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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289 (2)平等原则和个人全权自主原则。康德理论所以对人权理论无比重要,就在于它能够为人权提供合法性论证(justification),特别是证明人权所必须依靠的两个核心假设:平等原则和个人全权自主原则(autonomy,通常译为“自律”,恐怕片面,因为autonomy的核心意义是“自主权”,当然“自主权”包含“自律”)。尽管康德的“绝对命令”逻辑地蕴涵了平等原则和个人全权自主原则[8],但康德论证却建立在一些隐秘错误之上。康德论证的出发点是“人皆有理性”,但从这个前提推到绝对命令还需要许多步骤。由“人皆有理性”显然推不出“理性原则是唯一或者最高原则”或者“所有事情由理性说了算”。能够满足“人皆有之”这一标准的人性除了心智(mind),还有心事(heart)、潜意识和本能,每一样都有巨大能量去左右人的选择。理性使人具有自由意志,因此,由“人皆有理性”推出个人“自主权”倒是可行的,但仅仅有个人“自主权”还远不足以支持现代伦理或人权,还必须能够推出平等原则。康德由理性的普遍性品格推出平等,这固然是个有想像力的方法,可惜由理性的普遍性原理只能或然地而不可能必然地推出平等原则,而由理性的普遍性原理同样可以或然地推出许多反平等原则——康德的“绝对命令”的弱点就在于此。例如有人可以满足康德标准而同意让“弱肉强食”、“男尊女卑”或者吸毒、偷窃和贪污成为普遍规范,这说明理性不可能控制人的行为局面。由理性普遍性原理不能必然推出平等原则,这一后果非常严重,它甚至将导致个人自主权原则的崩溃,因为,如果没有平等原则去控制个人自主权的限度,个人自由将在失控中无限扩张,个人主义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将被无限制滥用,而过分扩张的个人自由必定互相否定每个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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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291 罗尔斯对康德理论进行了重要的补救。罗尔斯虽然没有挑明理性不能必然推出平等的难题,但从他的努力来看,他显然意识到这个可怕的困难,因此想像了“无知之幕”下的博弈,这个虚构条件虽然事实上不可能(许多人批评这一不切实际的设想),但却差一点就成功解决了康德问题。按照罗尔斯的计算,“无知之幕”使得没有一个理性人愿意冒险,于是就“必然地”都愿意接受一个相对平等原则,以保证即使自己碰巧是弱者也能获得相对平等的照顾。罗尔斯虽巧,但仍然没有能够拯救康德理论,因为仍然存在着类似错误。即使以“无知之幕”作为博弈的初始条件,也仍然存在着同样合理的多个理性解而决非唯一解,至少选择“公正”与选择“平等”是同等理性的解。更严重的挑战是,由于博弈总是反复多次的博弈,“无知之幕”下的选择只是第一回合,接下来的无数回合就很快回复到真实博弈。揭开幕帘之后真相大白,许多人就会不满意“无知之幕”下的制度安排,就总会利用制度不可避免的各种漏洞去解构这个制度,甚至利用各种政治手段去重新选择新的制度。这才是理性原则的必然后果:如果说在“无知之幕”下人们的理性选择倾向于选择平等,那么,当“真相大白”,人们的理性选择就必定有所变化,理性总要根据博弈条件的变化去选择最合适的策略。理性为所有事情服务,无论好事坏事,试图让理性只用于某事而不用于别的,尤其是一种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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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293 现代哲学家们不断试图为西方人权理论提供哲学论证,但在技术策略上都没有超越康德/罗尔斯水平。例如A.Gewirth,他试图从个人作为“理性的行为者”推出人权的合法性,利用的还是理性的普遍性原则,即在要求自己的权利时就不得不同时把个人权利普遍化。[9]这种论证策略无非重复了康德模式的错误。现代哲学家总是忽视这样的事实:(1)省略掉人性的丰富性,把太多的可能生活忽略不计,这样的理论无法应付各种可能的困难;(2)权利表达的是人们的要求,而人的要求实在太多,世界和生活根本无法支付那么多要求被普遍化的权利,世界和生活会被太多的权利压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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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295 5.天赋人权的危险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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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297 在温和意义上,权利(rights)是对某些自由或利益的正当要求(justified claims);在强硬意义上,权利则意味着拥有某些自由或利益的正当资格(justified entitlements)。一种“要求”的目的无非是达到一种“资格”,因此权利的最终意义还是资格。无论哪种意义,权利都有着一个基本的反思性问题,即权利的正当性问题(the rightness of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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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299 一种资格必须在某个“游戏”中被定义,否则其意义无法确定,因此资格总是有条件的。特定游戏规定了特定资格的限度,对资格的条件限制同时就是使资格成为资格的定义。