系的总精神的一条道德原则,也就是能够“一以贯之”的普遍原则;如果在学术意义上说,它就是伦理体系的一个元定理,它是对伦理体系中各种具体规则的总指导和解释。金规则总是非常稳定的,除非社会发生巨大变化,否则它不会变化,而现在正是一个巨变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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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把以前不明显的许多问题变成了明显的问题,其中一个典型问题就是各种文化/知识体系之间的关系。亨廷顿关于文明冲突的论点虽然有着根本性的错误,但它却揭开了“对话/交往”问题的真正底牌。自苏格拉底以来,理性对话就被认为是通向普遍承认的真理之路,到今天,哈贝马斯还坚持认为,完全合乎理性标准的正确对话必定能够产生一致认可的理解。但是哈贝马斯忽略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底牌,这就是,理解不能保证接受。[1]理性对话有可能达到一致的理解,但是人们想要的不仅仅是被理解,而是被接受。接受才是“对话/交往”问题的终点,这一危险的底牌在以前的哲学分析中被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达成共识和合作的充分理由不是互相理解,而是互相接受。可是互相接受的问题超出了知识论和理性所能够处理的范围。显然,“接受问题”迫使知识论上的“主体间”问题深化为实践或价值理论上的“人际”问题,如果扩大计算单位,则成为“文化间”问题。人们在考虑知识时必定同时考虑价值,知识问题和价值问题是共轭的。这样就回到了哲学的正宗模式上了,无论希腊还是中国先秦,知识问题都是从属于伦理/政治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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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把“接受问题”计算在内,“对话”就变成了“对待”,伦理学就成为第一哲学的一个部分(列维纳斯甚至相信第一哲学只能是伦理学[2]),另一个部分非常可能是政治哲学(施米特相信政治生活是最基本的生活形式,而政治问题就是区分敌友[3])。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一个最基本问题就是“如何对待他人”。列维纳斯非常正确地论证了他人的绝对性,他人是一个无论如何无法被“我”的主观性所消化的外在绝对存在,主观性(subjectivity)化不掉他者性(otherness),所以他人超越了我的主观性,是我的生存条件和外在环境。他人会反抗,他可以不合作,所以超越了我,所以他人是我需要对待的最严肃的问题。今天人们特别感兴趣的全球合作、全球共识、全球价值之类,在学理上都依赖着关于“他人”的理论。对待他人的总原则在伦理体系中就表现为所谓的“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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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文化的伦理体系中都有着至少一个被认为在理论上无懈可击、在实践上历久常新因此非常可能是万世不移的道德原则,它被当作是一个伦理体系的基石。通常人们把这类据信为“绝对无疑的”道德原则按照基督教伦理的习惯称为“金规则”(the golden rule)。根据孔汉思和库舍尔的研究[4],据说不仅各种文化中都有金规则,而且这些在历史中各自独立地自发生成并且以不同方式表述出来的金规则在含义上“都惊人地相似”,几乎可以说其逻辑语义是完全一致的。于是他们认为,这种一致性表明了金规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必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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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由经验巧合去推论普遍必然性,这在理论上说(根据休谟定理),是不可以接受的,因为不存在这样一种逻辑,或者说不存在这样一个必然有效的推论模式。在理论上,道德金规则一直没有被成功地证明。而在实践上,虽然金规则一直在伦理体系中有着最重要的意义,但也一直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困难,这些困难在古代社会里也许不很明显,可是在当代社会里就变成了严重挑战,比如说,在多文化共享的社会空间里,各种文化(各种文明、宗教、传统和政治理想)甚至各种亚文化(女性主义、环保主义、同性共同体等)都拥有不同的价值观,这意味着它们在“想要的和不想要的”东西上有着不可通约的需要和评价标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的金规则在这里已经没有能力处理那些价值问题了,至少可以说,在许多事情上都会遇到严重挑战。在这个意义上,基于目前被普遍承认的金规则的所谓“全球伦理”是不可能成功的,因为这一全球伦理运动仅仅考虑到金规则在“空间”中的普遍存在,而没有考虑到社会关系在“时间”中的变化。从空间的角度去看,人们似乎都承认有那么一种古老而普遍的金规则,但是,问题已经在时间中发生了巨变,问题变了,答案自然也应该有所变化,传统金规则格式不再是无懈可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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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际共识和价值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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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金规则表达的是如何对待他人的人际共识。传统金规则有许多版本(在后面我们再作分析),但无论什么版本,其根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或者说,它们的逻辑语义是同样的。传统金规则的基本假定是所有人(或至少大多数人)具有价值共识,也就是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与这个基本假定相配合,其方法论则是“推己及人”。以此假定和方法论就必然得出传统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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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正在于此:诸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的人际共识是有效的,当且仅当(iff),一个社会具有共同价值观,也就是具有关于“想要的/不想要的”的价值共识。这两个共识必须同时存在,否则传统金规则就不可能成立。为什么古典的金规则在今天遇到困难了?