因此,资格永远具有这样的逻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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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301 p具有做x的资格e,当且仅当,p做某事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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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303 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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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305 p具有做x的资格e,当且仅当,p不做某事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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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307 比如说,如果不付钱就不能获得商品;作弊就会被取消比赛或考试资格;犯法就会按法律判刑。在没有成文规则的日常生活中,也存在着自然约定和默认的游戏规则,比如有人品质很差,人们就没有兴趣与他合作,也就实际上把他排除在游戏之外,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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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309 天赋人权理论相信,每人生来就平等地拥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终身无条件拥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剥夺并且不可让渡。于是人权似乎是超越任何约定或法定游戏的权利,变成了至上的特权。“人权高于一切”这一逻辑意味着人权高于主权、高于法律、高于制度、高于文化,如此等等。无条件的至上性是非常危险的逻辑,因为无条件的权利是对任何价值标准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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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311 “权利为本”(rights-based)的现代性颠覆了“诸善为本”(virtues-based)的自然传统,把“善者优先”的秩序颠倒为“权利优先”,这不是价值观的变化,而是对任何价值釜底抽薪的消解。列奥·斯特劳斯早已发现这个“现代自然权利论的危机”。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即天赋人权)据说源于“自然法”(natural law)的“自然正当性”(natural right),但由自然正当性变成自然权利是一次偷换性的颠覆,因为自然正当性是以“诸善为本”的,这与自然权利以“权利为本”恰好相反,因此,自然权利反而是“自然不正当”。斯特劳斯认为只要是“权利优先”,就必定导致价值虚无主义,因为只要否定了诸善的优先地位就等于取消了所有价值。[10]价值由诸善所定义,如果权利优先于诸善,权利的正当性又能以什么为根据呢?它或者无根据或是任意的根据。这个列奥·斯特劳斯问题提醒我们:当不再以诸善作为依据,就不再有任何正当性的依据了,因此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个惊人的事实:一向冠冕堂皇的人权根本没有价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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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313 既然超越了善,权利优先原则就必定蕴涵着一个关于权利的悖论:假如对某种自由和利益的要求可以被搞成一种权利,那么任何一种并且所有对自由和利益的要求就都可以按照同样理由被搞成权利,因为,既然权利优先于任何一种善,就不存在任何价值理由去规定哪些要求能或不能被搞成权利。这个悖论将是价值混乱和社会失控的根源,而且已经开始表现在人权的实际发展状况中。通常认为到现在已经发展出三代人权:第一代是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第二代是社会和经济发展权利;第三代是各种文化和不同价值观的权利。目前权利种类已经很多,而且越来越多,权利终将过满为患。权利背后是欲望,欲望无数而且互相冲突,因此权利也互相冲突,而没有一个世界能够支付奇多无比的权利。权利反噬权利是个无法避免的问题,例如第二代人权会削弱或损害第一代人权,而第一代人权则会损害第二代和第三代人权,甚至第二代人权也会损害第三代人权。甚至在西方认为比较保险的第一代人权之中也存在许多互相冲突,而且第一代人权的项目就已经发展得太多以至于社会难以承当。[11]为什么会出现人权的膨胀和失控?究其原因,人权的注册条件太低,几乎就是无条件注册,因此随便什么自由和利益要求都可以被搞成人权,而且各种批评都被认为是“政治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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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315 问题还远不止是世界支付不起太多的权利。人权不仅注册条件太低,而且还承诺太高,它承诺了永不剥夺的权利,承诺了成本惊人的权利,这又将导致社会游戏的崩溃。想像一个游戏,如果无论怎么耍赖都不用出局,这个不公正的游戏肯定是可疑的。考虑人权的游戏情况:给定任意一个人无论做什么事情都永远保有不可剥夺的人权,于是,无条件的人权蕴涵着“破坏他人人权的人拥有人权”。根据“破坏他人人权的人拥有人权”这一逻辑,如果某人为了私利去破坏他人的人权,他就等于获得额外奖励,即“为自己利益去破坏他人人权而无损于自己人权”这一奖励。这样不正当的奖励不仅破坏了公正,而且破坏了平等,破坏了人们对善恶是非的正常理解,特别是破坏了人类正常生活所需的博弈环境和博弈条件,因为它在逻辑上蕴涵着:(1)社会的博弈环境相对有利于坏人;(2)人权制度相对有利于破坏他人人权的人;(3)人权社会相对有利于不公正的行为。诸如此类。显然,只要损害公正原则所要求的行为与结果的对称关系(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做坏事被惩罚的风险减低,而且惩罚也相当轻微,总之,做坏事的成本变小而收益很大,通过坏事而获利就变成优选策略。天赋人权所以是危险的,就在于它是一条反公正原则。人权所追求的平等、尊重生命、个人自由等等都是可取的,但必须以公正为前提才是可能的,一旦公正原则崩溃,所有其他价值也将如覆巢之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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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317 任何社会都必须以公正原则作为唯一最高原则,否则必定导致价值混乱和社会失控。按照中国哲学理论,乱世会破坏所有好事情,治世虽不能保证所有好事情,但至少有利于某些好事情。任何一种游戏,无论多么简单,都必以公正原则作为游戏的元定理,否则无法进行,即使如棋牌球等娱乐,如果允许作弊、耍赖或违规,游戏马上崩溃。法律更是如此,公正原则是任何法律的正当性和有效性的依据。德沃金指出法律必须以公正原则作为“立法意图”,而立法意图表现在法律的各种元定理中,例如“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12]。现在这个流行人权文化的社会所以还没有崩溃,是因为法律、政治和经济还没有完全为人权所统治,还有许多在现代得以幸存的传统观念,因此社会游戏得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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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319 可以考虑关于死刑的问题。人权理论认为,死刑是个法律错误,尽管目前法律仍然“有权”处死罪不可赦的罪犯,但从理论上说这是“错上加错”——无非都是杀人。其实死刑确实可以取消,死刑只是极端惩罚的一种形式而已,真正的问题是,我们仍然必须有某种可怕的极端惩罚能够使得犯罪成为得不偿失的错误行为,否则犯罪就会成为优选策略。而按照人权理论的想像,不仅死刑等极端惩罚应该取消,一般的法律惩罚也都应该大大削弱。假如全盘按照人权来制订法律的话,社会必定是坏的,因为如果取消“罪与罚”的对等性就破坏了社会公正,在社会中,坏人坏事就都获得博弈优势,结果必定是扶持坏人去破坏更多人的人权。如果极其残酷的犯罪只得到轻微惩罚,又如何告慰受害人以及受害人亲属?甚至有人认为不仅应该取消死刑,而且因为监狱生活不好而应该减刑,却没有考虑到被杀害的人连生活都没有了,而且受害人的亲人可能一生痛苦。要把貌似多情的无情说成是“进步”和避免“错上加错”恐怕是困难的。而且,现代人权理论连同现代法律都是物质主义的,只看重生命和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命运、心理、情感和精神,因此在衡量对人的伤害上有大量失误,比如残害妇女儿童、拐卖儿童、毁容、制造假药以及有毒食品等等,这些都可能毁掉受害人一生的命运和幸福,而由于没有“杀人”,罪犯往往只得到相对轻微的惩罚,就好像只有“生命”才是重要的,而“一生”的痛苦却不值得计较。关心罪犯的痛苦超过关心受害人的痛苦是一种令人震惊的罪行,在此背后很可能有一种虚伪的宽恕和仁慈的自我表现。可以设想一个“换位检验”:假如一个人自己或者他的至爱之人成为残酷罪行的受害人,他仍然同意人们重视罪犯的痛苦远远超过重视他作为受害人的痛苦,那么他才是真正的人权支持者。即使有人能够通得过这个“换位检验”,我们也有理由怀疑这种不正常情况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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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321 总之,破坏公正原则最后必定导致社会价值崩溃和人心失衡。虽然我们不怀疑天赋人权理论的良好动机,但有理由认为它考虑不周,缺乏理论上的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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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323 6.普遍人权的元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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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325 一种人权观念可以是一个因时因地的政治策略,但如果要成为普遍的价值观念就必须能够通过理论合法性的检查,就是说,任何一种人权理论都需要元理论的支持。为了能够重新思考人权理论的设计,特别需要反思以下几个基础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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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327 (1)人权的存在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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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329 如果没有他人,就根本不存在人权问题。