其秘密就在于现代社会失去了价值共识,因此原来的人际共识就失去了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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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古代社会所以没有出现,是因为任何一个古代社会都还没有发展出许多互相冲突又几乎同样有力的价值观,即使人们在价值问题上有某些不同意见,也还没有形成各种同样有影响的权力话语,就是说,在古代社会,人们想要的和不想要的基本一致或者说大同小异,即使有些另类人物的奇谈怪论,也只是一些学术性的观点而没有成为有社会影响力的话语,没有成为主流,因此不影响社会的总体价值选择。比较粗略地说,古代社会的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利益问题而不是价值观问题。尽管古代也有价值观冲突,但基本上只是学术现象。价值观冲突成为社会现象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是所谓启蒙的产物,是自由和平等的结果。很容易想像,在价值观基本一致的社会条件下,就有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普遍现象,于是“推己及人”的方法论就能够适用,金规则的古典版本就是顺理成章的了。可是今天不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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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必须承认,即使在价值观基本一致的古代社会里,例外情况总是有的。但是,更应该强调的是,例外的社会现象对于社会一般知识不能构成挑战。这是个有趣的知识论问题,可以称作“例外”的知识论问题。对于自然科学尤其是逻辑知识来说,如果万一出现了“例外”,就是无比严重的问题,因为“例外”构成了挑战普遍必然性的“反例”。可是对于社会生活来说,“例外”是软弱无力的,因为“例外”无法构成对主流价值或者统治性话语的挑战,往往可以忽略不计,“反例”对于社会知识来说是非常可笑的。在古代社会里虽然总有某些例外的价值观点,但被主流价值观所淹没。所以可以说,古代社会具有价值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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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传统金规则的必要条件的价值共识是在现代被破坏的。事实上,从现代开始以来,传统金规则就注定要出现问题了。从价值观念方面去看,现代开始于“平民”反对“贵族”的价值观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自由和平等的要求注定了价值观的多元化和冲突。现代社会的产生当然有着各种各样的重要原因,不过其中的价值观革命可能是最深刻的。尼采可能最早意识到现代性意味着一种彻底革命的价值观,他指出现代就是奴隶反对主人的运动,当然也就要用属于奴隶的“低贱的”价值观去反对主人的“高贵的”价值观。后来,列奥·斯特劳斯又指出现代性的另一个相关的基本精神是“青年反对老年”,也就是今天反对古代——青年被用作隐喻指示现代,因此,他认为“古今之争”是最大的价值观冲突。“青年”这一隐喻意味深长,它不仅可以说明现代以“进步/落后”的技术指标替代了传统的“好/坏”人性标准,以“新/旧”的时尚指标替代了传统的“卓越/拙劣”的品质标准,而且还因此导致了无法止步永不停息的“推陈出新”运动,从积极的方面看,这是过不完的青春期,从消极的方面看,这又使得精神积累不再可能。这就是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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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们关心的不是关于现代性的批判,而是想说,现代性这种“新/旧”和“进步/落后”的价值指标必然形成各种各样价值观的大量生产和互相冲突,因为各种价值观都有理由以“新”和“进步”作为其合法性根据。这样来看,现代性就是没有一致价值观的时代。人的解放导致思想解放,思想解放导致价值多元。正如前面所分析的,一旦失去“价值共识”这个基础,传统金规则就会失去普遍有效性。其实不仅仅是金规则,几乎所有古典的标准都因为现代社会的各种新价值(平等、个人主义、进步、新奇、数量化、多元化等等)而失去效力。金规则问题可以看作是现代问题的一个典型案例,它表明在这个彻底现代化的时代,各种原来认为的普遍原则也都不得不更新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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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等性结构和互换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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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金规则,无论什么样的版本,都意味着伦理体系的一个元定理。我们知道,任何一个规则系统(哥德尔意义上的严格系统),如果其内容足够丰富的话,就必定是不完备的。而伦理系统本来就是而且只能是很不严格的系统,而且其系统内容必定极其丰富,因此漏洞百出就不足为奇。按照我在《论可能生活》里的论证,一条伦理规则要应用的情景几乎是无穷多的,而生活情景不可能完全一样,因此任何一条规则总是不得不根据具体情景被灵活解释。这种规则与实践的差距就难免导致“标准失控”的难题。于是,要维持伦理系统的解释在大体上的稳定性(绝对严格的稳定性是不可能的),就必须有一些明显普遍有效的一般理念来对各种具体规范作出最后的解释和判断。也就是说,生活的可能情景无穷多,而且其变化情况无法预料,伦理规范本身又总是含糊的(例如“不许说谎”就是一个含糊表达,而如果说成“无论何时何地对何人都决不说谎”就会遇到严重困难),因此需要有某些能够应付“所有情况”的基本理念,也就是能够“以不变应万变”的原则来给出最后解释。这些基本理念就是幸福、公正、自由的理念(有的伦理体系还要求更多的基本理念)。对这些根本性的理念的表述可以是一些复杂的理论原则,同时往往也表述为清楚明白的实践原则,这些原则就成为伦理体系的元定理,也就是有能力对某个规则体系的总体性质进行反思并且作出判断的“最后”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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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谓的金规则正是表达着公正的理念,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公正原则都是对“如何对待他人”这一问题的唯一理性回答。公正原则对任何涉及他人的行为规范做出理性的判断和解释,因此意味着能够普遍承认的人际关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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