所以需要人权,就是因为需要处理“我与他人”的关系,因此,“人际关系”,而不是“个人”,才是人权的存在论前提,人权问题必须落实在人际关系上去分析。我们准备选择这样的存在论:关系是存在论基本单位,并且,关系先于个体,人的所有生活问题都必须在这一分析框架中去理解。这与西方以“个体”为存在论基本单位的分析框架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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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331 “个体”(individual)意味着“不可再分的单位”,它如果用来指示事物,应该是一个合适的存在论标志,但如果用来指示人,则不能正确表达人的存在性质,而且是对人的非法删节。Individual更适合表达人的身体性存在,却不能表达人的精神性存在。例如,日常语言中可以说到“我的身体”和“我的情感”,但其逻辑语义却完全不同,“我的情感”必须是“及物的”才有意义,在大多数情况下,它的及物性表现为“涉及他人”。这意味着,“我的情感”并不是一个限制在individual之内的事实,而是一个属于人际互动空间的关系性事实。孔子对人有更深入的理解,孔子用仁(二人)来解释人所以为人,其深意就是要在“关系”中去理解人。把人的概念转换为个人概念去分析是一种“存在论偷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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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333 人的存在所以形成最深刻的存在论问题,就在于它突破了普通存在论的一般形式。普通存在论是以物理存在(the physical)作为基本存在形式的,所以存在论就成为“物理学之后”(meta-physical)的研究。西方存在论的这一传统定位是存在论的错误方向。人的存在方式是有意义地“生活”而不是生物学的“活着”,人的存在场域远远溢出在身体之外,人是在与他人的相互关系中被定义的,因此说,关系先于个人,关系之外无个人,关系为实,个人为虚。在关系中,他人始终是优先的,因为他人总是一个多数集合,远大于“我”,而且是“我”的存在环境和条件,相对于“我”,他人总是无限大。他人的存在论优先地位决定了“我”的所有权利都永远是他人的恩赐。“我”并没有因为自由意志就成为所谓的主体,自由意志仅仅表达了“我愿意如此这般”,却不能保证“我可以如此这般”,因为他人不见得允许我如此这般。西方存在论在把“人”偷换成“个人”之后,又进行了二次存在论偷换,把“个人”偷换成“主体”,因此制造了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至上地位的幻觉。主体/个人是人造的虚拟存在,它误导了生活。如果要正确使用主体这个概念,就必须理解到“主体总要从属于他人”(to be a subject is to be subject to the others),也就是首先承认“他人”的核心地位。这是以孔子为代表的中国哲学也是列维纳斯哲学的原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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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335 以关系存在论为基础,可以看出,权利必须在相互关系中去理解。显然,如果没有他人,或者说不存在某种关系,就无所谓权利。如果与任何他人都没有任何关系,比如鲁宾逊,却要说“我有不被干涉的权利”,这是荒谬而无聊的。因此,人权在本质上要表达的不是个人自由,而是人际关系对个人自由的正当限制,就是说,不可能先界定个人权利而后界定相互责任,而必须先界定相互责任而后才有可能界定个人权利。任何一种权利都存在于“关系”中,而不是事先存在于个人“身上”,这决定了“由责任决定权利”的存在论顺序。这个存在论顺序不可以颠倒,否则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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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623337 西方权利理论错误地把存在论的基本单位选定为“个人/主体”,这样就把权利看作是个人存在的一个自然属性。可是显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个人身上具有这样一个自然属性,甚至从“个人”概念也不能分析地蕴涵权利,即权利无法由“个人”必然推出。假如一定要强行从“个人”推出权利,则要冒很大风险。“个人”身上自然就有的只是欲望、需要和自我中心意识,假如把个人所欲的某些东西说成是对权利的“合法要求”,那么就同样可以把个人所欲的所有东西都说成是对权利的合法要求——因为在“个人”这个分析单位中找不出拒绝把某些欲望变成权利的限制性理由。把“个人”当作权利的分析单位所以是个严重错误,就在于“个人”的存在本身并不包含任何限制性理由。人什么都想要,于是什么都可以被宣称为权利,欲望的膨胀导致权利的膨胀,最后,权利会把生活空间挤爆。人们宣称太多的权利,一种权利就变成了对别的权利的破坏。现代人过度迷恋权利,以至于忽视权利无限扩张所导致的社会困难。不断扩张的私人空间必定侵犯别人的私人空间,甚至侵犯公共空间,从而形成权利反对权利的局面。“我”的权利意味着他人的责任,权利太容易被“宣称”,而责任很难落实,实的跟不上虚的,有限责任能力无法支付无限扩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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